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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参考]委托代理协议之三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甲方指定甲方的为法律顾问联系人。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法律顾问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文件。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甲方公司内部事务乙方有保密义务。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法律顾问提供各项资料文件,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文件导致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四、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为贵司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如下:

(1)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2)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3)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标的额一定数额以下的不再另行收费。

(4)接受甲方委托,参加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和签约工作,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负责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5)帮助甲方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规定,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财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供甲方决策参考;

(7)应甲方要求,对甲方职工法律讲解,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8)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信调查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工作;

(9)应甲方邀请,参与甲方重要的业务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10)对甲方的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对决策事项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意见;

(11)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务

五、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聘用法律顾问年费人民币元整。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

六、法律顾问接受甲方委托参加诉讼、非诉、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乙方不再收费,标的额超出此限的,乙方应按同类收费标准给予优惠,具体费用双方另议。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合同约定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2)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进行联络工作;

九、甲方应承担法律顾问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要的差旅、通讯、资料等费用。

十、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协议,法律顾问费全部退回甲方;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协议,法律顾问费乙方不予退回。

十一、法律顾问因过错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的,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法律顾问费的范围内对甲方给予补偿。

十二、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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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委托加工协议之三


委托合同一般含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当我们将某件事委托给他人代为办理时,需要签订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签订委托合同要注意信息真实,不可弄虚作假。一份委托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编辑推荐:委托加工协议之三”,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委托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酒样、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

2、向乙方提供加工酒样、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

3、负责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5、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6、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酒样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委托加工生产。

2、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执行标准符合GB/T10781.1-20xx质量要求。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酒样、数量、质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 50%作为预付款,乙方生产完毕后,甲方支付本批次剩余货款给乙方。乙方收到此批全额货款立即发货。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执行标准符合GB/T10781.1-20xx质量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承担此批货总价1%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甲方应承担此批货总价1%的违约金。

2、如乙方擅自销售甲方产品给其他商家,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图案文字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未尽事宜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

甲方代表:

年月日

乙 方:(盖章)

乙方代表:

年月日

有关委托代理合同(三)


有关委托代理合同(三)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应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三)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银行(签章)(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高德柱 (或授权代理人) 1998年4月1日

有关诉讼代理委托合同(三)


有关诉讼代理委托合同(三)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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