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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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
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订)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再修订)
目录
页
第一条定义2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4
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6
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8
第五条产品的销售9
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10
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13
第八条咨询服务13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14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16
第十一条技术转让18
第十二条商标19
第十三条合营公司的设备和原料供应及购买国产部件20
第十四条财务事宜21
第十五条合营期23
第十六条仲裁26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27
第十八条保密28
第十九条税务28
第二十条劳动管理29
第二十一条工会30
第二十二条各种规定31
附件
附件一技术转让合同
附件二商标许可证合同
附件三厦门方面投资项目
附件四雷诺士公司投资项目
附件五批准文件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厦门与美国雷诺士烟草公司合资建厂的报告(83)烟销字第370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海关总署文件(84)署税字第158号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财政部文件(84)财税字第29号一九八四年
(四)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文件,厦特管(1983)205号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及
(五)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信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六技术协议
合资经营合同
本合同由根据香港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工商注册证号码为:6906775-000-12----b,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大厦二十五楼),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单位: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厦门方面”),厦门方面总代表为厦门卷烟厂,工商注册号码为:厦工商111012之三,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号码为工商企合字13032,营业地址为厦门经济特区综合大楼(以上雷诺士公司与厦门方面有时合称为“合营双方”)于1984年5月29日签署并于1985年1月25日修订,1986年3月3日再修订和签署:
引言
双方自1980年以来,成功地在厦门合作生产雷诺士公司的“骆驼牌”过滤咀卷烟.这一合作为双方之间未来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基于互相信任和互相谅解的精神,经过双方代表多次商讨,双方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支持下,同意成立合资经营称为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烟草专卖条例及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设立在厦门经济特区,生产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的高级卷烟.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出于进一步扩大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技术合作的意愿,同意成立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双方在商定的资本投资的基础上,建立一家经济效益好,采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效率好的合营卷烟公司,生产高质量产品,并达到良好的经济效果.在正常经营情形下,合营双方预期会取得每年不少于总投资额的年利润净额.工厂规模为年生产量亿支卷烟,初期制丝的年生产能力为亿支(单班计算),卷,接,包的产量为亿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工厂的年生产能力可以扩大,但必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生产的牌子规格为毫米,软包装,如条件具备时,经董事会批准,合营公司也将生产毫米和硬包装产品.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为法人.根据这一地位,合营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以及合营公司人员的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令及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这些法律全面保护合营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特此通过双方指定代表,同意根据下列各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及成立合营公司.
第一条定义
1.1除非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有如下的意义:
1.1.1“合营公司”指华美卷烟有限公司,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成立的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1.2“工厂”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经济特区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卷烟厂.
1.1.3“共同牌”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开发的在工厂制造的除雷诺士牌号以外的牌子的卷烟,这些牌子的商标将以合营公司的名义注册.
1.1.4“雷诺士牌”的意义为在该工厂生产的使用雷诺士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商标牌子的卷烟.雷诺士公司将根据商标许可证合同提供予合营公司,该商标许可证合同之内容需经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士公司签订.
1.1.5“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1.1.6“技术和诀窍”的意义为雷诺士公司对合营公司以书面或口授方式提供,由合营公司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雷诺士公司先进工艺,配方,技术和方法,但是不包括1.1.8款的“技术工艺”.
1.1.7“技术协助”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要求雷诺士公司,厦门方面或第三方根据咨询协议提供的技术性质的协助.
1.1.8“技术工艺”的意义是指雷诺士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工艺,但不包括1.1.6款的“技术和诀窍”.
1.1.9“可行性研究”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编写及共同批准关于合营公司经济技术和实际可行性的书面分析报告.
1.1.10“合营企业法”的意义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根据它颁布的各项现行规章,包括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1.11“公司经营程序”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同意作为合营公司经营程序的各项方针,概念和程序.
1.1.12“不可抗力”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各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或者即使预见到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一切事件.此类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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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目录
第一条 技术诀窍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第二条 付款
第三条 额外义务
第四条 终止
第五条 一般规定
附件a 技术资料
附件b 技术服务
附件c 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的专利证
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香港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06775-00g-12-b(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厦门湖里工业区(以下简称“公司”),于1986年3月3日达成和签署(雷诺士公司和公司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雷诺士公司已获得雷诺士烟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授权,向第三方出售关于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的技术和诀窍;
鉴于公司有意获得这种技术和诀窍;
鉴于雷诺士公司愿意根据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和诀窍。
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技术诀窍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1.1 本销售合同的主题是使用雷诺士公司和它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与利用作为浸渍剂来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有关的技术和诀窍的权利,包括一切规格,作业周期资料等,以及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例如试车手册和操作手册(在本合同的附件a中详细列出)。下列美国专利(这三篇专利作为本合同附件c)更详细叙述了有关的技术和诀窍:
(a)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 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处理工艺”;
(b)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 号,题目是“配有料流分配系统的多层容器”;
(c)美国专利第 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使用的回收系统”。
(上述技术和诀窍,以下用代号“g-13c”来表示)。
1.2 雷诺士公司将按照附件b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开车和开车后初期操作,有关此种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
1.3 雷诺士公司应在它的关联公司,即雷诺士烟草公司设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温斯顿一塞勒姆市的设施中的g-13c工厂,或在雷诺士公司自行选择的另一间g-13c工厂,提供操作和保养培训。公司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将由雷诺士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 在雷诺士公司的设施进行的此种培训, 估计可在两个(2)至三个(3)星期的时间内完成。派遣受训人员所需的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雷诺士公司支付并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有关的其余费用由公司负责。
1.4 公司应挑选合理人数的具有适当资历的人员,包括一名操作员和一名工程师,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设施接受培训。受训人员中,至少应有一人能操流利英语。
1.5 雷诺士公司同意向公司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仅有英文本。
1.6 雷诺士公司应提供在公司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以便使公司能正确地掌握g-13c的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公司的工厂进行安装和试车培训的时间长短将与公司商讨后由雷诺士公司决定。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厦门卷烟厂提供,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该厂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1.7 公司对有关g-13c在本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协助,应由雷诺士公司谘询协议的形式提供,其条款和条件将以书面形式商定。
1.8 雷诺士公司应根据第1.8.2条的验收测试程序保证提供给公司的g-13c装置达到第1.8.1条所述的规格和性能。
1.8.1 规格和性能
g-13c装置生产能力为每批处理 公斤烟丝,而其自由下落密度不小于
,每批处理时间不超过 分钟,烟丝水份为 (湿度以雷诺士公司的标准为依据),f11消耗量少于kg/批。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工作区域空气中的f11含量通常小于ppm。在上述情况下生产的膨胀烟丝的填充能力将平均增加。填充能力将使用雷诺士公司标准检测方法测定。
1.8.2 验收测试程序
第1.8.1条规格和性能的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雷诺士公司将选择一批某种种类的烟丝用于质量测试。
(b)在g-13c装置从制造厂运往公司前,雷诺士公司将在g-13c装置上加工四批上述选定的烟丝(含适当水份)其中的二批四盘皆装入烟丝,另二批为一盘装入烟丝,其余三盘装入烟梗,以确定每一批烟丝填充力的平均增加比例。
(c)如测量结果每批烟丝的填充力增加的平均比例符合第1.8.1条确定的合适范围,即该g-13c装置达到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公司则应向雷诺士公司提供验收合格证书,确认该g-13c装置达到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d)雷诺士公司应在进行验收测试程序前至少60天通知公司,如公司愿意可以派出代表自费前往观察考核程序。
第二条 付款
2.1 考虑到公司购买使用g-13c工艺的权利,公司同意分五期,每年一期以 万美元向雷诺士公司支付总金额万美元。该款以汇款形式汇入由雷诺士公司指定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第一期款项将于g-13c工厂开始作业之后十二(12)个月到期应付,此开始作业日期应由双方书面同意确定。
2.2 雷诺士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与上面第2.1款所述有关的任何税金,均应由公司为雷诺士公司预扣和代缴;公司这样为雷诺士公司预扣和代缴的任何此种税金,均应由雷诺士记入贷方,作为公司部分清偿上面第2.1款规定应向雷诺士公司付款的一部分。 公司为雷诺士公司这样代缴的一切税金, 均应在缴税日期后十(10)天内向雷诺士公司提出书面报表。这种书面报表应附上以雷诺士公司为抬头人的政府正式收据原件,并应书明为哪一笔特定付款缴纳该项税金。
第三条 额外义务
3.1 为了使雷诺士公司愿意向公司出售g-13c工艺,公司同意对此种技术和诀窍加以保密,除了合理需要使用这些技术和诀窍,且已书面同意对此种资料加以保密的公司高级人员以外,公司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这些技术和诀窍。此外,公司同意,它将只在它的工厂中使用此种技术和诀窍来生产卷烟,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出售这些技术和诀窍,也不得授予这些技术和诀窍的许可证。
3.2 有关g-13c工艺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的有关资料,雷诺士公司应向公司免费提供。公司也应在对等条件下向雷诺士公司提供类似的资料。
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有人鉴于公司使用g-13c工艺,且此种使用符合雷诺士公司或它的任何一个关联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指导,而向公司进行据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任何人的权益的任何控告或法律诉讼时,则雷诺士公司在接到公司的书面请求时,应在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进行辩护,并由雷诺士公司自行负担这方面的费用。公司应将任何关于此种据称为侵犯的声明,控告或诉讼,威胁控告或诉讼,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雷诺士公司。公司有权委托公司选择的顾问律师在任何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作为公司的代表,由公司负担这方面的费用。
3.4 雷诺士公司和公司同意尽最大努力获得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终止
4.1 本合同从第1页书明日期起生效,主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在本合同终止时,公司将有责任继续支付按第2.1款规定欠雷诺士公司的一切款项。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规定的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由公司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5.2.1 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60)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a)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b)应有三(3)名仲裁员, 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 但其中有一(1)名应操流利华语。
5.2.2 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5.2.3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2.4 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
5.2.5 任何仲裁裁决均应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
5.2.6 在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在双方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中,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
5.3.1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则在不可抗力引起延误的期间内,本合同双方或合营公司各方的合同义务应暂停和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和此种暂停时间相等,无须为此付出费用或受罚。在本合同内,不可抗力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5.3.2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延续到超过六(6)个月的时期,任何一方均可用航空挂号邮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无须办理其它手续即可撤消及终止本合同。
5.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受影响的其它方,并应提供有关发生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5.4 按合同规定应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报价,信件或通知,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出,并且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到或寄到有关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到这些通知或通信的日期应被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二(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面列出的适当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为止(视实际情况而定):
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地址和电传号以后再用书面通知)
雷诺士公司:香港港湾道30号
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有限公司
电传:hx74345
5.5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宣布,并特别指明本合同,否则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
5.6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
5.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都不得自称为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另一方的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负责任或受约束。
5.8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英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作为以上各点的凭证,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它们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前面书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
华美卷烟有限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 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刘维灿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合同: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 -- 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香港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16775—11G—12—B(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厦门湖里工业区(以下简称“公司”),于1986 年3月3日达成和签署(雷诺士公司和公司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雷诺士公司已获得雷诺士烟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授权,向第三方出售关于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的技术和诀窍; 鉴于公司有意获得这种技术和诀窍; 鉴于雷诺士公司愿意根据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和诀窍 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技术诀窍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1.1 本销售合同的主题是使用雷诺士公司和它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与利用作为浸渍剂来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有关的技术和诀窍的权利,包括一切规格,作业周期资料等,以及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例如试车手册和操作手册(在本合同的附件A中详细列出).下列美国专利(这三篇专利作为本合同附件C)更详细叙述了有关的技术和诀窍: (A)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_________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处理工艺”; (B)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_________号,题目是“配有料流分配系统的多层容器”; (C)美国专利第_________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使用的回收系统” (上述技术和诀窍,以下用代号“G—13C”来表示). 1.2 雷诺士公司将按照附件B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开车和开车后初期操作,有关此种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 1.3 雷诺士公司应在它的关联公司,即雷诺士烟草公司设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温斯顿一塞勒姆市的设施中的G—13C工厂,或在雷诺士公司自行选择的另一间G— 13C工厂,提供操作和保养培训.公司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将由雷诺士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 在雷诺士公司的设施进行的此种培训,估计可在两个(2)至三个(3)星期的时间内完成.派遣受训人员所需的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雷诺士公司支付并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有关的其余费用由公司负责 1.4 公司应挑选合理人数的具有适当资历的人员,包括一名操作员和一名工程师,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设施接受培训.受训人员中,至少应有一人能操流利英语. 1.5 雷诺士公司同意向公司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仅有英文本. 1.6 雷诺士公司应提供在公司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以便使公司能正确地掌握G—13C的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公司的工厂进行安装和试车培训的时间长短将与公司商讨后由雷诺士公司决定.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厦门卷烟厂提供,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该厂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1.7 公司对有关G—13C在本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协助,应由雷诺士公司谘询协议的形式提供,其条款和条件将以书面形式商定. 1.8 雷诺士公司应根据第1.8.2条的验收测试程序保证提供给公司的G—13C装置达到第1.8.1条所述的规格和性能. 1.8.1 规格和性能 G—1 3C装置生产能力为每批处理_________公斤烟丝,而其自由下落密度不小于____________,每批处理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分钟,烟丝水份为(湿度以雷诺士公司的标准为依据),F11消耗量少于KG/批.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工作区域空气中的F11含量通常小于_______PPM.在上述情况下生产的膨胀烟丝的填充能力将平均增加.填充能力将使用雷诺士公司标准检测方法测定. 1.8.2 验收测试程序 第1.8.1条规格和性能的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雷诺士公司将选择一批某种种类的烟丝用于质量测试. (B)在G—13C装置从制造厂运往公司前,雷诺士公司将在G—13C装置上加工四批上述选定的烟丝(含适当水份)其中的二批四盘皆装入烟丝,另二批为一盘装入烟丝,其余三盘装入烟梗,以确定每一批烟丝填充力的平均增加比例. (C)如测量结果每批烟丝的填充力增加的平均比例符合第1.8.1条确定的合适范围,即该G—13C装置达到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公司则应向雷诺士公司提供验收合格证书,确认该G—13C装置达到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D)雷诺士公司应在进行验收测试程序前至少61天通知公司,如公司愿意可以派出代表自费前往观察考核程序. 第二条 付款 2.1 考虑到公司购买使用G—13C工艺的权利,公司同意分五期,每年一期以 万美元向雷诺士公司支付总金额___________万美元.该款以汇款形式汇入由雷诺士公司指定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第一期款项将于 G—13C工厂开始作业之后十二(12)个月到期应付,此开始作业日期应由双方书面同意确定. 2.2 雷诺士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与上面第2.1款所述有关的任何税金,均应由公司为雷诺士公司预扣和代缴;公司这样为雷诺士公司预扣和代缴的任何此种税金,均应由雷诺士记入贷方,作为公司部分清偿上面第2.1款规定应向雷诺士公司付款的一部分. 公司为雷诺士公司这样代缴的一切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后十(11)天内向雷诺士公司提出书面报表.这种书面报表应附上以雷诺士公司为抬头人的政府正式收据原件,并应书明为哪一笔特定付款缴纳该项税金. 第三条 额外义务 3.1 为了使雷诺士公司愿意向公司出售G—13C工艺,公司同意对此种技术和诀窍加以保密,除了合理需要使用这些技术和诀窍,且已书面同意对此种资料加以保密的公司高级人员以外,公司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这些技术和诀窍.此外,公司同意,它将只在它的工厂中使用此种技术和诀窍来生产卷烟,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出售这些技术和诀窍,也不得授予这些技术和诀窍的许可证. 3.2 有关G—13C工艺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的有关资料,雷诺士公司应向公司免费提供.公司也应在对等条件下向雷诺士公司提供类似的资料. 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有人鉴于公司使用G—13C工艺,且此种使用符合雷诺士公司或它的任何一个关联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指导,而向公司进行据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任何人的权益的任何控告或法律诉讼时,则雷诺士公司在接到公司的书面请求时,应在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进行辩护,并由雷诺士公司自行负担这方面的费用.公司应将任何关于此种据称为侵犯的声明,控告或诉讼,威胁控告或诉讼,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雷诺士公司.公司有权委托公司选择的顾问律师在任何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作为公司的代表,由公司负担这方面的费用.
3.4 雷诺士公司和公司同意尽努力获得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终止 本合同从第1页书明日期起生效,主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在本合同终止时,公司将有责任继续支付按第2.1款规定欠雷诺士公司的一切款项.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规定的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由公司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5.2.1 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61)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A) 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B) 应有三(3)名仲裁员, 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 但其中有一(1)名应操流利华语. 5.2.2 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5.2.3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2.4 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 5.2.5 任何仲裁裁决均应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 5.2.6 在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在双方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中,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 5.3.1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则在不可抗力引起延误的期间内,本合同双方或合营公司各方的合同义务应暂停和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和此种暂停时间相等,无须为此付出费用或受罚.在本合同内,不可抗力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5.3.2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延续到超过六(6)个月的时期,任何一方均可用航空挂号邮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无须办理其它手续即可撤消及终止本合同. 5.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受影响的其它方,并应提供有关发生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5.4 按合同规定应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报价,信件或通知,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出,并且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到或寄到有关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到这些通知或通信的日期应被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二(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面列出的适当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为止(视实际情况而定): 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地址和电传号以后再用书面通知) 雷诺士公司:香港港湾道31号 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有限公司
电传:HX74345 5.5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宣布,并特别指明本合同,否则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 5.6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 5.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都不得自称为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另一方的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负责任或受约束. 5.8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英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___________作为以上各点的凭证,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它们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前面书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
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刘维灿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bkpm 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略)
雷诺士烟草国际商标许可证合同
目录第一条 定义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第六条 商标和技术资料第七条 附加义务第八条 合同的期满和终止第九条 一般规定附表A
本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证方”)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公司,办事处设于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6775- -12-B,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证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主要办事处和营业地点为厦门,相互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
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雷诺士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和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在使用本合同时,下列名词应有下述定义:1.1 “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1.2 “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同颁发的授权书中加以阐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1.3 “授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授权开始生产及其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生产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1.4 “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经验,方法及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都是技术资料。1.5 “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部分),减去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退回的卷烟数量。1.6 “净特许权使用费”的意义为根据本合同受证方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比率及方法计算,不扣除任何种类的任何税金,费用或支出(本合同第3.3节所述者除外)。1.7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1.8 “组成材料”的意义为受证方生产许证牌号时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烟草,香料及其他成份等。
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2.1 许证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受证方在福建省制造和包装许可证牌号的独家权利。本授权的内容包括受证方有权在中国全国出售受证方制造和包装的“许证牌号”产品。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应以最大的努力在中国利用第2.1条授予的权利。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或许证方不应在福建省内协商,签订协议,或者参子任何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或可能使受证方或许证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的能力减弱的商业交易。
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3.1 考虑到受证方使用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受证方同意向许证方支付按下列比率计算的净特许权使用费:每一千支卷烟的净销售量提取使用费(US$)。3.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证方应于每个日历月底之后三十(3)日内,以美元向许证方支付所有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该款应以汇款形式汇入由许证方指定的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每一次的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应是付款前一个日历月份内由受证方销出或受证方授权销出的许证牌号的销售数量,不论受证方是否已从它的客户得到此等卷烟的货款,此种销售数量应根据第1.5条确定。3.3 由于许证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净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许证方按中国税法在中国缴纳的一切税金,均委托由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作为受证方应向许证方缴纳净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缴纳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的十(1)天内将单据送交许证方。这种单据均应附有以许证方为付款人的政府正式收据,收据并应指明与此种税金缴纳有关的是哪一笔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3.4 每个日历月底之后十(1)天内,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一份有关每种许证牌号的报告,其中列明:(A)生产的卷烟数量;(B)销出的卷烟数量;(c)上一个月份内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从市场退回的卷烟数量。3.5 每个日历年结束后三十(3)天内,受证方应依据许证方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许证方提供适当的文件,列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内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的在中国国内使用于许证牌号的广告费用,总结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交易,并证明其准确性。3.6 受证方应保存适当的帐簿和记录,其中应准确写明按本合同范围内所作的一切交易。许证方可以在受证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指派代表或代理人,检查受证方与生产和销售许证商标香烟有关的生产,广告和销售的帐簿和记录。
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4.1 所有与根据许证商标由受证方制造和销售或受证方授权下制造和销售的香烟使用有关的设计,包装,标签,箱盒和其他组成材料,均应按照许证方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并且得到许证方事先书面批准方可使用。但在清楚达到许证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上述书面批准。许证方批准某一项目之后,受证方在未得到许证方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应对此项目作任何改动。对于许证方未向受证方详细提供的配方及其它化学组成,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中国有关的法规的详细清单,许证方应以书面确认所提供的上述各项是符合上述的中国有关法规。在上述前提下,受证方有责任保证所有这些材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受证方履行这种责任。许证方对任何项目作出的批准,只限于有关生产许证牌号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使用于每种许证牌号的所有材料的版权,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将签署文件证明许证方对此种版权的所有权。4.2 受证方在中国推销许证牌号而作出的推销计划应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许证牌号的广告宣传费用金额,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广告媒介,广告稿件的设计和文字,以及受证方采用与许证牌号有关的广告公司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均要在许证方的指导和预先征得许证方书面同意下进行。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以使受证方对以上各项目都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4.3 受证方将保持向许证方反映在中国国内有关许证牌号销售的市场情况。
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5.1 许证方应把受证方将制造的每种许证牌号的确定的标准和规格通知受证方。此种标准和规格应与每种许证牌号所有的配方和制造中任何方面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点;烟草的混合,香型,含水量,圆周,长度,重量,过滤咀,滤咀纸和卷烟纸。5.2 在任何许证牌号开始商业性投产,销售和分发之前,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足够数量的受证方将推销的卷烟样品,以及(或者包括)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等,使许证方确定受证方是否能够符合并保持许证方对每种许证牌号确定的标准和规格,及取得许证方的批准,并向受证方颁发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受证方未收到授权书之前不应作商业性制造此种许证牌号,但是受证方提供的上述各项能明确得到许证方的满意并能符合及保持许证方的标准和规格之后,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它理由拒发上述的授权书。5.3 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颁发之后,未得到许证方的预先书面批准,受证方不应对该许证牌号作任何改动5.4 受证方应在许证方可能不定时或每隔一段时间按照许证方指定的生产阶段及合理数量,将所制造的许证牌号和其组成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交付许证方以供试验。样品费用由受证方负担。试验及检测费用由许证方负担。受证方应允许许证方在任何合理时候检查受证方的设施,观察受证方的生产过程,取得上述有关的样品。5.5 如在任何时候许证方发现任何样品不符合所定的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应将此种情况通知受证方,受证方应停止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此后,在未取得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前,受证方不应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5.6 每种许证牌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进行制造,包装,贴标签,出售和分发。许证方对任何样品的批准只限于有关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5.7 许证方同意向受证方出售受证方将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组成材料。受证方没有义务须向许证方购买该组成材料,但是,向许证方之外的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应符合许证方所确定的许证牌号的标准及规格及本合同第4.1与5.2和主合同第十三条的条款和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建议向其他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样品,并在使用之前取得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如若该等组成材料符合5.2条并达到确定的标准及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不予批准。由许证方供应的组成材料,受证方应只用于制造许证产品,除非用于制造有许证商标的卷烟,不应将其售予或付运给其他人。5.8 受证方应按照许证方给受证方的总经理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书面通知生产许证牌号卷烟。所有工作均应有最高质量并且符合最好的制造和贸易惯例。5.9 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收回因为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应出售给客户的许证商标卷烟。
第六条 商标和技术资料6.1(A) 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卷烟的工艺过程,配方和制法,及其所有改进和发展,以及受证方根据许证商标售出的卷烟在制造,工艺过程,包装,包装设计方面的改良和改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授予的许可证,均应成为并保持为许证方的财产,但第6.1(B)条所述的情况除外。受证方应为技术资料保密,除了向其本身的高级职员或根据合同雇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人员之外,不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任何资料,所透露资料的极限仅为使受证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如有)其续期期间,能适当而有效地制造许证牌号。任何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资料将仅以英文提供。6.1(B) 在受证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制造许证牌号卷烟所使用的工艺过程,配方及制造法等作出了重大的并可享有专利权的(或至少有与此相等的经济价值的)改进和发展的情况下,许证方有权与受证方商谈,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及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受证方应有权在制造许证牌号中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受证方将成为并继续保持成为此种重大改进和发展的拥有者,但这种所有权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影响或损害许证方对其许证商标及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在许证方提出书面要求时,受证方应将许可许证方以合理价格获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的权利。按对等原则,许证方也有义务对上改进和发展保密。6.2 对于任何许证商标的注册或申请注册的有效性,无论是文字或设计或其中许证方的权利,受证方同意不会提出疑问或反对,许证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续展注册有关的许证商标。受证方对许证商标的一切使用都应符合许证方的利益。6.3 如有任何断言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受证方应将此种情况迅速通知许证方。许证方有责任承担任何因根据本合同使用许证商标侵犯第三方权益而引起诉讼的答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如受证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时,许证方或受证方都可承担诉讼的答辩,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由受证方承担。6.4 如果受证方知悉有任何人使用的任何商标与任何许证商标相类似,或任何可能构成侵犯许证方技术资料的权利的事情,受证方应迅速通知许证方,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应与许证方一起参加许证方为保护它的权利所可能采取的行动,此等费用由许证未得到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受证方无权对与许证商标有关事件采取任何行动。6.5 除许证牌号之外,受证方不应使用许证商标或授权使用许证商标。6.6 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中没有任何一处会以任何方式构成许证方转让许证商标或技术资料或任何权利,或者将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给予受证方(除了本合同已规定的使用的权利之外),或使许证方对任何侵犯商标权益,错误使用技术资料或不公平竞争等行动采取禁止或获得任何其他解除的权利受到减弱或影响。双方同意尽一切努力保证所有按许可证授予的商标注册继续保持有效及在将来保持有效,双方并理解和同意其中所有产权均为许证方所有。
第七条 附加义务7.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以后,如发生双方都无力控制和未曾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但是无法避免的事件,而此种事件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它应负的义务,则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此种事件引起的任何不履行本合同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7.2 如果发生任何受证方根据本合同生产的香烟出现缺陷,或者受证方制造,贴标签,销售,分发或刊登广告宣传任何许证牌号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和规定的其他原因,引起任何索赔或诉讼,而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受证方将负责赔偿并使许证方不受损害。许证方应将任何此种索赔或诉讼的通知给予受证方,受证方应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对此索赔或诉讼进行答辩。
第八条 合同的期满和终止8.1 本合同从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直至主合同终止为止,届时本合同也同时终止。8.2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证方的所有权利应停止,受证方随之不再使用下列各项:(A)任何许证商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应销毁任何印有许证商标的组成材料),而印有许证商标的成品则与许证方另行商讨决定处理方法;(B)与许证商标相似的任何商标;(C)与许证牌号使用的相类似的任何设计,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和广告;(D)任何技术资料。8.3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受证方应有权使用任何没有印上任何许证商标的此类组成材料,但是受证方使用从许证方购买的烟草时必须与从其他来源购买的烟草混合使用。8.4 无论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受证方和许证方均(A)不应解除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应有的任何责任;(B)对本合同已明确规定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仍应承担责任的条款,受证方与许证方应继续受此条款约束。
第九条 一般规定9.1 受证方不得将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规定的它的任何权利,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9.2 (A)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执,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6)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Ⅰ)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Ⅱ)应有三(3)名中裁员,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但其中有一(1)名应操流利华语。(B)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C)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D)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E)任何仲裁裁决均可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F)在双方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及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9.3 为实施本合同双方同意签署或促使签署可能需要用于保护许证商标,许证方的技术资料,以及按照适用的法律和规定有效地执行本合同的条款的附加的或附属的合同。9.4 本合同规定由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及一切建议,信件或通知,均应迅速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发给有关一方,并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信的收到日期,应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两(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列的适当地址,直到书面通知对方改变地址为止:发往受证方:华美卷烟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往许证方:香港港湾道3号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有限公司电传:____________9.5 本合同包含了双方有关此项事务的合同中所有条款和条件,没有其他声明,陈述或保证未包含在此合同中。9.6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并特别指明与本合同有关,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9.7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9.8 本合同不应解释为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或代表,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的任何行动或疏忽负责或受到约束。9.9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英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9.1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为1986年3月3日。各方于1986年3月3日签署。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第一部分 许证商标 商标: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 许证牌号 (过滤咀)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卷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目录
第一条 技术诀窍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第二条 付款
第三条 额外义务
第四条 终止
第五条 一般规定
附件a 技术资料
附件b 技术服务
附件c 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的专利证
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香港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06775-00g-12-b(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厦门湖里工业区(以下简称公司),于1986年3月3日达成和签署(雷诺士公司和公司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雷诺士公司已获得雷诺士烟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授权,向第三方出售关于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的技术和诀窍;
鉴于公司有意获得这种技术和诀窍;
鉴于雷诺士公司愿意根据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和诀窍。
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技术诀窍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1.1 本销售合同的主题是使用雷诺士公司和它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与利用作为浸渍剂来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有关的技术和诀窍的权利,包括一切规格,作业周期资料等,以及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例如试车手册和操作手册(在本合同的附件a中详细列出)。下列美国专利(这三篇专利作为本合同附件c)更详细叙述了有关的技术和诀窍:
(a)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 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处理工艺;
(b)美国重新颁发专利第 号,题目是配有料流分配系统的多层容器;
(c)美国专利第 号,题目是增加烟草填充能力的分批处理工艺使用的回收系统。
(上述技术和诀窍,以下用代号g-13c来表示)。
1.2 雷诺士公司将按照附件b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开车和开车后初期操作,有关此种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
1.3 雷诺士公司应在它的关联公司,即雷诺士烟草公司设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温斯顿一塞勒姆市的设施中的g-13c工厂,或在雷诺士公司自行选择的另一间g-13c工厂,提供操作和保养培训。公司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将由雷诺士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 在雷诺士公司的设施进行的此种培训, 估计可在两个(2)至三个(3)星期的时间内完成。派遣受训人员所需的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雷诺士公司支付并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有关的其余费用由公司负责。
1.4 公司应挑选合理人数的具有适当资历的人员,包括一名操作员和一名工程师,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设施接受培训。受训人员中,至少应有一人能操流利英语。
1.5 雷诺士公司同意向公司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仅有英文本。
1.6 雷诺士公司应提供在公司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以便使公司能正确地掌握g-13c的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公司的工厂进行安装和试车培训的时间长短将与公司商讨后由雷诺士公司决定。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厦门卷烟厂提供,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该厂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1.7 公司对有关g-13c在本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协助,应由雷诺士公司谘询协议的形式提供,其条款和条件将以书面形式商定。
1.8 雷诺士公司应根据第1.8.2条的验收测试程序保证提供给公司的g-13c装置达到第1.8.1条所述的规格和性能。
1.8.1 规格和性能
g-13c装置生产能力为每批处理 公斤烟丝,而其自由下落密度不小于
,每批处理时间不超过 分钟,烟丝水份为 (湿度以雷诺士公司的标准为依据),f11消耗量少于kg/批。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工作区域空气中的f11含量通常小于ppm。在上述情况下生产的膨胀烟丝的填充能力将平均增加。填充能力将使用雷诺士公司标准检测方法测定。
1.8.2 验收测试程序
第1.8.1条规格和性能的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雷诺士公司将选择一批某种种类的烟丝用于质量测试。
(b)在g-13c装置从制造厂运往公司前,雷诺士公司将在g-13c装置上加工四批上述选定的烟丝(含适当水份)其中的二批四盘皆装入烟丝,另二批为一盘装入烟丝,其余三盘装入烟梗,以确定每一批烟丝填充力的平均增加比例。
(c)如测量结果每批烟丝的填充力增加的平均比例符合第1.8.1条确定的合适范围,即该g-13c装置达到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公司则应向雷诺士公司提供验收合格证书,确认该g-13c装置达到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d)雷诺士公司应在进行验收测试程序前至少60天通知公司,如公司愿意可以派出代表自费前往观察考核程序。
第二条 付款
2.1 考虑到公司购买使用g-13c工艺的权利,公司同意分五期,每年一期以 万美元向雷诺士公司支付总金额万美元。该款以汇款形式汇入由雷诺士公司指定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第一期款项将于g-13c工厂开始作业之后十二(12)个月到期应付,此开始作业日期应由双方书面同意确定。
2.2 雷诺士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与上面第2.1款所述有关的任何税金,均应由公司为雷诺士公司预扣和代缴;公司这样为雷诺士公司预扣和代缴的任何此种税金,均应由雷诺士记入贷方,作为公司部分清偿上面第2.1款规定应向雷诺士公司付款的一部分。 公司为雷诺士公司这样代缴的一切税金, 均应在缴税日期后十(10)天内向雷诺士公司提出书面报表。这种书面报表应附上以雷诺士公司为抬头人的政府正式收据原件,并应书明为哪一笔特定付款缴纳该项税金。
第三条 额外义务
3.1 为了使雷诺士公司愿意向公司出售g-13c工艺,公司同意对此种技术和诀窍加以保密,除了合理需要使用这些技术和诀窍,且已书面同意对此种资料加以保密的公司高级人员以外,公司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这些技术和诀窍。此外,公司同意,它将只在它的工厂中使用此种技术和诀窍来生产卷烟,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出售这些技术和诀窍,也不得授予这些技术和诀窍的许可证。
3.2 有关g-13c工艺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的有关资料,雷诺士公司应向公司免费提供。公司也应在对等条件下向雷诺士公司提供类似的资料。
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有人鉴于公司使用g-13c工艺,且此种使用符合雷诺士公司或它的任何一个关联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指导,而向公司进行据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任何人的权益的任何控告或法律诉讼时,则雷诺士公司在接到公司的书面请求时,应在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进行辩护,并由雷诺士公司自行负担这方面的费用。公司应将任何关于此种据称为侵犯的声明,控告或诉讼,威胁控告或诉讼,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雷诺士公司。公司有权委托公司选择的顾问律师在任何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作为公司的代表,由公司负担这方面的费用。
3.4 雷诺士公司和公司同意尽最大努力获得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终止
4.1 本合同从第1页书明日期起生效,主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在本合同终止时,公司将有责任继续支付按第2.1款规定欠雷诺士公司的一切款项。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规定的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由公司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5.2.1 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60)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a)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b)应有三(3)名仲裁员, 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 但其中有一(1)名应操流利华语。
5.2.2 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5.2.3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2.4 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
5.2.5 任何仲裁裁决均应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
5.2.6 在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在双方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中,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
5.3.1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则在不可抗力引起延误的期间内,本合同双方或合营公司各方的合同义务应暂停和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和此种暂停时间相等,无须为此付出费用或受罚。在本合同内,不可抗力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5.3.2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延续到超过六(6)个月的时期,任何一方均可用航空挂号邮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无须办理其它手续即可撤消及终止本合同。
5.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受影响的其它方,并应提供有关发生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5.4 按合同规定应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报价,信件或通知,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出,并且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到或寄到有关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到这些通知或通信的日期应被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二(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面列出的适当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为止(视实际情况而定):
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地址和电传号以后再用书面通知)
雷诺士公司:香港港湾道30号
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有限公司
电传:hx74345
5.5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宣布,并特别指明本合同,否则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
5.6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
5.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都不得自称为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另一方的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负责任或受约束。
5.8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英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作为以上各点的凭证,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它们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前面书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
华美卷烟有限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 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刘维灿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