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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合同是我们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只有签订好合同,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那么,你知道如何制定一份合同吗?或许你需要"有关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这样的内容,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有关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总则

为落实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_________公约,并提交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要内容。我公司作如下承诺:

1.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

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

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经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应遵从本公约内容。

开发企业: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_________;座落_________;物业四至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_________,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二、列明共有部位(具体参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等)和共有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按实际情况列明。)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二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

备选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业绩:管理面积_______________;是否获得过市优或国优称号等。

三、开发企业

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四、物业管理企业和选定和变更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1.该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

2.该企业注销;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市小区办备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普通居住小区最低应达到政府规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最低标准;高档居住小区与其他非居住物业的服务标准由开发企业自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须向产权人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费项目、标准(须具体列出收费项目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_______________。

5.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有新规定时,收费应依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按规定或约定有调整,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和书面送达通知全体产权人。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3.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 产权人权利和义务

一、产权人权利

1.产权及基于产权的财产权利如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利、自有部位的装修和维护权利、要求毗连产权人承担维修责任等。

2.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管理权、监督建议权等。

二、产权人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主要包括守法义务、服从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义务、交费义务、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告知义务、合理使用房屋及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义务、承担责任义务等。

第六章 开发企业权利义务

一、权利主要包括产权权利。

二、义务主要包括保修义务、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义务、有关事项变更告知义务等。

三、按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不更改配套设施设备用途义务。

四、材料移交义务

包括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等物业管理所必须的资料。

五、关于未出售车位的使用管理。

六、会所在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第七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主要是:实施管理、收费、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等。

二、义务主要有: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接受建议和监督、有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等。

第八章 关于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

一、合理使用自用部位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禁止改变用途、破坏环境、妨碍管理等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具体列明)。

三、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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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落实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_________公约,并提交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要内容。我公司作如下承诺:

1.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

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

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经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应遵从本公约内容。

开发企业: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_________;座落_________;物业四至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_________,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二、列明共有部位(具体参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等)和共有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按实际情况列明。)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二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_________;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

备选内容:_________。

管理业绩:管理面积_________;是否获得过市优或国优称号等。

三、开发企业

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四、物业管理企业和选定和变更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1.该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

2.该企业注销;

3._________。

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市小区办备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普通居住小区最低应达到政府规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最低标准;高档居住小区与其他非居住物业的服务标准由开发企业自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须向产权人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_________。

2.收费项目、标准(须具体列出收费项目和标准)_________。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办法_________。

4.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_________。

5.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有新规定时,收费应依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按规定或约定有调整,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和书面送达通知全体产权人。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3.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 产权人权利和义务

一、产权人权利

1.产权及基于产权的财产权利如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利、自有部位的装修和维护权利、要求毗连产权人承担维修责任等。

2.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管理权、监督建议权等。

二、产权人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主要包括守法义务、服从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义务、交费义务、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告知义务、合理使用房屋及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义务、承担责任义务等。

第六章 开发企业权利义务

一、权利主要包括产权权利。

二、义务主要包括保修义务、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义务、有关事项变更告知义务等。

三、按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不更改配套设施设备用途义务。

四、材料移交义务

包括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等物业管理所必须的资料。

五、关于未出售车位的使用管理。

六、会所在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第七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主要是:实施管理、收费、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等。

二、义务主要有: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接受建议和监督、有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等。

第八章 关于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

一、合理使用自用部位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_________。

二、禁止改变用途、破坏环境、妨碍管理等行为_________(应具体列明)。

三、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_________。

四、改变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使用性质的规定_________。

五、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获取收益如何处理的规定_________。

六、配合对房屋及其他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_________。

七、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的规定_________。

八、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关于产权人和使用人饲养家禽或其他宠物的规定_________。

九、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关于阳台封闭的规定_________。

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如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产权人有权要求清退多收费用。

二、产权人、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月加收_________的滞纳金。

三、开发企业在售房时未向购房人明示本公约的,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开发企业提出违约赔偿。

四、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五、遇以下情况本公约解除:

1.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_________。

六、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_________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_________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一、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二、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三、公约的解释与修改:开发企业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

四、本公约报审一式_________份,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一份,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一份,_________区(县)小区办备案一份,开发企业一份,物业管理企业一份。

购房人姓名/名称(签字):_________ 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_________

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_合同范本


总则

为落实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_________公约,并提交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要内容。我公司作如下承诺:

1.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

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

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经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应遵从本公约内容。

开发企业: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_________;座落_________;物业四至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_________,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二、列明共有部位(具体参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等)和共有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按实际情况列明。)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二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_________;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

备选内容:_________。

管理业绩:管理面积_________;是否获得过市优或国优称号等。

三、开发企业

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四、物业管理企业和选定和变更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1.该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

2.该企业注销;

3._________。

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市小区办备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普通居住小区最低应达到政府规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最低标准;高档居住小区与其他非居住物业的服务标准由开发企业自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须向产权人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_________。

2.收费项目、标准(须具体列出收费项目和标准)_________。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办法_________。

4.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_________。

5.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有新规定时,收费应依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按规定或约定有调整,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和书面送达通知全体产权人。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3.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 产权人权利和义务

一、产权人权利

1.产权及基于产权的财产权利如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利、自有部位的装修和维护权利、要求毗连产权人承担维修责任等。

2.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管理权、监督建议权等。

二、产权人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主要包括守法义务、服从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义务、交费义务、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告知义务、合理使用房屋及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义务、承担责任义务等。

第六章 开发企业权利义务

一、权利主要包括产权权利。

二、义务主要包括保修义务、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义务、有关事项变更告知义务等。

三、按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不更改配套设施设备用途义务。

四、材料移交义务

包括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等物业管理所必须的资料。

五、关于未出售车位的使用管理。

六、会所在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第七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主要是:实施管理、收费、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等。

二、义务主要有: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接受建议和监督、有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等。

第八章 关于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

一、合理使用自用部位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_________。

二、禁止改变用途、破坏环境、妨碍管理等行为_________(应具体列明)。

三、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_________。

四、改变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使用性质的规定_________。

五、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获取收益如何处理的规定_________。

六、配合对房屋及其他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_________。

七、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的规定_________。

八、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关于产权人和使用人饲养家禽或其他宠物的规定_________。

九、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关于阳台封闭的规定_________。

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如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产权人有权要求清退多收费用。

二、产权人、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月加收_________的滞纳金。

三、开发企业在售房时未向购房人明示本公约的,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开发企业提出违约赔偿。

四、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五、遇以下情况本公约解除:

1.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_________。

六、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_________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_________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一、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二、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三、公约的解释与修改:开发企业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

四、本公约报审一式_________份,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一份,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一份,_________区(县)小区办备案一份,开发企业一份,物业管理企业一份。

购房人姓名/名称(签字):_________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_________ 

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有关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颁布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 1999-09-08
【实施日期】 1999-09-08
【有 效 性】 有效
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 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