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 jht868.com

热门范文:基金合同披露事项范本合集

如今在交易时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签订合同,作为一个协议,我们有必要好好了解一番。此时就可以签订一份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你在制定借合同时会不会借鉴别人的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热门范文:基金合同披露事项范本合集,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基金合同披露事项【篇一】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样式一)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银行

_____年_____月

目 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披露事项【篇二】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w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0.《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11.元:指人民币元;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总经理:_________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存续期间:_________(二)基金管理人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总经理:_________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存续期间:_________(三)基金托管人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存续期间: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公告招募说明书;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xx年以上;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xx年以上;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决定终止基金;5.与其它基金合并;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召集方式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通知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四)会议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十、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类型:_________。(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五)存续期限:不定期。(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一)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二)销售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三)投资者认购原则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四)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六)基金认购的规定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3.认购确认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基金合同的成立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二)基金合同的生效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三)基金募集失败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申购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3.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数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十七、基金的销售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1.取得注册登记费;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xx年以上;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二)投资理念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三)标的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四)业绩基准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五)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六)投资风格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七)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1.资产配置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层,股票和债券的个券选择与组合管理,在不同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原则上将不高于7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将不低于2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将调整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股票资产配置策略在股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为基础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对指数进行适度增强。3.增强投资的标准本基金增强部分的投资,是指基于价值选股原则在对企业基本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投资于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价值上升的股票。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研究团队在投资和研究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4.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5.投资组合调整原则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原则包括: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企业基本面情况的变化降低对基本面恶化企业的投资比重,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投资比重;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债券投资组合将根据组合对基金整体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6.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依据入选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且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不少于62只,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不高于股票投资资产总额的40%。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八)标的指数的更换1.更换基金标的指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2.当且仅当出现下列原因:(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2)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的认为其授权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已被实质性削弱;(3)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发行、促销或推广本基金或任何针对本基金的重大诉讼或监管行动已经开始;(5)标的指数供应商确定标的指数不再符合或将无法符合标的供应商为维持指数所订的标准;导致现有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并应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变更标的指数有异议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变更标的指数的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之内,基金管理人遵照表决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发布公告。3.当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获悉事实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九)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流程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有:1、金融工程小组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由此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2、行业研究员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企业情况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3、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督察员、基金经理、组合经理、估值经理、交易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标的指数的最新动态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标的指数成份股研究报告及市场部提供的基金申购赎回报告,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3.风险控制决策合规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决策的基础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将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十)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十一)建仓期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十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十三)禁止行为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二十、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二十一、基金资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三)基金资产的账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二)估值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三)估值对象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四)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5)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八)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投资交易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分红手续费;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二)基金年度审计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二)发行公告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三)定期报告: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四)临时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5.基金经理更换;6.重大关联事项;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基金终止;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17.标的指数的更换;18.其他重大事项。(五)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将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_________,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_________。(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一)基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二)基金的清算1.基金清算小组(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清算程序(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5.基金清算的公告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二十八、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_________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如《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后方可对《业务规则》修改。二十九、违约责任(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3.不可抗力。(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三十、争议处理(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一)基金合同的修改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二)基金合同的终止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发起人(盖章):_________基金管理人(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基金托管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合同披露事项【篇三】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下规定执行:

1、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4、交(提)贷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基金合同披露事项【篇四】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银行目录一、前言二、释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十、基金的基本情况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十七、基金的销售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十九、基金的投资二十、基金的融资二十一、基金资产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十八、业务规则二十九、违约责任三十、争议处理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0.《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11.元:指人民币元;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银行;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披露事项【篇五】

科学基金项目合同

科学基金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基金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月: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月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据桂科计字[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西科学基金项目_________。为保证项目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广西科学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及受委托管理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主要研究内容和要达到的目标(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如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可加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将提供的研究成果及形式

1.结题验收所需的整套资料。

2.研究论文、专著(须在文章相应部位注明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及合同编号):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_________篇,其中: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_________篇。

(2)专著_________部。

3.专利_________项。

4.人才培养:_________人,其中:博士后_________人,博士_________人,硕士_________人。

5.其它: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进度和阶段目标

┌─────────────┬─────────────────────┐

│年月~年月││

├─────────────┼─────────────────────┤

│年月~年月││

├─────────────┼─────────────────────┤

│年月~年月││

└─────────────┴─────────────────────┘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协作单位及其分工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项目组主要成员及分工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所学专业│所在单位│项目中责任分工│

├──┼──┼────┼───┼────┼─────┼─────────┤

││││││││

├──┼──┼────┼───┼────┼─────┼─────────┤

││││││││

├──┼──┼────┼───┼────┼─────┼─────────┤

││││││││

├──┼──┼────┼───┼────┼─────┼─────────┤

││││││││

├──┼──┼────┼───┼────┼─────┼─────────┤

│││ ││││

├──┼──┼────┼───┼────┼─────┼─────────┤

││││││││

└──┴──┴────┴───┴────┴─────┴─────────┘

第六条项目经费性质及总额

┌───────────────────────────────────┐

│甲方经费下达总额(大写):(小写):万元│

│乙方配套资金(大写):(小写):万元│

├───────────────────────────────────┤

│年度经费下达计划(万元):│

├──────────┬───────────┬────────────┤

│来源│总额│年月│

├──────────┼───────────┼────────────┤

│甲方│││

├──────────┼───────────┼────────────┤

│乙方│││

├──────────┴───────────┴────────────┤

│甲方经费开支预算:│

├──────────┬───────────┬────────────┤

│支出科目│金额(万元)││

├──────────┼───────────┤用途说明│

│合计│││

├──────────┼───────────┼────────────┤

│1.科研业务费│││

├─────── ───┼───────────┼────────────┤

│2.实验材料费│││

├──────────┼───────────┼────────────┤

│3.仪器设备费│││

├──────────┼───────────┼────────────┤

│4.实验室改装费│││

├──────────┼───────────┼────────────┤

│5.协作费│││

├──────────┼───────────┼────────────┤

│6.管理费│││

└──────────┴───────────┴────────────┘

第七条其他条款

一、乙方同意接受该研究项目,并按本合同的研究内容和计划进度等组织实施,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条件。

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甲方提供的经费。甲方及受委托管理单位根据科技经费开支的内容,监督经费的使用。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提出调整处理意见或暂停拨款。

四、凡用甲方提供的无偿使用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及其他财产物资,所有权属甲方。其中仪器设备,甲方有调出或组织力量吸收、消化的权利。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的这一工作。

五、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必须立即退还甲方所提供全部经费,并罚收每月20‰资金占用费。若因客观原因,乙方中途要停止本项目实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在项目停止实施后一个月内对甲方所提供经费及其购置的财产物资进行清理,开列清单,作出结算,报甲方处理。

六、本项目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共有,甲、乙双方对项目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单方不得出售、转让或在对外发表论文中引用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七、受委托管理单位协助甲方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负责跟踪 协调项目的执行过程,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甲方。

八、乙方有义务填报合法的项目有关情况调查表。

九、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删,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签约各方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成,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分存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自治区财政厅1份,受委托管理单位1份。

十二、本合同甲、乙双方及受委托管理单位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章):______项目负责人(签章):_______

财务负责人(签章):______财务负责人(签章):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管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附件

一、为了更好地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强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的成功率和基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专项项目下达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甲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乙方)双方及受委托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签订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合同签订各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本合同蓝本作为广西科学基金(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青年科学基金、广西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专项项目的合同统一格式。必要时可对其中条款作适当增、删或增加附件。

三、封面的合同编号由桂科+基金类别关键字+7位数码组成。各基金类别及关键字如下:自然基金(自);青年基金(青)、回国基金(回)、应用基础研究专项(基)。7位数码分别为:1~2位为年度码;3~4位为下达项目的文号(不足2位前面补0 5~7位为下达项目文件中项目所在的序号(不足3位前面补0),如桂科自0101001。如有必要可在7位数码之后加1~2位数码或英文字母,如桂科基0101001-1。

四、正式合同用a4纸,单面打印,标注页码。

五、在正式合同中此页说明不必保留。

科学基金项目合同

科学基金项目合同

基金合同披露事项【篇六】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样式二)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Jht868.com精选推荐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范文


合同范本网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目录一、前言二、释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十、基金的基本情况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十七、基金的销售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十九、基金的投资二十、基金的融资二十一、基金资产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十八、业务规则二十九、违约责任三十、争议处理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0.《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11.元:指人民币元;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热门范文:中介合同正式合同范本合集


用通俗的话来说,合同是我们签署的一份协议,保障自己的协议,作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我们必须要清楚合同的具体内容。我们要仔细签署好这一次重大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方便双方协调及配合。一份规范的合同应该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热门范文:中介合同正式合同范本合集”,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中介合同正式合同范本(篇一)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信息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装修程度: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房屋原样交给甲方,如有变动双方协商解决。

二、租赁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租金及押金交纳时间

每年房屋租金为______元,先付后住。第一年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时,缴纳一年房租;第二年及以后的租金由乙方提前一个月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乙方到期后,自行搬出。租赁______年后,房租随市场行情变动。

四、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乙方在租赁期间,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动的,需经甲方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房屋修缮由乙方负责。

3、承租后,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承租前一切费用乙方概不负责。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若乙方出兑,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其他约定事项:甲方需要收回房屋时,需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若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租用此房屋,则甲方应返还乙方的押金及剩余房租。若乙方在合同期内终止租赁,需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乙方未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对房屋的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赔偿,已交的房租费不予退还。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需另行追加赔偿。

六、其他

1、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在交付第一年房租时一次性向甲方交付押金人民币______元,若房屋设施及装潢被损坏,根据损坏程度在押金中扣除,超出部分由乙方补偿,剩余部分在合同期满后退回乙方。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介合同正式合同范本(篇二)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__新村北区120幢401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中介合同正式合同范本(篇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就甲方定购乙方种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从乙方处定购合格人参种子____公斤。

二、乙方须保证人参种子质量标准:

1、发牙率在__%以上

2、纯度在__%以上

3、净度在__%以上

三、价格约定

乙方产地提货价__元/斤

四、交货日期

要求乙方在__年__月__日前将加工好的合格种子按甲方要求装车,装车费由乙方承担。

五、交货地点: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六、甲方支付乙方定金___元,如乙方提供的种子达不到甲方要求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本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___元定金外,另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如种子质量达标,甲方无故拒收,甲方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

七、发货前双方对种子进行查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介合同正式合同范本(篇四)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之日起至 之日止(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每季度、每年)为 。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 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 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 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乙方连续 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 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的20%。

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_____有限公司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中介合同正式合同范本(篇五)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卖方)、乙(买方)、丙(中介)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他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出售_______________以上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乙方委托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以上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

2、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相应证件资料。

3、按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并完好保留所应交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及原装修。

4、在房屋交付前,负责户口迁出,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

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定金和房款。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办事项,按时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用。

3、根据委托事项,乙方应于__________前将各类资料备齐交予丙方,同时将由丙方代缴的____________(①契税②交易服务费③抵押管理费④他项权证费)等约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予丙方。丙方将与乙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丙方的义务

1、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亲自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2、丙方派______________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所委托的事项。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热门范文:欠款协议书范本范本合集(6篇)


我们在平时很多时候都会使用到合同,签订的合同要选择合法正规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开始准备签订好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保证双方交易能够顺利完成。那么,想必你在找可以用得到的合同范本吧?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热门范文:欠款协议书范本范本合集(6篇)”,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欠款协议书范本(篇一)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乙方购买房产,并以该房屋作为抵偿物向甲方申请购房抵偿贷款;丙方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偿登记尚未办妥期间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经甲、乙、病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 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欠款:乙方所欠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2、购房合同:乙方与卖方签订的,购买本合同抵偿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其他购房协议。

3、抵偿物: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及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权益的统称。

4、抵偿贷款阶段性担保:指由银行认可的保证人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偿登记上未办妥期间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乙方所购房屋

1、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

6、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

7、房屋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房屋交易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必须用于其与售房人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购买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乙方所购房屋价款的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款期限

借款总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月,分 期归还。

第六条 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执行。

2、借款利息按月计付,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

3、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规定利率。

第七条 借款划拨

在办妥本合同抵偿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借款金额拨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帐号 )内;甲方同时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委托付款授权书》,将借款金额一次性以乙方购房款名义划入售房人在甲方处开立的售房存款帐户(帐号 )内。

丙方同意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偿登记尚未办妥期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作为全权代理人,保证为乙方办理完产权证及抵偿登记。在丙方为上述保证与甲、乙三方签署《个人住房抵偿借款合同》,取得房地产卖契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借款金额拨入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专用帐户内;丙方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付款授权书》将借款金额以乙方购房款名义划入售房人在甲方处开立的存款帐户(账号: )内。

第八条 借款偿还

1、乙方应按期足额偿还甲方贷款本息。

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3、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偿还期,每月第________日为乙方的每期还款日,首期还款发生的次月第________日。

4、乙方在获得甲方贷款之前必须在甲方处开立存款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或办理银行卡(卡号 _______________),每期还款日前,乙方应在上述存款帐户内存入不少于一期的应还借款本息。甲方于每期还款日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付款授权书》直接从该存款帐户中扣收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款项。如果款项不足扣划时,甲方给乙方_________日的宽限期,期满帐户存款仍不足扣划时,则该期应还贷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

(1) 等额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每月等额还本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2)递减还款法: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6、提前还款

乙方若提前还款,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乙方可在每期的还款日之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未到期借款。

(2) 乙方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的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3)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借款余额以及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退还。

(4) 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的,其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后对剩余的部分可以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缩短,每期还款额不变或者还款期限不变,每期还款额减少。选择期限缩短的,按调整后总的借款期限确定利率档次计收以后的利息。

(5) 若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欠款而此合同项下的借款尚在阶段性保证期内,丙方的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7、逾期还款

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

(1) 乙方在上述存款帐户内存足款项,由甲方在下一个还款日划收。但在存款日至划款日之前,甲方仍向乙方计收逾期及其复利。

(2) 乙方到甲方的信贷部门领取欠款清单,再凭欠款清单到营业柜台交付现金,从交付欠款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利息及其复利。

8、乙方、丙方及售房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及其它约定项下就购房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按期偿付及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 甲方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乙方。

2、核收和保管与抵偿物有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和其他所需文件。

3、在乙方向甲方偿还全部欠款后,甲方与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偿登记手续,并将抵偿物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交还乙方。

4、在阶段性担保期间,乙方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而由丙方代为清偿乙方欠款的,甲方须将与抵偿物有关的证明文件转交给丙方处理。

第十条 乙方义务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甲方处开立存款帐户,并存入不低于30%的购房首付款,同时授权甲方从此帐户内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对抵偿物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如抵偿物发生部分或全部毁损,无论何种原因及何人的过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4、抵偿物除自用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偿物出售、出租、赠与、转让、舍弃、托管、重复抵偿、以抵偿物清偿其他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在丙方履行了阶段性担保责任,代乙方偿还全部欠款后,乙方同意甲方将抵偿权转让给丙方。

6、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的约定办理抵偿房屋保险。

7、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丙方义务

1、丙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甲方依《个人住房抵偿借款合同》、房地产卖契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抵偿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担保范围为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相关费用。

2、丙方接受乙方委托在 月之内办理完毕以下事项:

(1)代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代收代缴土地出让金。

(2)代乙方办理正式产权证,并保证将其移交给甲方收押。

(3)代乙方办理所购房屋的抵偿登记手续,并在收到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5日内将该证书交与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月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按规定对其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每日计收万分之 罚息,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本借款发放后,在阶段性担保期间:乙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由丙方代为偿还,丙方偿清全部欠款后,即可处置该项抵偿物;在抵偿登记生效后:乙方连续三个月或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逾期三个月的,甲方即可处置该项抵偿物,以偿还乙方欠款。

3、本借款发放后在阶段性担任期间: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抵偿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其保证金帐户中扣除_______% 的保证金且该笔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后丙方仍有义务继续办理过户、抵偿登记手续,直至将产权证、他项权利证移交给甲方,其阶段性担保责任方可解除。

第十三条 房屋抵偿

1、抵偿期限

抵偿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自抵偿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日后六个月止。

2、抵偿率___________

3、抵偿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抵偿物处理费、过户费等甲方及丙方实现抵偿权的一切费用。

4、抵偿登记

(1) 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丙方或乙丙双方共同以本合同、购房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偿登记手续。

(2) 低压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抵偿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须交予甲方收执和保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各执 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欠款协议书范本(篇二)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欠乙方人民币 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位于 的一处

房产。(面积: 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甲方欠乙方款总额人民币元。

第三条 抵押房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任何一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欠款人未依约归还款,房屋即作为余下欠款数额的价格抵押,房屋无条件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协议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欠款协议书范本(篇三)

甲:xx市xx有限公司

乙: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事实经过)。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与乙经友好协商,就甲向乙偿还乙投入全部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应向乙偿还乙投入全部款项款共计人民币xx元。

第二条甲分期返还乙投入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xx,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一、年月日前还款______元;

二、……

七、年月日前还款______元。

八、甲每期应还款必须于当月30日前主动存入乙指定账户:xx银行xx支行户名:_____账号:_______.

本协议签署后,甲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甲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除有权追收甲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xx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甲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款项付清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和xx公证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乙和承办公证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甲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甲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未向xx公证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乙出具文件说明甲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乙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xx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乙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甲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甲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甲仍未向xx公证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乙的债权,也未与乙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乙将向xx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乙有权依据xx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应向乙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甲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乙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xx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甲履行债务的情况:

(1)《强制执行申请》;

(2)甲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甲向乙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甲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3)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4)乙在xx公证处的监督下向甲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5)其他材料;

(6)甲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xx市xx公司其法定资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与此项目有关的股东或项目负责人((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身份证号:_____)的法定财产。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xx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甲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乙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甲付款当日向甲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乙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损害甲名誉及甲股东与管理人员的人身权利,否则甲保留追究乙法律责任的权利。

4、甲如每期按协议规定按时还款,乙不得对甲提起以本项欠款为标的的诉讼,否则甲保留追究乙法律责任的权利。

5、若甲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并且没有主动与乙协商好,乙有权在xx及xx两地报刊及所有网络上刊登发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为债务人的追款通知书。

6、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xx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____

乙: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于___市

欠款协议书范本(篇四)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欠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欠款金额

丙方因生意需要事宜需要向甲乙双方提出借款请求,于______年______月借用甲乙双方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二、还款方式与还款期限

丙方向甲乙双方的欠款,需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还清,届时未偿还的,丁方作为担保方,承担剩余全部欠款。

三、逾期还款的处理

借款人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还应按照如下方式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还款未超过三十日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十日的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五的比例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四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出借人双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2、本协议自出借人将第一笔钱款给付或是汇入欠款人银行账户,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后生效。

出借人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借人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欠款人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人丁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欠款协议书范本(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电话:

鉴于以下事实:20xx 年7月30日甲、乙双方达成借款口头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元整),当天乙方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号: 转给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号: )人民币6万元整(大写陆万元整)。8月8号甲方 又向乙方借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乙方在小店开发区将现金两万元交给甲方。8月 23日甲方经乙方同意,将乙方中华汽车(车牌号: )抵押给一个体户,从个体户拿走抵押款3万元人民币(叁万元整)。综上,甲方欠乙方本金11万元(壹拾壹万元整),偿还总额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3万(壹拾叁万元整)。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基于以上所述,就甲方欠乙方全部欠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偿还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3万元(壹拾叁万元整)。

第二条还款日期:20xx年9月30日前将欠款13万元(壹拾叁万元整)偿还清。甲方必须于9月30日前将欠款主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农业银行户名: ,账号: 。

甲方: 乙方:

欠款协议书范本(篇六)

甲方(债权人):电话:

乙方(债务人):电话:

乙方担保人:电话:

为了不增加债务人偿还欠款的负担,不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人民币12600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2.利率:按照6个月分期支付欠款,月利率5%执行。

具体每月支付欠款为:20xx元*(1+5%)=2100元。(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

3.每月的还款时间:每月25号之前,逾期一天,每天以30元作为惩罚。

4.还款期限:乙方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年月日全部还清债务。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将作为还款的抵押,并提供文字材料证明。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及利息。

2.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文字材料证明。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违约全部责任。按照欠款本金的双倍给予甲方赔偿(即违约后,偿付甲方贰万肆仟元人民币)。

2.如果乙方出现逃逸或者去向不明联系不到本人,则剩余的欠款由担保人予以承担欠款分期还款协议书欠款分期还款协议书。

第五条本合同经担保人见证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乙方担保人签字:签约日期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供大家学习参考!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银行

_____年_____月

目 录

一、前言二、释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九、基金的基本情况十、基金的募集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基金转换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十八、基金的投资十九、基金的融资二十、基金资产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二十七、业务规则二十八、违约责任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情况下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_____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____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资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或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1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它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中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3)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2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7、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6、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6、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提前终止本基金;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托管人;5、更换基金管理人;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开会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特别决议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2)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八)计票1、现场开会(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2)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上投摩根__________″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作出决议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名称: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行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

存续期限:不定期。

十、基金的募集(一)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基金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六)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成立失败。本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确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确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当日下午三时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它时间之前提出;4、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如允许基金投资者进行预约或其他形式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其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有关业务规定进行。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公告中规定。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