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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精选七篇

现如今,你能在绝大多数的地方见到合同的存在,双方协商签订好合同后能够省去很多麻烦。在写好并签署好自己的名字,写好合同后,可以更好的方便双方协调及配合。那么你知道合同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荐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精选七篇”,供大家借鉴和使用,希望大家分享!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篇一)

关于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规定

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的基础,所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就是说,他必须能够认识或判断自己订立合同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应从以下三方面认识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便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生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参与民事生活特别是参与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

2.缔约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能够独立实施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由于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即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为前提的,所以,就自然人这类主体而言,其行为能力按照其意思能力的状况,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实施纯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其他所有的行为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有效;当然,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即直接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应该说,正是由于法人的意思机关的存在才使法人具有了意思能力,因而法人以其意思机关的意思为其意思,使其具有了行为能力。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篇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5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民法典》第61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在《贷款通则》中对于贷款人的权利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贷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提供借款义务,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贷款,如果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篇三)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篇四)

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商品促销手段和卖方向买方融资的方式被普遍接受,但同时卖方风险的预防与买方利益免受卖方侵害之间的矛盾也始终存在。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寻求解决该矛盾的最佳切入点,力求既保护卖方,又能使买方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概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给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它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受到重视,其根源在于:

第一,分期付款买卖可以调和丰富的市场供应、潜在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者有限的实际购买力三者之间的矛盾;

第二,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形式,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扩大商业销售网络,促进市场繁荣;

第三,出卖人可采用这种方式扩大市场占有率,减少库存,回收资金,促进生产。正因为如此,不难预见分期付款买卖将成为我国商品销售的常见方式。同时也必须注意它隐含着潜在的风险:

第一,出卖人将商品预先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则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对出卖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风险,其权利可能会因买受人拖欠价款而得不到最终保护;

第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实现,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必须在坚持合同自由原则,注重出卖人权利的同时,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实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下面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权利保护条款作粗浅的分析。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其所有权转移也适用《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所有权的转移有下列两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

第一,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资金不足之急,同时出卖人出售该标的物的目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非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从而取得资金(如租赁);另外出卖人为扩大销售量,利用给买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销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

第二,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我国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33条也有类似规定。

2、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从法理上讲,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行使的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措施,已让渡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债权方面的救济措施,相比之下,所有权保留更有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保留所有权,即对所有权的转移附加条件,只有在出卖人附加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民法典》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有两种情形,

第一,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

第二,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受人因处分该标的物(如将其出售)或将以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方式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篇五)

据说厦门也有许多历史久远的旗楼与巷子,不过我眼见的只有高楼。我和我所知的同伴也都住在小区里,那种有整齐规划和现代气息的建筑。当然,在此之前,我住的也是楼房,不过所见的均是些老房子,构造有点像上海人所说的闺阁。在南安一个不知名的小镇码头,这些年代已久的东西还是主要建筑。昔日的豪华显然不再。一幢小楼几家几户住在一直起,张家的正门,李家的窗,王家的阁楼,不同的风格杂揉在一起,使小楼夕日的光彩似蒙了灰,呆呆地立在那里。

不同温床的孕育出的女孩子自然不可能等同。新式楼房里走出来的女子是现代的,她们独处的时间太多,渴望着迫切渴望着交流;她们的心思是琢磨不透的,秘密如同她们自己一样习惯于被束之高阁;她们的思想是简洁利落的,弱柳扶风的姿态被一样整齐的校服淹没,在厦门这个车如流水马如龙的世界里,她们与时代结伴前行。而闺阁里的女孩子则似乎摆脱不了某种历史碎片在她们身上的投影,她们呼吸的每时每刻一寸空气都洋溢着琐碎的市井气息,进退的每时每刻一寸空间却都纪念着曾经显赫一时的大家风范。公用厨房里的油烟起了又散,邻里间面对面笑得亲切一擦肩就面无表情,夫妻间私语某家又多占了公共的地方。女孩子们对耳闻目睹的这一切恐慌,对生活的现实和残酷反抗。于是住得狭小,出去就越装得气派,仿佛生来就是整栋楼的主人。现在的闺阁孕育了她们,她们的眼里是小的,只能容下一个知心朋友,多出一个人就会暗潮汹涌;她们的心是浅的,小小的一件事情就会被传得满城风雨;她们的聪明被浓缩得如同她们的住所一样小,幻成一张密密的网,精细得包容不下大一点点的事情。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篇六)

厦门的政区图我研究了许久也辨不清东西南北,目前只知道从家到学校的路,倘若离了公交车恐怕就什么都不知道了。这与码头镇是有很大落差的。码头镇其实不小,纵横全镇却只有十字路一条,从街头到街尾买瓶酱油,还得按原路走回街头,仅些一条,别无他路。当然,像柏油路、石子路、土路之类的也还是有的,不过那些多是张家李家王家的私有财产,方便自己家门用的,如果你不怕一不小心走进了人家的正门,被人当猴看,也可以试着走看看,不过想明确这条路通哪里,在哪里拐弯,哪里是死胡同,恐怕是要有相当经验的。顺便提一下,由于个人财力有限,大凡这些路都仅能通过摩托车,不用说东风,就是奥托也难保能够进得来。

正如复杂的政区图一样,厦门的女孩子有着毫不逊于男生的古怪而复杂的念头,有着多种多样的成才之路,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而码头镇的姑娘们,她们太早太早地承担起家庭的担子,一边看书写作业,一边还要照看着炉里的鸡汤,柴米油盐见多了,心思难免显得世俗,大多数的她们只会寻着母亲的步子向前走。她们或许也有些许雄心壮志,但多随着年龄的增长变成了嫁个好人家的无奈。间或也会有人不甘而另辟蹊径,却多是如泥石路,柏油路之类的“旁门左道。”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篇七)

公交车的发明者我不认识,但他无疑是一个伟大的人。厦门的公交车很是方便的,特别是对于不适应风雨兼程的女孩子来说,公交公司提供的便利更是无可挑剔。虽然间或也会有塞车啦,要看司机脸色啦等种种不爽,但总比一个女孩子穿行于夜幕之下好得多。而码头镇的女孩子们呢?她们当然也是有车坐的,不过是自行车。记得一度也曾出现过一辆专门接送住在山上的学生的专车,不过很快就禁行了,听说是辆报废车。就这样,晚自习后,住得远的女孩子只能结伙壮胆,在上文提到的那些泥石路之间穿行。不过这倒也是有好处的,起码她们的胆子比城里孩子大得多。而且,或许是“自行”惯了,她们可以自行打理好一个家,即便一个人出去闯天下,大多也不会被饿死。相比之下,厦门的女孩子就逊色许多。前些天我见到某女生讲自会煮面条时,周围满是崇拜的眼神。好在这里升学率很高,否则这样的自理能力,万一考不上大学,找不到工作,真不知她们是不是要父母养一辈子。

总的来说,厦门与码头的差异,就是城市与农村的差异,厦门的女孩子与码头的女孩子之间的差异,是不同环境下不同教育下的差异。说了这么多,并不是想提出个多高明的建议或看法,为社会主义建设贫富分化问题作出什么诠释,而是最近常常想,既然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那么让码头养育了xx年的我到了厦门求学,两方水土会铸就一个什么样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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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
(一)贷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者按照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2)有权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2)对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贷款。
(2)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
(四)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时提款,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3)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如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
(五)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借贷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除上述主要合同条款外,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等。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_________转让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经营和管理,甲方将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包括已列明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所有无形资产(详细清单附后略),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应收押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 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乙方先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可派收费和财务人员进入,从即日起,所有的收入归乙方,同时药品、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之前的所有相关费用由甲方结清。

第三条 _________个月后,所有的经营管理权归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平稳过渡,同时乙方应承认甲方所签署的合同或口头合同;对于有异议或有争议的问题,双方应在相互尊重理解的基础上友好与合同方协调解决。

第四条 甲方在办理完成转让变更手续,乙方(或乙方代表)为法人和负责人后,乙方必须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元)予甲方,余额_________元乙方必须在年底检查(上级)完毕后_________日内付清予甲方。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5.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5.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乙方并应按本协议继续完义务。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6.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甲方可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_元。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转让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9.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权利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耗,出租人对此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
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证租赁物在合同期内正常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税收和费用返还的义务。租赁关系期间,如果国家有关机关对租赁物收税,出租人应当负担;租赁关系期间,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为租赁物支付的费用也有偿还的义务,大型租赁物如车船、机器、房屋等维修保养费一般由出租方承担。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必要费用的负担。
返还押金或担保物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如果约定承租人要提供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在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当按时返还押金或者担保物。
承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三)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对租赁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既是承租人的权利,又是承租人的义务。
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权利,改善和增设他物是承租人为了保持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所拥有的一项必要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个前提,就是经出租人同意。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就租赁物现存的增加价值要求出租人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获得收益权,见合同法第225条。
优先购买权,见合同法第230条。
转租权,见合同法第224条。
其它权利见合同法第218条,第221条,第228条,第231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6条。
2.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包括: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因第三人的侵害受损等,承租人也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复杂化,买卖合同文本的标准格式应运而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越来越多,人们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已越来越少。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买卖合同的内容要素。要写好买卖合同,必须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标的条款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标的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合同中标的的具体情况必须写明,如买卖房屋合同中标的是房屋,在合同中应写清楚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在位置,图纸情况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标的物必须合法有效,标的物违法则合同无效。

二质量条款
质量是指标的物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主要有5种含义:①是指标的物的物理、化学成份,以此确定标的物的品质,如农药、化肥等;②标的物的规格,通常用度量衡确定标的物的品质特征;③标的物的性能,如硬度、强度、延度、弹性、耐热性、耐水性、抗蚀性、传导性等;④标的物的款式,是指色泽、图案、式样等;⑤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主要有味道、触感、音质等。
根据通用的商业习惯和用语,经常使用的确定买卖标的物质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以样品为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以特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凭品牌、商标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以良好平均品质为依据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例如苹果可规定每千克多少个来确定大致的大小标准;
以说明书为根据确定标的物的质量,适用于机电仪器及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密集性产品的买卖。

三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标的物的数量包括数额和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要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标准。计量单位还要同行业的习惯计量单位一致。在国际买卖中要视具体情况,从国际上通用的公制、英制、美制等三种不同的计量单位中明确选定一种计量单位。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常采用以下几种计量方法:
以标的物的单位个数计量,通常用于计算人工加工后的商品。如5辆汽车、100台电脑。
以标的物的重量计量,例如10千克花生油。
以标的物的面积计量,例如5平方米玻璃。
以标的物的长度计量,例如90米布料。
以标的物的体积计量,例如1000立方米天然气。
以标的物的容积计量,例如100桶石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不能用一堆、一包、一车、一捆、一箱等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

四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就是货款数额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现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当事人协商定价等几种形式。目前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外,大多数买卖实行当事人自由协商定价。
价格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格,但是异地交货的大宗买卖尤其是涉外买卖,会产生运输费、保管费、装卸费、保险费、报关费等一系列的额外费用。在商业习惯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价格条款以备买卖当事人选择使用。这些价格条款也就是价格条件,是指将标的物的额外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挂钩,又称为贸易条件,它解决了额外费用的负担问题。1990年重新修订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对各种价格条款做了详细、准确的规定,其中的价格条款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买卖,也适用于国内买卖。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不能口头约定,而应当以书面为准,价格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定价原则和条件,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价格条款无效。双方约定价格条款时,必须考虑支付方式,常用的支付方式有现金结算,信用卡结算,票据结算,汇款和托收结算,跟单信用证结算(在我国只用于涉外买卖中)。在涉外合同中,要明确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的内容,如果是外币,还要明确是哪天的货币牌价与人民币的比率关系,以防在履行中扯皮。

五履行条款
合同履行条款即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按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时间界限要定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词语。地点和方式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具体位置和手段。履行地点一定要写准确,履行方式是指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

六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条款是对双方当事人准确履行合同的约束,也是预防合同欺骗的重要措施。因此,在订违约条款时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通过订立违约责任条款,强化履行合同意识,确保双方当事人全面、正确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的确定原则是:有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作出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双方可以约定。法律给出违约责任幅度的,当事人可以在幅度内约定具体的数额,违约责任条款一定要写具体。

七免责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把可能发生的,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考虑到,并规定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可以免除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免责条款亦称之为保护性条款,对于提供货物、加工产品、智力成果等实质性履行的一方来说,此条款可以避免相当的风险责任。免责条款有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法定条款即法律规定当发生某种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免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约定免责是指除法定免责以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当什么情况发生时可以免除责任方的责任。如对试销产品,双方约定在试销期间的免责条件。

八仲裁条款
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之一,国内合同仲裁并不是必备条款。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自愿的原则。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单独的书面协议表现出来,也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体现出来。仲裁条款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这些条件包括: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指定明确的合法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仲裁机构,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仲裁机构只能指定一个,不得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九公证条款
公证是指通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证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我国合同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亦可以不申请公证。申请公证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证条款。经公证处公证后,公证文本就是合同的一个组织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重大合同都可以通过公证形式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从而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十日期、期限条款
合同日期包括签订日期、生效日期。签订日期说明该合同从何年何月何日签订。生效日期是指该合同从何年何月何日起生效。生效日期表明合同效力的开始,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有的附条件的合同往往也要有一个生效条件的产生日期,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从其发生法律效力时起,到法律效力终止时的时间界限。合同的有效期限不等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限可以先于合同的履行期限,但终止时间必须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期限的长短,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

十一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保证条款,选择法院条款,定金条款等。买卖合同内容广泛,有些合同的标的情况用文字难以说清楚,特别是许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用附件形式或附图形式来表明,因此,在合同中应当说明附件或附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