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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用通俗的话来说,合同是我们签署的一份保障自己的协议。如若是我们需要帮忙保管大批物品时,谨慎起见还是需要签订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签订保管合同,双方必须要将合同条款看清楚。请问你是在寻找保管合同的优秀模板吗?急你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解读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动动手指请收藏一下!

解读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托下的定义为: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个动产,负责保管并返还的契约。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托下的定义中,不明确寄托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郭明瑞、王轶所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认为,日本民法一般寄托中的标的物即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这是日本法的一个特点。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台湾刘发鋆著《民法债编分则实用》中对寄托标的物所作的解释是,寄托标的物以物为限,无论为动产或不动产,为代替物或不代替物,均无不可。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对此规定是一脉相成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中,也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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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特点


(一)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实践合同是以标的物交付与接受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寄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也正是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保管是指将物品置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加以保护并维持其原状。保管合同的履行是以足以达到维持保管物的原状为标准。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但并不发生保管物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寄存人按约定需向保管人支付报酬,这种保管合同为有偿的保管合同。近现代西方国家立法一般规定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我国的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也应以无偿为原则。现实生活中,确有大量的保管关系,保管人并不要求寄托人付出任何代价,如超市免费为顾客保管随身携带物品等,这类保管是无偿的,且经常而大量发生。因此,我国合同法对于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未作硬性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这也是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保管合同的标的物的范围较为广泛,一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种类物和特定物均可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此外,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非物质财产也可以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但在实践中,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应有易保管的性质。
(五)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仅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所以,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又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知识延伸:

停车场的保管责任怎样认定

1.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果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3.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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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人的权利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保管的人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保管合同范文: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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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存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二、保管场所1._________。2.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三、保管方法1._________。2.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四、保管期限1.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2.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五、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期限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存货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_________%;2.在保管期满,存货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3.保管费总额为_________;4.保管费用一律以_________(方式)支付。5.保管费用的金额依当事人的约定给付,当事人未约定的,应按价目表给付,没有价目表的,按习惯给付,没有习惯的按公平原则决定给付金额。在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可适当减少保管费用。6.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根据保管习惯,认为该保管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7.费用包括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如修缮费、治疗费,还包括设置仓库,雇佣看管人,准备适宜的场所,预防火灾危险的费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用、税款等。8.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的标准执行,但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双方还应就结算方式作出规定,存货人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如果涉及银行支付的话,还应就银行账号、支付行的名称作出规定。在分期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保管费用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9.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由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10.存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以就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如果保管物已返还,保管人则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六、保管物的交付及入库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2.货物入库由保管人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运货物或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运货到库。七、货物的验收及出库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进行,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标准、验收的方法和验收的时间。2.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1)从外观可辨认的验收项目,如货物的数量和外包装状况;(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数量、规格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3)散装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验收。3.验收的方法有全部验收和按比例抽取验收两种。4.验收的时间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到保管方开始,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到的日期为准。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货物出库应当验收并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出库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库地点:_________出库运输方式:_________6.货物进出库的具体手续,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货物的出入库计划一般应按年或月规定,按年或月规定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规定。7.货物出库是由保管人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等代为运输。八、存货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九、存货人权利义务1.存货人应当自己负担保管物灭失、毁损的风险。2.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而未作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除非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3.存货人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负有告知义务,在其违背其告知义务时,应承担风险负担义务。十、保管人权利义务1.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5.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货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7.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存货人。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及原物在保管期限内所生的孳息。8.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9.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十一、违约责任(一)存货人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将货物组织入库或提出退仓要求的,应赔偿保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的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2.货物验收入库时,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对新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贻误索赔期负责。3.对于易爆、易燃、有毒、放射等危险保管物以及易腐等特殊保管物应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4.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的,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货物出库时,在保管人代办运输的情况下,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的,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有关增加的费用,存货人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自己负责。5.因保管期满而逾期提货的,存货人应承担逾期提货部分的3倍的保管费用。6.存货人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保管人违约责任1.保管人中途要求存货人入退仓的或者造成保管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入库的,应赔偿存货人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2.货物入库时,不按合同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合同规定按比例抽验的,保管人只对抽验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3.货物在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不按规定操作或保管造成的,保管人应负责赔偿损失。4.保管人发现货物有异常或者货物在临近失效期60天前应通知存货人,否则,保管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5.货物在保管过程中,由于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的,由保管人负责。6.货物出库时,保管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7.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付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的,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十二、声明及保证(一)保管人: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存货人: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十三、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十四、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十五、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存货人: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保管人: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十六、争议的处理(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七、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十八、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九、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___ 存货人(盖章):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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