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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汇编七篇

合同可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护我们,并为我们提供可能,在不确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记得一定要在看完合同后再签。只有在甲方制定好的合同上签好自己的名字后,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汇编七篇》,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篇一)

补充协议是对合同是相关问题约定不明确进行的补充,补充协议废除后,原合同条款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没有冲突的,一般不影响原合同条款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篇二)

1、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2、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篇三)

一、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一般是净得价,包括予以赠送或者折价的家电、装修等。

二、关于定金的约定

1、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和条件,及违约责任。

2、约定定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三、关于还款解押的约定

明确房屋是否有抵押,如有抵押约定办理解压手续的时间及违约责任。

四、首付款支付方式

双方需协商首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五、银行面签过户

1、面签:面签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双方需约定面签时间及条件及违约责任。

2、过户:过户时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双方约定面签时间及违约责任。

六、物业交割

物业交割和交房两者不同,卖方需留意。

1)约定交割时间:进行物业交割,买卖双方需约定交割时间,如“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

2)约定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自行支付或者通过资金监管进行支付。

七、税费相关

1)房屋基本情况:卖方需要确定所出售房屋年限、是否唯一,这关系到所需缴纳的税费。

2)税费支付:买卖双方需约定税费支付由哪一方承担。

3)其他税费:如果出现预料之外的其他税费,需明确税费支付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是补充协议中十分重要的条款,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两种:

1)一般违约: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15日(含)内。

2)根本违约:对于卖方,如果卖方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房屋被查封、违约逾期超过15日、擅自提高价格等情况,属于根本违约。

3)约定赔付金额:构成根本违约的,需赔付房屋总价款的20%。

4)关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如新政策出台、自然灾害等,买卖双方都不算违约,双方需协商解决。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篇四)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篇五)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

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

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

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篇六)

主合同才是属于的主要的,补充协议是次要的。不能优于主合同。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篇七)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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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订单补充协议条款


合同范本网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了《采购订单补充协议条款》,供大家学习参考。

采购订单补充协议条款1.ROHS标识要求:物料编号第一位为“1.2.3.4.5”的是非环保物料,物料编号第一位为“A.B.C.D.E”的是环保物料,供方务必在每个最小包装和大包装都贴上环保标识,否则,大洋拒收,造成损失的由供方承担。2.交货地址:需方仓库或需方指定地点并作为合同履约地。3.价格:本订单上所列货物价格按双方已签定的报价单执行。4.结算方式:4.1.按双方已签定报价单上结算方式或采购合同结算方式执行。4.2.双方在每月27日前核对货物的送货、领用、退货数量与金额,对帐后,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送达需方作为需方支付货款的依据,需方以规定的认证时间加初步审核、路途时间为限办理发票认证,当月认证入当月帐,次月认证入次月帐。5.供货保证:5.1对需方订货需求、需求变更及相关信息查询的评估及反馈:供方对需方采购订单和送货通知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需方信息发出3小时内向需方反馈协商,否则视同默认执行。若供方未按需方要求按时查询相关信息时,需方按200元/次处罚供方。5.2交货时间:供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交货时间,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需方同意。对于恰时供货供方(目前限于端盖、转轴、漆包线、线轴、线材、大包装等,日后随着系统的完善再作增补),需方提前15天下达采购计划单,供方按采购计划单备货,同时需方提前7天给出“送货排程表”即“材料采购合同”中所指“采购订单”,供方按送货排程表所要求的时间将物料送到需方指定的地点,按要求堆放好,并自行控制运输在途的时间。对于非恰时供货供方,需方提前15天下达采购计划单即“材料采购合同”中所指“采购订单”,供方按采购计划单要求将备货期物料按规定时间送至寄售仓或指定仓库。未经需方同意提前送达的物料需方有权拒收。供方未按规定的交货期、数量交货时,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处罚:5.2.1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回用,供方又不能及时补送造成需方停产或转产时,除按进货检验不合格处罚外,还要按5000元+误工损失追加处罚。如需方客户因此向需方索赔时,由供方承担。5.2.2供方未按我方订单或送货通知的要求送货,造成需方停产或转产,按误工损失的3倍处罚,不超过1万元/次。如需方客户为此向需方索赔时,由供方承担。5.2.3供方未按需方订单或送货通知的要求送货,虽未造成需方可见的工时损失,但严重影响需方计划运作,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方处以不超过5千元/次的罚款。5.3供方应根据需方的需求数量供货,随货附带送货单。供方进入需方预收仓的物料产权仍属供方,需方以实际领料使用的数量开具收料单,并以此作为向供方结算的依据。供方未能按量供货,造成需方作业无法如数完成,需方按下表对供方进行处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缺货量(以成品件数计) 处罚额(单个事件最小处罚的倍数)1-10 111-30 331-60 561-100 8100以上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质量保证:供方承诺若本订单上的货物发生质量问题,双方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或其他双方签订的质保条约执行处理。需方IQC检验出的不合格料 ,100%全退及由供方承担风险与费用(检验费、仓储费和装运费)。7.出厂检验:供方交货时必须附货物《出厂检验,否则,需方将此批货物价款按特采降5%处理。供方物料不合格但需方可调整工艺使用时。需方视生产紧急情况可考虑特采则按当批货物价值的5%扣款,选别则按当批货物价值的10%扣款。8.提供免费样品:供方按需方《IQC物料检验报废清单》的标准破坏试验样品给需方。9.送 货 单:供方在交货时,送货单上除必备的内容外必须注本订单明之P/O号码与大洋物料编码。10.供方物料不合格但需方可调整工艺使用时,需方视生产紧急情况可以考虑特采或选别,特采则按当批货物价值的5%扣款,选别则按当批货物价值的10%扣款。11.SRM系统电子采购订单经采购员发布后供方可以打印采购订单,但不能作为收货的赁证,需采购员在SRM系统中对供方已经确认(接受)的订单进行最终确认后方可作为收货的赁证。12.本订单作为双方采购合同的有效组成附件,需方授权在经需方采购主管领导、计划课、采购课签字(电子采购订单经各采购员发布确认)同意后本订单生效。供方应在接到订单后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需方作出反馈,否则需方视为供方默认。

销售合同条款


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 合同成立

1、 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 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 定单、价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 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 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四、 交付

1、供方应在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需方指定的处于交付地点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点和交付期均应在销售合同书明确指定,并经供方同意。

五、 产品的接受

产品送达交付地点并经指定人士签收,或在无指定人士的情况下,供方可同意需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收货,产品的交付已告结束,即视为已获需方接受。

六、 责任

1、供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萤书写或其它的错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与赔偿。

七、 管辖法律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 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合作合同条款细则


一、团体的定义

本酒店对团体的定义为______人或______人以上同时进店及离店的旅游团体。

二、旅行团房数确认

所有订房请直接与酒店营业部联系,能否接受临时增减之订房,由酒店视客房出租情况决定接纳与否。贵社之正式订房通知单及行程资料须在客人抵达酒店前三天邮寄或送达本酒店营业部。

三、取消预定规定

所有取消之订房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旅行团之订房如在人住前两天内取消,贵社需负责交付所订房数50%的费用,如酒店在贵社团体预定到达前24小时内才接到取消订房的通知或在最后时刻团体没有人住,则需收取一晚房租补偿酒店客房空置的损失。

由于自然环境因素(如台风、班机取消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而令旅行团不能如期到达,由此造成的损失,酒店可免收损失费。

四、住宿延期及超额订房

如旅行团超过预订日期仍不能如期离店时,本酒店可根据客房的出租情况协助安排。

凡经本酒店确认的团体,因酒店客房全满而安排不下,本酒店负责将团体安排至同等级或高于本酒店等级的酒店人住,不再多收房费。

五、儿童收费

本酒店对十二周岁以下与父母同住一房的儿童提供一张免费加床。餐费则按成人标准的50%收取。

六、订餐规定

旅行团及散客订餐必须预先通知酒店,本酒店根据贵社计调部预订计划订餐,任何陪同均不能更改取消。

七、陪同餐安排

旅行团如在酒店用餐,本酒店负责安排全陪及本地司机免费就餐。

八、付款方式

本酒店全部账单均为月结,贵社必须在接获本酒店账单后十四天内付清。

本酒店开户银行:中国银行,fec账号: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系贵社与本酒店业务往来之惟一合法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条款细则更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另备附件。

洗染服务合同条款


流水编号:_____________
北京市洗染服务凭单
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客: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取件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衣物名称类别颜色数
量瑕疵可能产生不良效果议定
保价价值洗染单价备注干水其他合计金额 大写:仟佰拾元角分yen;付款方式:□现金□信用卡□内部卡□返券□保价收费标准:%衣物瑕疵:1、起褶2、污渍3、色花、泛黄4、起球、泡5、破损6、烫痕7、极光8、脱、并丝9、蛀洞10、霉斑11、少、倒绒12、缩水13、缺纽扣14、脱胶15、其他皮衣瑕疵:1、硬挺2、微裂3、脱胶4、开线5、磨损6、缺件7、硬伤8、其他可能产生的不良效果:1、褪色2、发硬3、发亮4、缩水5、颜色发暗6、不净7、发花8、脱胶、9、其他

顾客请在仔细阅读并认可背面的《合同条款》后,再对本单所填写的内容予以确认、签字。
顾客签字:经营者盖章: 1.顾客送衣物时应如实告知衣物的有关请况;经营者应按规定检查衣物,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洗染效果。《凭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2.顾客对价值超过2000元的高档衣物可要求保价清洗(染),并按照双方议定的保价标准支付保价清洗(染)费。

3.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达到《北京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达到顾客在《凭单》中提出的特殊要求。
4.顾客应持取衣凭证取回衣物;取衣凭证丢失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挂失和取衣手续。
5.顾客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洗染质量,如有问题应与经营者即时确认。洗染质量未达到要求,或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折价赔偿时,顾客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购物票据。顾客不能提供购物票据的,经营者应以该衣物出现问题时的实际购置价或咨询厂商后的价格为参考估价赔偿。未保价清洗(染)的衣物,折价赔偿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于衣物洗涤标识有误等非因经营者过错造成的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6.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顾客可要求经营者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支付延时费(重新加工的时间除外),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经营者只能部分完成洗染工作的(收衣物时经营者已声明无法完成的除外),应相应减收洗染费用。顾客逾期30日未取衣物的,经营者可自第31日起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向顾客收取保管费。
7.因洗染欺诈行为使顾客受到损失的,经营者除按《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承担责任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洗染费用一倍的增加赔偿金。
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洗染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洗染行业协会热线:1601111 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96315)

顾客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盖章:_______________
取衣凭证:顾客签字:(此条由经营者撕下保存,作为衣物已取走凭证)
流水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