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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实用!塔机租赁合同(2720字)

在平时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频繁接触到合同,一份合适的合同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时就可以签订一份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您这是在找一些有关合同范本的东西吧?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实用!塔机租赁合同(2720字)”,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塔机租赁合同(篇一)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因乙方施工需要,需租甲方的塔机QTZ50型设备3台在乙方工地使用,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从年月日起至乙方工程使用完毕,具体计算租金时间以设备进场调试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设备使用完毕之日结束。但乙方必须在工程结束日提前7日通知甲方拆除设备。否则出租期按乙方通知甲方拆除设备之日后向后延迟7日。

二、合同签订后,每台塔吊租金每月按元计算,开始使用和拆除前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三、乙方租金按二个月支付一次,且租期暂定为四个月如不满四个月按四个月结帐,如超出四个月,按每月每天为计算依据,拆除塔吊时支付第二次租金。延期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止使用,直至拆除设备。

四、设备所有权归属甲方。在租赁期间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对设备进行销售、抵押、转借、转租或采取其它侵犯所有权行为,如发现该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五、设备进场后,塔机安装与拆除费用、塔机设备维修、保养、检测费于进退场费用内,进退场费用每台13000元,此款塔吊安装调试完后付清。运输费用及塔吊进场后须安装新的钢丝绳已包含。

六、甲方提供塔机设备的合格证与手续,供乙方使用,并保证在使用前的塔机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甲方在塔吊安装、拆除、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塔吊在运行过程中如设备质量出现故障,甲方必须派专人在三小时内给予维修,若维修不及时导致乙方职工窝工,窝工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在月租金中扣除。

九、以上协议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塔机租赁合同(篇二)

租赁塔机合同范本

(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关规定,就甲方出租 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标塔部分及其租金:

甲方出租型号规格为: 塔机 台给乙方在 使用,标准高度 米,台班单价 元天,台班以日历计算,从塔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乙方通知拆除日止收取租金,台班收取不因现场停电、停水、停工、节假日(春节除外)等各种原因而终止,但春节应扣除十五天不计租金。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此塔机超高部份的标准节和附着,超高部份标准节租金每节 元天,此租金包含了标准节的安装、运输、拆卸等所有费用。超高部分附着一道租金 元天,此租金包含了附着的安装、运输、拆卸等所有费用。

二、标XX拆及相应费用:

塔机安装、拆卸、运输、人工费、安全责任及地脚螺栓费用等包干为 元台,塔机的安装、拆卸必须由甲方委托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公司及人员操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的罚款、安全事故责任等)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塔机基础施工和底盘安装(按塔机基础图进行),甲方应派人协助、指导乙方安装,并在塔机安装前做好基础部分试压报告、隐蔽资料、防雷地极资料、底盘水平资料和将动力配电箱接至塔机基础位置。

在塔机安拆过程中,乙方应派2-3名工人配合甲方作业(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因现场场地局限或因现场塔机定点失误而造成不能用25吊车正常安拆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因安装现场道路不畅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在收到底盘后15天内不能保证塔机安装验收,则必须向甲方支付超出天数的台班费。

三、修理及维护:

塔机安装时,甲方配标塔新钢丝绳一套,使用过程中更换钢丝绳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租用时间超过________年,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当时塔高所要求的新钢丝绳一套台),超高电缆由甲方负责。

塔机经验收交付使用后,如发生故障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在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必须在 2 小时至 4 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否则扣除当日台班费。但操作工不按操作规程造成的塔机损坏或现场不能保证所需动力电压3805%造成的电机损坏,由乙方负责其产生的全部维修及换件的费用。

四、塔机安全责任:甲方在安装拆卸、维修时,乙方应设立警戒线,禁止与塔机无关的人员进入安装拆卸、维修工作区域,甲方对安装、拆卸、维修人员及乙方安排的配合人员的安全负责,塔机在租赁期间若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如塔机自身质量和安装、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及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螺栓及其它部件松动的调校、加油等由操作工负责完成。

五、费用结算和支付:

1、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采用现金或支票,每三个月按乙方财务制度结算一次,工程完工,乙方必须付清所有租金。甲方所收费用必须出具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2、甲方与乙方结算租金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经乙方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凭证,即:工单、结账单、结算明细表、付款凭证及费用报销单等。《付款凭证》、《费用报销单》必须经乙方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签字生效。甲方违反上述结算程序,乙方有权拒付相应租金,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到乙方办理完各项付款审批手续之日为付款起算日。

3、乙方工作人员对外以乙方名义向甲方所出具的欠据、收据及承诺等,必须经乙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在____日内到乙方加盖行政公章方为有效,否则,均视为无效,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塔机进场要求:

签订合同后,乙方要求增加塔机或标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15 天通知甲方。

七、塔机报停:

塔机使用结束,乙方以书面及电话通知甲方拆除,甲方承诺 72 小时内安排人员拆除(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停租日以乙方通知之日为准。

八、塔机转移期间20天内不计算租金,超过20天开始计算租金。

九、甲方负责提供塔机投入使用所必需的检验证明和相关手续,并负责塔机的中间检验。因甲方原因未提供上述手续、证明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由甲方承担,并相应扣减台班费。手续需交乙方技术部门审核、认可,若甲方不及时向建委、监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手续,乙方有权拒付租金,且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执行。

一、合同纠纷处理:

经济纠纷、事故纠纷等执行合同条款的所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有关塔机性能或质量问题,可提请塔机检测中心鉴定。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塔机合同范本

(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因乙方施工需要,需租甲方的塔机 50 型设备3台在乙方工地 使用,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乙方工程使用完毕,具体计算租金时间以设备进场调试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设备使用完毕之日结束。但乙方必须在工程结束日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拆除设备。否则出租期按乙方通知甲方拆除设备之日后向后延迟____日。

二、合同签订后,每台塔吊租金每月按元计算,开始使用和拆除前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三、乙方租金按二个月支付一次,且租期暂定为四个月如不满四个月按四个月结帐,如超出四个月,按每月每天为计算依据,拆除塔吊时支付

第二次租金。延期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止使用,直至拆除设备。

四、设备所有权归属甲方。在租赁期间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对设备进行销售、抵押、转借、转租或采取其它侵犯所有权行为,如发现该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五、设备进场后,塔机安装与拆除费用、塔机设备维修、保养、检测费于进退场费用内,进退场费用每台13000元,此款塔吊安装调试完后付清。运输费用及塔吊进场后须安装新的钢丝绳已包含。

六、甲方提供塔机设备的合格证与手续,供乙方使用,并保证在使用前的塔机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甲方在塔吊安装、拆除、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塔吊在运行过程中如设备质量出现故障,甲方必须派专人在三小时内给予维修,若维修不及时导致乙方职工窝工,窝工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在月租金中扣除。

九、以上协议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塔机合同范本

(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塔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现场代表:

甲方指派乙方指派为驻现场代表,负责塔机进出场相关文件的签收、结算等资料的最终确认。

三、租赁设备的品名、规格、数量、设备状况:

四、租赁期限:

从塔式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一天起到该工程完成乙方书面提出停止使用止(如中途移机,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1、塔机台班费(月租金):80%。

2、塔机进退场费:

3、每增加一道附墙安装按元每月每道计算。

4、甲方提供塔吊和塔吊司机,司机工资元月,伙食费补贴月,每月结算。

5、塔吊司机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若每月有5天工作超过12小时,超过部分按零星小时加班费计算,20元小时。

6、工程施工完成,塔机停止使用时,最后____月未满____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

六、租赁价款支付方式;

1、合同签定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押金场之时,甲方应同时退还乙方押金。

2、从起租日(启用单日期)起按月计算台班费,垫资四层,每月结算一次,以此类推至塔机拆除。

3、塔机进场一周内,乙方付给甲方塔机进退场费元台。

4、因甲方塔机故障原因造成的连续24小时以上塔机无法正常作业的实际天数(以双方签字为准)在每月结算时予以扣除。

5、乙方通知甲方拆机或退场如有余款未付清,甲方有权拒绝拆机或退场,所造成的塔机滞留天数按天向乙方计收租金。

6、进退场费和台班费(租金)均不含税。

七、租赁机械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1、设备进场后,甲方将设备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转并提出有资质的合格证检测报告,该工地如需报安监部门验收的则由甲方支付安监部门检测费。塔机原则上必须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才可使用,特殊情况提前使用则使用之日作为租赁日期的开始。

2、乙方不再使用此设备时,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并将设备清扫干净,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作为租赁日期的结束。

3、甲方负责设备使用备案资料的办理及其费用。

八、双方约定:

1、按照乙方要求如期完成塔机的进场、安装、调试、使用、拆除、出场等工作,因甲方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提供塔机基础图,并负责塔机基础施工的技术交底,甲方无偿提供塔机地脚螺杆等材料,塔机附强安装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由甲方负责。

3、乙方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甲乙双方共同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4、塔吊司机由甲方提供,塔机司机必须了解塔机的全部性能、操作技术较好、身体健康,持有有效的操作证进行日常操作,提供有上岗证的信号工。如塔吊司机不听从乙方安排,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换司机的要求。

5、乙方负责塔机进出场的道路畅通,设备出厂时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出场,乙方应按月租金的70%支付停滞费。

6、新装塔机的钢丝绳必须能正常使用三个月,否则更换新钢丝绳由甲方负责更换。三个月以后的钢丝绳损坏由甲方负责购买,甲方负责安装。

7、塔机在乙方工地使用期间,乙方必须定期配合甲方维护保养,塔机在使用期间如有故障,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必须在 1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故障,如果故障原因是乙方造成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安排有资格的人员指挥,否则在施工期间造成塔机损坏和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塔机在施工现场使用时间,由乙方负责塔机及附件的保管,如有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必须定期向乙方提供塔机安全检查表及维修保养记录。

9、若乙方拖欠台班费超过____日则算违约,甲方有权停或提前拆除退场,停机期间计算租金,甲方若选择退场,乙方需配合并负责退场费,同时押金不退(算违约金)。乙方通知甲方退场必须先付清余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退场,停滞时间计算租金直至付清后退场。

10、搭设塔机附强安装操作平台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1

1、塔吊的租金和塔吊司机工资在春节放假期间15天不计算费用。

1

2、从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即日起,施工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

九、本合同壹拾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结算完毕后合同自动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塔机合同范本

(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的某某高速公路G项目施工需用塔机,经与乙方协商,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定本塔机租赁合同。

一、租赁内容及价格:

1、甲方租赁乙方5013塔机壹台(配避雷设施),独立标高36米,标高台班费每月壹万壹仟元整,台班费含日常保养、配件、更换钢绳及修理费用,不含操作人员工资(人员由乙方配备甲方支付工资),塔机经检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甲方报停之日止收取租金。

2、塔机安装拆卸及进出场费:塔机安装、拆卸及人工费用,塔机标定检测费、地脚螺栓费用共计贰仟元整台(含后期增加超高标节安装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标高塔机进出场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陆万元由甲方支付。

3、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乙方负责将塔机底座及预埋螺栓、基础施工图送到甲方现场,甲方负责塔机基础施工(按乙方提供的塔机基础图进行施工),乙方负责塔机安装检测验收,甲方在塔机安装前做好基础部分试压报告、隐蔽资料、地质资料、底座水平资料和将动力配电箱接至塔机基础位置。在塔机安装拆卸过程中,因场地局限或因现场塔机定点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安装拆卸所需的吊车一台。

4、塔机安装完毕,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始计费(相关的检测报告留乙方存档)。

5、维修保养:乙方塔机在甲方工地使用过程中,每月累计维修时间不超过二天,否则误工时间在当月租金中扣除。乙方负责配件及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并承诺24小时服务,若因甲方工地现场电压不足或过高而造成电机损坏由甲方负责。

二、租金的收取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1、甲方每月向乙方付清当月租金,如不付清租金,乙方有权停机使用。

2、结算方式:支票结算,乙方开具相应租赁发票。

三、塔机管理:

1、塔机操作工两名由乙方提供,持相应证件上岗并由甲方负责管理、工作时间由甲方安排,操作人员保险由乙方购买(保险及操作证复印件留乙方存档)。若操作工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现场安排、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操作人员,操作人员每人每月工资贰仟元整,操作人员食宿由甲方提供。

2、甲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塔机,并按十不吊的原则,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若因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或因乙方塔机出现机械故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则由乙方全部承担。

3、塔机进出场配件乙方应派专人看管,因看管不力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塔机因甲方施工原因需二次转运的转运费由甲方承担。

四、塔机超高部份:

1、如甲方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加高塔机,为保证塔机安全使用,由乙方提供超高标准节、连接螺栓及附着装置。

2、高度

2.8米标准节每天每节单价13.00元,租金至顶升到位并检测合格之日起计费。附着框架由乙方提供安装、甲方提供相应的附着拉杆,加高标节进出场运输费用为每车1000.00元1节,标节到场由乙方负责安装。

五、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____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甲方三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塔机合同范本

(5)

出租单位(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合同第1条所述设备(以下简称租赁设备或设备) 的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租赁设备情况

2、设备交付

2.

1、约定交付时间和约定交付地点。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租赁设备 交付到位 。

2.

2、设备交付时,甲乙双方应派代表清点设备及附属配件,并填写交接清单,由甲乙 双方代表签字。双方代表的签字时间为实际交付时间。

3、设备安装与验收

3.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基础制作图纸和塔吊相关的技术资料。

3.

2、设备安装由乙方负责,拆立塔、装卸车的机械费用自行承担。

3.

3、安装完毕后,乙方负责验收工作、组织验收资料并承担全部费用。

4、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

4.

1、乙方应支付甲方设备租赁费 元(大写: )。 租赁费计费方式:起重机在施工现场立塔之日起开始计费。

4.

2、设备租赁期限暂定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备月租赁费 为 元 (大写: )。

4.

3、设备租赁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5、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

5.

1、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

2、乙方应保证机械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机组应按照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 查和月检,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

6、设备保管和风险责任

6.

1、从租赁设备实际交付给乙方,到设备交还甲方为止,这一期间设备保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

2、租赁设备正常运行前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备案,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租赁 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后,最终赔付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负担。

7.设备交还

7.1乙方使用设备完毕,要求归还设备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在清点设备以后要在交接清 单上签字,各持一份。

8、合同生效与解除

8.

1、双方合作过程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作补充。

8.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 失效。

出租单位 (甲方): 承租单位(乙方):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塔机租赁合同(篇三)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特向甲方租赁塔吊/施工升降机。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则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 甲方机械设备(塔机/施工升降机)基本情况

1、设备名称:

2、生产厂家:

3、 规格型号:

4、 出厂日期:

5、使用地点:

6、安装高度:

二、 租赁期限:

自安装完毕并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至乙方报停之日止。

三、塔机进场时间:年月 日

四、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塔吊/施工升降机正常的修理费,但因乙方违章指挥操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负责配备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塔吊/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保证24小

时使用。

4、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拆资质证、安拆人员的上岗证、塔机/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明、塔吊/施工升降机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上资质必须真实有效),并遵守国家及当地的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5、塔吊/施工升降机进出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6、保证塔吊/施工升降机性能完好、零部件齐全、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经当地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以检测合格报告日期为起租计费时间。

7、安拆单位必须出具有效合格的塔吊安拆资质,安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有效操作证。制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施工方案”。按安拆方案及塔吊/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拆,落实安拆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拆及顶升过程中因违章操作、设备质量及安全防护不到位而发生的事故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8、在使用过程中,甲方必须提供足够的塔机/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以保证乙方施工需要。随时保证塔机/施工升降机及各种限位安全有效,操作人员应按甲方提供的塔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交底认真执行。因安装质量、预埋的固定支腿或地脚螺栓、附着连接、塔机/施工升降机质量和违章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甲方所派操作人员应服从乙方管理,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禁塔吊/施工升降机带病运转。塔司/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严禁酒后、疲劳及带病作业,否则因此发生一切事故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在不影响乙方施工的情况下,甲方应随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定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随时监督塔司/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塔吊/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基础图、附墙预埋图(附后)进行施工,达到承重和受力要求,并负责其费用。

2、 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基础施工验收记录。

3、负责配备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指挥人员,负责吊钩以下的绳索具并保证其安全,否则因此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要及时做好接地和排水设施。

5、所租塔吊/施工升降机进场后,乙方应负责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得转租、外租,不得丢失损坏,否则由乙方按原值赔偿。

6、塔吊/施工升降机需拆除时,乙方应及时提供拆除的工作场地。

五、费用及结算

1、塔吊/施工升降机进出场费 元(包含运输费、安装费、拆除费、顶升费、附墙安装费、地脚螺栓(或基础腿)费、塔机/施工升降机检测费、各种资料费):

2、租赁价格:

塔吊/施工升降机:每台每月租赁费 元(含人工费)以上所租设备租赁期不满一个月时,按日历天数(每月按30天计算)收费。

3、租赁费每月一结,如不按期结算,甲方有权停止塔机/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并执行分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六、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合同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另拟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本合同副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机租赁合同(篇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

⒈设备情况

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装许可证、安装人员和机组人员操作证及其它必要的证件。

二、设备交付

⒈工程名称:包钢新体系1#焦炉工程

⒉施工地点:包钢厂区内

⒊约定交付时间和约定交付地点:甲方应在xx年8月23日前将租赁设备交付到位于包钢704门岗处的施工工地,并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三、租赁期限、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

⒈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进出场、安拆、运输等相关工作,并负相应责任及费用。乙方多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进出场以及相关一切费用。

⒉租赁期限:自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之日开始,具体截止日视工程进展情况而确定。工资及相关费用和税金),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正常运转后开始计算租赁费用。租赁费按租金的70%支付,余下的30%陆续支付。

⒋租金结算方式: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租赁费按月结算,次月办理租赁费结算手续。

⒌乙方按月缴纳租金,确因乙方工程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可拖后一个月支付。

6.甲方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塔机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甲方负责塔机正常运行的所有相关支持文件和证件,并承担相关费用,承担因证件原因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7.甲方派操作人员两名。

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基础制作。基础验收后将相关技术资料由乙方盖章(或乙方代表签名)后交付甲方签收。若砼基础下沉、混凝土强度不够等基础质量缺陷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现场平面图,标明设备位置。乙方负责准备配电箱,提供充足的组装场地,保证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作业方便。

3.安装完毕后,甲方负责办理验收准备工作、组织验收并办理有效的验收手续及验收资料。并把资料复印件交乙方备案。安装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

⒈甲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⒉设备发生故障,甲方维修人员应在2小时之内赶到现场,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损失。因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投入使用,扣减当天租金。甲方塔机故障维修保养停机月累计超过48小时,扣减相应停运天数xx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塔机租赁合同(篇五)

出租方:负责人:(简称甲方)

承租方:负责人:(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把一台套,另加标准节节,附墙架道,共价值人民币元出租给乙方使用。钢丝绳由乙方承担并及时更换,甲方经调试正常运转交给乙方使用后,如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确保施工安全。

二、租赁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后乙方把塔机归还给甲方签收日期止。每天每台租赁费元(以收条的数量及日期为准),押金元(以押金收款收据为凭)地脚螺栓由乙方承担。

三、在塔机运输中,在工地安装、拆机等费用及安全由乙方承担。安装、拆机人员要持证上岗。

四、在租用塔机期间,乙方严格按照技术操作,操作员要持证上岗,严禁超负荷运转,要经常检查保养,如有损坏由乙方出资负责维修。用完后如数归还。在拆机前2天乙方要通知甲方到场验收,正常运转后方可拆机,否则不得拆机。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或完工后,乙方无权转租、出售、抵债,如出现上述情况及毁损或灭失等按合同的约定价值赔偿。

六、租金个月付清一次,如逾期付不清租金,甲方有权停机,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用完后,结清租金,如结不清租金,乙方赔偿给甲方欠租金的月息2%的损失。

七、塔机台数及件数甲、乙双方检验后签收。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律部门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付清租金后失效。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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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字塔机安装租赁合同范本


1700字塔机安装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一、乙方承建的 工程,为了工程建设施工的需要,乙方向甲方租用塔机 台,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关于租赁安拆装方面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共识条款:
工程地点:
二、塔机租赁型号及费用
设备型号高度(米)数量
(台)租赁单价
(元/月/台)租用时间标准节
(元/月/节)附着
(元/月/道)



其他费用(进退场费、安装、拆除、检测、维护、吊装)
项目型号数量金额备注
进退场费
地脚螺栓
进退场费
地脚螺栓 注:合计:
注:塔吊进退场安装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进退场费。

1、(地脚螺栓63-80型号塔吊3600元一套,40-50型号塔吊1800元一套。)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备案证明、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基础计算书(应由设计勘探资质)、塔吊位置图和楼层高度及楼层平方。
2、塔机使用时间的计算:超过租用时间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3、如果因现场障碍物原因检测不合格由乙方自己负责。
4、塔机安装完毕的第( 叁 )天起计算租用日期。
5、租金乙方必须在塔机使用满一个月时,每个月 号支付当月租金。如未按时支付,即为乙方违约,那么甲方按每天乙方所欠租金的( )收取违约金。
6、以上各项费用不包含税金,开发票或转账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租金的收取不因现场各种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电、停水、节假日、机械损坏等各种原因所终止。
7、甲方指定的收款单位为:芜湖华远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三、设备的服务范围
1.甲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设备的租赁。
2.在租赁期间,乙方只享有租赁机械设备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不得非法变卖、转租。若发生上述情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3.甲方为设备安装维修单位,所以乙方应按相关的安全和操作规范、规程使用机械,爱护并妥善保管甲方的塔吊。甲方按塔吊的性能、要求予以必要的保养且塔吊进场时,甲方随机提供全新钢丝绳壹付。后期钢丝绳的损耗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维修保养。甲方不承担机械故障引起的停工等损失。电机烧坏乙方承担50%责任,非易损消耗件是自然损坏的由甲方更换零件。
四、乙方负责
1.乙方要负责甲方设备进场或在退场时,吊装场地及现场提供一切方便,如果现场不符合塔机拆装要求,汽车吊或运输卡车到不了现场的,甲方拒绝安装或拆除,因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负责设备的安装、检测、运输、拆卸、告知,提供25T吊机安装、拆卸,如超出25T吊机费用有乙方负责。(监理公司签章由乙方负责)。
3.乙方提供塔吊位置图、混凝土检测报告及使用登记等。
4.若乙方违规操作甲方设备,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塔机使用结束,乙方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具体拆除时间,必须由甲方在通知单上签字方可生效,必须结清所有余款的当天为终止日,否则甲方拒绝终止日和塔机拆除时间。
五、安全责任事故协议书
1.设备自身(基础以上,塔机吊钩以内)如果甲方提供的是新塔机,配重块混凝土模板由乙方免费提供制作,工程竣工由甲方免费带走。
2. 在塔吊安装过程中,甲方不提供地脚螺栓,由乙方自己承担(3600)元一套。
3.如果乙方施工环境差,设备使用条件不具备,违章指挥,乙方强行作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和当事人负责,因设备基础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
4、该工程塔吊基础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及时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所含的应付租金及相关的费用,延迟支付时间超过乙方每月该付款的 号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所签订的各项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事故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有争议的可提请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及其他职权部门鉴定后,再次协商。如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机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因工程需要,乙方向甲方租用 塔机 台,用于 工地,安装高度(标高)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租用工程名称:

二、租用地点:

三、租用期限:

四、收费标准:

1、租金:每月租金 元,(大写: ),机操人员工资每月 元(大写: );合计金额 元(大写: )。

2、塔机一次性进出场费共计 元(大写: )包干(已包含塔机安装、拆除、修理、日常维护费,标准段及超高段标准节的所有进出场费及办理塔机使用有关的安监等相关手续费等所有费用)。

3、超高标准节(标准节高度2.8米/节)每节租金 元/天,附着4000元/道(附着长度单根超过七米,每增加一米加收 元)。

4、由甲方负责配备两名机操人员。塔机指挥人员由乙方配备,也可委托甲方配备,工资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要求机操人员疲劳操作,如需增加机操人员,乙方按每月 元/人向甲方支付机操人员工资。

5、费用计算方法:设备进场以乙方通知时间为准,从安装调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之日起计算,不足一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台班费)。如因乙方原因推迟塔机使用时间,仍从塔机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之日起计算租金。

五、付款方式:

1、租赁费付款方式:租赁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在下一季度7日内付清。余款在塔机报停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未按时付清,每天按租赁费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2、。合同签订甲方进场进行地脚螺栓的安装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塔机标塔段全部进场并开始安装后一次性付清进出场费,否则甲方可停止安装,并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一经济损失。

3、如因该工地现场条件限制,必须采用特殊方案安拆塔机,另增收技术措施费和大型机械台班及人工费,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乙方收取。

4、支付款项时甲方须提供足额租赁发票,产生的税额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六、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应完整可靠,应具设备本身所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并每天给足保养时间1小时,超出使用和维修时间则应扣减租金及赔付乙方相应损失;塔机高度必须满足乙方施工需要,如因甲方塔机高度不足(主要指超过标准塔高后标准节的配置不及时)影响乙方工作进度等则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塔机上岗人员必须服从施工现场乙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度、指挥、遵守乙方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应随叫随到,保证塔机正常运转。

3、负责塔机的修理、保养,但时间需征得乙方认可。设备发生一般故障,甲方应在当天内全力抢修并排除故障,若机构出现故障,维修时间不超过3天。每月维修时间不得累计超过3天,若超过3天甲方将自动扣减租期及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4、负责向乙方提供塔机基础图纸和预埋地脚螺杆。

5、负责塔机的安全操作,提供的机组人员应遵守《塔机十不吊》及乙方现场的劳动纪律,服从乙方现场的合理安排。在施工中,如果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甲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吊装;在正常操作范围内,如因甲方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经济损失及责任。

七、乙方责任

1、负责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停机或撤机,乙方无权阻拦,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终止此合同。

2、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塔机基础图浇筑塔机基础,如在基础砼浇筑时造成甲方预埋地脚螺栓出现偏位或浇筑砼质量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电压在360V~400V之间。如因电压不稳造成塔机电器部件损坏或停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应在距塔机基础5米内配备专用配电箱及电缆线。

4、乙方保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向甲方提供塔机安装和拆除条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派人配合,共同完成塔机的安拆作业。因乙方原因造成塔机进场后超过三天不能正常安装、退场时候不能正常拆卸出场致使塔机停滞工地,乙方应按拖延天数向甲方全额支付租赁费用。

5、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塔机“十不吊”标准,严格要求使用,不得强制使用,因乙方强制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向甲方提供机组人员食宿场地。

7、在租赁期内由乙方承担设备及零部件的安全,保证设备不遗失或破坏,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8、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卸塔机,如擅自撤卸塔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由此造成的机械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结清甲方费用归还所有设备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否则该合同继续生效。

十、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出 租 方:(盖章) 承 租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电 话:

帐 号:

电 话:

维修服务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塔机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施工中需要塔吊,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要求增加的塔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1条:租赁设备概况(略)

注:1、塔吊月租费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和每台塔吊3个司机的人工费等

第3条: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

3.1费用的组成原则

3.1.1本合同各项费用是依据由乙方编制甲方审定的设备施工方案,在参照了当期当地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后双方所商定的。若未发生3.1.2条款中所列各项,价格一旦确定,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各项费用。

3.1.2若发生下列内容,所增减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1.2.1由于甲方原因,所租设备改型或设备参数增加或降低。

3.1.2.2由于现场原因,原设备施工已无法实施。

3.1.2.3由于现场原因,设备在报停后无法及时降拆、退场的。

3.2停置处理

3.2.1 塔吊进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发生停置,则乙方按正常租赁费的50%计取费用。

3.2.2 塔吊在租赁期间,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如果要发生连续15天以上的停置(不含15天),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塔吊可以按照停置处理,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正常使用的月租费的50%计费;如果设备发生15天(含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费计费。

3.2.3 如果设备要发生冬停,塔吊乙方按照正常租金的45%计费。

3.2.4 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赁费的40%计费。

3.2.5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报停或启用设备。

3.3费用支付

3.3.1费用计取时间:塔吊从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经理部书面停止使用之日止。

如果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没有启用该设备,则从上述之日到正式启用之日视为设备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的3.3.1条执行。

塔吊安装完毕,甲乙双方应该及时组织验收,非乙方原因,甲方应该在安装完毕2日内同意验收,否则,从安装完毕后的第3天塔吊开始计取租赁费。

甲乙双方约定,设备租赁不足整月的计费方法,按照相应设备的月租费除以当月天数换算成的日租费,乘以天数。

3.3.2 租赁费支付

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递交当月结算单,甲方经审核签字后于当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费用。

3.3.3 设备进出场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乙方全部进出场费50%,设备拆除后,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余下50%的进出场费。

第4条 甲方责任

4.1 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设备安装拆除技术方案》和其它涉及设备正常使用的有关技术方案,方案一旦审定,双方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甲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定位和基础施工,达到方案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4.2 确保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设备安装、降拆所必需的操作面。

4.3 塔吊使用过程中的吊钩以下的各种吊具由甲方解决。

4.4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4.5 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和机械设备的防护工作。

4.6 甲方负责协调与周边的关系,保证设备运转不受影响。

4.7 甲方无偿为乙方人员提供工具房和宿舍,为乙方驻场人员创造饮食条件和取暖条件,饮食费用自理。

4.8 提供满足设备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电源,一次电源箱距离机械设备中心不超过5米,电压确保在361v-399v范围内,设备发生的电费由甲方承担。由于现场电压不稳,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维修费用。

4.9 负贵搭拆设备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和环保防护,保证达到相关标准。

4.l0 甲方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双方约定的用途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禁止违章指挥,甲方承担违章指挥引发的安全责任。若未按双方约定用途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并照常收取租赁费用。

4.11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租赁费用。甲方无正当

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乙方费用,乙方可在递交当期结算单25天之后暂停为甲方服务。

4.12 设备拆除退场前3日内,甲方应该付清全部费用。

4.13 甲方对于乙方的任何罚款,甲方应该在罚款单开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罚款无效。

4.14甲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责任。

第5条 乙方责任

5.1 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的要求,编制塔吊技术方案。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设备符合行业规定。

5.2 负责设备的进出场(进场运输、安拆和退场运输),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5.3 根据甲方的工作负荷情况提供足够用的塔司,如为满足项目24小时施工需要,保证配备每塔3名司机。

5.4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机服务配合不按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

5.5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承担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

5.6 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台设备停止使用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超过期间的相应设备的租赁费,扣减费用按照日租费乘以超过期间天数的两倍计。

5.7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安排。

5.8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现场的塔吊进行管理。

5.9负贵设备司机操作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10乙方承担由于设备本身问题或司机误操作引发的安全责任。

第6条 争议

6.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其它机构解决。

第7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方案变更、增项,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即告终止。

第8条合同份数

8.1本补充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8.2 本补充协议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写作示范:塔机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简短六篇


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一个非常有必要的行为。只有在签订好适合自己目前状况的合同范本之后,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合同范本呢?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写作示范:塔机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简短六篇”,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塔机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篇一)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因乙方施工需要,需租甲方的塔机QTZ50型设备3台在乙方工地使用,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从年月日起至乙方工程使用完毕,具体计算租金时间以设备进场调试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设备使用完毕之日结束。但乙方必须在工程结束日提前7日通知甲方拆除设备。否则出租期按乙方通知甲方拆除设备之日后向后延迟7日。

二、合同签订后,每台塔吊租金每月按元计算,开始使用和拆除前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三、乙方租金按二个月支付一次,且租期暂定为四个月如不满四个月按四个月结帐,如超出四个月,按每月每天为计算依据,拆除塔吊时支付第二次租金。延期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止使用,直至拆除设备。

四、设备所有权归属甲方。在租赁期间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对设备进行销售、抵押、转借、转租或采取其它侵犯所有权行为,如发现该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五、设备进场后,塔机安装与拆除费用、塔机设备维修、保养、检测费于进退场费用内,进退场费用每台13000元,此款塔吊安装调试完后付清。运输费用及塔吊进场后须安装新的钢丝绳已包含。

六、甲方提供塔机设备的合格证与手续,供乙方使用,并保证在使用前的塔机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甲方在塔吊安装、拆除、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塔吊在运行过程中如设备质量出现故障,甲方必须派专人在三小时内给予维修,若维修不及时导致乙方职工窝工,窝工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在月租金中扣除。

九、以上协议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塔机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篇二)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塔机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篇三)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特向甲方租赁塔吊/施工升降机。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则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 甲方机械设备(塔机/施工升降机)基本情况

1、设备名称:

2、生产厂家:

3、 规格型号:

4、 出厂日期:

5、使用地点:

6、安装高度:

二、 租赁期限:

自安装完毕并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至乙方报停之日止。

三、塔机进场时间:年月 日

四、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塔吊/施工升降机正常的修理费,但因乙方违章指挥操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负责配备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塔吊/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保证24小

时使用。

4、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拆资质证、安拆人员的上岗证、塔机/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明、塔吊/施工升降机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上资质必须真实有效),并遵守国家及当地的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5、塔吊/施工升降机进出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6、保证塔吊/施工升降机性能完好、零部件齐全、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经当地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以检测合格报告日期为起租计费时间。

7、安拆单位必须出具有效合格的塔吊安拆资质,安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有效操作证。制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施工方案”。按安拆方案及塔吊/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拆,落实安拆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拆及顶升过程中因违章操作、设备质量及安全防护不到位而发生的事故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8、在使用过程中,甲方必须提供足够的塔机/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以保证乙方施工需要。随时保证塔机/施工升降机及各种限位安全有效,操作人员应按甲方提供的塔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交底认真执行。因安装质量、预埋的固定支腿或地脚螺栓、附着连接、塔机/施工升降机质量和违章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甲方所派操作人员应服从乙方管理,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禁塔吊/施工升降机带病运转。塔司/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严禁酒后、疲劳及带病作业,否则因此发生一切事故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在不影响乙方施工的情况下,甲方应随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定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随时监督塔司/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塔吊/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基础图、附墙预埋图(附后)进行施工,达到承重和受力要求,并负责其费用。

2、 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基础施工验收记录。

3、负责配备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指挥人员,负责吊钩以下的绳索具并保证其安全,否则因此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要及时做好接地和排水设施。

5、所租塔吊/施工升降机进场后,乙方应负责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得转租、外租,不得丢失损坏,否则由乙方按原值赔偿。

6、塔吊/施工升降机需拆除时,乙方应及时提供拆除的工作场地。

五、费用及结算

1、塔吊/施工升降机进出场费 元(包含运输费、安装费、拆除费、顶升费、附墙安装费、地脚螺栓(或基础腿)费、塔机/施工升降机检测费、各种资料费):

2、租赁价格:

塔吊/施工升降机:每台每月租赁费 元(含人工费)以上所租设备租赁期不满一个月时,按日历天数(每月按30天计算)收费。

3、租赁费每月一结,如不按期结算,甲方有权停止塔机/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并执行分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六、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合同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另拟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本合同副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机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篇四)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占有、登记、时间)(注意:占有比登记具有优先权。合适么)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实践中,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分别对待:(1)属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对于未形成附合的,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物的折旧费用、拆除费用、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形附合的,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的价值,即现值。(2)属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并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损失。(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解读】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有三:(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善意添附;(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不在此列;(3)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

适用本条的注意事项:(1)承租人可以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进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条件;(2)承租人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得对房屋造成毁损,否则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当事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另有约定的,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条与第十条相对应,规定了合同解除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

(3)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一般为平均分担。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书面、口头、电话等表现形式,对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并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其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扩建物拆除后返还房屋给出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虽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扩建行为构成违约,但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承租人可以双方违约为由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仅可依据本条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对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扩建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读】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一般通过加高、加层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活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扩建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所规定的过错仅指导致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过错,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若系单纯出租人的过错所致,则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2)若系单纯承租人的过错所致,则由承租人承担;(3)若系双方过错所致,则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4)若双方均无过错,则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费用可做如下处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则出租人仍应负担相应的扩建费用,但可以承租人违约为由请求减少扩建费用的负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出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自己并无受益等为由,主张不承担扩建费用。(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但可以适当减少;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当相应的扩建费用。(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否则,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分别承担。

关于扩建造价费用的计算,最高院主张采用工程造价费用支出法,即以扩建时,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费用作为扩建费用。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

(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次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以租金为对价将租赁物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经确定而不能再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变形形式,无论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故不能因为承租人因转租而获益就认为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解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场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在转租合同无效的场合,如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无代偿请求权。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与违约金后,对承租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对于承租人的追偿权,二是对于其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和转租合同中其应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但实际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从而构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房屋,同时,出租人亦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本条司法解释将前述规定中的共同居住扩大为共同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对于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该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为新的承租人。

正确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认定。认定个人合伙,首先要依据合伙协议;没有合伙协议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只要具备合伙条件(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合伙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也可认定为个人合伙。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读】本条系买卖不破租赁及其适用例外的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无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该原则即应被适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此时在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抵押权更注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租赁权则更注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二者并不冲突。但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因而具有优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赁权不得损害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即先抵押后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和租赁同等效力,按时间顺序)

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场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赁在后,则法院强制拍卖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若租赁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该原则。(查封和租赁同等效力,按时间顺序)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适用,亦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合理期限的认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该条目前已被废止。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可以参考本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15日的届满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在房屋转租场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优先购买权不得转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避免承租人滥用权利,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对其课以一定的义务,如承租人主张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提供担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虽无权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保护其履行。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主张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后,应当优先保护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此第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抵押权的实现时可能会与租赁权冲突,但抵押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冲突,不论抵押权设定在租赁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折价、变卖均属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为,不管买受人是抵押权人还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的确定要依照买受的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房屋价格,该价格体现的是第三人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约束的只是出租人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权,而非约束出租人对房屋的处分权。房屋出卖价格的确定是出租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故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同等条件,承租人对该条件不具有异议权和抗辩权。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读】拍卖的特质导致其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一定冲突,由于优先购买权属准物权,有一定的优先效力,在拍卖程序亦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此所谓跟价法。

在拍卖负担有优先购买权的租赁房屋时,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拍卖通知,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2)优先购买权人应按照拍卖通知或拍卖公告的要求,与其他竞买人一样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日到场参加竞拍。(3)举牌应价,若承租人在出现最高应价时未作出以该价格购买的意思表示,则拍卖房屋由最高应价人购买。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解读】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上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这里强调明确表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举重以明轻,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解释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在本解释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提起的诉讼,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诉讼系属中,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程序,均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在本解释施行前提起再审程序,且于本解释实施时仍在审理中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几个案例

购房出租,以租还贷,因其高效的投资回报越来越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是,我们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里是一个常见的案例,希望通过我们的分析,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所借鉴,以便谨慎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A先生将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一家网络公司B公司,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租赁时间为2000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币11000元,B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否则按日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实际付款日为止。因为签订合同时,A先生对约定的租金数额很满意,便没有约定合同解除事由。

2000年12月,B公司以房间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迟延付款,并且没有支付违约金。现在发展到不经A先生反复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对此A先生非常苦恼。

案件分析

B公司:迟延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依据合同约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行为合理合法,受法律保护。

B公司不具备迟延付款的抗辩权。如果A先生违约,B公司可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确约定可以因此停止、迟延付款),否则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公司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那么对前几次没有索要的违约金,A先生是否还有权追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未经A先生明示放弃的债权,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

A先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虽然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法定方式处理:

第一种:当B公司出现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时,A先生可向B公司发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采取这种方式的前提是B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即迟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种:在约定租期届满前,A先生单方面想解除与B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的,A先生应当向B公司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采取该种处理方案。

本案当事人在采用上述方案时,应严格区别合同已履行完毕不能解除的情况,以保证安全公正的社会秩序。若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判定合同是否解除。

塔机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篇五)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公司10}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xx)东经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黄1X}、{巩2X}、被上诉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xx年6月6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

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3}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6}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10}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10}负担。

上诉人{公司10}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司3}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6}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10}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6}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 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 付贤禹 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塔机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篇六)

1991年12月10日,吴*鸣与惠安县港海*社订立一份《船只租赁合同书》,租用惠安县港海*社所属“港运机4号”船经营海上货物运输,租期一年,租金1000元/月;并约定自租船日起,船舶的维修及设备添置、船员配备、船舶的营运、责任事故造成的毁损,由吴*鸣负责,如发生沉没事故,由吴*鸣赔偿惠安县港海*社6万元;船舶保险、船舶证书由惠安县港海*社负责办理。福建省*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为吴*鸣签订该合同提供了担保。交船后,吴*鸣对船进行了维修,并自配船员投入营运,安全运行达4个多月之久。1992年5月23日,该船从广州元村装载椰子油、丙酮、纸巾驶往厦门途中,在汕头港外表角偏北约1海里处,因高压油泵故障抛锚,后又因风浪较大,船舱进水下沉,船货全损。经汕头港监调查,“港运机4号”船该航次7名船员中仅船长周*赞持有有效适任证书,驾、机配员严重不足,而且装载不良。据此,港监认定该船不适航。在分析事故原因时,汕头港监指出,“港运机4号”船的不适航性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体质量欠佳,稍受风浪冲击,船体灰路即脱落漏水,恰又逢主机故障,抽水不力,致船舶下沉。汕头港监还对船员的违章、违法行为做了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理。吴*鸣对港监的处理表示没有异议。

事故发生后,惠安县港海*社与吴*鸣交涉船损事故赔偿未果,遂于1993年5月18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认为事故责任在于被告,请求吴*鸣、福建省*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赔偿因其责任造成的船舶损失6万元及因本案发生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租金6000元。

吴*鸣辩称,惠安县港海*社出租的船舶不适航,船体质量欠佳,是沉船的直接原因,事故的全部责任由该社承担。还辩称,“港运机4号”船系其本人与张*明、侯*勇、吴*锥、李*典、陈*哲、吴*雄、杨*鹏等8人合伙租赁,责任须8人共担。

福建省*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辩称,为吴*鸣签约提供担保时并不清楚合同的内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惠安县港海*社与吴*鸣间的上述船舶租赁关系属实,吴*鸣对“港运机4号”船需进行维修后才能营运的情况是清楚的。本案担保单位福建省*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早于1989年因未进行工商年检而不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所谓的担保系原该厂负责人侯*勇非法使用其藏匿的原厂印章出具的一份假证,假证上还盖有侯*勇个人的私章,为此法院依法通知侯*勇本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对于被告吴*鸣提出的租船是由8个合伙人共租的主张,除张*明一人承认自己是合伙租船人外,其余6人的合伙人身份无法得到证实,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吴*鸣、张*明所签订的租船合同系一份光船租赁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交船、提供船舶文件、办理船舶保险等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告吴*鸣、张*明却未尽船舶维修、保养责任,不认真配备船员,不合理装载,造成以不适航船舶违章营运的局面,最终酿成沉船事故,故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明系被告吴*鸣的合伙租船人,故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侯*勇以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具有欺诈的故意,系无效民事行为,其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的反驳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厦门海事法院于1993年12月18日判决:

一、被告吴*鸣、张*明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福建省惠安县港海运社船舶损失6万元,并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存款利率支付自1992年5月27日起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侯*勇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3287.68元。

三、以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