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合同范本
随着法律环境变得越来越好,合同无处不在。签订合同也可以使我们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合同发挥作用的条件是什么?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探矿权转让合同范本》,请阅读后分享你的朋友!
探矿权转让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五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六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七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八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九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 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
为 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十五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
第六章 通知
第二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拓展阅读
探矿权转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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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五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六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七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八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九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 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
为
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十五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
第六章 通知
第二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样本 探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4.3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
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法将拍卖标的“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面积7.55平方公里,海拔标高+1000~+100米,范围由以下9个直角坐标拐点圈闭:
拐点xy拐点xy
13111140356094702311435035610590
33114340356120004311408035611840
53114000356124006311220035613120
73111060356104708311132035610280
9311100035609670
勘查开采矿种: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四川省川南煤田古叙矿区岔角滩井田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第三条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2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30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标的仅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得延续、转让;出让的采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转让和抵押,转让、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五条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此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登记费、采矿权登记费及其他有关法定税费。
拍卖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签订《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含节假日,下同)缴纳成交价款的40%(含履约保证金在内);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再缴纳成交价款的30%,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市农行国窖广场分理处
银行帐号:166401040002222
第六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持缴清全部拍卖出让价款凭证到甲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乙方在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勘查、采矿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
第十条乙方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法律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开采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剩余煤炭资源,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甲方可依照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采矿权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申请。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对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或逾期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所交履约保证金和已交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无权要求获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6个月内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依据地质勘查设计,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3年内必须投入采矿生产。乙方逾期不进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矿生产的,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开工建设延迟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矿生产的除外。
第十六条因甲方过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采矿权,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二〇〇五年月日二〇〇五年月日
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范本
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法将拍卖标的“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面积7.55平方公里,海拔标高+1000~+100米,范围由以下9个直角坐标拐点圈闭:
拐点xy拐点xy?
13111140356094702311435035610590?
33114340356120004311408035611840?
53114000356124006311220035613120?
73111060356104708311132035610280?
9311100035609670
勘查开采矿种: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四川省川南煤田古叙矿区岔角滩井田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第三条?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2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30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标的仅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得延续、转让;出让的采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转让和抵押,转让、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五条? 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此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登记费、采矿权登记费及其他有关法定税费。
拍卖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签订《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含节假日,下同)缴纳成交价款的40%(含履约保证金在内);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再缴纳成交价款的30%,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市农行国窖广场分理处
银行帐号:166401040002222
第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持缴清全部拍卖出让价款凭证到甲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乙方在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勘查、采矿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
第十条?乙方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法律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开采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剩余煤炭资源,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甲方可依照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采矿权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申请。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或逾期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所交履约保证金和已交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无权要求获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6个月内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依据地质勘查设计,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3年内必须投入采矿生产。乙方逾期不进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矿生产的,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开工建设延迟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矿生产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甲方过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采矿权,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甲? 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〇〇五年? 月? 日?????? 二〇〇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