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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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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二oo五年七月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的安全监管,杜绝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流入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提供安全、无公害的水发水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水发水产品在复水工艺处理中,没有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色素、添加剂和保鲜剂;甲醛、无机砷、汞铅等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行业标准。

2.乙方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盛(容)器、内包装材料坚固、清洁、无毒、无异味。

3.非乙方直接加工的水发水产品,乙方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批次,提供上游生产商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联系办法。

4.甲方发现水发水产品质量异常,应立即撤柜,并及时通知乙方,情况严重的须上报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5.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派出质检人员到乙方实地了解水发产品的生产情况并进行抽检,乙方应给予配合。

6.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者,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7.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盖章)代表:

生产商、供应商公司(盖章)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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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的安全监管,杜绝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流入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4-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提供安全、无公害的水发水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水发水产品在复水工艺处理中,没有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色素、添加剂和保鲜剂;甲醛、无机砷、汞铅等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行业标准。
2.乙方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盛(容)器、内包装材料坚固、清洁、无毒、无异味。
3.非乙方直接加工的水发水产品,乙方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批次,提供上游生产商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联系办法。
4.甲方发现水发水产品质量异常,应立即撤柜,并及时通知乙方,情况严重的须上报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5.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派出质检人员到乙方实地了解水发产品的生产情况并进行抽检,乙方应给予配合。
6.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者,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7.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市公司(盖章):_________生产商、供应商公司(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二o o 五年七月制定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盖章)代表:

生产商、供应商公司(盖章)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其它贸易合同: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范本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的安全监管,杜绝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流入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提供安全、无公害的水发水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水发水产品在复水工艺处理中,没有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色素、添加剂和保鲜剂;甲醛、无机砷、汞铅等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行业标准。

2.乙方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盛(容)器、内包装材料坚固、清洁、无毒、无异味。

3.非乙方直接加工的水发水产品,乙方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批次,提供上游生产商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联系办法。

4.甲方发现水发水产品质量异常,应立即撤柜,并及时通知乙方,情况严重的须上报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5.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派出质检人员到乙方实地了解水发产品的生产情况并进行抽检,乙方应给予配合。

6.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者,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7.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市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生产商、供应商公司(盖章):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