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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推荐:图书出版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六篇

合同对我们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我们不能没有它,签订合同是一件十分有必要的事。此时就可以签订一份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我们常见的合同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月度推荐:图书出版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六篇”,供大家借鉴和使用,希望大家分享!

图书出版合同常见法律问题【篇1】

订立公约两边:

____,出版社,以下简称甲方;

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两边经会商同等,订立本公约,互助信守履行。

第一条甲方赞成将乙方的《____》书稿参加甲方____年私费出版筹划。

第二条乙方在__年__月__日前将完好的书稿交付甲方,并包管书稿质量,文责自负。

第三条甲方当真对书稿进行质量查抄,如发觉书稿违背四项基来历根本则和有不健康内容,应在接到书稿的__个月内将书稿退还乙方,不予出版,本公约失效。

第四条甲方接到书稿__个月内结束其编纂加工,复审,终审,封面计划和版式计划,今后并负担校订、册本订价及质量查抄工作。

第五条乙方当真出版的扫数费用,并按标准向甲方予付以下款项:

〔暂定:书稿字数为__万字,

总码洋为__元/册×__册:__元〕

甲方收款后发稿,当真“齐,清,定”。

第六条乙方当真印刷,装订,包管册本质量,出版15天内,按本公约第四条标准以册本实际总码洋和字数向甲方结清各款项,并交甲方样书__册及全套纸型。

第七条本公约有效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甲方享有本书稿的特有出版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公约法则将乙方的书稿参加出版筹划,应退还乙方的预付款,并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2.甲方未按第四条法则结束书稿编纂等工作,每延期一个月,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付书稿,每延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

4.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付预付款,每延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

5.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结清各款项,应向甲方偿付未结清款__%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公约如有未尽事件,甲乙两边会商办理。

本公约本来一式二份,两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乙方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图书出版合同常见法律问题【篇2】

图书出版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版者:xxx,以下简称甲方;

著(译)者: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xxx》并享有该书稿的专有出版权,其期限为xx年,即从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xx元。

第四条本书稿的字数和插图(照片)xx.

第五条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xx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本书定于xx年xx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xx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20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100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载、选编、改编、翻译、录音播放和摄制影片等,甲方应将所得报酬的70%转给乙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合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出版管理机关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签字盖章)乙方:xx(签字盖章)

地址:xxx地址:xxx

电话:xxx电话:xxx

xx年xx月xx日订

图书出版合同常见法律问题【篇3】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xx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xx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条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xx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第五条乙方应于xx年xx月xx日产出版上述作品,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xx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按第九条约定报酬标准的xx%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xx%交付对方。

第七条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不得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不得对作品进行修、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乙方可以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但改动结果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第八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校。甲方应在xx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xx%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为: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xx元/每千字×千字+印数×基本稿酬 %。

(二)一次性付酬:xx元。

(三)版税:xx元(图书定价)× %(版税率)×销售数(印数)。最低印数为 册。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签字后xx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xx%(元),其余部分于出版后xx日付清。

第十一条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要求,而且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预付报酬的xx%。如经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三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报酬的xx%向甲方支付酬金。

第十二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xx年内,乙方可以自行重印。首次出版xxx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xx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三条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xx日内按第九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甲方有权核查图书的印数。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要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隐瞒印数,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xx%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印数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xx月内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上述作品出版后:

乙方应于xx日内将作品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xx元;如有遗失,赔偿xx元。

(作品原稿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xx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xx册,并以xx折价售予甲方图书xx册。每次再版后xx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xx册。

第十八条乙方许可报社、杂志社刊载上述作品,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甲方授权乙方许可报社、杂志社刊登上述作品,乙方应及时将报刊使用作品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xx%交付甲方。)

第十九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xx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带*的为选择性内容。

图书出版合同常见法律问题【篇4】

房屋租赁期间对外出卖房屋的,如何确定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卖不破房屋租赁”的适用是否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1、房屋租赁期间对外出卖房屋的,如何确定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卖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房屋租赁”的规定,事实上,还包括赠与、互易等形式的所有权变更情况。审判实践中,新旧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新的房屋租赁关系,该时间点就掌握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

2、“买卖不破房屋租赁”的适用是否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房屋租赁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房屋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租赁事实的除外。

在保护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房屋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房屋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的立法理由已经日渐弱化,特别是大量商业房屋租赁的存在与当初保护居民居住权的立法意图不相一致。在保护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认为,《上海市房屋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我们得以将两者利益予以平衡。当房屋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也不能以“买卖不破房屋租赁”为由,对抗买受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同时,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房屋租赁事实,导致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破房屋租赁”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认定出租人违约。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图书出版合同常见法律问题【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图书(音像)出版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作品《》的正式出版

手续。作者(编者)署名为:

二、作品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齐、清、定书稿。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操作,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出版时间:本作品定于年月日前出版。乙方必须在甲方书稿、资金到位后迅速为甲方办妥出版事宜。

四、出版物的印刷及质量:甲方不得擅自印刷出版物,应由乙方联系具有合法印刷资格的印刷厂家。印刷质量要求:

五、出版物的规格、印张、印数。该书为开本,计印张,万字,图数,彩页。每套(本)定价元,印数册。

六、费用的承担:出版物的印刷、审稿及其他出版社需收取的费用概由甲方承担,并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如因甲方应交费用未按时到位,造成本合同委托出版物不能按时出版,其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七、报送样书:属自费出版的样书,由甲方按出版社规定报样书套(册)。限在正式出版三个月内发至乙方单位或出版物出版单位。

八、报酬及支付时间: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图书全部出版费用总计元(不含税)。

九、合同的解除:在出版社未进行审稿以前,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合同;已进行审稿后不能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通知另一方。

十、合同的终止: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出版事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十一、违约管辖:若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

乙方:

签署:

签署: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日期:xx年月日

日期:xx年月日

图书出版合同常见法律问题【篇6】

协议(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于 年月 日向 编写组约稿,编写《 》书稿。由甲方提供编写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制定编写计划、提纲交给甲方,经甲方审定后,乙方试写部分样章,经甲方认可后聘请乙方编写。若由多人编写,在签定合同后由甲乙双方商定具体编写人员名单及其具体的编写章节。

二、乙方授予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国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的中文版本。该书作为甲方委托乙方创作的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乙方承诺在此之前未曾授予许可任何第三方;或即使授予许可,期限已届满,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书稿(或将本书稿改头换面)交与第三方出版、发行;在合同有效期内本书主编不得担任第三方同类作品的主编,参编作者不得撰写雷同作品(详细条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如乙方违约,甲方享有向乙方索赔双倍稿费的权利,若甲方违约,乙方同样享有向甲方索赔双倍稿费的权利。如乙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提出不履行本合同,将赔偿甲方人民币叁仟元整,若甲方定稿后不正式出版,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叁仟元整。

三、书稿总体要求:全部为电子稿、内容原创新颖,无任何著作权的瑕疵;文字、图表资料齐全、清楚;体例统一,语言文字通顺流畅、书写规范。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组稿编辑的具体要求提供齐、清、定的书稿。所提供书稿应是最后定稿(包括内容简介、前言、目录、正文、图、表等),交稿后原则上不应再有大的变动。书稿页码应全书统一编号。多人合作的作品应由主编或专人统稿,以确保名词术语、内容结构、语言表达风格等的统一(详见《书稿的基本要求》)。

四、甲方收到乙方全部书稿后,于三个月内出版成书。从本书销售开始,以16K为标准,每页 元,主编审读费每页元,信息费元,信息费随书稿一起由主编统一发放,以上作为乙方及相关参编人员的报酬。

五、退改:结构层次、技术性(知识性)、逻辑及语法基本符合要求,但有较多未按要求编写,退还给作者修改后交稿。乙方在接到退改稿后应及时、严格按编辑要求对全稿进行修改。可视情况在原稿上修改或重新打印(按编辑要求)。如乙方所交稿件内容不能达到甲方编稿质量要求,并且不能及时重写或补写,由甲方另行安排完成,甲方适当扣除乙方部分稿费作为第三方修改稿件的费用。如经反复(2~3次)退改或编者对退改书稿不作认真修改时,则作退稿处理。

六、退稿:所交的稿件与选题设计和要求的出入较大,或有严重的结构层次不合理、技术性(知识性)错误、逻辑及语法错误,修改比重新编写需要更多精力的,直接作退稿处理。

七、本书稿校稿时间: 20xx年 7 月 5日前,教材教辅图书的时间性很强,甲乙双方应相互理解,密切配合;乙方如因故未能保证作品创作、修改时限,延误了出版发行时效,乙方应承担300元/天的违约金。

八、随着新教材(试用)的修订、政策的调整,本书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后势必每年都要进行修订,甲方应在有效期内,付给乙方每年10000—15000元的修订费。若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担任第三方同类作品的主编或不对本书进行修订,则应付给甲方每年10000—15000元的损失费。

九、本协议(合同)有效期七年。

十、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之处,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精神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一、本协议(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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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六)


出版者: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著(译)者: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_________》并享有该书稿的专有出版权,其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 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元。

第四条 本书稿的字数和插图(照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________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 本书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_________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_________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_________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载、选编、改编、翻译、录音播放和摄制影片等,甲方应将所得报酬的70%转给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合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出版管理机关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有关买卖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解答


1.买卖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是否设立了借款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垫资供应一定数量的货物,并收取垫资期间的 “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买卖法律关系。约定垫资虽然实际起到了融资作用,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借款款项的交付,不应认定该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2.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属于何种性质?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同一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又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应当区分认定其性质。

3.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告知当事人垫资期间内的货物实际价格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与加价之和计算。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合同实际价格的,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当事人以抗辩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审查实际价格是否过分高于约定价格。构成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应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除斥期间从人民法院释明款项性质之日起算。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4.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以及买卖合同中其他违约责任条款,综合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8条的规定处理。

5.对于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进行的结算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双方已经以结算单、欠条等方式对货款及违约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已经结算的货款、违约金计算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纠正。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已经结算的货款、违约金的,违反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结算违反自愿原则的除外。

6.当事人约定将买卖合同中的欠付货款及违约金转为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买受人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转为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买卖法律关系转换为借款法律关系。出借人(出卖人)据此约定向借款人(买受人)请求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抗辩借款本金中包含的原买卖合同的货款本金或违约金过高并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买卖合同结算的货款本金或违约金有计算错误的除外。

7.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的,已付款项应先冲抵本金或先冲抵违约金?

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买受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所付款项应先冲抵其所欠货款本金,再冲抵违约金。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且能够确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数额的,则应逐笔冲抵。即先冲抵第一期的所欠货款本金,然后冲抵第一期的违约金,再冲抵第二期的所欠货款本金,以此类推。无法查清分期履行中每期所欠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数额的,买受人所付款项先冲抵所欠全部货款本金,再冲抵所欠全部违约金。

8.买卖合同纠纷中,付款期限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主张货款及违约金的,其作为权利主张者应对付款期限已届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付款期限届满的相关证据由买受人持有,而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付款期限已届满。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是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旧法理论,《合同法》出台后,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将赠与合同定性成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是赠与人真实表示赠与,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合同又是单务无偿的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在该合同中得不到任何利益,作为对赠与人的保护,除了几类特殊的赠与合同外,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因此,笔者认为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乃赠与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最显著特性。
二、赠与人地位的特殊性
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赠与人地位的特殊性,赠与合同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才能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合同双方应当地位平等,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赠与人似乎不必受该原则的约束,赠与人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撤销合同,赠与人这种没有约束的权利,在合同法中并不多见,也凸显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主导地位。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法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的意思表示,也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因此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反悔的权利。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无论赠与合同履行完成与否,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要求撤销,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返还。《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上即为合同法对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只要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四、赠与与遗赠的区别
遗赠与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两者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差别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五、赠与人死亡与赠与合同的效力
死亡,在民法中系一法律事件,死亡的发生必然会产生、变更一系列社会法律关系,例如夫妻关系终结、继承开始等等,但死亡事件并不必然导致所有的法律关系归于消亡、撤销或无效。在我国,无论《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均没有关于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合同应当如何履行的规定。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状况来看,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做出了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仍然有效的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97条第二款规定,表意人发通知后死亡或丧失能力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妨碍其效力。《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第二款规定,表意人做出意思表示后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做出相同的规定,但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也不当然的终止,当事人的继承人可以承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赠与合同又有其特殊性。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即赠与人若在此时反悔,赠与合同就会完全失效,而赠与人也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基于赠与人即时的意思表示在赠与合同中的重要性,随之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人就已经死亡,在此情况下,赠与人的意思已经无从考察,此时,赠与合同应当如何履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这中情况也确实存在,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研究。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立法明确排除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因此,即使在赠与合同履行前,赠与人已经死亡,赠与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但在此情况下,受赠人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向谁主张权利?赠与人死亡后,由于赠与财产尚未转移,因此受赠人不能当然的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的性质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在此情况下,受赠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应当向赠与人的继承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赠与人的继承人不同意履行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赠与人的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普通的赠与合同,因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对于赠与人死亡时,赠与合同的履行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赠与人有履行义务,赠与人的义务是交付或过户行为,不是赠与人欠受赠人财物,由于赠与人已经死亡,已无法履行,故此合同已履行不能,继承人无义务履行,赠与人的交付或过户义务也不是赠与人的继承人的义务。第二种观点是: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在原告与赠与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即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人虽在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发生了死亡,但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赠与人的继承人,应履行赠与人生前未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笔者认为,赠与合同,作为一项的基本民事合同,也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虽然赠与人已经死亡,但受赠人仍可向赠与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但关键问题在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任意撤销权应当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独有的权利,该权利应当具有专属性,如果继承人可以继承,那么显然,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继承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都会毫不犹豫的动用该权利,受赠人的利益就无法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就会违背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既然赠与人死亡前,赠与财产未完成交付,也不能当然的认为赠与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既然赠与的财产在赠与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继承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利,即如果赠与人的继承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赠与人在身前有明确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赠与合同就不应当继续履行。反之,赠与人生前没有撤销赠与,死后,继承人亦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人生前有明确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的,赠与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
六、赠与合同立法的完善
合同法中,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问题可以由继承法来解决,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继承人主张权利。而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基本的民事合同,但又有其特殊性,如果单纯的按照继承法处理,由继承人来替代赠与人的意愿,对受赠人则相当不公。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度,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对此情况,合同法应本着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增加一条:赠与人死亡时,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2)赠与人的继承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赠与人在生前有明确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反之,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现在房价的不断上涨,关于房屋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涉及房屋赠与的问题不在少数,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房屋还没有过户,赠与人就已经死亡,在此情况下,赠与合同如何履行,关系到受赠人与赠与人继承人的根本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但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可能无法可依,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基于上述情形的存在,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一番粗浅的论述,以求对该问题的处理有些许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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