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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样式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市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自  至  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房内证字第 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 %(含 %)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大写数字)种方式处理: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3.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账号为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见附件一:房屋状况见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三:付款方式本合同仅供参考,下面是其他的合同范本:仓库厂房租赁协议书样本仓库租赁合同模板租用厂房合同样本

延伸阅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房内证字第__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含____%)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大写数字)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________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________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__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房屋状况

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 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国 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1.由仲裁机关仲裁;2.由人民法院裁判;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更多的合同范本推荐参考:南京购房合同武汉购房合同天津商品房购房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如何才有效,下面一起看看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吧。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1】

一、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法律上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变动合同(也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行为,作为房地产物权归属和变动的生效要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规定预售人应当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第13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同时规定下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性质和效力却未明文加以规定,将其作为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亦或对抗要件,对此学界争议很大,各地方法规的规定也存在不同的做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订立一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而不需要其它附加条件标志合同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案例中判案理由: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确立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即来源于该司法解释。

可见现阶段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仅仅规定成为了一种备案性质行政管理手段,而尚不能发挥保护民事权利的作用。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今后的发展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预购方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只能是债权人,不可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在较长的履行期限内,预售方为融资难保不将预售商品房产权移转给第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人根据物权优先原则即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由于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远期性及在建房屋物理形态的不确定性,使得开发商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当履行的可能性加大,预售商品房中购房人和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之分,故预购人不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实际上预购人举证证明恶意串通很困难以及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

预购方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此项撤销权;此外还存在预售方在预售后土地、房屋抵押、抵押后预售的情形,尽管预购人可以要求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来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不能实现签订合同所要达到的取得房屋物权的目的。

为减少类似纠纷,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变革现有法律制度来对此进行更充分的救济,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登记备案赋予预告登记的作用,让登记过的预售合同不同于一般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不动产的请求权而将合同债权进行的登记。

一般的登记,都是不动产完成权的登记,即权利人或者利益人在登记时取得或者消灭一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利益人在登记时只能取得或者涂销关于不动产的请求权--即在未来才能变成完成权的登记。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建立这项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最早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借鉴,成为民法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商品房预售行为属于典型的远期交易,大陆法系民法物权行为理论将其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部分,其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债权行为,商品房产权登记过户是物权行为。

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后所享有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不具有物权绝对的对抗力,其实现必须依赖预售人的履行能力与履行态度,这种合同之债是难以保障预购人达成合同目的。

而此时商品房物权的取得虽未完成,但已经进入了完成的过程,预购人取得了对在建商品房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所谓期待权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而受法律保护具有了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又可以说是取得权利之权利,法律往往赋予一定的效力先效力,确保权利要件的完成,顺利取得权利。

预告登记将物权公示效力适用于债法上的请求权,并不是物权登记,但经过登记公示该权利的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甚至可以高于其它已经设定在预购房屋上的物权,如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具有准物权性质。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延伸,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债权物权化,既保护物权请求权又保护债权请求权。

物权与债权的独立性已随着客观的需要和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具有相对化的意义。

预告登记的作用:预告登记之后妨碍请求权实现或者损害请求权的处分无效,限制不动产的物权人处分权利,使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必然保全预售人物权的请求权。

同时在房屋预售中预购人债权经过公示,根据公示制度,不但产生公信力,可以对抗未经过公示的第三人债权,第三人违背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目的的不动产取得无效,故对第三人将要的交易产生警示作用,避免善意第三人发生损失。

三、我国立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规定的变化

现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在物权法尚未出台之际,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的操作规定已经赋予预售商品房预售登记新的法律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从原来纯粹的预售登记备案的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具有物权的担保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条款体现了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历史责任下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所享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债权可以对抗法定优先权,能够让债权具有排他效力,从中我们已经明了预告登记的基本原理在此运用,只是拥有此项具有物权效力债权的债权人范围尚小。

另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及变更合同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人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为保证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限制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思考【2】

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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