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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精选

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雇用后,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是不可忽视的一步。合同可以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信息真实,不可弄虚作假。一份标准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要素?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劳动协议精选”,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技师、等级工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人社发〔20xx〕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xx年技师和等级工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核工种

1、技师: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电工、管道工、锅炉工、车工、钳工、农艺工、兽医防疫员、育苗工、造林工、中式烹调工、旅店服务员、广播电视值机员、护理员、药剂员、财会员、保管员共20个工种。

2、等级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员、农艺工、兽医防疫员、种苗工、造林工、车工、钳工、电工、水暖工、锅炉工、中式烹调工、客房服务员、水土保持工、财会员、综合管理员、中药药剂员、西药药剂员、护理员、广播电视值机员、保管员共23个工种。

二、 申报条件

1、技师:政治合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持有高级工证书,或者取得高级工证书满5年(取得高级工证书时间须符合当年报考条件);具有技工学校或高中(职高)以上文化程度。

2、等级工:工作年限20年并持有中级工证书,或者取得中级工证书满5年(取得中级工证书时间须符合当年报考条件),可申报高级工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持有初级工证书,或者取得初级工证书满5年(取得初级工证书当年已转正定级)以上,可申报中级工;20xx年底前学徒实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人员,可申报初级工。

三、报名时间与程序

报名时间为5月4日至5月23日,逾期不予补报。

1、技师报名程序: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组织填写《技师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技师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高级工证书,近期同版免冠二寸照片5张,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等级工报名程序:申报参加等级工考核的人员,应统一填写《升等级申报表》一式两份和《升等级审批表》一式一份,近期同版免冠二寸照片4张,以及下一级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由各单位于5月23日前专人统一报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

四、考核内容与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核内容分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均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

技师:根据考试成绩民情况,由省工考办确定评审建档线,三门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且总分达到评审建档线者,方可提交技师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过关者颁发技师证书。 高级工:三门成绩均为60分以上且总分在合格分数线以上者为合格。

中、初级工:三门成绩均为60分以上者为合格,其中一项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其合格成绩保留一年。

五、考试时间

技师、等级工:专业理论、职业道德考试时间7月17日,实际操作7月18日。各单位7

月10日后统一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领取准考证。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能考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勤技能人员的工资平衡关系,关系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工勤人员技能水平的充分发挥。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不疏漏每一名够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

旬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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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协议精选


我们在平时很多时候都会进入公司工作,一般都要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值得收藏的劳动合同范本有哪些呢?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个人劳动协议精选”,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完成之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二)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_________工资制。乙方度用期月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为_________元。以后,按企业工资制度工资。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在探亲似、病假、婚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_________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抑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经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E的;

5、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有本合同第九条(三)项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当将期限颇延至下列情形规定的到期时间: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___乙方: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单篇精选: 劳动协议季度范文精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进入公司工作,一般都少不了签订合适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必要的争端,劳动合同的订立注意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你收集了哪些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单篇精选: 劳动协议季度范文精选”,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企业地址: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本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定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 合同市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

1、有固定期限:从月

2、无固定期限:从月

3、以完成一定的任务为期限:从

(二)试用期约定,采用下列第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个月,从日止。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在应聘的时候,乙方未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

的教育信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联系方式与家庭地址和户口信息等;

2、乙方的技术及能力不能符合甲方或用工单位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

3、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给甲方的录用办理带来影响的:如未履行完毕与上家单位的竟业限制约定,未办理自由职业者缴纳退出手续:未在指定时间提交甲方需要的必备资料等:

4、乙方不能达到用工单位对所担任的岗位的要求:(详见员工手册及岗位说明)

5、乙方不能通过甲方进行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6、乙方在试用期内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8、在试用期满未通过实际用工单位的“转正考核”

(三)在试用期,乙方如离职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好工作交接,以便甲方和用工单位安排员工接替乙方的工作。

二、工作地点、内容:

(一)甲方招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二)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适当临时性调整,所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修改的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安排的工作内

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乙方做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该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部门予以实施。

(三)甲方可以根据工作安排需要,临时性的进行短期岗位互换学习,所谓短期岗位互换学习是甲方企业发展需要,员工成长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企业管理机制,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安排需要,临时性的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五)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每周不超过小时。每周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日。

2、不定时工时制, 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前提下,乙方自行安排休息时间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在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合同为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依次顺延,并在到岗位时变更合同期限。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A. 计时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元,津贴资),效益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资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B. 其他工资形式: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出勤率计算乙方的应的工资后,代扣国家法定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后,于每月日与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三)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是在同时满足出勤纪律,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上获得而定劳动报酬 。

(四)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解决劳动关系,但是必须是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但下面两种情况不包含在内:

A、由于银行工资系统发生故障或乙方提供的银行工资卡发生故障,导致乙方未及时按时领取报酬的;

B、由于乙方提前解除本劳动合同,乙方未按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物品及财务的归还)

C、由于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如旷工,迟到等违反劳动纪律造

成的经济处罚。

(五)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实行先申请,后审批,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六)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五、社会保障: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甲乙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需乙方积极配合,且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缴纳: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外劳力综合保险的有限凭证,如因乙方延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待遇。

(四)乙方患有职业病,因公负伤的,甲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执行。

(五)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六、劳动防护、职业保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次。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之责任乙方同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并及对拒绝甲方EMS送达的材料等信件而造成的乙方承担责任。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可同;乙方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规定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其他的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乙方人生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因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案件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裁减人员二十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只职工意见而,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满期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劳动协议 月度范文精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进入公司时,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值得重视的。劳动合同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够违反法律的规定。值得推荐的劳动合同有哪些?经过搜索和整理,小编为大家呈现“劳动协议 月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人会问劳动合同终止有赔偿吗?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我们将在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生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老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20xx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在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 该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 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该文所说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执行: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续订合同的,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对终止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赔偿吗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何某些行政法规或地方特殊规定除外。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来电咨询我们,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

延伸阅读

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协议模板]劳动合同精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进入公司时,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是不可忽视的一步。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好合同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你是否知晓劳动合同是怎样的格式呢?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协议模板]劳动合同精选”,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2.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4.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

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5.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6.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就业方式、就业领域和具体实现就业的用人单位。 7.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 8.

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对待。9.

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10.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11.

职业教育——又称职业培训、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的人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2.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13.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1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15.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6.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17.

劳动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18.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19.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20.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时小时的用工形式。 21.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

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

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24.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5.

我国集体合同——亦称集体劳动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6.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27.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28.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一般为企业财政年度)为计算单位,依据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和管理业绩确定其报酬所得的一种工资制度。 29.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30.

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报酬。 31.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一个昼夜或一周内从事本职工作时间。 32.

标准工作时间——是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33.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34.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5.

延长工作时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加班和加点。 36.

职业安全卫生——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37.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劳动安全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38.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39.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0.

精选合同: 劳动协议830字


如今有很多时候都会进入公司工作,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是不可忽视的一步。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遵循合法守法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呢?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精选合同: 劳动协议830字”,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是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辞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赔偿呢?有这么一位总经理,手握公司公章,但却不给自己签劳动合同,离职以后还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双倍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要赔双倍

20xx年9月,重庆某公司经过股东会同意,聘请王阳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股东会一致同意,王阳的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劳动合同期按5年以内签订,由王阳本人自行拟稿后与股东会签订。

同月,王阳进入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6667元。20xx年1月,王阳向该公司提出口头辞职,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王阳未再到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xx年1月26日终止。

之后,王阳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渝中区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催过,他自己不签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原因造成,而是王阳拒绝签订,王阳入职后不久,公司还就此进行过催促,但王阳仅回复称:“知道了。”

另外,王阳在公司工作期间,保管着公司的公章,其作为总经理有权代表签订员工内部的劳动合同,行使各种管理权力,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王阳而非公司,故公司不应支付王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于未缴纳社保,是因王阳没将社保关系转到公司。

法院:应自行承担后果

渝中区法院判决:驳回王阳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明确指出原告负责制定公司的用工合同,原告的劳动合同由原告本人自行拟稿与股东会签订,但原告怠于行使职责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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