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证(正本)
为了更好地落实规章制度,很多人开始了解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小编特别编辑了“××银行信用证(正本)”,供你阅读参考,并请收藏本页面!
编号:
开证日期年月日
开│全称││受│全称│
证├─────┼────────────┤益├─────┼────────────┤
申│地址、邮编││人│地址、邮编│
请├─────┼────────────┤├─────┼────────────┤
人│帐号│││帐号│
├─────┼────────────┤├─────┼────────────┤
│开记行│││开记行│
├──┴──┬──┴────────────┴─┴─────┴────────────┤
开证金额│人民币
│(大写) ¥
├─────┴─────────────┬──────────────────────┤
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
├───────────────────┼──────────────────────┤
通知行名称及行号│
>运输方式:
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转运:允许不允许议付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
议付行名称及行号:
最迟装运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日后___________天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其他条款:
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本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我行保证在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履行付款的责任。如信用证系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应将每次提交单据情况背书记录在正本信用证背面。开证行地址及邮编:
电传:
电话:
传真:
编押:
开证行签章
注:
1.信开信用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副本;第四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2.电开信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按第1点的要求印在各联上。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开证申请书记载。
正本信用证背面
议付或│业务编号│ 增额 │议付或│ 信用证 │ 议付行 │ 备注 │议付行或
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余额│ 名称 ││开证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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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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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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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推荐
××银行信用证通知书(通知)
编号:
通知日期年月日××(受益人):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___________开证日期:___________信用证金额:___________
我行收到上述银行电开信开信用证一份,经核验,印章相符,密押正确,现随附通知。你单位申请议付交单时,请将本通知及信用证一并提交,否则,你单位应对议付后果承担责任。
备注:
本信用证连同通知书及附件共___________页。
如对本信用证的条款有异议,请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排除交单时可能发生的问题。通知行地址:
电传:
电话:
传真:
通知行签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通知;第二联通知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通知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银行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通知)
编号:
通知日期年月日
××(受益人):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___________开证日期:___________
修改次数:_____________修改日期:___________
我行收到上述银行电开信开信用证修改书一份,经核验,印章相符,密押正确,现随附通知。本通知须附于有关信用证,你单位申请议付交单时,请将本通知及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书一并提交,否则,你单位须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备注:
本修改连同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及附件共___________页。
如对本修改的条款有异议,请与修改申请人联系。
通知行地址:
电传:
电话:
传真:通知行签章
注:本修改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通知;第二联通知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银行寄单通知书(信用证)
编号:
寄单日期年月日××银行(开证行):
现将__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寄贵行,我行已对××受益人议付。
付款期限:即期远期到期日_________索偿金额:
票据种类│
├──────────────┼────────────────────────┤
票据份数│
>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及有关通知书:_________份请根据随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偿付。
寄单行地址:
电传:
电话:
传真:
备注:
寄单行签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委托收款凭证寄开证行;第二联议付行留存。联次应印在“寄单通知书”右端。
信用证交易纠纷案
原告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下称新疆分行)因与被告新疆新兴水利
电力实业总公司(下称新兴公司)发生信用证交易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一笔信用证交易的受益人,在请求我行议付的同时提出押
汇申请。我行接受该申请,给被告提供了84万美元的出口押汇资金。在该笔信用
证交易因单证不符被保兑行拒付后,被告拒绝按其书面承诺给我行返还代垫的资金
。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代垫的资金本息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3162
7.78元。
被告辩称:此笔信用证交易被保兑行拒付,是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国际商会第5
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的规定合理谨慎
地审单,以致单证不符。原告对此应当承担责任。我公司所作愿返还押汇的承诺,
其前提条件是“出现不属于银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合理谨慎地审单,是银
行业务范畴内应尽的职责。原告断章取义,曲解我公司的承诺。另外,原告诉请我
公司还款,是基于票据关系中持票人的追索权。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公司出
示国外银行的拒付证明,已经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
当驳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被告新兴公
司与乌克兰尼里亚公司签订了一份120吨洋葱种子的进出口合同。随后,原告新
疆分行于同月17日收到一份由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开出并经德国法兰克福银行
加保的不可撤销备用信和证。证号99519i1610,申请人是乌克兰尼里亚
公司,受益人是新兴公司,金额为84万美元。新疆分行在审查了信用证的印押后
通知了新兴公司。新兴公司仅以自己是首次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不熟悉操作程
序为由,口头委托新疆分行具体指导及代制有关单据,但是始终未对信用证条款提
出任何修改意见。之后,新兴公司按信用证的要求准备了出口货物,并于11月2
2日向新疆分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请求议付。新疆分行在审单时发现
信用证中对运输单据的要求一栏内用括号注明应当使用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运输单据,便用电话向承运单位查询,在得到是cmr运输单据的答复
后,即结束审单。新疆分行在将单据发往国外保兑行确认的同时接受新兴公司的申
请,以新兴公司的单据为质押,向其提供了人民币6,965,952元(折合8
4万美元)、为期三个月的出口押汇。次日,新兴公司给新疆分行提交了内容为“
该笔84万美元实属新疆分行预垫资金,如新疆分行以信用证与法兰克福银行结算
中出现不属贵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我公司愿承担该款的偿还责任”的书面承
诺新疆分行发往保兑行确认的单据,被保兑行以运输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为由拒
付。
另查明,该笔押汇业务原本于1996年2月22日到期,原告新疆分行在通
知被告新兴公司押汇到期的同时,又两次展期至同年12月20日。因新兴公司始
终未能偿付,新疆分行于1996年12月24日提起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引
起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并根据当事
人在信用证中的约定,对本案各当事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适用
ucp500的规定确定。
@@一、ucp500第7条a.规定:“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
受益人,而通知行毋需承担责任。但如该行决定了通知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
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原告新疆分行在作为通知行期间,接到国外银
行寄来的信用证,经检查印押无误才通知受益人,保证了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已
经尽了通知行应尽的合理谨慎地审核的职责。在审查信用证阶段,新疆分行毋需承
担任何责任。
@@二、按照ucp500规定的信用证结算程序,受益人在接到通知行通知或者
转递的信用证后,应当严格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信用证上有无受益人不同意
或不能接受的条款。如有,则应该迅速通知开证申请人(买方)修改信用证。我国
没有参加信用证所提及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
开出“cmr”运输单据。被告新兴公司既然准备用国内公司承运,信用证上的这
一条款就无法履行。这是日后保兑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的起因。新兴公司接到通
知后,从未对信用证的这一条款提出修改异议,致使单证不符。新兴公司是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ucp500第3条a.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
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
相关,或不受其约束。”被告新兴公司虽然与原告新疆分行有过委托该分行具体指
导及代制有关单据的口头约定,但是新疆分行在作为通知行期间,其职责只是证明
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无审查原合同、帮助受益人修改或者履行信用证条款的义务。
新兴公司辩称由于新疆分行没有履行业务范畴内的职责而遭到拒付,其理由不能成
立。
@@三、信用证的受益人向银行提出议付申请后,接受议付申请的银行开始进行审
查单据的工作。ucp500第13条a.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
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原告新疆分行接受委托
具体指导这笔国际出口贸易业务,在审查新兴公司交来的单据时也注意到信用证要
求“cmr”运输单据,但是仅用电话向承运人查询,未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核实
,就轻信单证相符而将单据发往保兑行确认,遭到拒付。新疆分行在审查单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