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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二)

合同分为多少种类别,你暂时可以不用知道,你要知道的是它很重要,作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我们必须要清楚合同的具体内容。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所以一定要先看清合同的内容才能签订合同,值得推荐的承包合同有哪些?为此,小编特意呈上“有关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二)”,相信你能找到对自己有用的内容。

有关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二)

第四部分

一、合同专用条款

(采用建设部推荐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格式)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词及词名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合同价格组成的实体项目费(除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合同价格汇总表的各项费率、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本合同之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包括两大部分,即《发包人对措施项目的一般要求》部分和构成实体项目费的分部分项《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

“合同价格”本工程处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双方无法通过施工图计算出标底和投标报价,因而不能确定总承包价。总承包人承诺接受甲方在审定的工程报价时,将依招标文件16款的要求,在保证不低于个别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将提出具有市场竞争性平均水平的价格,作为投资控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以下称“约定承包价”与“合同价格”有以上等同的解释。

“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是指构成合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与相应基价的乘积的累加[∑实体工程量×(基价+主材、设备费)],但其中的各项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合同价格汇总表”是指实体项目费、利润、措施项目费、价差、其它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组成。但仅其最终汇总的合同价格和各项取费费率具有合同约束力,分类汇总金额只在甲方审核和调整付款计划时有参考作用。

“发包方(甲方)”本合同指**市**局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工程师”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工程监理公司: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指****)设计公司

“开工日期”指2002年7月15日

“付款计划”是指乙方依合同约定,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申请付款文件。监理工程师起草的付款证明是确认文件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基础文件。

“材料设备”是“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总称,可以是单指“材料”或“工程设备”,应联系上下文进行相应理解。

“分包”一词,是指①总包负责择优选择,经甲方批准的分包;②发包人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分包;③甲、乙方联合招标,择优选择的分包,这三种方式通称“分包”,具体分工见招标文件中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

“合同图纸”是经政府指定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设计图,以下所用“图纸”一词与“合同图纸”为同一解释。

2.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应约定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其附属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2.2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合同价格汇总表(其中的汇总价和有关费率)、计日工清单(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费以外的人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清单等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合同约束力的类似文件。

2.3如果合同通用条款的任何条款写明了“可”或“应”由合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而合同专用条款又无相关具体约定,但在“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有相关具体约定时,则“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此类约定应具有合同专用条款所具有的合同解释地位。

2.4受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制约,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实体项目”一词统一修改为“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和“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月度请款单”应相应修改并理解为“进度请款单”。

2.5进一步规定如下:

(1)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与本合同订阅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图纸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补充如下:

4.1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图纸,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七套晒印蓝图,如涉及外文图纸,甲方负责翻译成合同约定的文字后再提供给乙方;为便于乙方完成竣工图设计,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由甲方负责设计的一套最新版本图纸的autocad电子文件。

4.2与4.3按通用条款执行,以下两条为补充条件:

4.4尽管甲方已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乙方提供了足够的由甲方负责提供的图纸,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主要为各分包工程所需的图纸),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的最迟需求时间。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成为本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

4.5乙方应在获得经政府(指定机构)审核合格的任何图纸后14天内将他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乙方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乙方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均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件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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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三)


有关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三)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有关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一)


有关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一)

项目编号:

北京******有限公司

合同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一、合同协议书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书

五、承包人预付款银行保函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一、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及附件

二、投标技术部分及附件(另册装订)

第四部分

一、合同专用条款

二、投标须知附录:******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部分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第七部分

一、施工图纸

二、地勘报告(另册装订)

第八部分

招标补充文件和答疑

第一部分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123456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123456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有关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二)专业版


有关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二)专业版

第四部分

一、合同专用条款

(采用建设部推荐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格式)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词及词名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合同价格组成的实体项目费(除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合同价格汇总表的各项费率、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本合同之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包括两大部分,即《发包人对措施项目的一般要求》部分和构成实体项目费的分部分项《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

“合同价格”本工程处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双方无法通过施工图计算出标底和投标报价,因而不能确定总承包价。总承包人承诺接受甲方在审定的工程报价时,将依招标文件16款的要求,在保证不低于个别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将提出具有市场竞争性平均水平的价格,作为投资控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以下称“约定承包价”与“合同价格”有以上等同的解释。

“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是指构成合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与相应基价的乘积的累加[∑实体工程量×(基价+主材、设备费)],但其中的各项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合同价格汇总表”是指实体项目费、利润、措施项目费、价差、其它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组成。但仅其最终汇总的合同价格和各项取费费率具有合同约束力,分类汇总金额只在甲方审核和调整付款计划时有参考作用。

“发包方(甲方)”本合同指**市**局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工程师”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工程监理公司: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指****)设计公司

“开工日期”指2002年7月15日

“付款计划”是指乙方依合同约定,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申请付款文件。监理工程师起草的付款证明是确认文件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基础文件。

“材料设备”是“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总称,可以是单指“材料”或“工程设备”,应联系上下文进行相应理解。

“分包”一词,是指①总包负责择优选择,经甲方批准的分包;②发包人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分包;③甲、乙方联合招标,择优选择的分包,这三种方式通称“分包”,具体分工见招标文件中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

“合同图纸”是经政府指定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设计图,以下所用“图纸”一词与“合同图纸”为同一解释。

2.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应约定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其附属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2.2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合同价格汇总表(其中的汇总价和有关费率)、计日工清单(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费以外的人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清单等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合同约束力的类似文件。

2.3如果合同通用条款的任何条款写明了“可”或“应”由合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而合同专用条款又无相关具体约定,但在“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有相关具体约定时,则“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此类约定应具有合同专用条款所具有的合同解释地位。

2.4受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制约,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实体项目”一词统一修改为“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和“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月度请款单”应相应修改并理解为“进度请款单”。

2.5进一步规定如下:

(1)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与本合同订阅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图纸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补充如下:

4.1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图纸,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七套晒印蓝图,如涉及外文图纸,甲方负责翻译成合同约定的文字后再提供给乙方;为便于乙方完成竣工图设计,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由甲方负责设计的一套最新版本图纸的autocad电子文件。

4.2与4.3按通用条款执行,以下两条为补充条件:

4.4尽管甲方已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乙方提供了足够的由甲方负责提供的图纸,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主要为各分包工程所需的图纸),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的最迟需求时间。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成为本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

4.5乙方应在获得经政府(指定机构)审核合格的任何图纸后14天内将他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乙方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乙方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均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件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本工程的设计人为在深圳注册的中建(深圳)设计公司。

设计人将指定一名代表作为驻工地代表承担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工地代表的工作,但设计人工地代表仅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才会被要求到现场办公。

7.总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甲方将在2003年7月15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现场准备工作。

(2)甲方提供的现场上下水源管径分别为上水dn150,下水dn600,甲方提供的临时用电电源额定功率为1260kva。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已提供场地东南侧18米宽规划道,可按总承包人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开出路口。(由甲方向市政部门报审)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由甲方于2003年6月30日以前向总承包人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甲方于2003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土方工程开工所需的全部证件、批件。由甲方于2003年8月15日以前完成主体工程开工所需的全部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现已由测绘部门引入场地。由甲方于2003/6/30以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向乙方移交。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①甲方于2003年7月5日提供桩基图纸,2003年7月10日组织

设计公司对有关地下工程的图纸进行交底。

②甲方于2003年8月10日前,发放有关主体工程的图纸。

③乙方于2003年8月15日前,组织各分包对主体工程的施工图

进行图纸会审。

④甲方于2003年8月20日前,组织设计公司对主体工程的施工

图进行图纸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发包人将要求总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降水时对道路和**电视台、雍逸庭等原有建筑物沉降的影响及措施。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待签约时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待签约时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由有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待签约时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待签约时约定。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对其他承包人的服务和配合还应包括:

①对其他承包人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

协调和管理。

②为其他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③临时水、电接口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包括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设施。

④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采取的成品保护措施和费用。

⑤乙方进驻现场后向其他承包人工作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线、基准水准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

⑥垃圾清运。

⑦现场施工应搭设的脚手架和外立面玻璃幕墙施工脚手架。且应保证脚手架安装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各提供60m2的临时办公室及室内空调和安装电话一部,其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报价时一并考虑。使用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电话费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此款仅按专用条款执行,专用条款未提到的参照技术说明5.23和6.5执行。

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以及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声、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乙方有义务依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总包和分包的项目划分承担各自范围的成品保护工作,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总包单位在场地施工降水时,应对兴**、博爱路等道路及**电视台、雍逸庭等建筑物沉降的影响采取措施。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达到**省、**市有关文明工地的规定,保护工地周围自然环境和公共设施。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见本合同文件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相关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给监理工程师本项目总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含直线图);桩基、土方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供给监理工程师本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含直线图);各分包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含直线图)。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在承包方相关负责人审定后报批监理单位7天内确定。

10.2承包人应在技术标中和本款中说明总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含直线图)中有关主要节点的时间要求(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依照施工设计图双方确认)。

节点1:桩基、土方工程完成为2003年 月 日

节点2:结构到±0.000为 2003年 月 日

节点3:结构全部封顶为 2004年 月 日

节点4:外装修完成为 2005年 月 日

节点5:内装修完成为 2005年 月 日

节点6:本工程竣工交付为 2005年 7 月 15 日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当因通用条款上本款六种原因导致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乙方可申请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与甲方适当地协商之后,依据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竣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

13.2在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的基础上误期赔偿,补充如下约定:

(1)乙方不能完成上述本款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其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分别为控制节点相关区段的造价的万分之二,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总造价的3%(百分之三)。

(特别应注意的是:本款所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与工程款支付的形象进度节点是有区别的)

(2)如果之后乙方采取各种组织、技术、经济措施,追回了误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本工程并竣工,甲方依合同的形象进度节点扣乙方误期的违约金应全额退还乙方。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

本工程检验记录的格式使用**省地方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格式,包括它随后任何适用的修改和任何配套文件中的适用规定。

在“质量与验收”本款特别强调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获奖等级:

(1)本工程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约定为合格,以经相关单位或部门联合验收最终结论为准。关于质量违约金的约定如下:

乙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本款约定的质量标准是乙方最起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如乙方不能达到本款的质量标准,将负责返修至合格。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偿付给甲方一定的质量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应得的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抵扣,但该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为限。如果返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触及国家法律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2)工程质量获奖等级:为**市优良样板工程、**省优良样板工程、获全国鲁班奖。(以相关单位或部门联合验收的最终结论为准)奖罚办法如下:

①未获市优奖,罚1.5%;

②获市优奖,未获省优奖,罚1.0%;

罚款根据情况只罚上述中的一种。

③获省优奖,未获鲁班奖,奖励0.5%;

④获得鲁班奖奖励1.5% 。

满足承诺奖项条件并经过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核实且取得相应荣誉证书后28天内,甲方将质量奖项的奖金提交乙方。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除联动试车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外,其余试车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五、安全施工

不管本合同有其它任何约定,乙方应充分认识本工程位于城市中心区的特点,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依照不低于**市建设局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并确保本工程施工现场获得由**市建设局评比核发的“**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或类似荣誉。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合同价格采用方式的确定:本工程处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双方无法通过施工图计算出中介预算价和施工报价,因而不能确定总承包价。

(1)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总承包人承诺:

本工程实行“统一量、定额结合市场价、竞争费”的计价原则,待施工图出来后,45天内,总承包方根据招标说明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1991年《**省园林建筑定额》,采用综合定额的计价办法和委托编制中介预算时,建设局发布的相应季度材料信息价或市场价及承包人承诺的费率计算出整个工程价格。

总承包人承诺接受甲方在审定承包人组成的工程价格时,将依招标文件16款的要求,在保证不低于个别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将提出具有市场竞争性平均水平的价格。(以下称为约定承包价)作为投资控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2)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

约定承包价实体项目费是组成合同价格的唯一和全部的基础载体。应当认为约定承包价实体项目费是基于对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合同文件附件中可能包含的图纸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而编制的。尽管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约定承包价组成实体项目费中的各项工程量已不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仍应准备一份实体项目费的计价表,且乙方应对其合同价格实体项目中的所有项目、工程量、单价或价格、费率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相应的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也应按照甲方随招标文件发出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准备,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款进一步约定,乙方应以详尽、可信的价格组成明细分析等资料使监理工程师所接受,在约定承包价中已考虑了风险或包干金额,即使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将会导致乙方在本工程出现严重的亏损,乙方也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此类任何情况都包括在被审定价格中。

(4)乙方保证提交的约定承包价组成实体项目费、汇总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提交的这份文件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以下内容:

①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②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③为完成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④可以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合同是采用综合定额和基价计价的相对固定总价合同。

但下列情况合同价格可调整:

(1)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后继法规,并且这后继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

(2)因甲方原因设计变更:包括材料、工程设备、工艺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变化,且单项变更金额在3000元以上。

(3)暂估价项目主要指政府采购主要明细:舞台机械、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大剧院座椅、小剧院座椅、空调主机、电影院放映设备、电梯、发电机、室外露天led大屏幕、室内led大屏幕、智能化设备购置费按实际发生计。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以及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1)此处提出的预付款是指总承包负责的采购主要设备,订货前向厂家应付的定金。待施工图出图45天后,在双方约定承包价中,由总承包提出负责的采购主要设备明细表和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甲方批准按其费用的10%预付。

(2)在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预付款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由在**市开业的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等额预付款保函,乙方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七部分中提供的预付款保函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3)在预付款抵扣偿清以前,上述预付款保函一直有效,但规定,该预付款保函的总额应随抵扣金额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25.工程量确认

工程量计算规则:

合同通用条款本款提及的“实体项目”一律按《**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01)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要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有适用或能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应以单独的子目列出并计算相应的工程量。

如果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适用的或不能合理分解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做一次性补充项目执行。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总承包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于每月25日报监理单位认可后,发包人核准后在次月10日前应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在当月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中应按约定扣回工程款的25%,做为土建主体工程、设备各大系统未进行质量联合验收前,应扣的质量保证金;偿还主要设备预付款而抵扣的金额;扣回当月应付的竣工后的质量保修保金(工程款5%);应扣回其他应扣的款项。

26.2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价款,由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拨付。(所采购的设备,不管是否需要总承包方负责安装工作,均要按总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需求的时间内进场施工。)

26.3屋面钢结构部分由总承包方与专业承包方协商提出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经甲方确认,按分包合同办法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26.4二次装修的主要材料及其它专业的主材价款,由总承包方提供品牌、厂家、产地、价格及付款方式,经监理单位认可后7天内,报甲方确认后按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获奖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换的材料:按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具体结算办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具体结算办法。

八、工程变更

(1)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合作和配合,在任何变更发生后48小时内对相关变更做初步计量和计价。每月25日,乙方应将本月发生的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初步计量和计价进行最终认定。

(2)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建安工程单项变更金额在三仟元(含三仟元)人民币以内时,则只由乙方实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为此本款进一步约定,各个变更指示中的每个变更项目应分别进行单项子目的计量和计价,不允许将各个变更进行累加。乙方应将经甲方认定的变更金额纳入到工程进度款中,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他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乙方对任何变更的计量或计价超出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20%以上时,甲方将从乙方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罚乙方对相关变更高出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50% 。

(4)计日工(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费以外的人工费)

如果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归于变更的范畴,乙方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在当月的25日前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认定。乙方应将经甲方认定的所应得的计日工金额纳入到工程进度款中,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1)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2)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登记等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随后任何适用的修改的规定执行。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六份。

32.6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本工程要求一次全部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办法:

(1)根据23.2款采用方式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2)安装及专业工程的主材价格经监理单位认可后,甲方批准确认的价格(含采保费)进行计算。

(3)其它材料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为依据,以施工期间的各季价算术平均值的价格进行计算。

(4)政府采购部分的项目需单独分列,包含在总结算造价内。

(5)工程竣工办理完成备案验收后,总承包方在一个月内提供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在收到总承包方结算书后六个月审核完毕。

其后30天内,发包人应支付在每月按约定扣工程款的25%中(作为土建主体工程、各大系统未进行联合验收前,应扣的质量保证金;偿还主要设备预付款而抵扣的金额;扣回当月应付的竣工后的质量保修保金;扣回其他应扣的款项)的75%给乙方,剩余另外的25%(扣除总价的5%作保修金、扣回其他应扣的款项),一年后付清。

保修金二年后退回(不计利息),专业分包保修金及保修期按分包合同规定处理。

本合同条款中所称的工程造价不包括政府采购部分的价款。

34.质量保修

除按通用条款外,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补充条款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冷系统:为两个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期限;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索赔的支付

在监理单位、甲方和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如果乙方提供了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乙方有权得到全部索赔金额的付款。

如果乙方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乙方有权得到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那部分的索赔款。监理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甲方。

乙方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索赔事件和索赔金额做成一份报表,在当月的25日前呈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认定。乙方应将得到经甲方认定的索赔金额纳入到乙方准备的竣工结算报告中,由甲方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同理,如果甲方提供了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甲方也有权得到乙方支付的全部索赔金额。

35.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已在其他条款中明确。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除政府采购项目)

(1)甲方将与乙方按共同操作的原则就合同中约定的暂估价项目一部分进行联合招标,以确定中标人。本款约定联合招标将由甲方聘请的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乙方协助。联合招标应分别约定中标人的合同价格及权利和责任;甲方对中标人的选定予以否决的条件、中标人的维修责任等等。乙方须分别与中标人有签订合同。有关工程分包的招投标文件将成为相应签订中标人供应合同的主要依据:

①中标人应承担乙方按照合同需向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中标人还应保障甲方免于遭受任何与该分包合同的履行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和开支;

②中标人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中标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其雇佣的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索赔或诉讼。

(2)总包人对各中标人的总包管理和配合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相关的差额法定税金,应在实体项目中每个暂估价项目填报一笔金额,该笔费用应当涵盖乙方对中标人实施的管理、配合、协调,提供任何必要帮助的所有费用。此类费用将是相对固定的,不会随暂估价的实际发生额的增减而调整,也不会随暂估价项目的合并或再分而调整。乙方已在投标阶段,根据其自身丰富的经验和本工程的规模和标准,对甲方给出的暂估价作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3)中标人的工程款将通过总包签字认可,分别报给监理工程师,在获得有效的批准后,分别由甲方直接向中标分包人和中标供应商支付。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见附件(原投标须知附件a《本工程招标工程一览表》)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其保函应以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和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或其它担保机构出具。合同签定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见函即付和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保函的金额为约定造价的8%,履约保函不应注明具体的失效日期,而应注明具体的其有效期应持续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总承包人签发的竣工证明书签发日期14天后截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至日期的保函,保函中应带有“在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时,在任何时间,本保函的有效期将按发包人的要求延长”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应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相等,且应依照本专用条款第24.1的约定。

在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交本款约定的保函之前,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发包人也无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待签约时,具体商定。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报备一份,监理单位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于双方合法代言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甲方、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乙方、乙方代表、设计人、设计人驻工地代表和其他承包人的地址(或号码)在相应当事人进驻现场前7日内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形式明确。

47.补充条款

二、******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一、土建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0. 外墙装修工程 外墙部分按设计图纸要求做至抹灰层,以及面砖、涂料面层。 总 包

玻璃幕墙(包括女儿墙压顶和其他结构、装饰面接缝的封胶等处理工作)、外大门、旋转门。 外墙干挂石材、外墙铝合金复合板饰面。 总包可选择分包(需甲方确认) 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达到业主不能接受的水平,业主可另行招标

11. 室内装修工程 室内精装修。 总包可选择分包(需甲方确认) 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不能达到业主接受的水平,业主可另行招标

全楼范围内的楼梯间、防烟前室、消防前室、空调机房、配电小间、弱电小间装修。 总 包

地下车库、地下室其他部位除卫生间、舞厅、录音室外的全部房间及走道、舞台机坑。 总 包

灯光控制中心、库房、计算机机房、管理用房。 总 包

演艺区、办公区的走道部分的水泥地面,办公区域内墙面。 总 包

屋面风雨间内抹灰。 总 包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一、土建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2. 防水工程 ±0.000以上工程的卫生间、清洁间、更衣室、沐浴室、厨房以及其他图纸上标明需作防水的部分(含防水保护层) 总 包

地下室、首层底板防水工程。 总 包

屋面防水工程 总 包

13. 室外环境工程 红线内的小市政、绿化、庭院小品 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

14. 建筑声学装饰 隔声、可调节的声学反射装置等声学装饰 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

15. 其 他 各分包的现场综合管理由中标的总包负责、协调和配合,配合工作包括预留洞、补洞、堵洞、预埋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二、给排水、消防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 给排水工程 给排水系统的全部管道及管路上的阀门、附件、设备的安装 总 包

2. 卫生洁具 卫生洁具安装 总包可选择分包(需甲方确认)

支管上的阀门、附件的安装 总 包

3. 消火栓工程 消火栓系统的全部管道以及管路上的阀门、附件、设备的安装。 总 包

4. 防火喷淋和气体灭火工程 消防喷淋系统的全部管道及管路上的阀门、附件、设备的安装。 总 包

5. 燃气工程 燃气系统的全部管道及管路上的阀门、附件、设备的安装。 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三、通风空调及人防通风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 通风、空调和人防通风设备及安装工程 通风、空调和人防通风设备及安装 总包可选择分包(需甲方确认) 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达到业主不能接受的水平,业主可另行招标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四、电气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 变配电工程 变配电工程指高压主进隔离柜的进线端至低压柜的出线端之间的全套变配电设备,包括安装、调试、送电等工作内容。 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

2. 防雷接地工程 接地装置的供应及安装、接地母线敷设、网制作安装及均压环焊接、避雷引下线敷设等 总包或总包选择的分包(需甲方确认)

3. 动力工程 动力工程的主要安装工作,包括设备基础、预留洞、预埋件、补洞、堵洞、设计或适用的消防验收规范要求的防火枕的制作安装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 总 包

4. 照明工程 照明工程除剧场舞台特殊灯光外。 总 包

舞台特殊灯光 业主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分包 由总包负责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

5. 弱电工程 包括楼宇自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背景音乐及总广播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系统、无线转发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通讯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系统、音频系统、系统集成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工程; 业主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分包 总包负责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其工作包括设备基础、预留洞、预埋件、补洞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

弱电系统的预埋管、穿带线、弱电系统的线槽。 总 包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五、舞台机械、建声音响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 舞台机械 舞台机械 政府采购 总包负责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工作

2. 建声音响 音响设备安装 政府采购 总包负责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工作

3. 座 椅 下带通风散流器座椅的供应及安装 政府采购 总包负责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工作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三)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