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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范文简短(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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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篇一)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篇三)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 ,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 预防功能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 .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二、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必须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文已经述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罚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罚性赔偿不能如同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1.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故意为要件而排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篇五)

(20xx)佛中法民五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花园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森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武、邹道安,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三水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廷勇,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人民医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伟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关汝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5号北座601.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社),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范惠端,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雷新竹,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倪正容,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该社员工。

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xx)三法民壹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xx年6月28日,原告千叶花园与第三人关汝强签订三房交按揭(J)0000046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位于三水森林公司内千叶花园(原名乐宜居山庄)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出卖给关汝强,房价款859572元,首期款259572元,于20xx年7月30 日前给付,余款6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20xx年7月18日双方拿合同到房地产交易所备案。20xx年8月17日,关汝强向农村信社递交《按揭借款申请书》,声称其向原告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已交付首期款259572元,要求贷款60万元。20xx年8月28日,关汝强与农村信社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份,约定:关汝强以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社贷款60万元,期限xx年。关汝强当日取得6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转到原告帐户内。20xx年8月29日,原告、关汝强及三水市创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其前身是三水市华鸿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创华空调)签订《协议书》1份,言明:原告将玉兰苑93号别墅出售给关汝强,房价款859572元,关汝强先付定金2万元,60万元向农村信社办理住房贷款,余款239572元在原告欠创华空调的工程款中冲减;关汝强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与原告无关。20xx年8月30日,原告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创华空调工程款60万元。20xx年5月,关汝强与被告唐廷勇口头达成协议,约定:关汝强向千叶花园购买的玉兰苑93号别墅,以原价九折即773614.80元转让给唐廷勇。为了方便唐廷勇领取房地产所有权证,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协议,将购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变更为唐廷勇,原被告并于20xx年5月15日签订三房交按揭(J)0005383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唐廷勇向千叶花园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总房价款为人民币859572元。首期款 359572元,于20xx年7月30日前给付,余款5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出卖人应在20xx年5月30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付款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超过 3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等等。20xx年5月16日,千叶花园开出收据1张,内容为:“玉兰苑93号别墅唐廷勇交来房价款259572元。”20xx年 5月21日,唐廷勇与关汝强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的更名手续。20xx年5月22日,唐廷勇交给关汝强9万元。当日,唐廷勇即与农村信社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份,约定:唐廷勇以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社贷款50万元,期限xx年。唐廷勇当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用该款偿还关汝强欠农村信社的贷款。同日,唐廷勇到三水房地产交易中心重新办理了该别墅的按揭登记,而该别墅原来以关汝强名按揭登记则被注销。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是玉兰苑93号别墅是原告卖给被告的还是关汝强转让给被告的?原告千叶花园与关汝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经房管部门审查后登记备案,后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而被销毁,庭审中未能提供合同原件,但原告及关汝强双方均确认合同的条款与唐廷勇签订的合同是一致的,至于原告千叶花园与关汝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何确定?首先,违约责任是格式条款,双方对该部分的内容无异议,可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是首期给付259572元还是359572元?银行按揭款是50万元还是60万元?这二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20xx年8月29日,原告、关汝强及创华空调签订《协议书》,原告、关汝强均确认关汝强应交首期款是259572元、银行按揭款是60万元。2、20xx年8月17日,关汝强向农村信社递交《按揭借款申请书》, 20xx年8月28日,关汝强与农村信社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亦佐证了关汝强应交首期款是259572元、银行按揭款是60万元。如上所述,关汝强通过用千叶花园欠创华空调的工程款,冲减其应交的首期款,加上银行按揭贷款60万元,已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关汝强是玉兰苑93号别墅的准产权人。原告称与关汝强的购房合同在20xx年8月已解除,60万贷款已退回关汝强,原告之说缺乏依据。首先,原告无证据证明合同已解除。第二、原告所称的解除时间不合理,因为20xx年8月29日,原告、关汝强及创华空调还在签订《协议书》,明确由关汝强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银行贷款由关汝强偿还。第三、原告支付给创华空调的60万,时间是在20xx年8月30日,是在签订协议书的第二天,距离关汝强转卖别墅有9个月的时间,难道原告有先见之明?预知关汝强要转卖别墅,预先退回贷款。非常不合理!况且原告经营房地产多年,应清楚知道,该60万元是按揭贷款,农村信社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会冒险直接将60 万元贷款给回关汝强吗?不合常理。还有,原告退款的内容是退工程款,并非是退购房款。再有,关汝强是自然人,创华空调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关汝强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但退款给创华空调不等于退款给关汝强。关汝强在准产权人的情况下转让该房产,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0xx年5月关汝强在征得原告及抵押权人的同意,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让给唐廷勇,合法。关汝强与唐廷勇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更名手续,缴纳了相关费用,应视为关汝强已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让给唐廷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原告对关汝强承担的义务,就转移到对唐廷勇承担义务。原告称关汝强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让给唐廷勇,未经其同意,无理。因为根据房管部门的管理规程,如果没有原告的同意,原告与关汝强签订的合同(备案)不会注销,亦不能将按揭登记的姓名由关汝强改为唐廷勇。至于原被告于20xx年5月15日签订三房交按揭(J)0005383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被告在关汝强手中取得合同从权利后,与原告重新签订的合同,从内容上看,恰好可以反映出原告认可关汝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唐廷勇。1、“首期款于20xx年7月30日前给付”,显然,这是原告将关汝强给付首期的时间等同于唐廷勇给付首期的时间。2、首期款、按揭贷款由原来的“259572元、60万元”变为“359572元、50万元”,这进一步说明了原告尊重关汝强与唐廷勇的交易过程,方便唐廷勇向银行贷款。故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既然关汝强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那么唐廷勇在此情况下对原告而言亦不会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相反,原告未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被告唐廷勇反诉原告要求交付合同约定的房产千叶花园玉兰苑93号别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支付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反诉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有误,应予更正。违约金应为: 257.87元(日息、859572元×0.0003)×528天=136155.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廷勇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符合合同要求的位于三水区森林公园内的千叶花园玉兰苑93号别墅一幢交付反诉原告唐廷勇使用。逾期交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已付购房款利息。三、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提供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的有关证明文件,协助反诉原告唐廷勇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逾期不履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反诉原告已付购房款的50%的利息,至实际办妥房产证之日止。四、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36155.36元(按本金859572元以每日万分之三从20xx年5月31日计至 20xx年11月11日)。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20xx元,反诉受理费4238 元,合共6248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第三人关汝强的合同已经解除。上诉人于20xx年6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将玉兰苑93号房产卖给关汝强。20xx年7月18日在三水区(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后来关汝强不要该房屋,双方解除了合同,撤销了在房地产交易所的备案,当场销毁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付款违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5月 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将玉兰苑93号房产卖给被上诉人。合同约定总价款859572元,首期房价款359572元,于20xx年7月 30日前缴付,余款500000元在办理银行按揭后支付。20xx年5月16日,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首期付款中的259572元。20xx年5月22日在三水区(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被上诉人尚欠购房款600000元至今未付,已经严重违反合同。3、第三人农村信社办理按揭出错。农村信社与关汝强于20xx年8月28日,以玉兰苑93号房买卖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600000元,总期限xx年,即由20xx年8月 28日起至20xx年8月27日止,每月还4757.40元,分180期还清。农村信社将贷款发出。20xx年5月22日,农村信社与唐廷勇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0元,总期限xx年,即由20xx年5月22日起至20xx年5月21日止,每月还3964元,分180期还清。在合同签订后,贷款发出之前,农村信社发现按揭的房产,与关汝强用以按揭的是同一房产,且关汝强的贷款尚未还清,农村信社就采用非法手段,擅自将本应发放给唐廷勇的500000元,提前扣减关汝强的贷款。4、关汝强未取得玉兰苑93号的所有权。由于关汝强与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在房产交易所登记备案已经撤销,合同文本已经销毁,原合同约定的房产也没有交付。即关汝强未取得玉兰苑93号的所有权。5、关汝强与被上诉人没有房产买卖关系,关汝强未取得玉兰苑93号的所有权。关汝强不可能成为玉兰苑93号房产的出卖方。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和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

被上诉人唐廷勇答辩称:一、别墅是关汝强卖给唐廷勇的,千叶公司与唐廷勇所签的合同是为办证方便变更关汝强与千叶公司所签合同买方主体的结果。从本案各方确认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知,关汝强与千叶公司签合同后已经交完了全部的房款,并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房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已经属于关汝强所有。 20xx年5月21日唐廷勇才出钱为关汝强交契税,20xx年5月22日信用社还保留着关汝强用于抵押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而唐廷勇的贷款发放和关汝强的贷款取消及合同的备案都是在20xx年5月22日。在信用社发放贷款将后才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用于抵押登记的《三水区房地产按揭登记(预售商品房按揭)审批书》千叶公司也盖章确认。完全可以证实该在20xx年5月22日之前关汝强并无与千叶公司解除过合同,千叶公司也无向关汝强退还一分购房款。在 20xx年5月22日之前该别墅只有关汝强才有权处分权。千叶公司与唐廷勇所签的合同是为办证方便其自己同意变更关汝强与其所签合同买方主体的结果,千叶公司有义务履行。二、千叶公司一审答辩其与关汝强所签合同在20xx年8月29日已解除并已销毁,理由是退款了。但其自己提供的支票反映的是,其公司向创华公司付的是工程款,而信用社保存的证据反映其与关汝强所签合同关汝强在20xx年5月22日才拿走,原来关汝强以该别墅办理的抵押贷款也在当天才取消。不存在合同在20xx年5月22日前取消并已销毁的事实。另外20xx年5月15日签合同,而首期房款却约定在20xx年7月30日前缴付,说明签合同时已收首期款(因关汝强已全额支付),现又说没付,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事实上都矛盾。从现有的证据和已经调查的事实可知本案中违约的是千叶公司,千叶公司想以合同的表面现象去否定有完整的证据连予以证实的事实,完全失去了诚信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严重背离了法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当维持,千叶公司的上诉应当驳回。

被上诉人唐廷勇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

原审第三人关汝强辩称:上诉人认为其与第三人关汝强解除买卖合同不属实,上诉人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我方全部支付了93号别墅的购房款项,上诉人也全部收齐购房款。关汝强购买房屋后,于20xx年以九折的价钱转让给本案的被上诉人唐廷勇。上诉人清楚转让过程,并且与我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我方认为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第三人关汝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

原审第三人农村信社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认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三法民壹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被上诉人唐廷勇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关汝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编号为 “三房交按揭(J)0000046”《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第三人关汝强有权将该买卖合同中享有的债权依法予以转让给被上诉人,即可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卖给被上诉人,第三人关汝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上诉人就应将玉兰苑93号别墅交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在已经全部收取玉兰苑93号别墅的购房款859572元,并同意第三人关汝强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卖被上诉人后,未依约按时交付玉兰苑93 号别墅给被上诉人。显然,上诉人已经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二审法庭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农村信社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千叶花园公司以本案讼争房产先后与关汝强、唐廷勇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千叶花园公司与关汝强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根据现有的房款收据以及银行贷款相关凭证,本院认定关汝强已足额支付对价予千叶花园公司。千叶花园公司上诉认为其已将关汝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还其本人,对于上述主张,千叶花园公司提供了以三水市创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60万元支票予以证明。该支票并非以关汝强为收款人,而关汝强与三水市创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属于不同民事主体,因而,该支票不能证明关汝强已收到千叶花园公司的退款。本院对千叶花园公司已经退款给关汝强的主张不予采信。在关汝强与千叶花园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部分履行后,关汝强将其权利转让予唐廷勇。唐廷勇与千叶花园公司就此订立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唐廷勇与千叶花园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唐廷勇就同一标的物,基于关汝强此前的支付行为,已完全履行了对千叶花园公司的付款义务。千叶花园公司不能就同一标的物获得双重利益。千叶花园公司在实际取得讼争房产的价款后认为唐廷勇尚未履行付款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请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逸

代理审判员 杨 崇 康

代理审判员 罗 凯 原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彦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篇六)

(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海骏达房产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青华路南1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春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英,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豪苑海幸阁501号。

委托代理人周端平、陈祯辉,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海骏达房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xx)顺法民一初字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时,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胜、翁春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端平、陈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是依法被核准,自1999年4月21日进行房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在原顺德市容桂区开发的幸福豪苑A座,于20xx年10月8日取得了广东省顺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自2000年8月31日至20xx年8月31日;幸福豪苑B、C座,于20xx年9月19日取得了广东省顺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有效期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8月8日签订《商品房购销确认书》,向被告购买座落于原顺德市容桂区幸福豪苑A 座501号商品房一间,双方约定房屋总金额为215452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原告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之后,在2000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对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商品房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合同的第五条对费用与费用调整的约定问题作了具体说明:该商品房预售价不含政府规定缴交的有关税费。乙方(原告)同意甲方(被告)依据有关规定暂代政府收取税费。该合同的第十四条反映甲方(被告)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路、生活用水、电、排水、路灯及规划所确定的绿化基础设施等公共配套建筑按约定日期投入正常运行。该《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对设施费没有约定。20xx年6月11日,被告收取了原告设施费人民币13800元,并开出收据。现被告已将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被告向原告收取的13800元设施费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认为该设施费用属于商品房的直接成本,只是分开列明收取而已。但被告在向原告预售商品房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商品房的预售价款,该价款已包含商品房成本,应当是被告唯一可以合法收取的价款,而被告以设施费的名义再向原告收取13800元,是在商品房价款之外的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有关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对无效行为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等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有关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13800元及支付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认为其他购买人签署了《商住楼计价表》,本案原告也应持有该《商住楼计价表》,该设施费已明示原告,而且原告已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是原、被告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被告的上述推定不成立,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持有《商住楼计价表》,而且原告交纳设施费,并不等于被告有合法的依据收取该费用。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红英返还138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xx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一审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顺德市海骏达房产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收取设施费的行为无效,没有事实依据。1、上诉人在售房过程中不存在标价外加价的行为。上诉人在《价目表》、《付款方式》等售房资料中,已清楚地对楼价和设施费的具体数额分别进行了标价。原审法院忽略公开标价当中除了楼价之外,还有设施费标价的事实,是导致其作出错误认定的主要原因。上述两种款项赫然出现在上诉人的售楼资料即要约当中,这不能说是标价外加价的行为。2、上诉人在售房过程中也不存在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购房者进行交易的行为。上诉人的售楼过程是十分公开和透明的,除了公开明示房屋的装修标准、售价、付款方式等事项外,在洽谈过程中又作了详细解释,还特别制作了《计价表》,具体说明购房者应支付的各类款项及具体数额。如果有虚假手段和诱骗行为,购房者完全可向物价部门举报和投诉,但上诉人至今没有收到物价部门反馈的任何信息,而且上诉人也派专人咨询了物价部门,均答复上诉人的标价材料(价目表)比较完善、清楚,没有不当之处。更为关键的是,《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均适用于经营者一方,约束的是经营者单独作出,且事先未告知对方的行为。但本案当中,上诉人对设施费的问题,已经事先通过各种资料公示,构成要约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若实际支付,则表明被上诉人通过行为的形式对此作了承诺,依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定,此时双方已实际成立了一个关于设施费的合同。换言之,上诉人收取设施费,被上诉人交设施费,均以该合同为基础。有约在先的合同是原因,收费和交费是履约的结果。交费和收费是双方合意的行为,二者构成一个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并非上诉人的单方行为。因此上述两条法律均不能适用于本案。二、设施费是房屋买卖双方自愿达成的并有别于《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特别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1、原审判决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款项是上诉人唯一可以收取的价款没有依据,该条约定并不包含可以另行约定收取的设施费。上诉人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组织销售,制作了预售房屋的《参考资料》、《价目表》、《商品房认购指南》、《付款方式》等售楼资料,并将上述资料陈列在售楼部显眼的地方公开明示,供任何一个购房者在购房前查阅。其中《价目表》对房屋售价作了清楚的公示,又在A座的《付款方式》中说明 实收设施费13800元正,还特别加注说明:设施费包含水、电分摊、电话无线管网费、防盗、消防管网、安全网等,在B、C座的《付款方式》中也特别加注说明:以上折头只限在楼价内计算,不包杂费,杂费另收13800元正。可见,上诉人在售房要约中,楼价与设施费是两个相互并列和相互独立的不同项目,楼价和设施费显属两个不同的要约内容。被上诉人对楼价的承诺以和上诉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书面形式形成,而对设施费的承诺则是通过口头的形式、在《计价表》上签名确认、通过实际履行的形式作出,对两个要约均作了承诺,且已实际履行。由此可见,设施费是房屋买卖双方的特别约定,这个特别约定也构成一个合同,而且是独立于《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与之相互并列的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且没有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因此这个特别约定的合同无疑也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履行。2、《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价款是否包含商品房成本与本案无关。原审判决认定该条约定的价款已包含商品房的成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这也与本案无关。即使该条约定的价款已包含了商品房的成本,也不排除双方还可以就其他费用进行约定,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石,越来越被重视,并被我国合同法采纳并严格贯彻。本案双方按照《价目表》的公开标价确定楼价,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又在该合同之外另行对设施费进行约定,显然是法律所允许的。原审判决主观推断《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包含了成本,并以此为理由认定上诉人只可唯一地收取该条约定的款项,排除双方的另行约定,显然于法无据。对其他费用的收取,关键不在于该费用是否已包含于商品房成本,而在于双方是否另有约定,也不管其约定是书面的、口头的、或是其他任何形式的。本案当中,上诉人在售房资料中标明楼价,也标明了设施费的具体数额。被上诉人除依书面合同的约定支付楼价外,还主动按上诉人书面要约的规定支付了设施费,两者均属依约履行的行为。三、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也明显不当。 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认定上诉人收取设施费属无效的行为及如何承担责任逻辑紊乱。原审判决适用《价格法》,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的禁止性规定,接着即直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根据一审所引用《价格法》的具体条款,却并没有直接认定无效的规定,要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无效,只能以此为事实原因,再引用其他法律作出认定,本案当中,若《价格法》所指的事实原因确实存在,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无效。但原审判决在没有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想当然地直接认定无效,然后再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上诉人如何承担民事行为无效的责任,这显属适用法律逻辑错乱。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是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而原审判决把该条同样作为如何承担责任的依据,显然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注意的是,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上就不是标价外加价 和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交易的行为。换言之,即认定无效的事实原因根本不存在,因此也就不存在适用什么法律认定无效的问题,2、上诉人收取设施费的行为效力若有争议,只能是相对有效(即可撤销或可变更)和绝对有效的争议。根据前述,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肯定原审法院是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一规定显然过于笼统,没有区分不同的情况,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有些当事人在事后虽然知道自己所为的行为是受欺诈、胁迫等原因不得已而作出的,但考虑到并不会使自己损失,或损失很小,或甘愿受损,从而继续确认行为效力,这是典型自由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法律对此没有必要干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国家在《民法通则》之后制订的《合同法》便对此种情况区别对待,只有当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规定无效;而对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则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请求撤销或变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无疑应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诉人即使在售楼过程中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存在,因其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所以该设施费的合同也只能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设施费合同是以上诉人提出书面要约,被上诉人以口头而非书面承诺形成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完全可主张没有承诺此费用为由拒交,根本就没有必要在交付设施费后再要求返还。被上诉人履行了交付的义务,表明双方已就设施费的问题形成合意,成立了合同,并履行完毕。没有请求法院撤销也没有请求变更设施费的合同,即是表示该合同至今仍然生效,被上诉人没有理由要求返还。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收取的设施费应是楼价的组成部分,上诉人额外收费的行为不合法,其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预售商品房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该商品房的预售价款,但上诉人又以另行签订《商品房购销确认书》、《商住楼计价表》的形式约定向被上诉人收取设施费13800元。上诉人收取该设施费的行为,是在商品房标价外的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该行为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行为,上诉人应将收取的该 设施费款项退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上诉认为其收取该设施费的行为,已公开标明,不属于标价外加价,其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不当,应予纠正。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海骏达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秀 武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代理审判员 谭 洪 生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冼 富 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篇七)

范X

一、案情王X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X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X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X又与李X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X。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X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X的买卖合同无效,李X因之诉至法院。

二、分歧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X与李XX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XX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X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评析审理本案的

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X与王X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X与李X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X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1、《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是否是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民法典》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X认为根据《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X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民法典》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

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条文冠以“不得”等字样不必然代表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是带有指引性质的条款;

二、《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是________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

三、从《民法典》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如王X与李XX类似的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用物价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第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标的物无须是现已存在的物或现属于出卖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2、王X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王XX法159页)无权处分中的“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行为。因此,判断王X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就要看王X对商品房是否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是债权。本案中,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将商品房交付王X使用,王X因此获得了对商品房的直接占有,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王X对商品房的实际占有使得王X对商品房有管领和支配的权力。但由于我国民法采取的是不动产变动登记主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标志,因此,王X取得的是一个欠缺登记要件的不充分的所有权。综上,我们认为,王X转让商品房给李X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故而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

3、王X的有权处分是否是债权转让。债权让与的概念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

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王X将商品房转让给李X时抬高了合同价格,改变了合同关系的内容。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约将商品房交付王X实际使用,王X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因为其自己拒绝办理的原因所致,所以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X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履行而消灭,故认定王X与李XX合同为债权让与合同并进而认为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总之,我们认为,本案适当的处理方式认定王X与李XX的合同是有效的,王X的转让行为是有权处分。王X违反合同约定,李X诉请王X继续履行合同应予以支持。

四、余论上文论证中的一个主要争议问题可能是在王X转让商品房的行为到底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上。如果认定为无权处分,根据通说的观点,因《民法典》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被认为是效力待定的,因此,王X与李XX的合同效力会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时买卖合同会因为王X恶意拒绝办理产权手续而使合同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显然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解决王X与李XX的纠纷。况且,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学界本来就存有争议,同样有观点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参见王X的观点)本案中认定王X的转让行为是有权处分,可能有人会认为这和我国民法传统中认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相矛盾,之所以有这样的矛盾实质上是因为我国法律上的登记制度不规范所致。司法实践基于公平和正义的理由应在个案中有所突破。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本案中王X将商品房借给他人居住,同样是一种处分行为,法律认定这种处分行为无效或是效力待定,毫无意义。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1条有关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的规定就表明了审判机关没有拘泥于传统的物权理论。对本案买卖合同的定性可以还有多种的思考角度,但认定本案讼争合同为有效合同却应当是殊途同归的选择,这是因为,我们都认为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是当前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应当坚持的两个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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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公布并实施。其中规定了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这一规定对规范房产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引发了商品房在适用《解释》的同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问题上众说纷纭,本文仅就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适用《消法》谈谈自己的一些拙见。

《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其中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以上的5种情况时除了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可以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之后还可以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的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以上的5种情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的款项的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还有损害赔偿金。这样一来,《解释》规定的特定的情况的赔偿金额可能超出《消法》规定的因欺诈而应给予的双陪赔偿。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中除了《解释》规定的几种欺诈以外的欺诈是否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

关于是否适用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适用。《解释》规定的情况与《消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在符合《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时,无论适用《解释》还是《消法》都可以。

2.不适用。消法制定时,所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严重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考。再就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大多法院也不认为商品房交易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主要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则数十万、上百万,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综上,此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而不是《消法》所规定的双倍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观点本人认为都过于绝对。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别适用。

首先,我认为能适用:

1.从立法本意上来说,《解释》规定的赔偿额度,按照上面的分析,额度可能超出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解释规定的这几种欺诈行为是属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之中最严重、最恶劣的几种。也就是说,这几种最恶劣的情况可以适用《解释》规定的双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那么,除了《解释》规定的几种严重的欺诈情况之外的欺诈行为,应该是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当然,实践中,很难适用的双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但法律规定的应然状态与法律适用的实然状态的差别,跟立法本意无关。

2.从法律的体系上来说,《消法》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其调整范围不适用于商品房,那么就是适用。《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如果与《消法》冲突时的适用规则,其实,本来就不冲突。立法者在立法时,因为要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性、严密性,会在立法时尽量的消除法律冲突,尽量不要留下立法的空白。所以说《解释》和《消法》都是适用的。

3.《解释》在商品房合同买卖纠纷中加入了因欺诈而导致的惩罚性的措施,目的是在遏制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利用优势欺诈购房者,从而导致的巨大的事实不公。那么我们可以推论:在商品房的买卖中,一般的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立法本意,只是一个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1倍、1.5倍、2倍等,但不能超出《解释》规定适用于特定的五种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其次,我认为要有限制性的分别适用。

也就是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情况千差万别,一味的去适用双倍赔偿或不适用双倍赔偿都可能在具体案件当中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别适用。

1. 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刀切,全部不适用双倍赔偿,就只是《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培以上的惩罚性赔偿,而在商品房合同纠纷中的其他欺诈行为就只能是返还款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的损失。那么如果其他的欺诈行为的确没有《解释》规定的开发商的主观恶意强,但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当大(不一定达到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这实际上性质的恶劣程度不亚于《解释》规定的那几种情况,即已经达到了《解释》实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定意图,那么我们就应该适用双倍赔偿;如果造成的损失不是很大,那么就只是按实际的损失来陪。至于损失达到已付购房款的多大比例才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要综合多方因素,多种情况,比如已付购房款的绝对额、欺诈隐瞒的时间长短、造成损失类型的多少等。

2.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般的欺诈行为全部不适用《消法》的上双倍赔偿,则很难在不同的欺诈情况下(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般欺诈和《解释》规定的严重的几种欺诈)保证赔付比例的公平。这样会导致一种倾向:开发商因为《解释》规定的严重欺诈在实践中都不可能导致双倍的惩罚性赔偿,那么会怂恿他们的一般性欺诈行为;如果一般性的欺诈能有条件的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那么严重的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能用到了双倍的赔偿甚至于更高的双倍赔偿加利息、损害赔偿的几率大增。这样才会起到抑制开发商这种欺诈行为的作用。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既要适用《消法》,又要有限度的分情况适用,以期能尽量的发挥《消法》和《解释》的效用,切实抑制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从而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


这篇《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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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编号:GF-2000-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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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单元][层]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属_____结构,层高为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文章: 法学文献1篇1次)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份,买受人___份,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略)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略)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短六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买卖的情况,进行买卖交易时需要进行约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利益,有些买卖合同会有特别的规定。你在制定借买卖合同时会不会借鉴别人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短六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一】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三】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 ,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 预防功能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 .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二、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必须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文已经述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罚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罚性赔偿不能如同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1.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故意为要件而排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五】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或注册地址: 买受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或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售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沈阳市 (包括房间号)

2。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

3。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档案卷号 。

4。房屋归属:

(1)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共有

(3)共有人共有 共有份额:

(4)其他

5.房屋产权来源:

二、买受人对出卖人所要出售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同意购买该房屋。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应遵守下列事项:

1.出卖人出售的房屋权属清楚,证件齐全,无产权纠纷,若发生与出卖人有关的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2.出卖人负责支付完毕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费、煤气费等一切费用。若由欠费所引发的与出卖人有关的债务纠纷,由出卖人负责清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3.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双方申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买受人先期已交付定金 元,定金抵作购房款。

五、付款及房屋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

1.双方共同选择交易保证机构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1)资金监管范围为除定金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总计 元(大写) 元;其中买受人支付的自有资金为 元;贷款总额为 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 元,商业贷款为 元。

收款人称: ;

开户行: ;

收款户: 。 名银账

(3)买受人需要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双方同意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买受人所申请的购房贷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专用账户。

(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其他事项由双方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交易保证机构另行约定。

2.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付给出卖人部分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双方办理转移登记且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买受人自行付清其余部分购房款或通过购房抵押贷款付清其余购房款,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3.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一次性全额付款。双方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4.其他方式:

六、双方应按规定承担应缴纳的转移登记税费。其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下列方式办理:

1.由双方平均承担。

2.由 承担,《受理凭证》由 领取。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与本合同文本所列条款约定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转让方 份,受让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 份, 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六】

(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也适用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另外,根据相关解释,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根本违约: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5)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及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被告在____________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元,未约定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栋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而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协议无效。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2合同推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范本汇集(7篇)


如今有很多时候都需要进行买卖交易,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签订合同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利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些很重要的信息要多加注意。你是否在为制定买卖合同而烦恼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22合同推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范本汇集(7篇)》,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篇一)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篇三)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 ,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 预防功能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 .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二、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必须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文已经述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罚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罚性赔偿不能如同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1.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故意为要件而排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篇五)

(20xx)佛中法民五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花园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森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武、邹道安,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三水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廷勇,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人民医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伟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关汝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5号北座601.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社),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范惠端,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雷新竹,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倪正容,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该社员工。

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xx)三法民壹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xx年6月28日,原告千叶花园与第三人关汝强签订三房交按揭(J)0000046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位于三水森林公司内千叶花园(原名乐宜居山庄)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出卖给关汝强,房价款859572元,首期款259572元,于20xx年7月30 日前给付,余款6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20xx年7月18日双方拿合同到房地产交易所备案。20xx年8月17日,关汝强向农村信社递交《按揭借款申请书》,声称其向原告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已交付首期款259572元,要求贷款60万元。20xx年8月28日,关汝强与农村信社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份,约定:关汝强以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社贷款60万元,期限xx年。关汝强当日取得6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转到原告帐户内。20xx年8月29日,原告、关汝强及三水市创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其前身是三水市华鸿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创华空调)签订《协议书》1份,言明:原告将玉兰苑93号别墅出售给关汝强,房价款859572元,关汝强先付定金2万元,60万元向农村信社办理住房贷款,余款239572元在原告欠创华空调的工程款中冲减;关汝强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与原告无关。20xx年8月30日,原告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创华空调工程款60万元。20xx年5月,关汝强与被告唐廷勇口头达成协议,约定:关汝强向千叶花园购买的玉兰苑93号别墅,以原价九折即773614.80元转让给唐廷勇。为了方便唐廷勇领取房地产所有权证,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协议,将购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变更为唐廷勇,原被告并于20xx年5月15日签订三房交按揭(J)0005383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唐廷勇向千叶花园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总房价款为人民币859572元。首期款 359572元,于20xx年7月30日前给付,余款5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出卖人应在20xx年5月30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付款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超过 3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等等。20xx年5月16日,千叶花园开出收据1张,内容为:“玉兰苑93号别墅唐廷勇交来房价款259572元。”20xx年 5月21日,唐廷勇与关汝强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的更名手续。20xx年5月22日,唐廷勇交给关汝强9万元。当日,唐廷勇即与农村信社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份,约定:唐廷勇以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社贷款50万元,期限xx年。唐廷勇当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用该款偿还关汝强欠农村信社的贷款。同日,唐廷勇到三水房地产交易中心重新办理了该别墅的按揭登记,而该别墅原来以关汝强名按揭登记则被注销。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是玉兰苑93号别墅是原告卖给被告的还是关汝强转让给被告的?原告千叶花园与关汝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经房管部门审查后登记备案,后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而被销毁,庭审中未能提供合同原件,但原告及关汝强双方均确认合同的条款与唐廷勇签订的合同是一致的,至于原告千叶花园与关汝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何确定?首先,违约责任是格式条款,双方对该部分的内容无异议,可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是首期给付259572元还是359572元?银行按揭款是50万元还是60万元?这二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20xx年8月29日,原告、关汝强及创华空调签订《协议书》,原告、关汝强均确认关汝强应交首期款是259572元、银行按揭款是60万元。2、20xx年8月17日,关汝强向农村信社递交《按揭借款申请书》, 20xx年8月28日,关汝强与农村信社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亦佐证了关汝强应交首期款是259572元、银行按揭款是60万元。如上所述,关汝强通过用千叶花园欠创华空调的工程款,冲减其应交的首期款,加上银行按揭贷款60万元,已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关汝强是玉兰苑93号别墅的准产权人。原告称与关汝强的购房合同在20xx年8月已解除,60万贷款已退回关汝强,原告之说缺乏依据。首先,原告无证据证明合同已解除。第二、原告所称的解除时间不合理,因为20xx年8月29日,原告、关汝强及创华空调还在签订《协议书》,明确由关汝强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银行贷款由关汝强偿还。第三、原告支付给创华空调的60万,时间是在20xx年8月30日,是在签订协议书的第二天,距离关汝强转卖别墅有9个月的时间,难道原告有先见之明?预知关汝强要转卖别墅,预先退回贷款。非常不合理!况且原告经营房地产多年,应清楚知道,该60万元是按揭贷款,农村信社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会冒险直接将60 万元贷款给回关汝强吗?不合常理。还有,原告退款的内容是退工程款,并非是退购房款。再有,关汝强是自然人,创华空调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关汝强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但退款给创华空调不等于退款给关汝强。关汝强在准产权人的情况下转让该房产,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0xx年5月关汝强在征得原告及抵押权人的同意,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让给唐廷勇,合法。关汝强与唐廷勇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更名手续,缴纳了相关费用,应视为关汝强已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让给唐廷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原告对关汝强承担的义务,就转移到对唐廷勇承担义务。原告称关汝强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让给唐廷勇,未经其同意,无理。因为根据房管部门的管理规程,如果没有原告的同意,原告与关汝强签订的合同(备案)不会注销,亦不能将按揭登记的姓名由关汝强改为唐廷勇。至于原被告于20xx年5月15日签订三房交按揭(J)0005383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被告在关汝强手中取得合同从权利后,与原告重新签订的合同,从内容上看,恰好可以反映出原告认可关汝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唐廷勇。1、“首期款于20xx年7月30日前给付”,显然,这是原告将关汝强给付首期的时间等同于唐廷勇给付首期的时间。2、首期款、按揭贷款由原来的“259572元、60万元”变为“359572元、50万元”,这进一步说明了原告尊重关汝强与唐廷勇的交易过程,方便唐廷勇向银行贷款。故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既然关汝强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那么唐廷勇在此情况下对原告而言亦不会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相反,原告未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被告唐廷勇反诉原告要求交付合同约定的房产千叶花园玉兰苑93号别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支付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反诉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有误,应予更正。违约金应为: 257.87元(日息、859572元×0.0003)×528天=136155.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廷勇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符合合同要求的位于三水区森林公园内的千叶花园玉兰苑93号别墅一幢交付反诉原告唐廷勇使用。逾期交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已付购房款利息。三、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提供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的有关证明文件,协助反诉原告唐廷勇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逾期不履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反诉原告已付购房款的50%的利息,至实际办妥房产证之日止。四、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36155.36元(按本金859572元以每日万分之三从20xx年5月31日计至 20xx年11月11日)。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20xx元,反诉受理费4238 元,合共6248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第三人关汝强的合同已经解除。上诉人于20xx年6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将玉兰苑93号房产卖给关汝强。20xx年7月18日在三水区(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后来关汝强不要该房屋,双方解除了合同,撤销了在房地产交易所的备案,当场销毁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付款违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5月 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将玉兰苑93号房产卖给被上诉人。合同约定总价款859572元,首期房价款359572元,于20xx年7月 30日前缴付,余款500000元在办理银行按揭后支付。20xx年5月16日,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首期付款中的259572元。20xx年5月22日在三水区(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被上诉人尚欠购房款600000元至今未付,已经严重违反合同。3、第三人农村信社办理按揭出错。农村信社与关汝强于20xx年8月28日,以玉兰苑93号房买卖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600000元,总期限xx年,即由20xx年8月 28日起至20xx年8月27日止,每月还4757.40元,分180期还清。农村信社将贷款发出。20xx年5月22日,农村信社与唐廷勇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0元,总期限xx年,即由20xx年5月22日起至20xx年5月21日止,每月还3964元,分180期还清。在合同签订后,贷款发出之前,农村信社发现按揭的房产,与关汝强用以按揭的是同一房产,且关汝强的贷款尚未还清,农村信社就采用非法手段,擅自将本应发放给唐廷勇的500000元,提前扣减关汝强的贷款。4、关汝强未取得玉兰苑93号的所有权。由于关汝强与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在房产交易所登记备案已经撤销,合同文本已经销毁,原合同约定的房产也没有交付。即关汝强未取得玉兰苑93号的所有权。5、关汝强与被上诉人没有房产买卖关系,关汝强未取得玉兰苑93号的所有权。关汝强不可能成为玉兰苑93号房产的出卖方。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和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

被上诉人唐廷勇答辩称:一、别墅是关汝强卖给唐廷勇的,千叶公司与唐廷勇所签的合同是为办证方便变更关汝强与千叶公司所签合同买方主体的结果。从本案各方确认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知,关汝强与千叶公司签合同后已经交完了全部的房款,并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房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已经属于关汝强所有。 20xx年5月21日唐廷勇才出钱为关汝强交契税,20xx年5月22日信用社还保留着关汝强用于抵押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而唐廷勇的贷款发放和关汝强的贷款取消及合同的备案都是在20xx年5月22日。在信用社发放贷款将后才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用于抵押登记的《三水区房地产按揭登记(预售商品房按揭)审批书》千叶公司也盖章确认。完全可以证实该在20xx年5月22日之前关汝强并无与千叶公司解除过合同,千叶公司也无向关汝强退还一分购房款。在 20xx年5月22日之前该别墅只有关汝强才有权处分权。千叶公司与唐廷勇所签的合同是为办证方便其自己同意变更关汝强与其所签合同买方主体的结果,千叶公司有义务履行。二、千叶公司一审答辩其与关汝强所签合同在20xx年8月29日已解除并已销毁,理由是退款了。但其自己提供的支票反映的是,其公司向创华公司付的是工程款,而信用社保存的证据反映其与关汝强所签合同关汝强在20xx年5月22日才拿走,原来关汝强以该别墅办理的抵押贷款也在当天才取消。不存在合同在20xx年5月22日前取消并已销毁的事实。另外20xx年5月15日签合同,而首期房款却约定在20xx年7月30日前缴付,说明签合同时已收首期款(因关汝强已全额支付),现又说没付,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事实上都矛盾。从现有的证据和已经调查的事实可知本案中违约的是千叶公司,千叶公司想以合同的表面现象去否定有完整的证据连予以证实的事实,完全失去了诚信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严重背离了法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当维持,千叶公司的上诉应当驳回。

被上诉人唐廷勇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

原审第三人关汝强辩称:上诉人认为其与第三人关汝强解除买卖合同不属实,上诉人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我方全部支付了93号别墅的购房款项,上诉人也全部收齐购房款。关汝强购买房屋后,于20xx年以九折的价钱转让给本案的被上诉人唐廷勇。上诉人清楚转让过程,并且与我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我方认为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第三人关汝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

原审第三人农村信社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认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三法民壹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被上诉人唐廷勇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关汝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编号为 “三房交按揭(J)0000046”《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第三人关汝强有权将该买卖合同中享有的债权依法予以转让给被上诉人,即可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卖给被上诉人,第三人关汝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上诉人就应将玉兰苑93号别墅交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在已经全部收取玉兰苑93号别墅的购房款859572元,并同意第三人关汝强将玉兰苑93号别墅转卖被上诉人后,未依约按时交付玉兰苑93 号别墅给被上诉人。显然,上诉人已经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二审法庭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农村信社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千叶花园公司以本案讼争房产先后与关汝强、唐廷勇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千叶花园公司与关汝强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根据现有的房款收据以及银行贷款相关凭证,本院认定关汝强已足额支付对价予千叶花园公司。千叶花园公司上诉认为其已将关汝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还其本人,对于上述主张,千叶花园公司提供了以三水市创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60万元支票予以证明。该支票并非以关汝强为收款人,而关汝强与三水市创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属于不同民事主体,因而,该支票不能证明关汝强已收到千叶花园公司的退款。本院对千叶花园公司已经退款给关汝强的主张不予采信。在关汝强与千叶花园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部分履行后,关汝强将其权利转让予唐廷勇。唐廷勇与千叶花园公司就此订立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唐廷勇与千叶花园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唐廷勇就同一标的物,基于关汝强此前的支付行为,已完全履行了对千叶花园公司的付款义务。千叶花园公司不能就同一标的物获得双重利益。千叶花园公司在实际取得讼争房产的价款后认为唐廷勇尚未履行付款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请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逸

代理审判员 杨 崇 康

代理审判员 罗 凯 原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彦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篇六)

(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海骏达房产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青华路南1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春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英,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豪苑海幸阁501号。

委托代理人周端平、陈祯辉,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海骏达房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xx)顺法民一初字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时,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胜、翁春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端平、陈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是依法被核准,自1999年4月21日进行房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在原顺德市容桂区开发的幸福豪苑A座,于20xx年10月8日取得了广东省顺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自2000年8月31日至20xx年8月31日;幸福豪苑B、C座,于20xx年9月19日取得了广东省顺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有效期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8月8日签订《商品房购销确认书》,向被告购买座落于原顺德市容桂区幸福豪苑A 座501号商品房一间,双方约定房屋总金额为215452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原告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之后,在2000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对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商品房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合同的第五条对费用与费用调整的约定问题作了具体说明:该商品房预售价不含政府规定缴交的有关税费。乙方(原告)同意甲方(被告)依据有关规定暂代政府收取税费。该合同的第十四条反映甲方(被告)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路、生活用水、电、排水、路灯及规划所确定的绿化基础设施等公共配套建筑按约定日期投入正常运行。该《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对设施费没有约定。20xx年6月11日,被告收取了原告设施费人民币13800元,并开出收据。现被告已将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被告向原告收取的13800元设施费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认为该设施费用属于商品房的直接成本,只是分开列明收取而已。但被告在向原告预售商品房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商品房的预售价款,该价款已包含商品房成本,应当是被告唯一可以合法收取的价款,而被告以设施费的名义再向原告收取13800元,是在商品房价款之外的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有关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对无效行为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等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有关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13800元及支付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认为其他购买人签署了《商住楼计价表》,本案原告也应持有该《商住楼计价表》,该设施费已明示原告,而且原告已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是原、被告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被告的上述推定不成立,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持有《商住楼计价表》,而且原告交纳设施费,并不等于被告有合法的依据收取该费用。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红英返还138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xx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一审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顺德市海骏达房产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收取设施费的行为无效,没有事实依据。1、上诉人在售房过程中不存在标价外加价的行为。上诉人在《价目表》、《付款方式》等售房资料中,已清楚地对楼价和设施费的具体数额分别进行了标价。原审法院忽略公开标价当中除了楼价之外,还有设施费标价的事实,是导致其作出错误认定的主要原因。上述两种款项赫然出现在上诉人的售楼资料即要约当中,这不能说是标价外加价的行为。2、上诉人在售房过程中也不存在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购房者进行交易的行为。上诉人的售楼过程是十分公开和透明的,除了公开明示房屋的装修标准、售价、付款方式等事项外,在洽谈过程中又作了详细解释,还特别制作了《计价表》,具体说明购房者应支付的各类款项及具体数额。如果有虚假手段和诱骗行为,购房者完全可向物价部门举报和投诉,但上诉人至今没有收到物价部门反馈的任何信息,而且上诉人也派专人咨询了物价部门,均答复上诉人的标价材料(价目表)比较完善、清楚,没有不当之处。更为关键的是,《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均适用于经营者一方,约束的是经营者单独作出,且事先未告知对方的行为。但本案当中,上诉人对设施费的问题,已经事先通过各种资料公示,构成要约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若实际支付,则表明被上诉人通过行为的形式对此作了承诺,依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定,此时双方已实际成立了一个关于设施费的合同。换言之,上诉人收取设施费,被上诉人交设施费,均以该合同为基础。有约在先的合同是原因,收费和交费是履约的结果。交费和收费是双方合意的行为,二者构成一个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并非上诉人的单方行为。因此上述两条法律均不能适用于本案。二、设施费是房屋买卖双方自愿达成的并有别于《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特别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1、原审判决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款项是上诉人唯一可以收取的价款没有依据,该条约定并不包含可以另行约定收取的设施费。上诉人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组织销售,制作了预售房屋的《参考资料》、《价目表》、《商品房认购指南》、《付款方式》等售楼资料,并将上述资料陈列在售楼部显眼的地方公开明示,供任何一个购房者在购房前查阅。其中《价目表》对房屋售价作了清楚的公示,又在A座的《付款方式》中说明 实收设施费13800元正,还特别加注说明:设施费包含水、电分摊、电话无线管网费、防盗、消防管网、安全网等,在B、C座的《付款方式》中也特别加注说明:以上折头只限在楼价内计算,不包杂费,杂费另收13800元正。可见,上诉人在售房要约中,楼价与设施费是两个相互并列和相互独立的不同项目,楼价和设施费显属两个不同的要约内容。被上诉人对楼价的承诺以和上诉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书面形式形成,而对设施费的承诺则是通过口头的形式、在《计价表》上签名确认、通过实际履行的形式作出,对两个要约均作了承诺,且已实际履行。由此可见,设施费是房屋买卖双方的特别约定,这个特别约定也构成一个合同,而且是独立于《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与之相互并列的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且没有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因此这个特别约定的合同无疑也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履行。2、《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价款是否包含商品房成本与本案无关。原审判决认定该条约定的价款已包含商品房的成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这也与本案无关。即使该条约定的价款已包含了商品房的成本,也不排除双方还可以就其他费用进行约定,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石,越来越被重视,并被我国合同法采纳并严格贯彻。本案双方按照《价目表》的公开标价确定楼价,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又在该合同之外另行对设施费进行约定,显然是法律所允许的。原审判决主观推断《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包含了成本,并以此为理由认定上诉人只可唯一地收取该条约定的款项,排除双方的另行约定,显然于法无据。对其他费用的收取,关键不在于该费用是否已包含于商品房成本,而在于双方是否另有约定,也不管其约定是书面的、口头的、或是其他任何形式的。本案当中,上诉人在售房资料中标明楼价,也标明了设施费的具体数额。被上诉人除依书面合同的约定支付楼价外,还主动按上诉人书面要约的规定支付了设施费,两者均属依约履行的行为。三、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也明显不当。 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认定上诉人收取设施费属无效的行为及如何承担责任逻辑紊乱。原审判决适用《价格法》,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的禁止性规定,接着即直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根据一审所引用《价格法》的具体条款,却并没有直接认定无效的规定,要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无效,只能以此为事实原因,再引用其他法律作出认定,本案当中,若《价格法》所指的事实原因确实存在,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无效。但原审判决在没有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想当然地直接认定无效,然后再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上诉人如何承担民事行为无效的责任,这显属适用法律逻辑错乱。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是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而原审判决把该条同样作为如何承担责任的依据,显然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注意的是,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上就不是标价外加价 和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交易的行为。换言之,即认定无效的事实原因根本不存在,因此也就不存在适用什么法律认定无效的问题,2、上诉人收取设施费的行为效力若有争议,只能是相对有效(即可撤销或可变更)和绝对有效的争议。根据前述,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肯定原审法院是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一规定显然过于笼统,没有区分不同的情况,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有些当事人在事后虽然知道自己所为的行为是受欺诈、胁迫等原因不得已而作出的,但考虑到并不会使自己损失,或损失很小,或甘愿受损,从而继续确认行为效力,这是典型自由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法律对此没有必要干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国家在《民法通则》之后制订的《合同法》便对此种情况区别对待,只有当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规定无效;而对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则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请求撤销或变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无疑应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诉人即使在售楼过程中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存在,因其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所以该设施费的合同也只能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设施费合同是以上诉人提出书面要约,被上诉人以口头而非书面承诺形成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完全可主张没有承诺此费用为由拒交,根本就没有必要在交付设施费后再要求返还。被上诉人履行了交付的义务,表明双方已就设施费的问题形成合意,成立了合同,并履行完毕。没有请求法院撤销也没有请求变更设施费的合同,即是表示该合同至今仍然生效,被上诉人没有理由要求返还。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收取的设施费应是楼价的组成部分,上诉人额外收费的行为不合法,其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预售商品房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该商品房的预售价款,但上诉人又以另行签订《商品房购销确认书》、《商住楼计价表》的形式约定向被上诉人收取设施费13800元。上诉人收取该设施费的行为,是在商品房标价外的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该行为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行为,上诉人应将收取的该 设施费款项退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上诉认为其收取该设施费的行为,已公开标明,不属于标价外加价,其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不当,应予纠正。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海骏达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秀 武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代理审判员 谭 洪 生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冼 富 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篇七)

范X

一、案情王X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X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X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X又与李X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X。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X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X的买卖合同无效,李X因之诉至法院。

二、分歧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X与李XX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XX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X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评析审理本案的

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X与王X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X与李X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X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1、《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是否是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民法典》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X认为根据《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X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民法典》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

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条文冠以“不得”等字样不必然代表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是带有指引性质的条款;

二、《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是________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

三、从《民法典》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如王X与李XX类似的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用物价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第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标的物无须是现已存在的物或现属于出卖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2、王X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王XX法159页)无权处分中的“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行为。因此,判断王X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就要看王X对商品房是否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是债权。本案中,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将商品房交付王X使用,王X因此获得了对商品房的直接占有,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王X对商品房的实际占有使得王X对商品房有管领和支配的权力。但由于我国民法采取的是不动产变动登记主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标志,因此,王X取得的是一个欠缺登记要件的不充分的所有权。综上,我们认为,王X转让商品房给李X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故而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

3、王X的有权处分是否是债权转让。债权让与的概念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

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王X将商品房转让给李X时抬高了合同价格,改变了合同关系的内容。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约将商品房交付王X实际使用,王X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因为其自己拒绝办理的原因所致,所以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X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履行而消灭,故认定王X与李XX合同为债权让与合同并进而认为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总之,我们认为,本案适当的处理方式认定王X与李XX的合同是有效的,王X的转让行为是有权处分。王X违反合同约定,李X诉请王X继续履行合同应予以支持。

四、余论上文论证中的一个主要争议问题可能是在王X转让商品房的行为到底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上。如果认定为无权处分,根据通说的观点,因《民法典》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被认为是效力待定的,因此,王X与李XX的合同效力会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时买卖合同会因为王X恶意拒绝办理产权手续而使合同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显然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解决王X与李XX的纠纷。况且,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学界本来就存有争议,同样有观点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参见王X的观点)本案中认定王X的转让行为是有权处分,可能有人会认为这和我国民法传统中认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相矛盾,之所以有这样的矛盾实质上是因为我国法律上的登记制度不规范所致。司法实践基于公平和正义的理由应在个案中有所突破。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本案中王X将商品房借给他人居住,同样是一种处分行为,法律认定这种处分行为无效或是效力待定,毫无意义。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1条有关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的规定就表明了审判机关没有拘泥于传统的物权理论。对本案买卖合同的定性可以还有多种的思考角度,但认定本案讼争合同为有效合同却应当是殊途同归的选择,这是因为,我们都认为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是当前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应当坚持的两个基本理念。

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1、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2、诉讼双方:原告:姚某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诉辩主张原告诉称:2004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 “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约定层高为首层3.6米、二层3米,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仅标注有一条梁柱。房屋建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建造的房屋有以下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1)一、二层中央均有一直径为15厘米的粗大排水污管;(2)一层有两条柱子长宽分别为38×54厘米、72×13厘米,高2.94米;(3)一层净高仅为2.94-3.46米;(4)二层有五根横梁;(5)二层有两个沉沙井,规格分别为2.6×1.54×2.35米和2.45×1.85×2.32米;(6)二层净高只有1.93-2.84米。由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希望买到符合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商铺,而被告实际提供的商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有重大误解。原告要求退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58503元及利息(从2004年11月23日起计至返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被告交付的房屋规格均符合合同约定,是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建设的,也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不存在影响房屋使用的问题。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事实和证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3日,原告姚某与被告雅和居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姚某(买受人)向雅和居公司(出卖人)购买其开发的位于仙葫半岛编号为068-1-1号地块上的“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邕宁)房预售证字第20040016号,房屋属于框架结构,层高为首层3.6米、二层3.0米,建筑面积85.0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2.80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29平方米。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3038元,房屋总价款为258503元。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被告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退房,被告则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付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合同附件一为一、二层的房屋平面图。合同签订后,姚某于2004年11月23日交纳了购房款103503元,于同年12月14日交纳了购房款26000元,余款120000元也于2005年9月30日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给被告。2005年12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接收房屋,原告前往实地查看房屋后,于2006年元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一份《退房申请报告》,以房屋结构形式、空间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要求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被告则于次日复函,称房屋严格按照原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从未做过任何规划设计变更,故不同意解除合同。2006年3月15日,姚某以雅和居公司房屋的层高、梁柱、排水管布局和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违反国家设计规范、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其对房屋结构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上午对争议房屋的结构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所见情况如下:①房屋内一层东、西两侧墙中部各有一条从天面到地板的垂直梁柱(长宽分别为: 0.37米×0.54米、0.135米×0.72米);②二层天面有两处沉箱(长宽分别为2.32米×1.46米、2.60米×1.50米,其底部距离二层地面高度分别为2.345米、2.40米);从二层窗户上方到楼梯上方天面依次有四条相互平行的横梁,其间距不等(第一条横梁位于窗户正上方,其底部宽0.314 米、距地面高2.13米;第二条横梁底部宽0.32 米、距地面高2.25米;第三条横梁底部宽0.44 米、距地面高1.935米;第四条横梁底部宽0.375 米、距地面高2.23米);③二层东侧墙面与天面交接处还有一条承重梁(底部距二层地面2.04米,宽0.328米,长5.48米);④一、二层西侧墙面上均有一条直径约0.15米的排污管靠墙铺设,从二层天面直通一层地面;⑤一层室内地面到天面的距离为2.94米(最矮处)--3.45米(处),二层室内地面到天面的距离为2.83米(处)--1.935米(最矮处即横梁下方)。 此外,位于S11号房旁的S12号房屋户型与S11号房屋相似,但没有白色排污管,二层也没有沉箱,二层有三条横梁但其底部与地面之间的目测距离大于S11号房二层的最低处。对于同一栋楼的其余房屋与S11号房屋内情况是否一致,因无法进入其余房屋内而未能勘验,对其余房屋的结构情况,原告表示不清楚详情,被告则主张其余部分房屋中也有类似情况存在。另查明,原、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一、二层平面图中,只对梁柱的位置做了标注,对房屋内的排污管、横梁等都未作标注。而原告在购买房屋时,被告也未将房屋内存在排污管和几条横梁等情况告知原告。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内容;(2)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纳全额房价款的事实;(3)2005年12月16日雅和居商住楼H栋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争议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4)2006年元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的一份《退房申请报告》,证明原告在查看房屋后曾经以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申请退房。(四)判案理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姚某与被告雅和居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涉诉的房屋尚未建成,原告作为消费者,对其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被告的口头和书面描述中得到认知。但被告在原告签订合同时,并未将房屋的详细结构情况通过样板房、平面图或其他书面及口头方式告知原告、以便原告能正确认知房屋的基本结构。而从房屋建成后现场勘验的情况看,确实存在空间狭小以致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尤其以第二层的情况更为严重。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常人根据被告提供的信息对房屋空间结构的想象,与房屋实际情况确有较大差距,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空间结构是同一楼层所有房屋的通用设计,故原告主张其在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空间结构存在重大误解,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据此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258503元。此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造成的已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五)定案结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姚某与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姚某返还购房款258503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04年11月24日起计至同年12月14日按本金103503元计,从2004年12月15日起计至2005年9月30日止按本金129503元计,从2005年10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本金258503元计)。本案案件受理费668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两项共计7680元,由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六)解说本案有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适度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透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探寻当事人的真意。1、适度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商品房预售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买卖尚未建成的房屋(以下简称期房)的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区别于现房销售的特征,是交易发生时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未建成,买受人只能借助出卖人提供的资料、通过想象来认知所购房屋的情况。因此,房屋建成后的实际状况与买受人的想象存在差异是难免的。正因为如此,与同等条件下现房销售相比,预售期房不但价格偏低,而且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特殊要求:一方面要求出卖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保证买受人的想象与将来房屋的真实状况之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也要求买受人对差异风险有合理的预见。所谓“合理”,是以通常情况下常人的理解能力、承受能力为判断标准的。是否超过“合理”范围影响到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标准。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其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被告的口头和书面描述中得到认知。但被告却未将房屋的详细结构情况通过实物(如样板房)或书面及口头方式告知原告、以便原告能正确认知房屋的基本结构。而从房屋建成后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看,虽然仍然该商铺仍然能够使用,但确实存在空间狭小、结构低矮、有明显的压抑感的问题,尤其以第二层的情况更为严重。这是通常情况下常人根据被告提供的信息(包括合同中对户型和层高的文字描述、平面图的标注等等)所无法想象的,也必将对房屋的使用人造成不便及不适,显然不符合原告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主张其在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空间结构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支持。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同一小区的另外两户业主曾经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但法院经现场勘验后,发现这两户房屋虽然也存在梁柱、排污管占用一定空间的事实,但情况远不如本案中的严重,不会给使用者带来明显的不适感。也就是说,常人对房屋的想象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尚未超过合理范围,因此,在后两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三个案件的不同判决,体现了对“重大误解”的尺度的把握。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透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探寻当事人的真意本案原告在起诉时,是以房屋的层高、梁柱、排水管布局和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违反国家设计规范、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又将诉的理由改为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严格地说,被告交付的房屋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房屋的一般用途。在建筑学上,“层高”与“净高”的概念是不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层高”而未约定“净高”,虽然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有住宅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但本案原告购买的是商铺,其净高标准并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被告正是利用了这一法律空白,提出自己没有违约的抗辩。如果原告没有变更诉的理由,而是坚持以违约起诉,其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呢?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审判原则上不应当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范围。因此,如果当事人的主张不适当,应当予以释明后再进一步审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论原告主张撤销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其提起诉讼的本意是终止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故法院在审理时,不应拘泥于诉状的表面文字表达,而应当着重审查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当事人受文化程度、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无法准确地把握法学术语的含义,多凭直觉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因此,法院在审理时,不应局限于诉讼请求的文字表达,而应当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寻找最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渝一中民再终字第37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下坝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明勇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于,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敏芝,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b区5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邓晓敏,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干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b区5单元302号。

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勇智开发公司)与文敏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XX)渝一中民终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勇智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作出(XX)渝一中民监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勇智开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晓于、文敏芝之委托代理人邓晓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持有的合同文本与被告持有的虽有不一致之处,但双方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有效的合同,不一致之处应以原告持有的文本为准。被告有义务全面正确地履行。关于按合同约定开通三个花市通道的请求,由于按约履行会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明显是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此请求,不予支持。从合同附件五的约定,可以分析得出,相对应是针对二楼楼顶的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作出的约定,应当理解为一一对应关系,被告提出非一一对应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没有提出,也没有证据说明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视为有条件履行。又由于被告负有举证证明楼顶使用面积符合约定的义务,而又未举证,则本院对原告要求增加楼顶使用面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原告的请求不够具体,宜以9平方米先行主张。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对原告的利益构成损害,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约定的违约金特指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是对相关条款的缩小解释。由于其解释没有充分证据及理由支撑,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提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适当减低,由于被告负有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的义务,而被告未举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勇智公司在原告文敏芝购买的沙坪坝区天陈路54号花市14号房屋的楼顶相对应位置增划9平方米的楼顶使用面积给文敏芝。二、被告勇智公司按约支付文敏芝违约金33936.60元。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文敏芝其他诉讼请求。

原二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文敏芝出示的临街门面图复印图应认定为系合同附件之一的分层平面图。第一、合同中第十项约定有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分层平面图复印件,文敏芝提交的临街门面图是合同附件即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文敏芝出示的临街门面图其右下角标明了工程名称天星桥市场改造工程,图名一层平面,从字面上理解,该临街门面图即为分层平面图。另外,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和陈述,可见天星桥花市只有一层,即第一层,故一层平面即天星桥花市的分层平面图。第三、作为双方约定的合同组成部分,勇智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附件不是原合同约定的附图,但勇智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应认定文敏芝提交的附图为合同附件一的附图。第四、勇智公司认为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以此否定分层平面图,但由于双方明确将分层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内容,勇智公司应按约进行履行。勇智公司不能以尚未办理产权证而否认所附分层平面图,因此,文敏芝提供的临街门面图复印图应当认定为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天星桥花市的分层平面图。勇智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双方在补充规定中约定:业主享有本市场二楼与该摊位产权登记面积相对应的室外面积的使用权,故文敏芝应当享有与其购买的14号花市房屋之楼顶相一一对应面积部分的使用权。至于勇智公司认为屋顶实际使用面积有所减少,相对应只能是按比例对应,本院认为,房屋屋顶使用面积是否有所减少,不能成为对双方补充规定的内容进行另行理解的理由。并且勇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房屋屋顶使面积有所减少,故勇智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补充规定内容虽系无偿,但其系基于文敏芝购买花市商铺,为便于经营花市所需,经协商由勇智公司提供养护花木所需的场所,它是为购买者经营花市商铺所提供的必备的附属场地,不属赠与性质。故勇智公司应当按约定补划楼顶使用权面积给文敏芝使用。文敏芝请求增加楼顶使用面积不够具体,原审判决以9平方米先行主张并无不妥。合同约定由违约者按成交价格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因合同附件系合同内容的组成,对附件内容的违反亦构成违约,勇智公司违反合同附件约定,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勇智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系其对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的缩小解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勇智公司申诉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原二审判决将对方出示的临街门面图复印件认定为买卖合同附件一分层平面图是错误的。文敏芝出示的临街门面图系从袁泉庚处复印所得,该图标明了袁泉庚所购商铺的位置,但没标明文敏芝所购14号商铺的位置,连编号也没有,这显然不是文敏芝与我司签订的附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国家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其附件一是指标的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其分层平面图复印件。我司是将二手房天星桥市场分零出售,出售时的标的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其所附的分层平面图尚不存在,故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附图。综上,二审判决偷换概念,将临街门面图错定为附件一分层平面图,认定临街门面图上标有的三个出入口及相关长宽数据就是天星桥市场花市出入口及相关长宽数据。据此可知,临街门面图对我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之依据。第二、原二审判决我司在文敏芝购买的房屋的楼顶相应位置增划9平方米的使用面积给文敏芝,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事实上也不能履行,应当予以改判。(1)双方签订的《关于市场二楼室外平台使用的补充规定》因有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且我司属无权处分行为,故应为无效的;(2)退一步讲即使有效,我司已按要求提供了足额面积,不应再向文敏芝提供。(3)事实上,包括文敏芝购买的14号花市在内的房屋相对应的楼顶位置使用权已经全部转移给业主,再给文敏芝增划9平方米的楼顶使用面积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第三、二审判决我司赔付的违约金系对合同和法律的曲解,是完全错误的,应予以改判。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金每日按房地产买卖成交价格的千分之一计算显然是迟延履行违约金。即使履行合同有瑕疵,没有完全履行,文敏芝接受我司移交的房屋后,我司就不应再向文敏芝赔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文敏芝答辩称:原二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决正确。理由:第一、勇智公司擅自涂改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即将合同面积由原来的69.4平方米改为80.76平方米、将合同总金额208200元改为242800元,且没有合同规定的所附的附件,此事实已经质证,已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第二、关于双方签订的《关于市场二楼室外平台使用的补充规定》载明该摊位业主享有本市场二楼与该摊位产权登记面积相对应的室外面积的使用权,此清楚写明相对应的面积,也就是说一一对应的面积,而勇智公司称相对应只能是按比例对应,这明显是对条款的歪曲;第三、关于违约金。合同第六条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按成交价格的千分之一支付,此已清楚界定了。因为勇智公司把原设计的三个通道更改为二个通道,将其原宽度6.6米更改为3.315米。由此可见,勇智公司之行为减少临街通道和缩小临街通道的宽度直接损害了我所购产业本身的价值和商业使用价值。故勇智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再审查明,XX年10月29日,文敏芝与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勇智开发公司出售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4号平街一层花市14号非住宅给文敏芝,面积为69.4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3000;XX年10月29日付108200元、12月30日付10万元;XX年12月30日移交房屋给文敏芝;在本合同登记后,勇智开发公司或文敏芝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违约金每日按房地产买卖成交价格的1 计算;本物业的产权面积以房管部门最终确认的登记面积为准,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附件一栏有《房屋所有权证》分层平面图复印件,图上标有花市三个出入口及通道位置,以及相关长宽数据;附件五栏有《关于市场二楼室外平台使用的补充规定》,该规定除加有勇智开发公司公章外,还记载有:该摊位业主享有本市场二楼与该摊位产权登记面积相对应的室外面积的使用权,仅限于花木的养护,但不能在上面搭建任何建筑物或临时设施,不能超出建筑物允许的承重货载。此外,双方还对争议解决方式、交房标准、房地产权利归属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文敏芝按约履行了义务,勇智开发公司于XX年1月9日移交了房屋并支付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另查明,文敏芝购买的非住宅位于天星桥花市。花市原设计有三个出入口及相关通道,勇智开发公司交房时,第一出入口宽度从原6.6米缩小为3.315米。原第二出入口是住宅楼住户的出入口,不能通往花市。第三出入口因相关房产卖与他人,出入口被封闭,不能通往花市。为此,勇智开发公司又开通一个约2.6米的出入口方便通行。由于花市楼顶有一部分没有铺设预制板和开设上下楼梯,而使屋顶实际使用面积与文敏芝理解的屋顶面积未成一一对应关系,略有减少。

本案原一审中勘验记录表明通道为三个。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关于市场二楼室外平台使用的补充规定》、原一审勘测记录和当事人之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事实和双方争执焦点,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评析:关于临街门面图是否属合同附件一的分层平面图的问题。因该图不属于与勇智公司签约时所附,且该图仅仅标明的是门面的编号、临街的通道数量,并没有标明文敏芝的名字及面积等。本案一审中组织双方到场对有几个通道和面积进行了勘测,该勘测记录表明通道口为三个,但根据双方合同的具体情况难以认定该三个出入口对该合同的订立与价格有着重大影响,故文敏芝对此之理由无事实依据,其请求不成立。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即: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本案中,该楼室外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勇智公司在与文敏芝签订《关于市场二楼室外平台使用的补充规定》前未经得全体业主同意或授权,如果勇智公司对此的履行会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勇智公司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双方所签补充规定成立,但依法不予保护。故文敏芝要求补足该楼室外平台使用面积之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于法无据,不予主张。原一、二审对此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关于违约的问题。双方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XX年12月30日,而勇智公司实际交付该房屋的日期为XX年1月9日,故勇智公司迟延交房9天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约定向文敏芝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原一、二审判决对违约金之起止日的计算有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XX)渝一中民终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XX)沙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

二、由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约支付文敏芝迟延交付房屋之违约金2082元,此款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审原告文敏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367元、其他诉讼费400元,计1767元;本案原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元、其他诉讼费400元,计1767元;合计3534元。由文敏芝负担2473元,由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1元(双方在原一、二审中缴纳的诉讼费用,在本案执行中相互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虹

审 判 员 林 华

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

XX年 七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李 靓

实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精选(8篇)


随着时代的发展,买卖交易在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合同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全部写进合同里。那么到底应如何拟定买卖合同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实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精选(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一)

根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以上就是关于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二)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xx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三)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抵押期限对抵押权产生作用,突出表现在时效的有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抵押权,此点在理论上历来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而否定说则认为,时效仅对于请求权适用,物权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商品名称商标牌号含量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送取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金额

第二条质量标准

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包装标准

标的物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交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期限:_________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第七条验收

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其中标的物包装必须注明标的物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标的物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并应另附说明书,阐明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方法等,产品合格证上还应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付款

买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_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卖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需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五)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人们对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认识和处理错误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此,人们在认识上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关键是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的问题。实践中,常见的借款合同有约定还款期的,也有未约定还款期的。对于上述二种不同情况,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也是不同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还款期的,从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的,就不存在时效的起算节点,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当有证据证明贷款人已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或者借款人同意归还借款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效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据此,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可以根据时效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借款债权,可以采取续展借款期限、向借款人主张催款(注意证据保全)、由借款人重新承诺还款时间等方式,以实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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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六)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

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买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20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在20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已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科力空调公司供货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向科力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20xx年4月底。此时,科力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调公司于20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科力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20xx年9月16日,20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20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20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日月房地产公司关于科力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科力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力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科力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日月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科力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日月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科力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日月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20xx年4月,科力空调公司20xx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20xx年底发生了1笔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七)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

、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之间在20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

、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通俗的解释。

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现在本案的情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

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诉称:“是在明知被告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三区5号楼2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答辩人认为,其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就是体现社会公众正常思维和社会良知。“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是向社会昭示判决体现了公众的意愿,接受社会的检验、监督。

从庭审来看,原告没有具体说明,对这样一大笔巨额财产,自己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如何进行占有、控制、管领、照看的。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属于他的财产。没有阐述任何“故事情节”,也没有任何证据反映以上事实是存在的。原告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就不能证明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在没有证据对其主观陈述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违反社会常识的。按照我国的审批规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辩人认为,在利益驱动之下,原告违背良心,妄图欺骗法庭,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谋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坚信法官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正常判断,绝不会故意偏袒一方,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原告恶意诉讼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辩人认为,原告恶意诉讼的原因是看到当前协议房屋的价格上涨,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达到其推翻协议、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辩人认为,这个目的是完全不能实现的。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处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本案协议签订时,买卖双方是互不相识的。因此,这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不可能让利给答辩人。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促成出卖人明知房屋将来涨价,将自己的巨大利益让度给买受人。可知,买受人是以当时、当地正常的房屋价格购买的。答辩人没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辩人是一个最普通的老百姓,无权无势,不可能胁迫,也不可能欺诈,更不会仗势欺人低价购买。购买协议房屋时,这里的环境还是比较偏僻、各方面的条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经过四年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才出现了今日的繁荣。这种繁荣造成了协议房屋的增值,也带来了利益上对原告、第一被告的诱惑。这是出卖人、买受人事先都没有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市场情况进行判断的。这样规定,既是立法人的观念,也是社会常识。更是法院维护公平的基础。是维护社会交易稳定性所必须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邮热品“猴票”,面值也不过是5角。如果现在邮政局说“我以5角出售,价格太低”,并以“维护公平”为由,要求以5角钱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会常识,而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很遗憾的是,出卖人就是想虚构事实,通过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占便宜,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辩人认为,这样的笑话,在当今的法庭是不会出现的。

五、驳原告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观点。

即使从原告的立场上看,如果主张合同无效,在追究缔约过错责任时,第一被告应该是全部责任的承担者。因为,第一被告是否具有处分协议房屋的权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辩人作为局外人,对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无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原告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没有诉权。原告请求的应该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权责任。按照原告的逻辑,原告只能,请求第一被告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责任。答辩人是善意买受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逻辑去推论,也是答辩人有权追究的缔约过错责任。在答辩人为善意买受人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人无法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只能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当前的市价计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非常混乱的,违背了正常的思维。完全搅混了各种法律关系。答辩人认为,这或者是出于无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将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论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实,起一切观点都是错误的,无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请求第二被告退还房屋却不提让原告之父退还已经收取的价款。难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辩人的钱财吗难道这样的请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还有,既然认为合同无效,那么为什么不请求第一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仅让第二被告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很不正常吗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公平诚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迁安置的惯例。

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争议房屋是因拆迁安置兴建的。按照当前的征用农村土地、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惯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长签订的。当初,家长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申请建设房屋的权利,相应的也就有协议约定相关拆迁利益的权利。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如此。基于这个惯例,答辩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举证的申请。

从实际出发,原告家庭在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以后,过了很长的时间,才办理房产登记的手续。这时,才去确定房产证的登记人。此前,从法律意义上说,因拆迁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属于。不属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独生子女,只是考虑给的补偿因素当中的一个。例如,我们国家没有给“独生子女”本人的照顾,只有对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在庭审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陈述的独生子女补助的20平米,也是因为和妻妻子执行了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的鼓励。不是因为原告自己执行了计划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为独生子女。这不是很简单的事实吗试问:“你妈、你爸计划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关系”将父母应该得到的奖励,通过混淆法律关系的方法,用以加强原告的权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指定登记人的名称为原告,是在协议出售房屋之后。这就是故意违约、故意违法、故意制造纠纷。有鉴于此:

六、答辩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

如果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原告认为其父和答辩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其父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答辩人购房款的行为,这正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因此,答辩人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取得了胜诉,答辩人将依照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请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侦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骗取答辩人房款中,包括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房产证、起诉要求答辩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协力的,那么,原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诚然,法律科学是高深的科学。没有经过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是难以掌握的。即以房屋买卖、拆迁等等,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著书立说,洋洋洒洒的形成宏论。这给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广泛活动舞台。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试图将法律演化成恶意诉讼的道具。但是,当今的法院、当今的审判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日益提高,将法律当作实现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难以实现的。法院不会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让群众无法接受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述,无论判决的法理依据多么的高深,从社会常识来说,必然是简单明了的。这样,判决才是构建良好社会风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现了违背“天地良心”的判决,就绝对不会“案结事了”。

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唯利是图、巧取豪夺。

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八)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铺,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

第二条商铺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铺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地下一层号商铺。

该商铺平时作为商业用房,战时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

该商铺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

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价款:

该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第五条套内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铺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买受人按约定的单价补足房款;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出卖人按约定的单价返还买受人。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鉴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予计价,双方同意对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部分互不找补。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出卖人给予买受人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3、按揭付款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买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应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于_年月日前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4、其他方式

_________。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精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范文(7篇)


在买卖过程中要注意很多事情,但是有很少的时候会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对于维护合法权益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有些买卖合同会有特别的规定。你知道买卖合同的格式是怎样写的吗?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精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范文(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篇一)

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 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产权证号: ,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 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 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 第七条 【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式】

买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十一条 【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 【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 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 份,买方 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卖方(签字):

年 月 日

买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双方其他约定:

一、关于水、电、天然气交接

1、交付方方只对以下记录之前的水、电、气使用额度承担责任: 经双方共同确认水电气分户表记录,水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吨),大写:________________(吨);电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度),大写:________________(度);天然气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立方),大写:________________(立方)。

2、接收方对交接记录之后产生的水电气使用费用承担负责,交付方自交接之日起不再对增加的水电气使用负责。

交付方:

接收方: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卖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电话:

卖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电话:

买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该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概况

房屋坐落产别

书证号地号

房屋

状况幢号房号结构总层数所在楼层建筑面积设计用途

第二条房屋现状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产权及面积现状,并确认该房屋是以现状出售,该房屋产权现状为:

1、该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卖方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和处理。

2、该房屋抵押状态:无。

3、该房屋存有租约状态:无。

第三条房屋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商定该套房屋的成交价格为¥元(大写人民币:),该价格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

等物品。

第四条房款交付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各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支付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买方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房款¥元(大写人民币:)交付卖方。

第五条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买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时,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项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六条产权过户办理

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买方支付的房款后,甲、乙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第七条税、费支付

买卖过户所涉及税、费,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

1、按照法律法规、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的税费有契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卖过户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均由方承担缴纳。

第八条房屋交付:

卖方在xxxx年xx月xx日,将房屋钥匙、水电气资料、附属设施设备等物

品一并交付予买方。卖方移交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等物品后,买方应自己负责管理维护。

第九条违约约定:

1、买卖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违约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十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各方免责: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xxx乙方(买方):xxx

签约地址:xxx

签约时间:xxx年xx月xx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篇三)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2、甲乙双方同意以公积金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申请公积金按揭,并于放款后交房前将余下全部房款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物业、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采暖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甲方交易税费如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交易税费超过五千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产权人一份,或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或乙方委托代理人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因该房所发生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因该房所发生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房,并将所有钥匙及相关证件(物业、水、电、煤气、有线

电视、电话、宽带、采暖等)交付乙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鉴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篇四)

甲方姓名(卖方):___________二代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买方):___________二代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位于_____省______市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该建筑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号)。

第二条甲方首先确保该房产为甲方所有、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合法,土地产权清晰,市政规划不受影响,不存在单位房屋侵权、不存在房产查封冻结、不存在继承人共有、不存在家庭共有、不存在交易时租赁等情况,产权清楚无纠纷、无抵押、无设定他项权力,若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八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篇五)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湖北省法院民一庭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简称孝感建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20号。

代表人王明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金,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冯渭,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应东,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购房款纠纷

上诉人孝感建行因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孝民三初字第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拓业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孝感中院)于1995年8月8日下发的(1995)孝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孝感市建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即申请孝感中院对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原孝感市物资协作总公司(以下简称物协公司)拥有的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屋首层已出租给张朝成,张朝成又将该房转租给广州市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拓业),故由孝感中院于1995年12月12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广州拓业和张朝成,要求其将应缴纳给张朝成,并由张朝成交给物协公司的租金,直接划转孝感中院,由孝感中院转付给建银公司,每月7.4万元(人民币,下同)。随后,又应建银公司的要求,将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进行委托评估,准备作价过户给建银公司或是拍卖获取资金履行建银公司应得到的受偿权,至1997年3月4日,孝感中院受理并调解了原告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诉物协公司的房屋代管协议纠纷案。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于1997年4月11日向孝感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孝感中院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后经建银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诉材料,本院于1997年9月30日以(1997)鄂法立函第5号指令孝感中院重审。孝感中院即于1997年12月31日下发(1997)孝经监字第12-1、孝经监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院(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1997)孝经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对建银公司与物协公司的案件进行再审,结论是物协公司对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并不享有产权和处分权,说明其长期的出租和收取租金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并于1998年12月26日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将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的产权确认仍为孝感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建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从良,委托代理人涂志于1996年11月12日、14日、15日向原广州拓业出具委托手续,提供孝感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与其签订《房屋抵偿协议》、《抵偿借款合同》,约定由广州拓业借款200万元给涂志,建银公司则以孝感中院执行裁定确认的建银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物协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以收取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租金每月7.4万元近一年的法律文书判决的物权进行担保,在《房屋抵偿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至1996年11月15日,原广州拓业即依约将2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涂志,涂志和毕从良在出具的收条上签字并加盖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1997年2月26日,建银公司又与广州拓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建银公司依照孝感中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将原误属于物协公司座落于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343.664平方米抵偿给广州拓业,总计价款为4123968元,合同签字后5天内建银公司收取广州拓业200万元(实际指的是前一年11月15日已交给涂志、毕从良的200万元),建银公司保证在6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广州拓业,转让费由广州拓业承担,过户十天内广州拓业将余款2123968元付清给建银公司。此后建银公司未如期将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即于1998年2月23日,再次找到广州拓业(此时广州拓业已更名为拓业集团),一方面解释是案件在进行再审,一方面提出可以马上办理,并要求拓业集团再付50万元作为过户费用,拓业集团即又支付50万元给建银公司,建银公司亦开具了50万元的收款收据。1999年元月15日、2000年7月1日,建银公司向拓业集团发函,确认涂志的200万元借款和后期的50万元过户费已转付该公司,并确认两笔收款均于1998年元月14日和2月24日开具收款收据的事实,承诺待案件再审完结后一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还在《说明》中承认由孝感中院执行提取的物协公司应收取的每月7.4万元租金已转达付建银公司的事实,亦加盖了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此后拓业集团在知道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产权已经易主,即于20xx年4月9日、6月4日发电报、函件给孝感建行,请求退还预付的250万元购房款无果而引起纠纷。拓业集团于20xx年8月诉至孝感中院,请求判令孝感建行退还原下设的建银公司预收的25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孝感建行下设的建银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毕从良任总经理至该公司被注销,虽然孝感建行曾于1994年以《孝建银人字(1994)第15号文件》将建银公司的总经理一职任命由罗建武担任,将毕从良调回行里就任他职,但直至建银公司于1996年7月9日经申请注销,孝感建行和建银公司均未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篇六)

一、确认产权的可靠度

1、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

2、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3、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

二、考察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

1、确认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

2、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

3、一般来说,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三、查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

1、是否有占用屋顶的平台、走廊的情况;或者屋内是否有搭建的小阁楼;

2、是否改动过房屋的内、外部结构,如将阳台改成卧室或厨房、将一间分隔成两间;

3、阳台是不是房主自己封闭的,这牵涉到阳台面积应该怎么计算的问题。

四、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

1、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

2、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

3、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五、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

1、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

2、管线是否太多或者走线不合理;

3、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裂纹或者脱皮等明显问题。

六、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1、打开水龙头检测水压;

2、打开电视看一看图像是否清楚,能收视多少个台的节目;

3、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避免出现夏天开不了空调的现象;

4、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5、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

6、煤气的接通情况,是否已经换用天然气;

7、小区有无热水供应,或者房屋本身是否带有热水器;

8、冬天暖气的供应以及费用的收取,暖气片数够不够,暖气温度够不够。

七、了解装修的状况

1、原房屋是否带装修,装修水平和程度如何,是不是需要全部打掉;

2、了解住宅的内部结构图,包括管线的走向、承重墙的位置等,以便重新装修。

八、查验物业管理的水平

1、水、电、煤、暖的费用如何收取,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缴,三表是否出户;

2、观察电梯的品牌、速度及管理方式,观察公共楼道的整洁程度及布局;

3、小区是否封闭,保安水平怎样,观察一下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责任心;

4、小区绿化工作如何,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哪些服务。

九、了解以后居住的费用

1、水、电、煤、暖的价格;

2、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3、车位的费用。

十、追溯旧房的历史

1、哪一年盖的,还有多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期限;

2、哪些人住过,什么背景,是何种用途;

3、是否发生过不好的事情,是否欠人钱或者发生过盗窃案;

4、是否欠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以及水、电、煤、暖的费用。

十一、了解邻居的组合

1、好邻居会让你生活愉快,选不同的时间在社区内看人来人往,通过衣首和生活规律判断人的社会层次;

2、拜访上、下、左、右邻居,了解他们在此居住是否顺心;

3、与居委会或者传达室的值班人员聊天,了解情况。

十二、算计一下房价

1、自己通过对市场上公房的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

2、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或者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3、银行提供按揭时会做保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成是房屋的最低保值价。

十三、二手房按揭的条件

二手房交易过户之前20大注意事项

1、年满18岁,有城镇户口,本地、外地均可;

2、能提供稳定的收入支付本息的证明;

3、愿意将所卖的房子作为抵押,或者能提供其它符合条件的抵押;

4、所购房屋产权所属真实可靠;

5、支付有关手续费。

十四、请律师

1、二手房买卖的情况比商品房更为复杂,因此有律师提供建议参考更可靠;

2、建议请一位尽可能熟悉业务的律师做全面顾问。

十五、找代理行

1、代理公司的二手房信息要比个人更全面,但是目前来看信息的准确程度还需要验证;

2、在把你的业务交给代理行之前应该了解:代理行提供的服务有哪几项?是否可以帮助申请二手房按揭?买卖过程中若发生了问题,代理行是否有义务、有能力负责赔偿损失?代理行的服务收费标准是多少?是否能保证买到称心的二手房?

十六、考察代理公司是否可靠

1、有效的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行资质证书;

2、资质证书是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对保证代理行的可靠性更有作用。

十七、及时了解政策、程序、费用上的变化

1、要注意报纸的新消息;

2、向律师及中介代理公司咨询;

3、最可靠的还是向有关房管部门咨询,及时了解最新的信息。

十八、产权是否完整

1、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等。要知道即使在法律十分完善的香港,也会出现这样的纠纷;

2、只可相信自己的眼睛,一定要在过完户以后才能将房款转移到原户主手上。

十九、小心房款和产权的交接

1、不要随便相信对方的信誉,先交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重要问题;

2、可以考虑将房款押在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律师楼或信誉较好的代理公司处,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的账户。

二十、保证产权顺利过户

1、必须要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产权才算完成过户手续。有代理公司、律师、公证的保证等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

2、从买房的角度来说,一定是产权过完户以后这套房才真正属于你,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以毁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篇七)

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勘丈绘图(二)受理;(三)审核;产权审查(四)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1.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

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

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2.勘丈绘图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墙界的核实。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

3.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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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人生当中很多时候都在进行买卖交易,进行买卖交易时需要进行约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有些买卖合同会有特别的规定。你知道怎样才能拟定出一份优质的买卖合同吗?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推荐]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集合(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一)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三)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 ,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 预防功能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 .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二、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必须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文已经述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罚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罚性赔偿不能如同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1.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故意为要件而排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五)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定货规格 乙方需向甲方订购D精品果:

(1)76~80______件;

(2)81~85______件;

(3)81~90件;

(4)91以上的____件,按照乙方要求供货,每箱精品果均为每件___元,合计________箱,总合计________元。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若乙方提前定货,需向甲方,按照预定货量总金额的50%的预交定金,为乙方存放XX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2.甲方按照乙方的定货数量妥善保证货源,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假一赔十。

3.甲方为乙方提供可靠物流服务,物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1.按照定货合同,乙方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有权索取交给甲方的预付款。若期限结束,乙方未能履行此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预付款,并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按照定货合同,甲方在预定期限内应保质保量,按时交货。若甲方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的预付款。若期限结束,甲方未能履行此合同,乙方有权索取交给甲方的预付款,并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法律效力

1.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和本协议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提交仲裁机构。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六)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或注册地址: 买受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或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售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沈阳市 (包括房间号)

2。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

3。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档案卷号 。

4。房屋归属:

(1)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共有

(3)共有人共有 共有份额:

(4)其他

5.房屋产权来源:

二、买受人对出卖人所要出售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同意购买该房屋。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应遵守下列事项:

1.出卖人出售的房屋权属清楚,证件齐全,无产权纠纷,若发生与出卖人有关的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2.出卖人负责支付完毕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费、煤气费等一切费用。若由欠费所引发的与出卖人有关的债务纠纷,由出卖人负责清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3.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双方申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买受人先期已交付定金 元,定金抵作购房款。

五、付款及房屋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

1.双方共同选择交易保证机构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1)资金监管范围为除定金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总计 元(大写) 元;其中买受人支付的自有资金为 元;贷款总额为 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 元,商业贷款为 元。

收款人称: ;

开户行: ;

收款户: 。 名银账

(3)买受人需要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双方同意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买受人所申请的购房贷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专用账户。

(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其他事项由双方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交易保证机构另行约定。

2.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付给出卖人部分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双方办理转移登记且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买受人自行付清其余部分购房款或通过购房抵押贷款付清其余购房款,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3.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一次性全额付款。双方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4.其他方式:

六、双方应按规定承担应缴纳的转移登记税费。其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下列方式办理:

1.由双方平均承担。

2.由 承担,《受理凭证》由 领取。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与本合同文本所列条款约定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转让方 份,受让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 份, 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七)

(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也适用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另外,根据相关解释,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根本违约: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5)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