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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托儿所合同

为了避免纷争的出现,合同无处不在。签订合同可以更好的方便双方协调及配合。想必你也在网上搜集过合同范本吧!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托儿所合同,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有关托儿所合同

第一条 甲方为学童_________之_________有委托乙方对该学童提供校外课后托育服务之权限,如有任何变动,甲方应通知乙方。

第二条 托儿所之立案

乙方保证其为向社政主管机关合法立案之托儿所,办理就读国民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童课后托育服务,其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等之资格配置及所用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额等,均符合消防、卫生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并将继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托育服务乙方提供之服务内容包括:

一、生活照顾及保护。

二、家庭作业写作。

三、团康体能活动。

四、才艺教学。

五、餐点提供。

六、学童平安保险。

七、□交通车接送;□户外教学;□其它_________。

第四条 托育时间

一、□寒、暑假;□非寒、暑假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它。

二、收托时间:_________。

第五条 接送方式

赴托儿所:□学童自行前往或由甲方负责送往;□乙方至_________接童。

离托儿所:□学童自行离去;□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赴托儿所接学童;□乙方送学童至_________;□乙方送学童至_________并交与甲方指定之人;

第六条 甲方逾时或短少时数

甲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甲方逾时论:

一、甲方提早送学童至托儿所或延后接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_____分钟者。

二、乙方送学童至甲方指定之地点,但甲方及其指定之人不在,致乙方又将学童带回托儿所者。

前项情形,甲方应尽速接回学童,并负担乙方因而增加之支出。超过_________甲方未接回学童者,乙方应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甲方应即通知紧急联络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得将学童送请社会局、当地警察局派出所或其它有关机关处理。

甲方逾时费,每小时_________元,逾时超过_____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_____元。逾时不满卅分钟者以半小时计,卅分钟以上未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

第七条 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

乙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或短少照顾时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论:

一、乙方迟接学童至托儿所或提早或延后送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_____分钟以上者。

二、乙方照顾学童人员因任何因素缺席_________分钟以上者,但有合格之代理人员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乙方应负担甲方因而增加之支出,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第八条 托育费用

注册费每学期_________元,其中包括_________费_________元,_________费_________元。

月费_________元,其中包括□餐点费_________元、□才艺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费_________元。

代办费_________元,其中包括□平安保险费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费_________元。

甲方应于_________前缴付注册费,每月_________日前缴付当月月费及前月之逾时费用。

甲方缴付费用后,乙方均应开立收据交由甲方收存。

第九条 保护照顾

甲方学童由乙方照顾期间,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维护学童安全,并给予适当照顾。乙方安排于托儿所以外场所教学或活动时,应事前告知甲方相关内容、时间等细节,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 告知义务

甲方应将学童之健康状况及应注意事项,预先告知乙方,并提供必需之药物或器材及使用之方法。

乙方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事项变更或接送学童人员有重要变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紧急事故与处理

甲方学童于托儿所内发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予以适当救护或处理,有送医治疗之必要时,应优先送往下列甲方指定之医院就医诊治。如甲方未指定,或甲方指定之医院拒收或无法处理时,乙方得送往其它医院。除因可归责于乙方事由所生事故外,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甲方指定之医院:_________。

甲方学童逾时未到达托儿所,原因不明或有遭遇危险之虞,或有前项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下列甲方指定之紧急联络人,并采取必要之措施。

紧急联络人如下: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约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照顾学童而未另定新约者,本约条款除双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余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甲方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终止本约:

一、甲方未如期缴费,经乙方限期催缴,仍未缴清者。

二、甲方学童未赴托儿所,未事前请假或通知乙方_________次以上者,惟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甲方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_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_____小时以上者。

四、甲方学童于乙方托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制止无效者:

(一)经常不遵守乙方托育场所秩序。

(二)破坏乙方托育场所物品、设备。

(三)损害其它学童身体或财产。

(四)经常有影响其它学童之不当行为者。

第十四条 乙方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终止本约:

一、乙方负责人、班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托育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车等,于签约后有重大变更致影响甲方之权益,经甲方定_________日以上期限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_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_____小时以上者。

三、乙方短少时数_________次以上,合计短少时间达_________小时以上者。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甲方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疏于照顾学童或懈怠职责者。

(二)言行举止不当对学童有不良影响者。

(三)有伤害学童身心之行为者。

第十五条 任意终止

任何一方得定_________日以上预告期间,通知他方,终止本契约。如预告期间不足,以预告期间届满之次日为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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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习合同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 联系电话:实习律师事务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实习期限第一条 实习人员自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二、实习内容第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可作为本协议附件。第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该听从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任务。三、实习纪律第四条 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实习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第五条 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指导律师可以教育纠正,如情节严重,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四、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1.了解对律师(含实习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实习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2.遇到法定、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第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义务:1.遵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 2.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实习律师、律师业务,实习律师期间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五、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1.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2.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品行、操守及其是否适合律师职业作出初步判断;第十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义务:1.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环境和条件;2.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如实作出《实习鉴定书》;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正式实习前,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六、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第十二条 协议双方就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问题约定如下:1.实习人员任实习律师期间,按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考核办法计算报酬,但不得低于丽水市最低工资的标准。2、实习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八、实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2.协议期满,自动解除;3.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九、其他约定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3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实习人员1份,实习律师事务所1份,审核登记机关1份。实习人员(签章): 实习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订时间:_ _年___月__日签订地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律所实习协议


【实习律师实习协议】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开始司法考试前)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考试开考后)、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需要和实习人员签订一份实习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习协议虽然有律师事务所和实习律师双方签订,但由于律师行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有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因此,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得违反规章和行业规范,负责,发证部门有权拒绝发证。这些规章和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有: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六)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一)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6、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接受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列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实习协议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 联系电话:实习律师事务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实习期限第一条 实习人员自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二、实习内容第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可作为本协议附件。第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该听从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任务。三、实习纪律第四条 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实习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第五条 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指导律师可以教育纠正,如情节严重,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四、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1.了解对律师(含实习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实习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2.遇到法定、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第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义务:1.遵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 2.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实习律师、律师业务,实习律师期间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五、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1.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2.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品行、操守及其是否适合律师职业作出初步判断;第十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义务:1.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环境和条件;2.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如实作出《实习鉴定书》;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正式实习前,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六、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第十二条 协议双方就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问题约定如下:1.实习人员任实习律师期间,按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考核办法计算报酬,但不得低于丽水市最低工资的标准。2、实习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八、实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2.协议期满,自动解除;3.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九、其他约定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3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实习人员1份,实习律师事务所1份,审核登记机关1份。实习人员(签章): 实习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订时间:_ _年___月__日签订地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事务所经________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 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的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咨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非鉴证客户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

│姓 名│性别│年龄│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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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各合伙人 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

│姓 名│ 出资额 │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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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产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 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 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 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六)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八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帐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 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重损害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伙

(一)达到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所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

第三十六条 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本条第(五)、(八)款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年,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 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成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

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困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记录上签名。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奖金分配缺席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累计亏损后尚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五)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事务所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事务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事务所所欠税款;

(三)事务所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的出资。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平均(或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事务所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协议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一条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协议。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必须对协议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协议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 生变化与协议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事务所存档一份,省财政厅、注协各一份。

合伙人(签名):

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有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年度普律字( )

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程 帆

律师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特1号远洋大厦7层

甲方因房屋交易法律服务事宜,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 甲方委托乙方并由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位于

(但不限于)的单宗房屋交易的法律服务;

二.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以上房屋的法律服务,具体内容有(选择“√”,不选择“×”);

2.1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

2.2 陪同甲方签订房屋认购书(

 );

2.3 审查、修改甲方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

 );

2.4 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或代理)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

 );

2.5 协助(或代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

2.6 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

2.7 协助委托人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

2.8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或代理)房屋交付验收 (

 ); 2.9 协助(或代理)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

 );

2.10 协助(或代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

 );2.12 代理向房屋交易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不含诉讼和仲裁

 );

2.13 代理向房屋交易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或提出诉讼或仲裁申请,担任甲方的诉讼或仲裁代理人(

 );

2.14其他服务

 。

三.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如下义务:

3.1应根据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2应遵循诚实用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

3.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3.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3.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四.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现需要,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五.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达的文件资料;

六.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七.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具体义务如下:

7.1甲方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的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3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7.2甲方需乙方律师参与和房屋交易相对人的谈判,应提前3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7.3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7.4甲方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文件的,相关文件应由甲方复制提交给乙方律师。

八.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经乙方律师提示的房屋交易风险,甲方表示认可和理解后,甲方在风险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形下与房屋交易相对人从事房屋交易行为的,乙方律师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但乙方不承担因不规范交易行为而发生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向乙方投诉和索赔;

十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

11.1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和律师办案费人民币

 元;

11.2律师办案费包括乙方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查询费、文印费等,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11.3甲方因故取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易,乙方收取的律师事务所不予退还,但乙方仍有义务继续为甲方提供其他单宗房屋交易服务,并不再向甲方收取律师费;

11.4甲、乙双方关于收费的其他约定:

 

十二.甲方授予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

 ;

十三.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四.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委托事项未结束,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