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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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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支付下述损失及费用:

(一)(甲)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产生严重危险污染沿海,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漏油或其混合物而支出的费用以及(乙)补偿有关政府清除被保险船舶有任何程度过失所致的漏油或其混合物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二)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责支付的赔偿。

(三)根据法律应予负责的或由于被保险船舶航行或管理上的疏忽或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疏忽行为或失检而造成的其他的船舶或其财产(包括有关费用和杂费),任何固定的和浮动的物体、陆地或水的灭失和损坏,但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款责任不包括本公司船舶险条款第一条第(2)项规定可以取得赔偿的此类损失及费用。

(四)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只残骸的起浮、清除、破坏,建立标灯或标记所支出的成本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予承担的此类费用。但获救物料与残骸价值应首先自上述费用中扣除,本公司仅对其不足之数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出售残骸,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五)由于被保险人,作为海运承运人或其他应由被保险人代负疏忽过失法律责任的人,违反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卸装及交付货物或财产的应尽义务,或由于被保险船舶不适航和装备不良造成其待装、装运中或已装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失。但每一装货航次的赔付额中,被保险人应自负1,000美元。

(六)任何法院、法庭或司法当局所判决的应由被保险船舶担负的各项罚款或罚金。

但被保险人对油污罚款每一事故应自负500美元。其它罚款每一港口应自负500美元。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船只由于超载而引起的罚金款以及有关的法律费用不予负责赔偿。

(七)被保险人因涉及本条承保责任或开支或为避免该项责任或开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在内。

本公司对油污索赔责任,每一事故最后以100,000,000美元为限。对其他索赔的最高责任每一事故(或第(5)项规定的每一货运航次)为35,000,000美元。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予负责赔偿:

(一)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船舶的船壳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本身磨损或锈蚀;

(三)本公司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四)滞期损失。

三、保险期限

期限最高一年,以保单规定的起止时间为准。

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出售或转让时,除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外,保险责任立即终止。如果被保险船舶在航程途中出售或转让,保险责任可延至该航程终了时止。

如被保险船舶已构成实际或推定全损,本保险即行终止,但对于导致此项实际或推定全损的事故所直接造成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四、退费

(一)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出售、转让或退保,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船舶在安全港口内连续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自到达日起算至离港日,但应扣除一天)按日比例计算给予下列停泊退费。

船上无船员无货物按95%退费。

但本公司有权保留按年费率每一登记总吨美元计算的最低保费。

五、损失处理

(一)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和必要的证件移交给本公司。

六、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得解决,须要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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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投保单(二)


投保人:________ 编号:________

车辆

牌子

牌照

号码

吨位或

座 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责任险

保险费合计

保险

金额

基本保

险 费

固定保

险 费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大写)

自 年 月 日 时起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备注:(1)(务请注明保额来源及计算方式):

(2)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2004]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资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统保业务范围(一)统保对象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二)统保险种甲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三)统保标的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客运车辆全部座位

二、统保标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设定5档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各档限额对应保险费如下:

每座责任限额

4万

7万

14万

20万

30万

每座保险费(元)

70

100

200

280

420

每车保险费 =(核定座位数- 1)╳ 每座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承运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4万元责任限额档仅适用于农村线路

三、业务流程(一)客运经营承运人凭行车证至指定的乙方网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乙方可在各地运管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二)车主凭乙方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在运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的相关手续。(三)保险单、保险卡在运管部门登记、备案。(四)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责任义务(一)甲方应组织、督促省内客运经营承运人按全部座位数(除司机外)向乙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乙方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的规定出具保险单并承担保险责任。(二)甲、乙双方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业务拓展会,共同研究道路客运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方式和措施。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减少险情的发生。(三)乙方应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对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及省内大型客运公司主要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他们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四)甲方须督促各经营者依法投保并协调运管机构依法对未投保的企业进行处理。 (五)甲乙双方每年应不定期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各市州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执行情况和保险事故的理赔情况。(六)对于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乙方理赔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勘、理赔指导,保证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查勘以及快速、合理赔付,甲方有权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七)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第三方提供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八)为了密切双方的联系与合作,双方应以文件形式将双方各级机构的联系人员名单下发各自的分支机构

五、信息沟通甲、乙双方应加强业务信息的沟通,乙方定期向各市州运管机构及省运管机构提供已办理投保车辆的日期、金额、数量、牌照号及事故理赔情况。甲、乙双方于每季的第一个月的20号前核对上季的业务数据,于次年元月20号前核对全年的业务数据。

六、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的三个年度内,在甲方的组织推动下,由乙方独家承保全省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如中国保监会、交通部对承运人责任险另有规定,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修订。否则协议自行解除。

七、协议的调整及解除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职责,对方有权解除协议。

八、费率调整本协议所列的保险费率为协议生效后第一年的保险费率。由于是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相关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为了促进我省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以合理的成本有效地为我省承运人分散经营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实行统保的三个年度内,实行费率调整办法。即:在上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将根据全省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经营情况对次年统保费率进行调整。若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少,导致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经营产生较高盈利,则适当下调统保费率;若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多,导致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经营出现较大亏损,则适当上调统保费率。

九、争议的解决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章)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签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附加险投保单


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No:

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No:

公司提示:主险已经承保,另需投保附加险时,请填写本投保单。

□体检 □免体检

第一部分

1.主险名称:主险基础保险金额:元(¥)

主险保险单号码:主险责任起止时间:

2.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已婚□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 邮编:□□□□□□□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请填写下栏。

3.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已婚□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与被保险人关系: 邮编:□□□□□□□

4.受益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受益份额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5.附加险名称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费

(1) 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

(2)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② 意外伤害医疗津贴 □

(3) 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4) 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

(5) □

(6) □

6.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7.付款方式:现金□ 支票□ 自动转帐□ 自行交纳□

8.特别约定 

第二部分告知下列事项(必要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

投保人必须在:“关于被保险人”项下填写告知事项。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投保人”项下的告知事项。

关于被保险人

1. 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 厘米;体重 公斤。

关于投保人

1. 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 厘米;体重 公斤。

关于被保险人

是 否

4.是否从事过现职业以外的职业? □ □

5.是否参加或计划参加有危险的运动或消遣 □ □

6.有无机动车驾驶证?□ □

7.是否需经常驾驶摩托车?□ □

8.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保险? □ □

9.过去投保人寿保险或申请人寿保险单复效时是否曾被拒绝、延迟或要求加收保险费?  □ □

10.是否服食任何成瘾药物或吸毒? 

11.(1)是否经常吸烟,如是:已吸_________年,每天________支。 □ □

(2)是否曾经吸烟,如是:已吸_____年,每天_________支。于______年,因为_____停止吸烟。  □ □ 

(3)是否经常饮酒,如是:已饮______年,每日_______酒(种类),______(数量)。 □ □

12.最近健康状况

(1)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是否存在需施行手术的疾病?  □ □

(2)最近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是否住院或手术? □ □

(3)最近六个月内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的皮肤病? □ □

13.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  □ □

关于投保人

是 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1)冠心病 心肌梗塞 风湿性心脏病 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 心肌病 高血压 □ □

(2)脑出血 脑梗塞 珠网膜下腔出血 脑动脉硬化 癫痫 精神病 酒精中毒 □ □

(3)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扩张症 肺气肿 肺结核 □ □

(4)萎缩性胃炎 溃疡病 溃疡性结肠炎 胰腺炎 肝炎肝硬变 胆石症 胆襄炎 □ □

(5)肾炎 肾功能不全 路结石 □ □

(6)白内障 视网膜疾病 角膜疾病 青光眼 中耳炎 □ □

(7)癌 内芽肿 白血病 肿瘤 息肉 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地方病

(8)糖尿病 胶原性疾病 贫血症 紫癜病 甲状腺病 风湿病 药物过敏 职业病 艾滋病 HIV抗体阳性 乙肝病毒携带 椎间盘突出 疝 肛门疾病 阑尾炎 □ □

(9)是否有上述(1)-(8)以外的疾病或受伤? □ □

15.过去5年内是否接受过以下检查?

X光 心电图 B超 CT 核磁共振 活体组织检查尿液检查 血液检查 眼底检查 □ □

16.是否有下列身体残疾、功能障碍?

(1)视力、听力、言语、咀嚼功能障碍 □ □

(2)四肢、手、足、指残疾、胸廓、脊柱变形和功能障碍 □ □

17.16岁以上女性:

目前是否怀孕,如是,怀孕___________周。 □ □

过去5年内是否患有乳腺、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妇科疾病? □ □

是否曾异常妊娠、剖腹产、异常子宫出血? □ □

18.直系亲属中是否有患过结核病、肝炎、肝硬化、糖尿病、肾病、心脏病、中风、高血压、动脉硬化、精神病、癌症、遗传病、艾滋病及其相关综合症、HIV抗体阳性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以上4-18)项如“是”,请列明问题编号及有关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包括疾病诊治日期、断治疗结果、目前状况、诊治医院名称、医生姓名等)。

声明与授权:

1. 本人谨此代表本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并同意:向贵公司投保上述保险,对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述一切陈述及本声明将成为发出保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 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或被保险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给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此授权书的影印本也同样有效。

被保险人(签名) 投保人(签名)投保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业务员 代码 营业部 经理 

公司批注专用

年 月 日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收养协议


1.格式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

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

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提供收养人的相应背景材料,如收养人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证明,有无收养的能力,所在国对收养的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公证为标准。未经公证,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公证机关的名称和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