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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理客户协议

由于自身的需求,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代理合同是为了确保双方利益而签订的重要合同,代理合同的条款决定了合同签订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所以,关于合同你究竟了解多少呢?也许以下内容“有关代理客户协议”合你胃口!在此提醒你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有关代理客户协议

甲方:

 会员号:

乙方:

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组织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因特网建网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相关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权利义务

1.1 作为乙方的代理商,向直接客户提供域名注册及虚拟主机服务;并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乙方的良好声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作相应赔偿。

1.2 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 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上(http://www.onway.net 下同)针对代理商的操作要求说 明,该操作要求包含域名的注册、更改/取消、转入/转出以及租用虚拟主机等相关服务,以确保在委 托服务时,能按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

1.4 乙方以甲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资料为有效联系依据,如甲方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以传真方式(单位代理加盖公章、个人代理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通知乙方予以更新。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以在线业务系统方式或email、传真方式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指定专人对甲方服务。

2.2 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甲方可通过在线业务系统完成服务请求,在收到甲方的服务请求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服务期内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3 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

2.4 视必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付款/结算条款

3.1 甲方所有款项的汇付均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帐号。

3.2 在委托首次代理业务之前,甲方汇款人民币 600 元或以上作为预付款,以使初期业务不因款项原因而影响乙方及时提供服务和支持。预付款是代理商预先打入的款项作为将来购买域名注册,空间租用等万维时空的产品与服务。

3.3 乙方逐笔结算甲方的委托业务并从预付款中自动扣除,甲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委托业务。代理结算价格详见附件。

3.4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在汇款传真件上详细说明。

 

3.5 合同终止时,乙方如数退回甲方的帐款余额。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向乙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客户网站无法被访问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但是,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对于乙方违约的情况,乙方承诺补偿甲方以宕机时间乘以10倍甲方已付相关时段费用的赔款。甲方在与乙方的技术部门联系并获得证实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即可获得赔偿。

4.2 因甲方原因导致域名未能成功注册时由甲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实时注册系统中提交注册的域名被抢注时,乙方及时为甲方免费进行同等数量的域名注册;因域名注册信息错误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3 除经乙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的域名和/或虚拟主机的使用权。

4.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4.5 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条款,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终止其代理权。

5.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时,不应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

6.附 则

5.1 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甲方不得更改或删补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更动后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5.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约之日始;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前三十天通知另一方;本合同由双方同意后可延续一年,续约期内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5.4 其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会员号: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网 址:

  电子邮件: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网 址: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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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客户协议书


甲方: 会员号:

乙方:

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组织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因特网建网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相关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权利义务

1.1 作为乙方的代理商,向直接客户提供域名注册及虚拟主机服务;并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乙方的良好声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作相应赔偿。

1.2 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 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上(/wenshu/xieyishu/ 下同)针对代理商的操作要求说 明,该操作要求包含域名的注册、更改/取消、转入/转出以及租用虚拟主机等相关服务,以确保在委 托服务时,能按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

1.4 乙方以甲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资料为有效联系依据,如甲方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以传真方式(单位代理加盖公章、个人代理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通知乙方予以更新。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以在线业务系统方式或email、传真方式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指定专人对甲方服务。

2.2 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甲方可通过在线业务系统完成服务请求,在收到甲方的服务请求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服务期内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3 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

2.4 视必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付款/结算条款

3.1 甲方所有款项的汇付均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帐号。

3.2 在委托首次代理业务之前,甲方汇款人民币 600 元或以上作为预付款,以使初期业务不因款项原因而影响乙方及时提供服务和支持。预付款是代理商预先打入的款项作为将来购买域名注册,空间租用等万维时空的产品与服务。

3.3 乙方逐笔结算甲方的委托业务并从预付款中自动扣除,甲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委托业务。代理结算价格详见附件。

3.4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在汇款传真件上详细说明。

 

3.5 合同终止时,乙方如数退回甲方的帐款余额。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向乙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客户网站无法被访问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但是,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对于乙方违约的情况,乙方承诺补偿甲方以宕机时间乘以10倍甲方已付相关时段费用的赔款。甲方在与乙方的技术部门联系并获得证实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即可获得赔偿。

4.2 因甲方原因导致域名未能成功注册时由甲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实时注册系统中提交注册的域名被抢注时,乙方及时为甲方免费进行同等数量的域名注册;因域名注册信息错误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3 除经乙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的域名和/或虚拟主机的使用权。

4.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4.5 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条款,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终止其代理权。

5.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时,不应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

6.附 则

5.1 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甲方不得更改或删补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更动后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5.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约之日始;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前三十天通知另一方;本合同由双方同意后可延续一年,续约期内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5.4 其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会员号:

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网 址:  电子邮件: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有关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


有关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

甲方(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分行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为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简化客户证券投资操作流程,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方便客户清算证券交易资金,乙方委托甲方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清算服务。为明确委托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资金清算规则及银行有关结算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就委托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委托代理内容

 ?w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委托证券买卖申报、查询(包括:资金、证券、委托、成交记录、即时行情查询)、分红派息、资金清算等服务。

 ?w第二条 乙方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行;乙方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清算由乙方进行。

 ?w第三条 甲方代理乙方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细数据、现金分红数据和汇总数据等(以下统称“清算数据”)。

 ?w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清算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2.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和清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前把款项划入清算账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款时,应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从清算账户上扣出应付的款项,乙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的时间不得迟于t+1日下午2时。

第二部分 甲方责任

 ?w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银行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w第六条 为客户提供银行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w第七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w第八条 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的申请,审核投资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代理乙方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等协议书,并定期将乙方所需的客户资料传送给乙方。

 ?w第九条 接收客户证券买卖、撤单委托,并把委托实时地传送给乙方。

 ?w第十条 为客户提供分红派息、资金查询、修改交易密码、暂停/恢复/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等,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乙方。

 ?w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客户的资金,控制客户的资金买空行为。

 ?w第十二条 管理乙方在甲方设立的清算专用账户,并根据清算规定和清算数据及时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部分 乙方责任

 ?w第十三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证券公司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乙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w第十四条 为客户提供证券公司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w第十五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w第十六条 负责接收甲方传送的客户证券买卖、撤单等委托,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盘。

 ?w第十七条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客户证券交易、权益等有关情况,并于收到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后半个小时内向甲方提供清算数据。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数据有误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w第十八条 负责客户的证券交割,并为客户提供打印证券明细账服务。

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模板


甲方(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分行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为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简化客户证券投资操作流程,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方便客户清算证券交易资金,乙方委托甲方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清算服务。为明确委托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资金清算规则及银行有关结算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就委托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委托代理内容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委托证券买卖申报、查询(包括:资金、证券、委托、成交记录、即时行情查询)、分红派息、资金清算等服务。

?第二条 乙方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行;乙方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清算由乙方进行。

?第三条 甲方代理乙方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细数据、现金分红数据和汇总数据等(以下统称“清算数据”)。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清算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2.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和清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前把款项划入清算账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款时,应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从清算账户上扣出应付的款项,乙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的时间不得迟于t+1日下午2时。

第二部分 甲方责任

?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银行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六条 为客户提供银行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七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 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的申请,审核投资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代理乙方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等协议书,并定期将乙方所需的客户资料传送给乙方。

?第九条 接收客户证券买卖、撤单委托,并把委托实时地传送给乙方。

?第十条 为客户提供分红派息、资金查询、修改交易密码、暂停/恢复/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等,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乙方。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客户的资金,控制客户的资金买空行为。

?第十二条 管理乙方在甲方设立的清算专用账户,并根据清算规定和清算数据及时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部分 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证券公司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乙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 为客户提供证券公司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十五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负责接收甲方传送的客户证券买卖、撤单等委托,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盘。

?第十七条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客户证券交易、权益等有关情况,并于收到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后半个小时内向甲方提供清算数据。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数据有误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 负责客户的证券交割,并为客户提供打印证券明细账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管理客户证券账户内证券,控制客户的证券卖空行为。

?第二十条 负责通知甲方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定、收费标准或其他相关事项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甲方和客户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设结算账户并留存足够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造成甲方被动垫付资金,其垫付额视同甲方拆借给乙方并按市场拆借利率计付利息。对甲方清算有疑问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清算结果。

第四部分 双方共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双方共同向客户宣传、推广此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双方都保存客户的资料以及成交记录,负责解答客户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 由于证券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资金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甲方审查资料不严或甲方接收、清算处理、数据传送有误导致乙方及客户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接收、数据传送、报盘有误造成甲方及客户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误差或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方或乙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制文件及其他介质文件)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金融和证券行业规定的最低期限。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要求履行清算义务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一方不履行清算义务超过五个工作日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证券交易所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必要时可另签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盖章)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盖章)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乙方(委托方): 证券公司

为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简化客户证券投资操作流程,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方便客户清算证券交易资金,乙方委托甲方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清算服务。为明确委托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资金清算规则及银行有关结算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就委托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委托代理内容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委托证券买卖申报、查询(包括:资金、证券、委托、成交记录、即时行情查询)、分红派息、资金清算等服务。

第二条乙方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行;乙方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清算由乙方进行。

第三条甲方代理乙方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细数据、现金分红数据和汇总数据等(以下统称“清算数据”)。

第四条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清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2.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和清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前把款项划入清算账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款时,应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从清算账户上扣出应付的款项,乙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的时间不得迟于t+1日下午2时。

第二部分甲方责任

第五条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银行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六条为客户提供银行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七条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的申请,审核投资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代理乙方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等协议书,并定期将乙方所需的客户资料传送给乙方。

第九条接收客户证券买卖、撤单委托,并把委托实时地传送给乙方。

第十条为客户提供分红派息、资金查询、修改交易密码、暂停/恢复/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等,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乙方。

第十一条负责管理客户的资金,控制客户的资金买空行为。

第十二条管理乙方在甲方设立的清算专用账户,并根据清算规定和清算数据及时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部分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证券公司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乙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为客户提供证券公司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十五条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负责接收甲方传送的客户证券买卖、撤单等委托,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盘。

第十七条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客户证券交易、权益等有关情况,并于收到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后半个小时内向甲方提供清算数据。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数据有误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负责客户的证券交割,并为客户提供打印证券明细账服务。

第十九条负责管理客户证券账户内证券,控制客户的证券卖空行为。

第二十条负责通知甲方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定、收费标准或其他相关事项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甲方和客户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开设结算账户并留存足够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造成甲方被动垫付资金,其垫付额视同甲方拆借给乙方并按市场拆借利率计付利息。对甲方清算有疑问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清算结果。

第四部分双方共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双方共同向客户宣传、推广此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双方都保存客户的资料以及成交记录,负责解答客户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由于证券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资金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由于甲方审查资料不严或甲方接收、清算处理、数据传送有误导致乙方及客户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接收、数据传送、报盘有误造成甲方及客户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误差或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甲方或乙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制文件及其他介质文件)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金融和证券行业规定的最低期限。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要求履行清算义务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一方不履行清算义务超过五个工作日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证券交易所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必要时可另签协议。

第三十一条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乙方:证券公司

(盖章)(盖章)

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