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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下是小编搜索整理的签订劳动合同须知,供参考借鉴!

一、明确谁是签约主体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

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确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就是可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范围。由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标志性地位,因此,在适用范围方面,《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按照《劳动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用人单位的类型方面,《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实质上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间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形式。

2、在上述规定中,之所以要强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被列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因为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国情原因,仍然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我国当前的国情是相符合的。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采用的“事业单位”概念,与《劳动法》所称的“事业组织”一词相比,也更为规范和准确。

二、劳动合同应有哪些必备内容

首先,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则更加具体和明确:《劳动合同法》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方面,《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三项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特意强调了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强制性地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这是对对用人单位较之未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言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笔者个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就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在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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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注意点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注意点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

签订时间: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到期前最好完成续签。

如果相应截止日遇到节假日的,一定在节假日之前完成相应签订工作。

一旦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就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

不少用人单位有一种误解,工资、社保之类的都依法发放了,似乎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并没什么影响,在此必须重点提示:涉诉时,仲裁和法院只审查签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这个事实,而不会考究没有签订对劳动者有无影响。

2

签字和盖章: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核实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一致,并通过工商登记确认用人单位合法存续;而用人单位一定核实劳动者的签字为本人签字,且签字与劳动者平时字体一致。

合法有效的签章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实践中,该环节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比如,劳动者用消字笔签字的;劳动者找人代签,事后不认可的;甚至HR当面看着劳动者签字,最后鉴定签字不是本人签订的。

虽然这些情况都是一些极端情况,但需要提醒注意:比如尽量用用人单位自己准备的笔,让劳动者用平时的笔体当面签署等。

3

试用期劳动合同:避免单独就试用期签订所谓试用期劳动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习惯于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但这样的后果将是该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一份未约定试用期的短期劳动合同。

一旦这样,首先,试用期约定本身不合法;其次,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将被认定为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将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用人单位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试用期本就是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依法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无需单独就该条款签署协议。

4

劳动合同盖章的方法: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有页码,并且加盖骑缝章或者每页签字确认。

在某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两份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条款的那页在工资金额上完全不同,但其他条款一致。

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哪份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劳动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虽然最后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可了用人单位的证据,但该类争议通过加盖骑缝章等方式完全可以避免。

5

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劳动者领取以及借阅劳动合同一定要有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避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用空白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样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也应当避免签署完劳动合同却不交付劳动者,并且,交付劳动合同时应当让劳动者签署已经领取劳动合同的文件。

有一个小细节需要注意,即如果有人借阅劳动合同,一定留存借阅。

我们就处理过劳动者借走劳动合同,又以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的案件。

6

特殊人员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高管、负责人力资源的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10年,普通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并不太多,不少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出在法律代表人、高管等特殊人员。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特殊人员排除在外,所以,这类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仍然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虽然有部分地区,比如北京对该类人作出特殊规定,部分司法判决也未支持二倍工资,但毕竟这些都是司法实践对于法律的修正,在法律未修订之前,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全员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7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及时以该理由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如果遇到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一定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因为时间原因让单位陷入被动。

另外,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有相关的证据,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催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

当然,劳动者面对不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时,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如果劳动者自愿,仍然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一旦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如果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我们也会遇到劳动者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情形,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后又向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例,虽然最终支持劳动者的不多,但在此也提示用人单位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解释清楚相关区别,并留存书面证据。

9

补签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合意可以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需要看一下具体补签的时间,还要看补签时双方确认的签订期间的处理等情况。

北京的有关会议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专家解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可以在入职前一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补偿,一年以上未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就要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搜集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有利证据,可以通过寄快递,在封面一定要写明大概内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证据。如果相关资料寄不到劳动者手中,此时就要看劳动者提供的详细资料真实度,如果是按照劳动者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寄过去的,其最终怎人归属于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就可以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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