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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如今在平时生活中租房市场是比较火热的,毕竟买房后承受的压力还是大了些。在选中好房子后就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好房屋租赁合同后就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你在生活中有没有写过房屋租赁合同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租房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_____年____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____年_____月____日,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Jht868.coM房屋租赁合同延伸阅读

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户籍地: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户籍地: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所签订的《______房屋租赁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______元及押金______元(共计______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按照______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月租金的______即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___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于原告,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租金第一年为______元每月,第二年为______元每月,第三年为______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______付______,各期租金以______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______承担。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______定金______元整,后通过______将第______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补齐。另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告知原告因______要求原告停止租赁,原告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被告协商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无权要求退还租金及押金,让原告先退房,押金也不退还。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______日内退还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约好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交接,也未在______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及押金。据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判决,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_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_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庄园______楼的_______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__________元,支付时间分别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__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__________元元。________年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范本专业版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_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_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庄园______楼的_______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__________元,支付时间分别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__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__________元元。________年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文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谢某某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万朝、刘彩虹,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百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 年3 月16 日,原告以125000 元的高额转让价从“京都老蔡记”饭店取得了该店面的经营权,随后与被告签订了该处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定期支付被告租金,被告依约将其所有的房产(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 号5 号楼24 号)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面庄。2008 年元月,原告暂停营业。在放假回家过春节期间,被告未通知原告撬门而入,将饭店内所有经营设备非法变卖,后又将此房违法租赁给了第三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219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696480.85 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每月6 日为原告向被告交纳房租的时间,如果原告拖欠房租60 天,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原告押金。起初原告尚能按时交纳房租,但随着时间的延长,原告常拖欠晚交房租。由于原告做生意并不容易,被告没有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但是,到了2008 年元月6 日该交房租的时候,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却无影无踪,被告电话联系到原告的代理人,他却说没钱,反正又不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到时候大不了给违约金。由于未到解除合同规定的60 天时间,被告也无可奈何。到了2008 年2 月,由于原告拖欠员工工资,被《 东方今报》 报道后,原告店里的设施被供货商抵账和员工抵工资分割一空。此时,被告赶紧按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给原告发送特快专递,通知原告来处理此事,但原告置若惘然。无奈之下,被告于2008 年7 月和第三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被告因此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谢某某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7 年3 月16 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6 日为交纳房租的期限。到2008 年2 月6 日,反诉被告共拖欠租赁费15000 元、拖欠电费4291 元、水费255 元、物业管理费1028 元(电、水、物业费已由反诉原告替其垫付)。由于索要无果,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 、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房屋租赁费15000 元、电费4291 元、水费255 元、物业管理费1028 元,共计21024 元,并承担本次反诉费用;2 、反诉被告拆除一、二楼护栏及高于地面的平台,将地面恢复原状。 反诉被告王某某辩称,反诉被告已经支付房租到2008 年元月6 日,反诉原告却于2008 年2 月10 日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故反诉被告没有拖欠反诉原告的房租。反诉被告与物业部门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反诉被告已向物业部门支付3000 元水、电押金。反诉原告替反诉被告垫付水电费,是为了把房屋租赁给下一个租房人而为,与反诉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无关。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内为被告质证意见): 1 、“拐子王面庄”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系“陕西拐子王面庄”的业主。[被告无异议。] 2 、转让费收据三份、转让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以125000 的高额转让费取得“拐子王面庄”的受让权。[被告有异议,认为被告不知情。] 3 、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张百礼的身份证各一份、原告交纳租金收据七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租赁费的义务。[ 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4 、证人徐俊海、金分建、李海航、杨师娃、宋振忠证言,证明被告在原告放假期间,未通知原告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和面庄被变卖的有关物品。[被告对证言有异议,认为除徐俊海出庭作证外,其他证人没有到庭作证,被告不予认可。对徐俊海证言,被告认为证人称阴历2008 年正月16 日(阳历2008 年2 月22 日)房屋门锁着、物品还在,而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 年2 月10 日将门撬开变卖物品,相互矛盾,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5 、“拐子王面庄”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装修工程结算书各一份,装修款收据、装修所需补充材料收据共计十三份,证明原告店面装修费为142740 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被告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是已经装修好的,无需装修。] 6 、厨房用品票据,电器和厨房设备票据及清单共计十二份,交通及食宿票据十六页,证明被告非法变卖原告店内的有关物品价值及原告为挽回损失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被告对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交通、食宿票据都是发生在原告在营业期间,被告不予质证。] 7 、申请书、失业证、残疾证、原告贫困证明、户口本成员证明各一份,医院诊断证明九份,证明原告失业在家,身患绝症、身体残疾,家庭人口众多,被告侵权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被告对证据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8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原告王某某身份信息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合法。[被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上无照片,不能证明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王某某是同一人。] 9 、郑州市惠济区食品监督所出具的豫祥和饭店卫生许可证一份、档案材料一份,证明被告恶意违约,将诉争房屋出租给豫祥和饭店。〔被告有异议,认为2008 年2 月19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复印件,有可能是复制的,卫生许可证与本案无关。] 10 、证人孔丽丽证言一份,证明原告经营的饭店是证人做的涂料工程,2008 年春节过后,证人发现该饭店的招牌换成了“扒猪脸”。〔 被告有异议,认为工商档案中从未有过“扒猪脸”这个名字。]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证据如下([]内为原告的质证意见): 1 、2008 年2 月11 日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已拖欠房租、工人工资、供货商及客人预付餐费,被告让原告提供担保,同时证明被告提出了不安抗辩权。[原告有异议,认为通知书为被告单方出具,原告没有签字认可] 2 、特快专递查询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证据1 中的通知书。[原告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收到通知书。] 3 、原告2008 年2 月15 日写给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百礼的书信一封,证明原告已经知道拖欠房租超过两个月,其委托人将饭店经营得一团糟,并非被告擅自撬门。[ 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两封信是原告单方询问被告委托代理人为什么收回房屋的信。] 4 、锦华财务处票据两份、惠济区诚信烟酒商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垫支了水电费4546 元,并且不是被告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原告有异议,认为证据无法确认惠济区诚信烟酒商行系“拐子王面馆”的邻居,原告已经向物业部门交纳了3000 元的水、电押金,如拖欠押金也是可以相抵的,拖欠水电费与反诉原告无关。]5 、被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证明被告于2008 年7 月15 日与他人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 原告有异议,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6 、2009 年8 月31 日甘肃省径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1964 年4 月15 日出生的王某某无户籍,公安部常住人口网查找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认为此证据说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存在。] 7 、2009 年8 月31 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经营。 [原告有异议,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民事效力。]8 、特快专递接收人代云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所寄的特快专递已送达原告。[ 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该特快专递。] 9 、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诉争房屋在原告开办饭店前就有文化石,该文化石非原告所装。[ 原告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 10 、裕华文汇物业处证明一份,证明2008 年2 月19 日至7 月14 日期间,诉争房屋水电费基本为零。[ 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水电费未真实发生。]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如下:1 、2009 年12 月8 日调查代云强笔录一份;2009 年12 月11 日调查孟淑琴笔录一份;2 、原告住院病历一份;3 、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出具证明一份;4 、2009 年尹国强调查笔录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1 、2 、3 无异议,对证据4 有异议;被告对证据1 、2 、4 无异议,对证据3 有异议,认为卫生局工作人员未说明租赁合同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 年10 月30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认为,由于现场勘查时原告所购置设施、设备实物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绝大部分票据复印件上购置日期、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不尽完整,有个别票据复印件字迹不清,不宜辨认,因当事人不能补充,故对此部分设施、设备无法评估。评估机构因此对原告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部分装修设施(含一楼块料墙面、地面、铁艺栏杆及二楼衣柜、铁艺栏杆、地面、梯面层)及原告购置的冰柜、电磁炉进行了评估,其中冰柜、电磁炉评估价值为1350.4 元、装修工程评估价值为19890.24 元。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评估报告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的全部财产损失。被告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过高。 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7 年3 月16 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 号5 号楼24 号的房屋租赁给原告经营陕西拐子王面庄,租赁期限为2007 年4 月5 日至2010 年4 月4 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5000 元,合同终止,原告交清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后,被告即可退还押金;原告每月6 日交纳当月租金7500 元,如有无故拖欠,被告有权加收滞纳金3 % ;如拖欠租金60 天,视为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房屋押金5000 元,并将房屋租赁费交纳到2008 年元月5 日。 原、被告签订合同当天,原告还与当时承租被告此幢房屋的任勇民约定,任勇民将其经营的“京都老蔡记”饭店转让与原告经营,转让费为125000 元,转让的物品含电视机、空调、桌椅、冰柜、锅灶、碗盘、刀具、桶等饭店设备。原告于2007 年4 月6 日前支付了转让费125000 元。2007 年3 月28 日,原告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信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力信公司于2007 年3 月28 日至2007 年5 月28 日为原告装修陕西拐子王面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有:场地拆除(包括地面、墙面、窗套等拆除)、室内装修(包括铺设地板砖、铁艺构制安装、电路更换、更新、墙面乳胶漆粉刷、落地窗帘购置配套、二楼衣柜制作)、门头制作(包括门面强文化石铺设、铝合金扣板安装、霓虹灯购置安装、大门不锈钢半自动门订作、大门头双面塑铝板门套制作、外窗门套制作、电路、灯具安装)及其他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35000 元。2007 年5 月12 日,原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于5 月前后添置了冰柜、电磁炉。同年6 月份,原告为陕西拐子王面庄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营业手续,面庄开始正常营业。2007 年10 月30 日,原告因左股骨纤维肉瘤术后右肺块影到西安市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2007 年11 月10 日出院后,又于2007 年11 月29 日至2007 年12 月7 日、2008 年1 月2 日至2008 年1 月12 日、2008 年1 月27 日至2008 年2 月2 日、2008 年3 月30 日至2008 年4 月17 日期间多次在唐都医院住院治疗。2008 年2 月n 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百礼向原告住所地甘肃省径川县城关镇新街2 号邮寄特快专递信函一份,原告原工作单位工作人员代云强于2008 年2 月20 日代收后委托他人将信件转递给原告,但原告否认其及家属收到此信。2008 年2 月巧日,原告向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百礼书写信件一封,告知被告自己生病住院,其委托代理人将面庄经营得一团糟,原告很是着急;原告委托其弟代为办理,被告可向原告委托代理人索要房费。在信中,原告提出据说其饭店年前被抢劫,请求被告准许其先交一个月的房租,还有5000 元的押金可做担保。 另查明,2008 年2 月19 日,被告与一廖姓案外人就涉案房屋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在合同中,被告表示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已装修好的房屋出租给对方使用(该房屋后被用于经营郑州市惠济区豫祥和饭店),每月租金为9650 元(含物业管理费), 租赁期限为2008 年2 月19 日至2011 年2 月28 日。同日,被告为原告垫付水电费4546 元。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 年10 月30 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其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认为,由于现场勘查时原告所购置设施、设备实物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绝大部分票据复印件上购置日期、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不尽完整,有个别票据复印件字迹不清,不宜辨认,因当事人不能补充,故对此部分设施、设备无法评估。评估机构因此对原告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部分装修设施(含一楼块料墙面、地面、铁艺栏杆及二楼衣柜、铁艺栏杆、地面、梯面层)及原告购置的冰柜、电磁炉进行了评估,其中冰柜、电磁炉评估价值为1350.4 元、装修工程评估价值为19890.24 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原告自2008 年元月5 日后因病重在外省住院治疗以致不能及时履行交纳租金义务,虽然情有可原,但是其既未将自身情况及时告知被告得到谅解,又未告知被告详尽联络方式,以致引起被告对自己收取租金权益的不安,故原告对此次纠纷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明知原告已经为租赁的房屋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不采用稳妥、适当的方法通知到原告,以便双方能妥善解决合同解除后的遗留问题,却贸然地在原告欠交房租不足60 日内的2008 年2 月19 日单方将合同解除,并迅速将房屋租赁费提高后转租与他人,被告对此次纠纷的产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本院认为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应付主要责任。对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60 %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陕西拐子王面庄”为正在经营的个体企业,被告收回出租房屋时又未与原告或者其他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共同对物品进行登记,原告又不能提供合法票据证明其损失,故综合考虑原告面庄面积、装修情况、经营状况,本院认为,原告损失以其支付任勇民的转让费125000 元、装修费用135000 元及目前能确认的购买冰柜、电磁炉设施费用1350.4 元认定为宜。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的60 %计156810.24 元。 关于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反诉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反诉被告应于2008 年元月6 日交纳当月租金7500 元、2008 年2 月6 日交纳2 月6 日至18 日期间的租金3000 元,故反诉原告应支付反诉原告租金10500 元。反诉原告于2008 年2 月19 日交付的水电费4546 元,因该水电费系反诉被告在经营“拐子王面庄”期间所产生,反诉原告基于与反诉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代其交纳,本院认为宜与房屋租赁费一并解决。故反诉被告应当返还反诉原告代其垫付的水电费。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拆除所添置附属物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反诉原告在2008 年2 月19 日房屋租赁合同中所做愿意将其已装修好的房屋出租给对方使用的意思表示,反诉被告的添置物并未对反诉原告房屋造成损害,故反诉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交纳的房屋押金5000 元,因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房屋水电费、租赁费已经解决,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屋押金5000 元。 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56810.24 元;返还原告王某某房屋押金5000 元;共计161810.24 元。二、反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为其垫付的水电费4546 元、房屋租赁费12500 元;共计17046 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144764 . 24 元。案件受理费3000 元,反诉费163 元,鉴定费4000 元,由原告负担3968 元,被告负担3195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租赁合同纠纷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

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近年来,经常发生因不了解租房合同引起的纠纷,本站特别送上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各位解答下这个问题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 (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租赁合同纠纷知识的总结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1、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2、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一方取得承租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因而租赁合同仅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不转移所有权,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要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根本特征。(2)租赁合同是以特定的非消耗物为标的的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须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正是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3)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故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既享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相对应,所以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任何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均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出租人通过转让租赁?使用、收益权而获取租金,承租人则通过支付租金而取得租赁?占有、使用、收益权,因此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4)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确定期限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临时转让给承租人,因此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租赁期过长,既与临时让渡物的使用、收益目的不符,也容易就物的返还状态发生争执,甚至使物的使用价值丧失殆尽。因此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走过20年。(5)租赁合同具有某些物权特征,租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为了保护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出现了租赁权物权化的趋势。一是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二是确立了不动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要点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最普遍的租赁形式。实务中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解除租赁关系纠纷、房屋租金纠纷、房屋修缮纠纷、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等。1、解除租赁关系纠纷。解除租赁关系纠纷是指一方提出解除租赁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由此发生的纠纷。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且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2)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以承租人在订约时期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人事部或部分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后,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予准许。(2)出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扩建承租房屋或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4)承租人以个人名义承租房屋,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同居人的租赁权。出租人在承租人死亡后,剥夺同居人依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不予支持。2、房屋租金纠纷。租金纠纷主要是双方因为租金的数额、标准和交付期限发生争执。租金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出租人违反约定,擅自提高租金,出租人拒绝交纳的,应予支持。出租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租金,出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补交,出租人累计6个月平交房租的,出租人不仅有权要求其补交,而且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修缮纠纷。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承租人就此请求出租人给付维修费用的,应予支持。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翻修、改建、扩建、拆除或其他使房屋受损影响房屋质量的行为,不予准许。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4、转租纠纷。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属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5、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租赁期间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出租人要出买租赁房屋。(2)出卖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间。(3)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4)承租人仅存同等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5)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如果出租人在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或在同等条件下未将租赁房屋卖于出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由此要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应予支持。三、调解租赁合同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 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229条就此作了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它的构成要件包括:(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以上合同仅供参考,下面是其他合同范本推荐: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二)青岛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原告王诉被告苏有朋、被告时代之家房屋中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xx年7月20日,原告王和被告苏有朋、被告时代之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展出租给其用于经营美发店。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苏有朋三个月房屋押金和三个月的房租。后原告到工商部门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却被告知不得使用台胞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原告认为,被告苏有朋和时代之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其作出提示,导致其无法在系争的租赁房屋中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进行营业,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费、水电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时代之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苏有朋答辩称他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苏有朋还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王赔偿不给付租金的违约金58万元。
北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于20xx年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因苏有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该《意见》实施的时间仅在其购买房屋前不久,苏有朋无法及时得知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情有可原,苏有朋对于无法取得营业执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遭受的损失不存在明显过错。而原告既没有对中介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也没有对租赁房屋的经营限制加以留意,故对于无法实现商业经营的目的亦存在一定过错。从公平角度考虑,最终法院判决:对原告要求苏有朋返还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等相关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苏有朋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亦予以驳回。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双方均不了解境外人士购买的非自住商品房是不能用于经营性出租活动这一规定,是本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本案的租赁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来应属于无效,只是由于该《意见》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法规,故不能依照《合同法》第52条确认无效,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这一结果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阅读过本合同范本的人还看过:场地租赁合同范本土地租赁合同范本租赁经营合同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其他的合同范本推荐:停车场租用合同场地租赁合同范本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收藏]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免费万能版五篇


对于大部分在外打拼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第一选择,毕竟买房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在租好房子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合同中的细节条款。你在生活中有没有写过房屋租赁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收藏]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免费万能版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免费(篇一)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4、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免费(篇二)

甲方根据上述第三条之规定所应支付的律师费及实际开销应按以下规定向乙方支付:

4.1首期律师费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4.2第二期律师费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该诉讼的第一审诉讼审结(包括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调解书)后,或者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立即支付给乙方。

4.3第三期律师费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并得到法院立案后立即支付给乙方。

4.4第四期律师费为甲方在该案件中要求被告或被申请人偿还之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1%。在该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被履行或被执行完毕后,或者在甲方以债转股、债务抵销、抵押物或其他财产折价受让、用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替代等方式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完成了该案件请求金额的债务重组或全部或部分受偿后,甲方应立即将该第四期律师费支付给乙方。

4.5乙方就代理该案件所发生的实际开销,应由甲方随时凭乙方的要求补偿给乙方。

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免费(篇三)

2000年5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中化*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曼得铃船*有限公司(下称曼*铃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约定曼*铃公司指派所属“丰-华”轮于6月2日至4日承运中化*司所属1150吨聚乙烯和聚丙烯从韩国蔚山港至莆田秀屿港,承租人保证在装卸港提供安全港口和一个安全泊位;装卸率为尽量速遣;运费在签发提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或最迟于开舱卸货前付清;由于货物文件或相关手续或运费而引起的船舶延期,承租人应支付日1,300美元;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并约定合同未明条款参照1976年金康合同。合同签订后,“丰-华”如期抵港受载,6月6日开航,10日抵莆田秀屿港引航锚地。

5月31日,韩国政府宣布自次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障措施,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6月7日发出紧急通知,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6月10日“丰-华”轮抵达秀屿港后被禁止进港或开往国内其它港口卸货。“丰-华”轮被迫在秀屿港引航锚地等待。海关总署贸易管制处于6月21日通知福州海关,同意中化*司进口的聚乙烯暂存入保税区,但不得存入保税库,并要求在新的规定下达前不得为该批货物办理出区手续。

6月22日,中化*司决定将卸货港改为马尾港,并要求曼*铃公司按其要求对提单作出相应修改以及电放货物。次日曼*铃公司复函称在未收到银行担保前,不予电放货物。6月23日,“丰-华”轮抵达福州马尾港并递交装卸作业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因福州海关仍未放行该批货物,故仍无法进港卸货。6月26日,福州海关批准该批货物进关。次日“丰-华”轮开始卸货,28日卸货完毕。“丰-华”轮本航次停靠福州港期间,共产生港务费、理货费等合计46,669.53元。

曼*铃公司本航次的原始舱单系按照托运人韩国SKGlo*alCo.,L*d提交的订舱单记载的内容所制作。“丰-华”轮开航后,韩国*司与中化*司就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作了部份修改,而后通知曼*铃公司对舱单记载的袋数以及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作了相应修改。6月26日,因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与舱单记载不相符,福州海关不予报关。中化*司遂多次要求曼*铃公司对舱单作出与提单相符的修改,曼*铃公司以舱单与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不符将被视为涉嫌走私为由拒绝修改。6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银行联合发文,对6月7日前(含当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的,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有关证明交外经贸部备案;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收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7月12日,中化*司再次曼*铃公司要求修改舱单,并声明不追究后果,未果。7月14日,中化*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丰-华”轮。该院裁定准许。当日,曼*铃公司向该院提供40万元现金担保后与中化*司达成意向,曼*铃公司按中化*司的要求修改舱单直至福州海关认为舱单与提单相符为止,由此产生的责任曼*铃公司不予承担。当日船舶获释。

中化*司进口的1150吨货物自6月28日至7月14日的堆存费为10,512.23元。

6月27日、6月28日、7月13日,中化*司分别以6,666.666667元/吨、6,581.196581元/吨、6,495.726496元/吨的价格售出部份聚乙烯;6月23日,分别以5,581.196581元/吨和5,555.555556元/吨两种价格售出部份聚丙烯;7月13日,则以5,358.974359元/吨售出部份聚丙烯。

此前,曼*铃公司于6月1日与福州信*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信昌*司)签订租约,约定曼*铃公司为其承运一批货物从泉州港至日本NIIGATA或TOMAKOMAI,受载期为6月10日至14日。曼*铃公司因“丰-华”轮先后滞留秀屿港和福州港而无法履行与信昌*司的租约,遭到信昌*司索赔。后曼*铃公司向该司支付10万元,但汇款凭证上记载的“汇款用途”为“代理费’.

中化*司诉请法院判令曼*铃公司赔偿因舱单制作有误所致迟延报关造成的市价下跌损失、额外支出的堆存费损失等。福步外贸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专业外贸论坛,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具人气、最实用的外贸社区。

曼*铃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中化*司赔偿因延迟卸货造成的下一租约违约金损失、改港船舶成本损失以及支付延滞费等。

〖一审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中化*司支付给曼*铃公司8万元作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

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免费(篇四)

1、协商不成 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主张支付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大队解决;

4、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租房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免费(篇五)

东莞专业律师网郑桃林提供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共有人姓名: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间人居间服务帮助下,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售标的

甲方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房地产证号为房地产用途为,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目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为元/平方米。

该房地产转让时,出卖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转移。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地产抵押现状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产权现状并确认该物业是以现状出售,该物业产权现状为以下第()种:

1、已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

2、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抵押权人同意卖方出售该房地产。

3、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签署合同之日天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双方均清楚本房地产之上所附租赁债务现状并同意以下第种处理办法。

1、该物业没有租约。

2、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押金为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卖方在实际交付房地产时处理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事宜。

3、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押金为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买方处理与承租人的有关剩余租期事宜。卖方所收取的押金转交予买方。剩余租期的租金由买方收取。

第四条:附着于物业之上的户口

本物业之上所附着的户口(无论是出售人自已的还是别人的),出售人保证于收到房地产成交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迁出,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其迁出。同时卖方可按本合同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物业转让价格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转让价为。该成交价不含税费。

第六条:交易定金和履约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物业和结清所有费用,双方协商同意在房款中暂扣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时进行结算。

第七条:税费承担

第八条:买方付款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买方按下述第种方式给付定金、履约保证金之外的楼款(ab两种方式选取其中一种)

a、一次性付款

双方同意,买方须将除定金、履约保证金之外的楼款人民币元整(小写)于年月日之前交由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b、买方向银行按揭付款

1、买方须将首期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于年月日之前交由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

2、买方于年月日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放款时间为银行约定时间交付予卖方。

如买方支付首期款之余额少于交易价格与银行承诺发放贷款的差额之余额,则首期款金额应相应增加,买方须于银行出具承诺贷款函后三日内补足并交由双方指定银行监管。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a、逾期在90日内(含90日的),或逾期超过90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b、逾期超过90日后,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双方自行约定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乙方应当于将上述房地产交付予买方。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履行下列第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表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钥匙。

4、

5、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

买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内(含90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卖方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佣金、赎楼费、税费等等一切相关费用;

3、逾期超过90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但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本房地产总价款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双方约定的其方式

1、

2、

第十二条、物业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房前,应将附随于该物业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费用结清,结清单据须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自所签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日内双方应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均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交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双方所约定处理。未有约定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份,页数为页。合同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于各附件每页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卖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买卖物业室内现状

家用电器:

室内家俱:

其它:

卖方声明:卖方保证在交房按现状进行交房,保证将本表所列物品交付予买方。如有违反,愿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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