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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

生活中我们随时都会接触到知识产权,平时要重视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有了知识产权的存在,发明创造者能够享有自己成果的专有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竞争力。所以,您有没有了解过怎么去写一份知识产权合同呢?相信你应该喜欢小编整理的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授予及条件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第四条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第五条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第六条商标和技术资料第七条附加义务第八条合同的期满和终止第九条一般规定附表A

本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司(以下简称“许证方”)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公司,办事处设于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06775- 000-12-B,和华美卷烟有*公司(以下简称“受证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主要办事处和营业地点为厦门,相互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

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雷诺*公司和厦门卷*厂和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限公司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定义在使用本合同时,下列名词应有下述定义:1.01“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1.02“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同颁发的授权书中加以阐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1.03“授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授权开始生产及其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生产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1.04“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经验,方法及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都是技术资料。1.05“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部分),减去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退回的卷烟数量。1.06“净特许权使用费”的意义为根据本合同受证方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比率及方法计算,不扣除任何种类的任何税金,费用或支出(本合同第3.03节所述者除外)。1.07“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1.08“组成材料”的意义为受证方生产许证牌号时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烟草,香料及其他成份等。

第二条授予及条件2.01许证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受证方在福建省制造和包装许可证牌号的独家权利。本授权的内容包括受证方有权在中国全国出售受证方制造和包装的“许证牌号”产品。2.0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应以最大的努力在中国利用第2.01条授予的权利。2.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或许证方不应在福建省内协商,签订协议,或者参子任何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或可能使受证方或许证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的能力减弱的商业交易。

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3.01考虑到受证方使用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受证方同意向许证方支付按下列比率计算的净特许权使用费:每一千支卷烟的净销售量提取使用费(US$)。3.0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证方应于每个日历月底之后三十(30)日内,以美元向许证方支付所有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该款应以汇款形式汇入由许证方指定的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每一次的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应是付款前一个日历月份内由受证方销出或受证方授权销出的许证牌号的销售数量,不论受证方是否已从它的客户得到此等卷烟的货款,此种销售数量应根据第1.05条确定。3.03由于许证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净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许证方按中国税法在中国缴纳的一切税金,均委托由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作为受证方应向许证方缴纳净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缴纳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的十(10)天内将单据送交许证方。这种单据均应附有以许证方为付款人的政府正式收据,收据并应指明与此种税金缴纳有关的是哪一笔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3.04每个日历月底之后十(10)天内,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一份有关每种许证牌号的报告,其中列明:(A)生产的卷烟数量;(B)销出的卷烟数量;(c)上一个月份内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从市场退回的卷烟数量。3.05每个日历年结束后三十(30)天内,受证方应依据许证方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许证方提供适当的文件,列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内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的在中国国内使用于许证牌号的广告费用,总结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交易,并证明其准确性。3.06受证方应保存适当的帐簿和记录,其中应准确写明按本合同范围内所作的一切交易。许证方可以在受证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指派代表或代理人,检查受证方与生产和销售许证商标香烟有关的生产,广告和销售的帐簿和记录。

第四条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4.01所有与根据许证商标由受证方制造和销售或受证方授权下制造和销售的香烟使用有关的设计,包装,标签,箱盒和其他组成材料,均应按照许证方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并且得到许证方事先书面批准方可使用。但在清楚达到许证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上述书面批准。许证方批准某一项目之后,受证方在未得到许证方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应对此项目作任何改动。对于许证方未向受证方详细提供的配方及其它化学组成,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中国有关的法规的详细清单,许证方应以书面确认所提供的上述各项是符合上述的中国有关法规。在上述前提下,受证方有责任保证所有这些材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受证方履行这种责任。许证方对任何项目作出的批准,只限于有关生产许证牌号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使用于每种许证牌号的所有材料的版权,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将签署文件证明许证方对此种版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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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证合同(烟草)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许证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证方”)签订。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 定义在使用本合同时,下列名词应有下述定义:1.1 “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1.2 “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同颁发的授权书中加以阐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1.3 “授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授权开始生产及其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生产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1.4 “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经验,方法及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都是技术资料。1.5 “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部分),减去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退回的卷烟数量。1.6 “净特许权使用费”的意义为根据本合同受证方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比率及方法计算,不扣除任何种类的任何税金,费用或支出(本合同第3.03节所述者除外)。1.7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1.8 “组成材料”的意义为受证方生产许证牌号时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烟草,香料及其他成份等。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2.1 许证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受证方在_________省制造和包装许可证牌号的权利。本授权的内容包括受证方有权在中国全国出售受证方制造和包装的“许证牌号”产品。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应以的努力在中国利用第2.01条授予的权利。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或许证方不应在_________省内协商,签订协议,或者参子任何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或可能使受证方或许证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的能力减弱的商业交易。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3.1 考虑到受证方使用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受证方同意向许证方支付按下列比率计算的净特许权使用费:每一千支卷烟的净销售量提取使用费_________。3.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证方应于每个日历月底之后三十(30)日内,以美元向许证方支付所有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该款应以汇款形式汇入由许证方指定的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每一次的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应是付款前一个日历月份内由受证方销出或受证方授权销出的许证牌号的销售数量,不论受证方是否已从它的客户得到此等卷烟的货款,此种销售数量应根据第1.05条确定。3.3 由于许证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净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许证方按中国税法在中国缴纳的一切税金,均委托由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作为受证方应向许证方缴纳净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缴纳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的十(10)天内将单据送交许证方。这种单据均应附有以许证方为付款人的政府正式收据,收据并应指明与此种税金缴纳有关的是哪一笔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3.4 每个日历月底之后十(10)天内,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一份有关每种许证牌号的报告,其中列明:(a)生产的卷烟数量;(b)销出的卷烟数量;(c)上一个月份内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从市场退回的卷烟数量.3.5 每个日历年结束后三十(30)天内,受证方应依据许证方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许证方提供适当的文件,列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内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的在中国国内使用于许证牌号的广告费用,总结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交易,并证明其准确性。3.6 受证方应保存适当的帐簿和记录,其中应准确写明按本合同范围内所作的一切交易.许证方可以在受证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指派代表或代理人,检查受证方与生产和销售许证商标香烟有关的生产,广告和销售的帐簿和记录。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4.1 所有与根据许证商标由受证方制造和销售或受证方授权下制造和销售的香烟使用有关的设计,包装,标签,箱盒和其他组成材料,均应按照许证方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并且得到许证方事先书面批准方可使用。但在清楚达到许证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上述书面批准。许证方批准某一项目之后,受证方在未得到许证方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应对此项目作任何改动。对于许证方未向受证方详细提供的配方及其它化学组成,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中国有关的法规的详细清单,许证方应以书面确认所提供的上述各项是符合上述的中国有关法规。在上述前提下,受证方有责任保证所有这些材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受证方履行这种责任。许证方对任何项目作出的批准,只限于有关生产许证牌号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受证方应尽努力保护使用于每种许证牌号的所有材料的版权,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将签署文件证明许证方对此种版权的所有权。4.2 受证方在中国推销许证牌号而作出的推销计划应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许证牌号的广告宣传费用金额,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广告媒介,广告稿件的设计和文字,以及受证方采用与许证牌号有关的广告公司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均要在许证方的指导和预先征得许证方书面同意下进行。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以使受证方对以上各项目都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4.3 受证方将保持向许证方反映在中国国内有关许证牌号销售的市场情况。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5.1 许证方应把受证方将制造的每种许证牌号的确定的标准和规格通知受证方.此种标准和规格应与每种许证牌号所有的配方和制造中任何方面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点;烟草的混合、香型、含水量、圆周、长度、重量、过滤咀、滤咀纸和卷烟纸。5.2 在任何许证牌号开始商业性投产,销售和分发之前,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足够数量的受证方将推销的卷烟样品,以及(或者包括)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等,使许证方确定受证方是否能够符合并保持许证方对每种许证牌号确定的标准和规格,及取得许证方的批准,并向受证方颁发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受证方未收到授权书之前不应作商业性制造此种许证牌号,但是受证方提供的上述各项能明确得到许证方的满意并能符合及保持许证方的标准和规格之后,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它理由拒发上述的授权书。5.3 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颁发之后,未得到许证方的预先书面批准,受证方不应对该许证牌号作任何改动。5.4 受证方应在许证方可能不定时或每隔一段时间按照许证方指定的生产阶段及合理数量,将所制造的许证牌号和其组成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交付许证方以供试验。样品费用由受证方负担。试验及检测费用由许证方负担。受证方应允许许证方在任何合理时候检查受证方的设施,观察受证方的生产过程,取得上述有关的样品。5.5 如在任何时候许证方发现任何样品不符合所定的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应将此种情况通知受证方,受证方应停止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此后,在未取得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前,受证方不应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5.6 每种许证牌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进行制造,包装,贴标签,出售和分发。许证方对任何样品的批准只限于有关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5.7 许证方同意向受证方出售受证方将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组成材料。受证方没有义务须向许证方购买该组成材料,但是,向许证方之外的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应符合许证方所确定的许证牌号的标准及规格及本合同第4.01与5.02和主合同第十三条的条款和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建议向其他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样品,并在使用之前取得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如若该等组成材料符合5.02条并达到确定的标准及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不予批准。由许证方供应的组成材料,受证方应只用于制造许证产品,除非用于制造有许证商标的卷烟,不应将其售予或付运给其他人。5.8 受证方应按照许证方给受证方的总经理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书面通知生产许证牌号卷烟.所有工作均应有质量并且符合的制造和贸易惯例。5.9 受证方应尽努力及时收回因为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应出售给客户的许证商标卷烟。第六条 商标和技术资料6.1 (a)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卷烟的工艺过程,配方和制法,及其所有改进和发展,以及受证方根据许证商标售出的卷烟在制造,工艺过程,包装,包装设计方面的改良和改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授予的许可证,均应成为并保持为许证方的财产,但第6.01(b)条所述的情况除外。受证方应为技术资料保密,除了向其本身的高级职员或根据合同雇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人员之外,不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任何资料,所透露资料的极限仅为使受证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如有)其续期期间,能适当而有效地制造许证牌号。任何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资料将仅以英文提供。(b)在受证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制造许证牌号卷烟所使用的工艺过程,配方及制造法等作出了重大的并可享有专利权的(或至少有与此相等的经济价值的)改进和发展的情况下,许证方有权与受证方商谈,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及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受证方应有权在制造许证牌号中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受证方将成为并继续保持成为此种重大改进和发展的拥有者,但这种所有权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影响或损害许证方对其许证商标及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在许证方提出书面要求时,受证方应将许可许证方以合理价格获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的权利。按对等原则,许证方也有义务对上改进和发展保密。6.2 对于任何许证商标的注册或申请注册的有效性,无论是文字或设计或其中许证方的权利,受证方同意不会提出疑问或反对,许证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续展注册有关的许证商标。受证方对许证商标的一切使用都应符合许证方的利益。6.3 如有任何断言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受证方应将此种情况迅速通知许证方。许证方有责任承担任何因根据本合同使用许证商标侵犯第三方权益而引起诉讼的答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如受证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时,许证方或受证方都可承担诉讼的答辩,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由受证方承担。6.4 如果受证方知悉有任何人使用的任何商标与任何许证商标相类似,或任何可能构成侵犯许证方技术资料的权利的事情,受证方应迅速通知许证方,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应与许证方一起参加许证方为保护它的权利所可能采取的行动,此等费用由许证未得到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受证方无权对与许证商标有关事件采取任何行动。6.5 除许证牌号之外,受证方不应使用许证商标或授权使用许证商标。6.6 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中没有任何一处会以任何方式构成许证方转让许证商标或技术资料或任何权利,或者将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给予受证方(除了本合同已规定的使用的权利之外),或使许证方对任何侵犯商标权益,错误使用技术资料或不公平竞争等行动采取禁止或获得任何其他解除的权利受到减弱或影响。双方同意尽一切努力保证所有按许可证授予的商标注册继续保持有效及在将来保持有效,双方并理解和同意其中所有产权均为许证方所有。第七条 附加义务7.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以后,如发生双方都无力控制和未曾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但是无法避免的事件,而此种事件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它应负的义务,则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此种事件引起的任何不履行本合同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7.2 如果发生任何受证方根据本合同生产的香烟出现缺陷,或者受证方制造,贴标签,销售,分发或刊登广告宣传任何许证牌号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和规定的其他原因,引起任何索赔或诉讼,而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受证方将负责赔偿并使许证方不受损害。许证方应将任何此种索赔或诉讼的通知给予受证方,受证方应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对此索赔或诉讼进行答辩。第八条 合同的期满和终止8.1 本合同从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直至主合同终止为止,届时本合同也同时终止。8.2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证方的所有权利应停止,受证方随之不再使用下列各项:(a)任何许证商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应销毁任何印有许证商标的组成材料),而印有许证商标的成品则与许证方另行商讨决定处理方法;(b)与许证商标相似的任何商标;(c)与许证牌号使用的相类似的任何设计、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和广告;(d)任何技术资料。8.3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受证方应有权使用任何没有印上任何许证商标的此类组成材料,但是受证方使用从许证方购买的烟草时必须与从其他来源购买的烟草混合使用。8.4 无论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受证方和许证方均(a)不应解除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应有的任何责任;(b)对本合同已明确规定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仍应承担责任的条款,受证方与许证方应继续受此条款约束。第九条 一般规定9.1 受证方不得将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规定的它的任何权利,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9.2 争议的解决(a)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执,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60)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Ⅰ)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Ⅱ)应有三(3)名中裁员,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但其中有一(1)名应操流利华语。(b)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c)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d)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e)任何仲裁裁决均可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f)在双方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及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9.3 为实施本合同双方同意签署或促使签署可能需要用于保护许证商标,许证方的技术资料,以及按照适用的法律和规定有效地执行本合同的条款的附加的或附属的合同。9.4 本合同规定由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及一切建议,信件或通知,均应迅速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发给有关一方,并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信的收到日期,应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两(2)个工作日。9.5 本合同包含了双方有关此项事务的合同中所有条款和条件,没有其他声明,陈述或保证未包含在此合同中。9.6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并特别指明与本合同有关,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9.7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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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许证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证方”)签订。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 定义在使用本合同时,下列名词应有下述定义:1.1 “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1.2 “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同颁发的授权书中加以阐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1.3 “授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授权开始生产及其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生产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1.4 “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经验,方法及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都是技术资料。1.5 “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部分),减去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退回的卷烟数量。1.6 “净特许权使用费”的意义为根据本合同受证方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比率及方法计算,不扣除任何种类的任何税金,费用或支出(本合同第3.03节所述者除外)。1.7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1.8 “组成材料”的意义为受证方生产许证牌号时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烟草,香料及其他成份等。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2.1 许证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受证方在_________省制造和包装许可证牌号的权利。本授权的内容包括受证方有权在中国全国出售受证方制造和包装的“许证牌号”产品。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应以的努力在中国利用第2.01条授予的权利。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或许证方不应在_________省内协商,签订协议,或者参子任何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或可能使受证方或许证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的能力减弱的商业交易。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3.1 考虑到受证方使用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受证方同意向许证方支付按下列比率计算的净特许权使用费:每一千支卷烟的净销售量提取使用费_________。3.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证方应于每个日历月底之后三十(30)日内,以美元向许证方支付所有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该款应以汇款形式汇入由许证方指定的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每一次的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应是付款前一个日历月份内由受证方销出或受证方授权销出的许证牌号的销售数量,不论受证方是否已从它的客户得到此等卷烟的货款,此种销售数量应根据第1.05条确定。3.3 由于许证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净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许证方按中国税法在中国缴纳的一切税金,均委托由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作为受证方应向许证方缴纳净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缴纳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的十(10)天内将单据送交许证方。这种单据均应附有以许证方为付款人的政府正式收据,收据并应指明与此种税金缴纳有关的是哪一笔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3.4 每个日历月底之后十(10)天内,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一份有关每种许证牌号的报告,其中列明:(a)生产的卷烟数量;(b)销出的卷烟数量;(c)上一个月份内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从市场退回的卷烟数量.3.5 每个日历年结束后三十(30)天内,受证方应依据许证方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许证方提供适当的文件,列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内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的在中国国内使用于许证牌号的广告费用,总结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交易,并证明其准确性。3.6 受证方应保存适当的帐簿和记录,其中应准确写明按本合同范围内所作的一切交易.许证方可以在受证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指派代表或代理人,检查受证方与生产和销售许证商标香烟有关的生产,广告和销售的帐簿和记录。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4.1 所有与根据许证商标由受证方制造和销售或受证方授权下制造和销售的香烟使用有关的设计,包装,标签,箱盒和其他组成材料,均应按照许证方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并且得到许证方事先书面批准方可使用。但在清楚达到许证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上述书面批准。许证方批准某一项目之后,受证方在未得到许证方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应对此项目作任何改动。对于许证方未向受证方详细提供的配方及其它化学组成,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中国有关的法规的详细清单,许证方应以书面确认所提供的上述各项是符合上述的中国有关法规。在上述前提下,受证方有责任保证所有这些材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受证方履行这种责任。许证方对任何项目作出的批准,只限于有关生产许证牌号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受证方应尽努力保护使用于每种许证牌号的所有材料的版权,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将签署文件证明许证方对此种版权的所有权。4.2 受证方在中国推销许证牌号而作出的推销计划应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许证牌号的广告宣传费用金额,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广告媒介,广告稿件的设计和文字,以及受证方采用与许证牌号有关的广告公司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均要在许证方的指导和预先征得许证方书面同意下进行。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以使受证方对以上各项目都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4.3 受证方将保持向许证方反映在中国国内有关许证牌号销售的市场情况。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5.1 许证方应把受证方将制造的每种许证牌号的确定的标准和规格通知受证方.此种标准和规格应与每种许证牌号所有的配方和制造中任何方面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点;烟草的混合、香型、含水量、圆周、长度、重量、过滤咀、滤咀纸和卷烟纸。5.2 在任何许证牌号开始商业性投产,销售和分发之前,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足够数量的受证方将推销的卷烟样品,以及(或者包括)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等,使许证方确定受证方是否能够符合并保持许证方对每种许证牌号确定的标准和规格,及取得许证方的批准,并向受证方颁发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受证方未收到授权书之前不应作商业性制造此种许证牌号,但是受证方提供的上述各项能明确得到许证方的满意并能符合及保持许证方的标准和规格之后,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它理由拒发上述的授权书。5.3 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颁发之后,未得到许证方的预先书面批准,受证方不应对该许证牌号作任何改动。5.4 受证方应在许证方可能不定时或每隔一段时间按照许证方指定的生产阶段及合理数量,将所制造的许证牌号和其组成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交付许证方以供试验。样品费用由受证方负担。试验及检测费用由许证方负担。受证方应允许许证方在任何合理时候检查受证方的设施,观察受证方的生产过程,取得上述有关的样品。5.5 如在任何时候许证方发现任何样品不符合所定的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应将此种情况通知受证方,受证方应停止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此后,在未取得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前,受证方不应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5.6 每种许证牌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进行制造,包装,贴标签,出售和分发。许证方对任何样品的批准只限于有关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5.7 许证方同意向受证方出售受证方将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组成材料。受证方没有义务须向许证方购买该组成材料,但是,向许证方之外的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应符合许证方所确定的许证牌号的标准及规格及本合同第4.01与5.02和主合同第十三条的条款和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建议向其他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样品,并在使用之前取得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如若该等组成材料符合5.02条并达到确定的标准及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不予批准。由许证方供应的组成材料,受证方应只用于制造许证产品,除非用于制造有许证商标的卷烟,不应将其售予或付运给其他人。5.8 受证方应按照许证方给受证方的总经理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书面通知生产许证牌号卷烟.所有工作均应有质量并且符合的制造和贸易惯例。5.9 受证方应尽努力及时收回因为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应出售给客户的许证商标卷烟。第六条 商标和技术资料6.1 (a)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卷烟的工艺过程,配方和制法,及其所有改进和发展,以及受证方根据许证商标售出的卷烟在制造,工艺过程,包装,包装设计方面的改良和改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授予的许可证,均应成为并保持为许证方的财产,但第6.01(b)条所述的情况除外。受证方应为技术资料保密,除了向其本身的高级职员或根据合同雇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人员之外,不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任何资料,所透露资料的极限仅为使受证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如有)其续期期间,能适当而有效地制造许证牌号。任何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资料将仅以英文提供。(b)在受证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制造许证牌号卷烟所使用的工艺过程,配方及制造法等作出了重大的并可享有专利权的(或至少有与此相等的经济价值的)改进和发展的情况下,许证方有权与受证方商谈,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及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受证方应有权在制造许证牌号中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受证方将成为并继续保持成为此种重大改进和发展的拥有者,但这种所有权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影响或损害许证方对其许证商标及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在许证方提出书面要求时,受证方应将许可许证方以合理价格获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的权利。按对等原则,许证方也有义务对上改进和发展保密。6.2 对于任何许证商标的注册或申请注册的有效性,无论是文字或设计或其中许证方的权利,受证方同意不会提出疑问或反对,许证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续展注册有关的许证商标。受证方对许证商标的一切使用都应符合许证方的利益。6.3 如有任何断言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受证方应将此种情况迅速通知许证方。许证方有责任承担任何因根据本合同使用许证商标侵犯第三方权益而引起诉讼的答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如受证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时,许证方或受证方都可承担诉讼的答辩,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由受证方承担。6.4 如果受证方知悉有任何人使用的任何商标与任何许证商标相类似,或任何可能构成侵犯许证方技术资料的权利的事情,受证方应迅速通知许证方,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应与许证方一起参加许证方为保护它的权利所可能采取的行动,此等费用由许证未得到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受证方无权对与许证商标有关事件采取任何行动。6.5 除许证牌号之外,受证方不应使用许证商标或授权使用许证商标。6.6 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中没有任何一处会以任何方式构成许证方转让许证商标或技术资料或任何权利,或者将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给予受证方(除了本合同已规定的使用的权利之外),或使许证方对任何侵犯商标权益,错误使用技术资料或不公平竞争等行动采取禁止或获得任何其他解除的权利受到减弱或影响。双方同意尽一切努力保证所有按许可证授予的商标注册继续保持有效及在将来保持有效,双方并理解和同意其中所有产权均为许证方所有。第七条 附加义务7.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以后,如发生双方都无力控制和未曾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但是无法避免的事件,而此种事件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它应负的义务,则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此种事件引起的任何不履行本合同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7.2 如果发生任何受证方根据本合同生产的香烟出现缺陷,或者受证方制造,贴标签,销售,分发或刊登广告宣传任何许证牌号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和规定的其他原因,引起任何索赔或诉讼,而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受证方将负责赔偿并使许证方不受损害。许证方应将任何此种索赔或诉讼的通知给予受证方,受证方应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对此索赔或诉讼进行答辩。第八条 合同的期满和终止8.1 本合同从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直至主合同终止为止,届时本合同也同时终止。8.2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证方的所有权利应停止,受证方随之不再使用下列各项:(a)任何许证商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应销毁任何印有许证商标的组成材料),而印有许证商标的成品则与许证方另行商讨决定处理方法;(b)与许证商标相似的任何商标;(c)与许证牌号使用的相类似的任何设计、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和广告;(d)任何技术资料。8.3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受证方应有权使用任何没有印上任何许证商标的此类组成材料,但是受证方使用从许证方购买的烟草时必须与从其他来源购买的烟草混合使用。8.4 无论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受证方和许证方均(a)不应解除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应有的任何责任;(b)对本合同已明确规定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仍应承担责任的条款,受证方与许证方应继续受此条款约束。第九条 一般规定9.1 受证方不得将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规定的它的任何权利,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9.2 争议的解决(a)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执,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60)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ⅰ)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ⅱ)应有三(3)名中裁员,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但其中有一(1)名应操流利华语。(b)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c)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d)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e)任何仲裁裁决均可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f)在双方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及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9.3 为实施本合同双方同意签署或促使签署可能需要用于保护许证商标,许证方的技术资料,以及按照适用的法律和规定有效地执行本合同的条款的附加的或附属的合同。9.4 本合同规定由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及一切建议,信件或通知,均应迅速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发给有关一方,并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信的收到日期,应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两(2)个工作日。9.5 本合同包含了双方有关此项事务的合同中所有条款和条件,没有其他声明,陈述或保证未包含在此合同中。9.6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并特别指明与本合同有关,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9.7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9.8 本合同不应解释为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或代表,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的任何行动或疏忽负责或受到约束。9.9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_________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9.10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受证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附表a许证商标(略)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商标许可证合同


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授予及条件

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

第四条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

第五条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商标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附加义务

第八条合同的期满和终止

第九条一般规定

附表a本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证方”)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公司,办事处设于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06775- 000-12-b,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证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主要办事处和营业地点为厦门,相互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

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 ”,“ ”,“”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雷诺士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和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

双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定义

在使用本合同时,下列名词应有下述定义:

1.01“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

1.02“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同颁发的授权书中加以阐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

1.03“授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授权开始生产及其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生产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

1.04“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经验,方法及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都是技术资料。

1.05“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部分),减去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退回的卷烟数量。

1.06“净特许权使用费”的意义为根据本合同受证方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比率及方法计算,不扣除任何种类的任何税金,费用或支出(本合同第

3.03节所述者除外)。

1.07“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

1.08“组成材料”的意义为受证方生产许证牌号时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烟草,香料及其他成份等。

第二条授予及条件

2.01许证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受证方在福建省制造和包装许可证牌号的独家权利。本授权的内容包括受证方有权在中国全国出售受证方制造和包装的“许证牌号”产品。

2.0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应以最大的努力在中国利用第2.01条授予的权利。

2.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或许证方不应在福建省内协商,签订协议,或者参子任何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或可能使受证方或许证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的能力减弱的商业交易。

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

3.01考虑到受证方使用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受证方同意向许证方支付按下列比率计算的净特许权使用费:每一千支卷烟的净销售量提取使用费 (us$)。

3.0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证方应于每个日历月底之后三十(30)日内,以美元向许证方支付所有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该款应以汇款形式汇入由许证方指定的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每一次的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应是付款前一个日历月份内由受证方销出或受证方授权销出的许证牌号的销售数量,不论受证方是否已从它的客户得到此等卷烟的货款,此种销售数量应根据第1.05条确定。

3.03由于许证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净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许证方按中国税法在中国缴纳的一切税金,均委托由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作为受证方应向许证方缴纳净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缴纳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的十(10)天内将单据送交许证方。这种单据均应附有以许证方为付款人的政府正式收据,收据并应指明与此种税金缴纳有关的是哪一笔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

3.04每个日历月底之后十(10)天内,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一份有关每种许证牌号的报告,其中列明:

(a)生产的卷烟数量;

(b)销出的卷烟数量;

(c)上一个月份内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从市场退回的卷烟数量。

3.05每个日历年结束后三十(30)天内,受证方应依据许证方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许证方提供适当的文件,列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内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的在中国国内使用于许证牌号的广告费用,总结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交易,并证明其准确性。

3.06受证方应保存适当的帐簿和记录,其中应准确写明按本合同范围内所作的一切交易。许证方可以在受证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指派代表或代理人,检查受证方与生产和销售许证商标香烟有关的生产,广告和销售的帐簿和记录。

第四条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

4.01所有与根据许证商标由受证方制造和销售或受证方授权下制造和销售的香烟使用有关的设计,包装,标签,箱盒和其他组成材料,均应按照许证方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并且得到许证方事先书面批准方可使用。但在清楚达到许证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上述书面批准。许证方批准某一项目之后,受证方在未得到许证方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应对此项目作任何改动。对于许证方未向受证方详细提供的配方及其它化学组成,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中国有关的法规的详细清单,许证方应以书面确认所提供的上述各项是符合上述的中国有关法规。在上述前提下,受证方有责任保证所有这些材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受证方履行这种责任。许证方对任何项目作出的批准,只限于有关生产许证牌号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使用于每种许证牌号的所有材料的版权,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将签署文件证明许证方对此种版权的所有权。

4.02受证方在中国推销许证牌号而作出的推销计划应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许证牌号的广告宣传费用金额,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广告媒介,广告稿件的设计和文字,以及受证方采用与许证牌号有关的广告公司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均要在许证方的指导和预先征得许证方书面同意下进行。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以使受证方对以上各项目都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4.03受证方将保持向许证方反映在中国国内有关许证牌号销售的市场情况。

第五条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

5.01许证方应把受证方将制造的每种许证牌号的确定的标准和规格通知受证方。此种标准和规格应与每种许证牌号所有的配方和制造中任何方面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点;烟草的混合,香型,含水量,圆周,长度,重量,过滤咀,滤咀纸和卷烟纸。

5.02在任何许证牌号开始商业性投产,销售和分发之前,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足够数量的受证方将推销的卷烟样品,以及(或者包括)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等,使许证方确定受证方是否能够符合并保持许证方对每种许证牌号确定的标准和规格,及取得许证方的批准,并向受证方颁发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受证方未收到授权书之前不应作商业性制造此种许证牌号,但是受证方提供的上述各项能明确得到许证方的满意并能符合及保持许证方的标准和规格之后,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它理由拒发上述的授权书。

5.03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颁发之后,未得到许证方的预先书面批准,受证方不应对该许证牌号作任何改动。

5.04受证方应在许证方可能不定时或每隔一段时间按照许证方指定的生产阶段及合理数量,将所制造的许证牌号和其组成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交付许证方以供试验。样品费用由受证方负担。试验及检测费用由许证方负担。受证方应允许许证方在任何合理时候检查受证方的设施,观察受证方的生产过程,取得上述有关的样品。

5.05如在任何时候许证方发现任何样品不符合所定的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应将此种情况通知受证方,受证方应停止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此后,在未取得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前,受证方不应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

5.06每种许证牌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进行制造,包装,贴标签,出售和分发。许证方对任何样品的批准只限于有关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

5.07许证方同意向受证方出售受证方将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组成材料。受证方没有义务须向许证方购买该组成材料,但是,向许证方之外的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应符合许证方所确定的许证牌号的标准及规格及本合同第4.01与5.02和主合同第十三条的条款和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建议向其他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样品,并在使用之前取得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如若该等组成材料符合5.02条并达到确定的标准及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不予批准。由许证方供应的组成材料,受证方应只用于制造许证产品,除非用于制造有许证商标的卷烟,不应将其售予或付运给其他人。

5.08受证方应按照许证方给受证方的总经理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书面通知生产许证牌号卷烟。所有工作均应有最高质量并且符合最好的制造和贸易惯例。

5.09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收回因为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应出售给客户的许证商标卷烟。

第六条商标和技术资料

6.01(a)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卷烟的工艺过程,配方和制法,及其所有改进和发展,以及受证方根据许证商标售出的卷烟在制造,工艺过程,包装,包装设计方面的改良和改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授予的许可证,均应成为并保持为许证方的财产,但第6.01(b)条所述的情况除外。

受证方应为技术资料保密,除了向其本身的高级职员或根据合同雇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人员之外,不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任何资料,所透露资料的极限仅为使受证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如有)其续期期间,能适当而有效地制造许证牌号。任何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资料将仅以英文提供。

6.01(b)在受证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制造许证牌号卷烟所使用的工艺过程,配方及制造法等作出了重大的并可享有专利权的(或至少有与此相等的经济价值的)改进和发展的情况下,许证方有权与受证方商谈,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及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受证方应有权在制造许证牌号中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受证方将成为并继续保持成为此种重大改进和发展的拥有者,但这种所有权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影响或损害许证方对其许证商标及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在许证方提出书面要求时,受证方应将许可许证方以合理价格获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的权利。按对等原则,许证方也有义务对上改进和发展保密。

6.02对于任何许证商标的注册或申请注册的有效性,无论是文字或设计或其中许证方的权利,受证方同意不会提出疑问或反对,许证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续展注册有关的许证商标。受证方对许证商标的一切使用都应符合许证方的利益。

6.03如有任何断言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受证方应将此种情况迅速通知许证方。许证方有责任承担任何因根据本合同使用许证商标侵犯第三方权益而引起诉讼的答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如受证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时,许证方或受证方都可承担诉讼的答辩,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由受证方承担。

6.04如果受证方知悉有任何人使用的任何商标与任何许证商标相类似,或任何可能构成侵犯许证方技术资料的权利的事情,受证方应迅速通知许证方,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应与许证方一起参加许证方为保护它的权利所可能采取的行动,此等费用由许证未得到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受证方无权对与许证商标有关事件采取任何行动。

6.05除许证牌号之外,受证方不应使用许证商标或授权使用许证商标。

6.06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中没有任何一处会以任何方式构成许证方转让许证商标或技术资料或任何权利,或者将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给予受证方(除了本合同已规定的使用的权利之外),或使许证方对任何侵犯商标权益,错误使用技术资料或不公平竞争等行动采取禁止或获得任何其他解除的权利受到减弱或影响。双方同意尽一切努力保证所有按许可证授予的商标注册继续保持有效及在将来保持有效,双方并理解和同意其中所有产权均为许证方所有。

第七条附加义务

7.0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以后,如发生双方都无力控制和未曾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但是无法避免的事件,而此种事件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它应负的义务,则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此种事件引起的任何不履行本合同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

7.02如果发生任何受证方根据本合同生产的香烟出现缺陷,或者受证方制造,贴标签,销售,分发或刊登广告宣传任何许证牌号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和规定的其他原因,引起任何索赔或诉讼,而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受证方将负责赔偿并使许证方不受损害。许证方应将任何此种索赔或诉讼的通知给予受证方,受证方应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对此索赔或诉讼进行答辩。

第八条合同的期满和终止

8.01本合同从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直至主合同终止为止,届时本合同也同时终止。

8.02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证方的所有权利应停止,受证方随之不再使用下列各项:

(a)任何许证商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应销毁任何印有许证商标的组成材料),而印有许证商标的成品则与许证方另行商讨决定处理方法;

(b)与许证商标相似的任何商标;

(c)与许证牌号使用的相类似的任何设计,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和广告;

(d)任何技术资料。

8.03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受证方应有权使用任何没有印上任何许证商标的此类组成材料,但是受证方使用从许证方购买的烟草时必须与从其他来源购买的烟草混合使用。

8.04无论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受证方和许证方均

(a)不应解除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应有的任何责任;

(b)对本合同已明确规定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仍应承担责任的条款,受证方与许证方应继续受此条款约束。

第九条一般规定

9.01受证方不得将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规定的它的任何权利,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9.02(a)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执,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60)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ⅰ)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ⅱ)应有三(3)名中裁员,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但其中有一(1)名应操流利华语。

(b)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c)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d)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

(e)任何仲裁裁决均可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

(f)在双方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及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

9.03为实施本合同双方同意签署或促使签署可能需要用于保护许证商标,许证方的技术资料,以及按照适用的法律和规定有效地执行本合同的条款的附加的或附属的合同。

9.04本合同规定由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及一切建议,信件或通知,均应迅速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发给有关一方,并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信的收到日期,应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两(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列的适当地址,直到书面通知对方改变地址为止:

发往受证方:

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往许证方:

香港港湾道30号

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有限公司

电传:hx74345

9.05本合同包含了双方有关此项事务的合同中所有条款和条件,没有其他声明,陈述或保证未包含在此合同中。

9.06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并特别指明与本合同有关,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

9.07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

9.08本合同不应解释为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或代表,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的任何行动或疏忽负责或受到约束。

9.09本合同以中文本和英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9.10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为1986年3月3日。

各方于1986年3月3日签署。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签署人: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签署人:_______刘维灿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a

第一部分许证商标

商标 注册号码

第二部分许证牌号

(过滤咀)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有关国际商标许可合同


有关国际商标许可合同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格式

本协议由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_________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广播或电视中经常使用,并出现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可方有密切关系;

鉴于被许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许可

1.产品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接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的使用。

(加入产品描述)

2.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________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

许可协议自________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________日期满。若满足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后一次续展终止于________年12月31日。始于________年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0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________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

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立即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详细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提供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提供报告。

4.使用费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________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接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及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用权

1.除非许可证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如果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买第一节所述产品,用于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0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许可方在10天内未接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行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足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一起作为奖励,不与其他作为奖励的产品或服务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四、信誉

被许可方承认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的价值,确认这一商标、相关权力及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只属于许可方,这一商标在公众印象中有从属的含义。

五、许可方的所有权及许可方权利的保护

1.被许可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不质疑许可方就该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许可方能及时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许可方保护被许可方,使其不受仅由本协议所授权的商标使用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许可方可选择就这样的诉讼进行辩护。在未得到许可方的同意之前,不应就这样的索赔和诉讼达成解决办法。

2.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被许可方在可知范围内将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协议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和仿制行为采取行动。若事先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应就侵权和仿制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

六、被许可方提供的保证及产品责任保险

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________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代理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代理,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代理人和雇员。

七、商品质量

被许可方同意协议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式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将保护并加强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同时协议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其计划及商标本身的名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协议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量的产品样品,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产品及其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式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在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节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做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对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协议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_______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八、标签

1.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许可合同项下产品或在产品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将根据第一节附文中商标权第五、六条的规定标明“注册商标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如果产品、或其广告、促销、展示材料含有商标或服务标志,应标明注册的法律通知及申请。如果产品在市场出售时其包装纸箱、集装箱或包装材料上带有商标,在上述物品上也应标明相应标志。被许可方在使用小牌、标签、标记或其他标志时,在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商标,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的同意不构成此协议下许可方权力和被许可方责任的放弃。

2.被许可方同意与许可方真诚合作,确保和维护许可方(或许可方的授与人)对商标拥有的权力。如果商标、产品、相关材料事先未注册,被许可方应许可方的要求,由许可方承担费用,以许可方的名义对版权、商标、服务标志进行恰当注册,或应许可方的要求,以被许可方自己的名义注册。但是,双方确认本协议不能视作向被许可方转让了任何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双方确认除根据本许可协议,被许可方享有严格按协议使用商标的权利外,其他相关权利都由许可方保留。被许可方同意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将其已获得的或在执行协议项下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商标的一切权利、权益、信誉、所有权等交回给许可方。被许可方将采取一切许可方要求的方式来完成上述行为。此种交回的权利范围只能基于本协议或双方的契约而产生。

3.被许可方同意其对商标的使用不损害许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为其使用该商标而取得关于商标的任何权利。

九、促销资料

1.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协议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协议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尽管该宣传材料可能由被许可方发明或使用,而许可方应有权使用或将其许可给其他方。

2.许可方有权,但没有义务使用本协议商标或被许可方的商标,以使本协议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其项目能够完满或卓越。许可方没有义务继续在电台或电视台节目中宣传本协议商标或其数字、符合或设计等。

3.被许可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协议商标的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十、分销

1.被许可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本协议产品,而且还将为此做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2.被许可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本协议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十一、会计记录

被许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查询该会计帐本或记录及其它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在被许可方控制之下的文件和资料。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为上述目的可摘录其中的内容。应许可方的要求,被许可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其至许可方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销售活动情况,包括数量、规格、毛价格和净价格等以独立的、公开帐本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详细的会计报告申明。所有的会计帐本和记录应保留至本协议终止两年之后。

十二、破产、违约等

1.如果被许可方在达成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一定量的第一节所述的产品,或者3个月后的某个月未销售产品(或类产品),许可方在采取其他补偿措施以外,可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因其该月未生产销售协议产品(或类产品)而终止合同。通知自许可方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许可方提出破产陈诉,或被判破产,或对被许可方提起破产诉状,或被许可方无偿还能力,或被许可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做出安排,或被许可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此许可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被转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协议产品,或相关的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广告、促销和陈列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3.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下的义务,许可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被许可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全部补偿,令许可方满意。

4.根据第十二条所述条款,终止许可合同将不影响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拥有的其他权利。当协议终止时,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即刻到期需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费,且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返还。

十三、竞争产品

如果协议第一节所述的产品与目前、今后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其下属、附属机构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相矛盾,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许可方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后30天此通知生效。根据第十五条的条款,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有60天时间来处理手中的协议产品和在接到终止协议通知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然而,如果在60天期间,对协议产品的终止有效,被许可方应缴纳的实际使用费少于当年的预付保证金,许可方将把签约当年已付的预付保证金与实际使用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被许可方。上句所述的退还条款仅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况,而不影响除表述相矛盾的条款外其它所有条款的适用性。

十四、最后报告

在协议期满后60天内,或收到终止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协议终止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许可方保留其拥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十五、存货处理

协议根据第十二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预付款和使用费,并已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协议中无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60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许可方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和广告、促销、展示材料上加贴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标签后,或因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第七条所述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协议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协议产品。

十六、协议终止或期满的效果

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授与被许可方的一切权利即刻返还许可方。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直接、间接地涉及该商标。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类似的商标。

十七、对许可方的补偿

1.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2.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对被许可方实施暂时或永久禁令,或实施其他法庭认为公正、恰当的裁决。

3.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十八、无法执行协议的原因

若由于政府法规的变化,或因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一方无法执行协议,书面通知对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协议的意愿,则被许可方将被免除协议下的义务,本协议将终止,而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将立即到期应付,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会返还。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报告、声明及款项均应寄至协议记载的双方正式地址。邮寄日视作通知、报告等发出之日。

二十、不允许合资企业

根据本协议,双方不应组成合伙人关系或合资企业。被许可方无权要求或限制许可方的行为。

二十一、被许可方不得再行转让、许可

本协议和协议下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再许可,不因法律的实施或被许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碍。

许可方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被许可方提供书面通知。

二十二、无免责

除非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契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或修改。本协议以外的陈述、允诺、保证、契约或许诺都不能代表双方全部的共识。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误行使其协议下的权利,将不被视作对协议权利的放弃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强制行使权利。除了如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体(无论是否涉及该商标),都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权利。

按契约规定时间执行协议的双方:

许可方

 被许可方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