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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位当事人资格认定书

现如今,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让对方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合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借款合同可以让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那么你知道借款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借款单位当事人资格认定书》,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银行编号:

借款单位全称:

主管单位全称:

一、法人资格的认定

1. 年月经 (单位)批准或经 成立(批准文号为 号)。

2. 年月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营业执照号码:;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核算形式:;注册资金:元。

3. 年月经 批准发有许可证,其号码: (或 )。

4.现有自有流动资金元;固定资产净值 元,年折旧率%。

二、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的认定

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是,职务是 (根据 单位年月批文任命或经会 年月选举产生)。

2.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为等 同志,其职务分别为 ,在授权有效期内代理行使法定代表的权利。

三、借款单位变更名称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有变动时,应重新填报。

四、本认定书一式三份(在分理处开户的一式四份)。经银行审查同意签章后,除一份退借款单位外,银行自留二份(一份归档,一份由信贷部门存查)。

借款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

(借款专用印鉴卡附后)

年月日

银行认定意见:

(银行公章及经办人印章)

年月日

扩展阅读

借款资格认定协议书


借款单位全称:_________ 主管单位全称:_________

一、法人资格的认定

1.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经_________ (单位)批准或经_________ 成立(批准文号为_________ 号)。

2.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在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 ;核算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金:_________ 元。

3.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经_________ 批准发有许可证,其号码:_________ (或_________ )。

4.现有自有流动资金_________ 元;固定资产净值_________ 元,年折旧率_________%.

二、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的认定

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是_________ ,职务是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批文任命或经_________ 会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选举产生)。

2.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为_________ 等_________ 同志,其职务分别为_________ ,在授权有效期内代理行使法定代表的权利。

三、借款单位变更名称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有变动时,应重新填报。

四、本认定书一式三份(在分理处开户的一式四份)。经银行审查同意签章后,除一份退借款单位外,银行自留二份(一份归档,一份由信贷部门存查)。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______(借款专用印鉴卡附后) ____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银行认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公章及经办人印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借款资格认定协议


有关借款资格认定协议

银行编号:_________

借款单位全称:_________

主管单位全称:_________

一、法人资格的认定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经_________(单位)批准或经_________成立(批准文号为_________号)。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经济性质: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经营方式:_________;核算形式: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经_________批准发有许可证,其号码:_________(或_________)。

4.现有自有流动资金_________元;固定资产净值_________元,年折旧率_________%。

二、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的认定

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是_________,职务是_________(根据_________单位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批文任命或经_________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选举产生)。

2.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为_________等_________同志,其职务分别为_________,在授权有效期内代理行使法定代表的权利。

三、借款单位变更名称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有变动时,应重新填报。

四、本认定书一式三份(在分理处开户的一式四份)。经银行审查同意签章后,除一份退借款单位外,银行自留二份(一份归档,一份由信贷部门存查)。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______

(借款专用印鉴卡附后)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银行认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公章及经办人印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 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 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 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 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5 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1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在《贷款通则》中对于贷款人的权利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贷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提供借款义务,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贷款,如果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_合同范本


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按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一方面,贷款方应当首先履行义务,即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将贷款划入借款方账户或者由借款方支取现金。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情况下,贷款方往往是行政色彩很浓且财大气粗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促使贷款人按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借款人在贷款人履行义务时,应当同时履行与此相应的义务即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义务。不过,在实践中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数额提款的情况非常少见,因此,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未作出规定。《合同法》从平衡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专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承担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相关依据】

贷款通则(96)[19960628]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借款合同应准确地列明当事人_合同范本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

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

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借款合同的特征及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一、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范本精选)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写规范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纠纷的,那怎么认定这一类的金融借款合同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关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1、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固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其稳定性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定,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在实务中存在企业将非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这种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应予禁止。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均进行了相关规定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大多市场主体而言主要面临的问题仍然是资金短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是其面临的困难局面。因此,有条件地放开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是大有裨益的,过严的金融控制必定会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银行利率最高限额的放开,正预示着金融政策将更加开放。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如何加强监控措施。在上述指导原则下,如果企业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资金,也不属于多次而具有经营性质的进行企业之间借贷,且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浮动范围,这种情况如果作为无效处理,其实际结果与认定该行为有效基本相同。某些情况下联营是完全假借联营名义,其性质是借贷。

但也有些情况下联营虽然与借贷有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它的初衷还是一种合作关系。有些联营中保底条款是以企业营利为前提的,是在企业营利之后才来分配,是企业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完全由股东之间自已决定,这与完全的借贷性质不同。但是,如果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资金来源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然后又进行转贷他人的;不应认定有效。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相关的管理秩序,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相互进行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