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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推荐:租赁合同纠纷案集锦七篇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在租赁的时候一般会签订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合同可以维护双方的利益权益,签订租赁合同要明确合同的效力。你知道如何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吗?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网友推荐:租赁合同纠纷案集锦七篇”,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租赁合同纠纷案(篇1)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货运代理人因故未能按期出运货物,造成委托人出口配额损失,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出口许可证,但出口配额可以由商务部重新分配或在其指定的转让平台合法转让。天然(tianran)公司从市场上购买出口配额所支出的费用,不能作为索赔依据,应按商务部招标价格计算其损失。

【案情】

20xx年8月18日,天然公司与案外人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天然公司代理xx公司出口商品。同年12月,天然公司委托xx分公司出运三个集装箱输美338/339纺织品货物,装货港为宁波,卸货港为美国西雅图。天然公司根据xx分公司提供的船期信息,要求xx分公司安排于同年12月28日开航的Tian Rong V.475N航次出运。xx分公司以无船承运人UPS Ocean Freight Serices,Inc.的代理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商船三井有限公司的订舱代理宁波致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订舱。后因已订舱的Tian Rong轮发生故障,船公司于同年12月29日通知xx分公司,但xx分公司没有及时转告天然公司。上述三个集装箱于20xx年1月5日转至Mingzhou8 V.476N航次出运。涉案货物使用了20xx年的出口配额进行出口报关,实际未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出运。经货物买受人要求,天然公司又使用了受让的20xx年出口配额。天然公司认为xx分公司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请法院判令xx分公司赔偿其出口配额损失683334.60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

xx分公司答辩称:1、xx分公司乃涉案货物无船承运人的代理,实际承运人为商船三井有限公司,涉案货物的船名航次Tian Rong V.475N乃xx分公司根据天然公司的指示所定,后因该出现故障而取消该航次,并将所有货物整体转至Mingzhou8 V.476N出运。之后,xx分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的代理,根据商船三井有限公司签发的海运单向天然公司签发了船名航次为Mingzhou8 V.476N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故xx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2、天然公司在出口报关时已使用完毕其相关出口配额;3、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7条、第39条之规定,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天然公司并不存在出口配额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天然公司起诉。

【审判】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天然公司、xx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xx分公司接受天然公司委托,为天然公司货物出运向承运人订舱,可认定xx 分公司系天然公司的海上货运代理人;而xx分公司又以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的名义,向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订舱,并向天然公司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亦可认定xx 分公司系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因此,本案中,xx分公司对于天然公司具有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天然公司有权以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对 xx分公司提起诉讼,双方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应予以确认。天然公司与xx公司系外贸代理关系,xx公司已声明将该权利转让给天然公司,故天然公司有权向xx分公司主张。

二、关于xx分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xx分公司接受天然公司委托,向天然公司提供船公司航线船期资料,然后根据天然公司的托单要求,以无船承运人代理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的订舱代理订舱,船名与航次为天然公司所要求的Tian Rong V.475N,预期开航日期为20xx年12月28日,至此并不存在代理过错。然而,由于Tian Rong轮出现故障,已装船的涉案货物没有于20xx年12月28日如期出运,xx分公司作为代理人于20xx年12月29日才得知以上事实后,没有及时向天然公司履行通知/告知义务,而顺由实际承运人将涉案货物于20xx年1月5日转至Mingzhou8 V.476N出运。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即使xx分公司及时向天然公司履行了上述通知义务,天然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可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涉案货物于 20xx年12月31日之前(20xx年出口配额失效前)出运,但是xx分公司无法证明这种可能性完全不存在,故xx分公司作为代理人对货物未能于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出运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关于天然公司有否损失及xx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天然公司诉称因xx分公司没有及时出运涉案货物导致其20xx年、20xx年的出口配额损失(包括出口配额竞标损失),xx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货物以20xx年的出口配额报关但没有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出运,又实际使用了20xx年的出口配额,表明涉案货物因出运延期而多使用了一次出口配额,对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确认。对于天然公司两次从市场上购买出口配额支付683334.60元人民币,根据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但中标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其出口配额转让给其他企业,并可以收取为竞标出口配额而支付的投标金,但中标方不能以高出投标金转让或买卖出口配额从而获取不法利益。天然公司主张其涉案出口配额所支付的损失,应以投标价格每打7元人民币计算损失,6739打,计47173元人民币。综合考虑本案查明的事实,xx分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过错较轻,且造成涉案出口配额损失的原因有一定特殊性,故天然公司的出口配额损失酌情保护1万元人民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xx分公司赔偿天然公司出口配额损失1万元人民币。

租赁合同纠纷案(篇2)

特别提示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自行成交版)自20xx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仅供查看,不能作为签约下载使用。

申请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须提交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北京工商网()下载合同编号标识“CX”的示范文本,并在打印后填写使用。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五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____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租赁合同纠纷案(篇3)

上诉人王某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xx)崇民二(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上诉人承包经营上海市崇明金龙制锁厂(以下简称金龙厂)期间,与苏州市银光不锈钢器皿厂(以下简称银光厂)发生定作业务至 20xx年底。20xx年8月16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银光厂达成协议书一份,明确银光厂欠上诉人价款48万元,考虑到被上诉人目前有困难,上诉人同意在 货款中让去12万元,总计欠款36万元(但已经付掉一部分货款,具体以后对账),上述款项由被上诉人个人负责归还;还款期限为20xx年2月30日,如遇银光厂拆迁,必须在拆迁之前一个月付清。如被上诉人在20xx年6月30日前有能力还而拒不付款,上诉人有权以48万元向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因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仅支付了45000元,且有能力付款而未付,故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张某支付欠款435000元,并支付自20xx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上诉人于20xx年9月22日至20xx年12月9日间,分七次共向上诉人支付价款19,000元。

3、被上诉人于20xx年8月至20xx年8月间,分十三次以现金及交付不锈钢材料等方式向上诉人支付价款总计193,165元。

4、20xx年1月30日,被上诉人代上诉人支付苏州市骏杰工艺饰品厂41,200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1. 上诉人是否有权以48万元作为协议书中被上诉人的欠款总额;2. 协议书中未扣除的已付部分价款金额;3. 协议之后,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的价款金额。

关于争点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虽主张银光厂已经拆迁,被上诉人已获拆迁款,系有能力归还上述欠款而未能在约定的期间还款,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又否认银光厂已经拆迁,况且被上诉人一直在陆续还款,在约定的20xx年6月30日至涉讼期间,逾二年的时间内未就此提出异议,因此无法确认银光厂已经拆迁、被上诉人在20xx年6月30日前有能力还而拒不付款的事实,故上诉人要求以48万元作为协议书中约定的欠款总额之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争点二,原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于20xx年9月28日结算过,且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其关于收条日期在 20xx年9 月28日之前的还款金额不应在欠款总额中扣除之主张,不能予以采信;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德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诗公司)有业务往来,且其出具的收条没有载明德诗公司支付的字样,因此,对上诉人关于部分收条金额是被上诉人归还德诗公司价款的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 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已经偿付上诉人19,000元,该款未在36万元中扣除。

关于争点三,协议书签订之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收条总额为193,165元,由于上诉人对其主张的收款金额中有部分是德诗公司支付的价款,无证据证明,因此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加上被上诉人已代上诉人支付了案外人货款41,200元,故应确认被上诉人在20xx年8月16日之后,已经支付给上诉人 234,365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于20xx年8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按协议确定的金额及时向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认为在协议书之前与被上诉人之间另有15万元汇票纠纷,被上诉人已付款中的10万元,系支付未经兑现的金额为15万元汇票,但对此主张无证据证明,且即使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确有汇票付款纠纷,因上诉人诉请中未包括汇票金额,故非本案审理范围,因此确认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253,365元,尚欠上诉人价款 106,635元,该款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间付清欠款,故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利息。据此判决:被上诉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诉人王某价款人民币106,635元及该款自20xx年7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上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25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负担2,953元,被上诉人负担959.50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就系争债务,银光厂与上诉人承包经营金龙厂于20xx年9月28日曾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明确银光厂欠款48万元。因此,在该还款协议签订前的还款,不应当在48万元中扣除。现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在20xx年9月22日的一笔3000元还款,在48万元中予以扣除不当。

2、20xx年8月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领料收条中,所领取的不锈钢材料是由上诉人制成盖攀、空心单柄等产品后于20xx年4月 5日、6月 19日、10月16日三次送货给被上诉人,相应的加工费被上诉人尚未支付。而原审法院却将上诉人所领取的36,065元加工材料抵冲被上诉人欠款不当。

3、20xx年1月30日,被上诉人支付苏州市骏杰工艺饰品厂(案外人)41,200元,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和授权。该债务是1998年发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该款不应在被上诉人的欠款中扣除。

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8月16日协议书中约定:被上诉人的还款截止期为20xx年2月30日,上诉人同意以36万元归还;如逢动迁,则动迁之 前一个月内结清货款;被上诉人如到20xx年6月30日前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则由上诉人按48万元追索。现被上诉人拥有苏州市著名的苏站别苑53- 54号别墅占地450平方米,内有花园、假山,家中长期雇佣保姆,拥有宝马等高档名牌小汽车,不属于无能力偿还范围。在20xx年6月30日前仍未清偿上诉人货款,故上诉人有权按被上诉人原欠货款48万元主张权益。

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1、20xx年9月22日的一笔3000元还款未计算在欠款中,故应在欠款中扣除。2、就上诉人提出的加工不锈钢产品,当时银光厂已经不经营了,且相应的送货单反映,货物是送到德诗公司,与被上诉人无关。3、关于动迁问题,银光厂不属于被拆迁单位,真正的被拆迁单位属于德诗公司,被上诉人是想等德诗公司动迁后,向德诗公司借款还给上诉人。4、被上诉人名下的别墅已经被法院执行给债权人,是被上诉人从债权人处把别墅租回来供自己居住;被上诉人在长阳路处的房子也于20xx年抵债给赵世杰,且过户。故此不能说明被上诉人有履行还债能力。

租赁合同纠纷案(篇4)

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xx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

3月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20xx年12月、20xx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第一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即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毕业证,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xx年7月保证办好毕业证,否则退回学费。并出具学费、报名费发票,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xx年、20xx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开具学费报名费的发票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办。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毕业证,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 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 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据悉,20xx年3月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

租赁合同纠纷案(篇5)

原告漯x宏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x公司)与被告陈x霞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桂林、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x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8月23日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豫 L-57512号货车租赁给被告自主经营,合同到期车辆所有权归被告,租赁期限为20xx年8月23日至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如不续签合同被告必须在15日内将车过户出原告单位等内容。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续签合同也不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单位,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将豫 L-57512号立即过户出原告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金6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x霞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 年8月23日原告宏x公司与被告陈x霞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宏x公司将豫 L-57512号货车租赁给被告陈x霞,租赁期限为20xx年8月23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被告陈x霞须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宏x公司预交次月租金(含养路费、运管费、货运附加费等),租金为每月600元;被告陈x霞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车辆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合同到期后,双方如不续签本合同,被告陈x霞必须将车辆在15日内过户出原告单位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宏x公司将豫L-57512号货车租赁给被告陈x霞从事货物运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陈x霞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拖欠租金600元,并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原告宏x公司续签合同也未将豫L-57512号货车过户出原告单位。原告宏x公司以被告陈x霞违约具状起诉。

另查明,豫L-575xx号货车系被告陈x霞出资购买,办理的是原告宏x公司的机动车行驶证,合同到期该车的所有权归被告陈x霞所有。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租赁经营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租赁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维护。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每月租金600元已构成违约,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将豫 L-57512号立即过户出原告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支付其拖欠租金6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L-57512号货车过户出原告漯x宏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交回有关营运证件;

二、被告陈x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漯x宏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租金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陈x霞负担。

租赁合同纠纷案(篇6)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师。

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__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

书记员汤__

租赁合同纠纷案(篇7)

光船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海法商重字第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原名上海石油集团运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青路123号。

负责人金国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583号海洋石油大厦2819室。

法定代表人皮德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之然,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宗耀,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化工”)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船务”)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18日作出(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2002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02年12月2日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3年9月30 日、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油化工的委托代理人曹放、申联船务的委托代理人金之然、余宗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油化工诉称,1999年6月10日,石油化工与被告订立了“申联油1号”轮的光船租赁合同,约定由石油化工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2年6月 30日止,光船租赁被告所有的“申联油1号”轮,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000元,每月初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双方还约定,起租前为满足租赁要求进行船舶修理的费用,由石油化工垫付,被告承担,分两年从租金中逐月平均扣还,扣完为止。合同订立后,原、被告双方即开始履行合同,直至2001年5月。 “申联油1号”船舶资料显示该轮的建造完工日期是1981年,而在2001年4月至5月间,该轮被查出实系1968年建造,并被有关港务监督部门限制营运,石油化工通知被告接回船舶,但被告拒不接船。石油化工认为,由于“申联油1号”轮的实际船龄与合同约定的船龄有重大差异,直接影响了原告对合同标的物的保养、使用和收益。该合同的订立是因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有重大误解,致使有关租金的约定显失公平。请求确认“申联油1号”轮的光船租赁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判令被告返还支付的租金差额、船舶修理费借款、赔偿原告因被告拒不接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等,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重审期间,石油化工进一步确认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返还租金差额人民币34,596.80元(即石油化工实际已付租金人民币2,647,500元与石油化工自愿补偿给被告的人民币2,612,903.20元之间差额);2、修船借款人民币1,420,000元;3、为发放被告船员工资等费用的借款人民币 253,281.69元;4、扣船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7,184.32元;5、代垫舱容检测费用及损失人民币54,774元;6、因被告拒不接船而产生的维持费用人民币560,625元(包含船员工资、伙食费及油水费用);7、船龄鉴定费用人民币16,150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 2,746,611.81元,利息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原审起诉之日,即2001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

申联船务辩称,一、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光船租赁合同依法成立。申联船务依约交付了适航并适于约定用途的“申联油1号”轮,提供了光船所需的全部有效证书,原告在履约的两年间也支付了大部分运费(租金),不存在对合同标的有重大误解和租金约定显失公平的情况。二、原告诉称的“2001年4月至5月间,该轮被查出实系1968年建造,并被有关港务监督部门限制营运”与事实不符。2001年4月30日港监部门发出的安检整改通知书既未认定船舶系1968年建造,也没有作出限制营运的决定,涉及的仅是光船租船人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整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海发(2001)221号文件的规定,“船龄应以船舶国籍证书载明的建造日期为准”,申联船务持有的“申联油1号”轮船舶国籍证书上的建造日期为1981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三、根据原、被告于1999年11月达成的光船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协商用降低租金的方法,将“申联油1号”轮起租前的修理费改由原告承担,该补充协议已由双方实际履行,原告有关支付修船借款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申联船务同时反诉称,光租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申联船务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石油化工请求撤销合同前提不存在。根据“申联油1号”轮的光船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合同实际履行从1999年7月13日至 2001年11月13日,日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总租金为人民币6,442,500元,扣除起租前修船费用人民币1,420,000元和向石油化工的借款人民币245,975.69元,以及石油化工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577,500元,石油化工尚欠申联船务人民币220万元。石油化工于2000年 4月至9月间拖欠申联船务人民币510,000元租金,2001年2月至9月间又拖欠租金人民币1,09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标准,石油化工应付租金违约金人民币139,480元。根据光租合同的约定,还船时船舶应具有交船时的相同状态,否则石油化工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给予赔偿,参照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费用,石油化工应当承担船舶恢复原状的费用人民币1,420,000元。因此,申联船务诉请解除涉案光船租赁合同,判令石油化工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并赔偿修船费用等费用,计人民币3,759,480元。

石油化工就反诉辩称,申联船务的请求系建立在光船租赁合同有效基础之上的,但由于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石油化工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违约事实,也没有过错,涉案船舶已经被港务监督要求停运,所以不存在恢复船舶原状的问题,申联船务反诉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石油化工为支持其本诉的诉讼请求及反诉的答辩理由,向法庭提供了九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光船租赁合同,2、船舶检验证书簿,证明双方于1999年6月10日订立光船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000元,“申联油1号”是1981年建造,主机额定转速应当为270RPM.

申联船务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光船租赁合同对租赁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已经实际履行,是处理本案纠纷的基本依据。船检证书系其于1996年5 月合法取得,证书载明的1981年建造事实,是通过浙江省温州船检处和上海船检局先后检验审核认定,其记载的船龄事实具有法定效力。

鉴于申联船务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石油化工所要证明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1、关于合作购买“幸运2号”废钢船协议,2、合作购买油船协议,3、中国船舶电站设备公司向乐清市华夏海运公司开具的一张普通发票和一张增值税发票,4、中国船舶电站设备公司进口废船移交通知书,5、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6、上海港务局装卸作业区进口货物费用收据,7、“中船电拆 9401”钢船登记证书,石油化工称上述证据来源于上海海事公安处,证明“申联油1号”实际上是乐清市华夏海运公司委托中国船舶电站设备公司进口的废钢船(“幸运2号”、“中船电拆9401”为其曾用名),用于拆解,建造年份为1968,8、船舶购销合同书,9、“乘胜油18号”轮产权交接书,10、“申联油1号”轮船舶检验证书簿,石油化工称上述证据来源于上海海事公安处,证明申联船务自乐清市华夏海运公司处购得“乘胜油18号”轮(“幸运2号”更名为 “乘胜油18号”),其后“乘胜油18号”轮又更名为“申联油1号”轮,11、“申联油1号”轮原始舱容表复印件,来源于“申联油1号”轮被禁止航行后,石油化工的船员在“申联油1号”轮上找到,证明“申联油1号”实际上是1968年建造,12、“申联油1号”轮船龄调查报告,证据来源为中国船级社应上海海事法院的委托作出,证明“申联油1号”实际上是1968年建造的,13、“幸运二号”钢船登记证书和废钢船登记证书的空白格式件,前者系申联船务在原二审过程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后者为石油化工从上海市海事局取得,证明该证书实际上是由证据7篡改而成,“申联油1号”轮实际上是废钢船。

对该组证据,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1至证7,证据形式上没有证据来源提供者的确认,真实性存疑,不予确认。其内容所涉及主体是案外人,针对否定的对象是船舶管理机关认定的船龄事实,与本诉被告无直接关联,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应依法通过行政诉讼另案处理;确认证8至证10的真实性,其内容证明 “申联油1号”轮系合法取得以及该轮在原船东转让前(1996年3月),建造日期就是1981年的事实;证11“原始舱容表”,该表来源不明,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2船龄调查报告中关于“船龄”推定结论真实性和相关证明力持有异议,不予确认,理由为:第一,推定结论与船检局和海事局已认定的81年船龄事实相矛盾。第二,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船检局和海事局认定的船龄事实是错误和违法的。第三,行政机关公文书证证明力优于中国船级社的鉴定结论。第四, “报告”关于船龄是68年的推定,其结论不是唯一排它的,不能作为推翻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船龄事实的证据。证13,空白纸张无内容,不能作为证据。

由于本组证据1至10均为复印件,石油化工虽称证据来源为上海海事公安处,但在证据形式上因缺少上海海事公安处的盖章确认,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证明。对于申联船务确认的证据8、9和10,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1原始舱容表,证据来源不明,欠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2为本院委托之鉴定,申联船务对该证据的形式没有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对该证据内容的争议,本院认为,船舶证书和船舶资料上记载的事项在通常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但在本案中,“申联油1号”轮在各项船舶证书均明确记载船舶建造日期的情况下,被海事监督部门提出“船龄”的质疑,本身说明船舶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实际船况有不符之处。中国船级社作为目前国内权威的船舶检验机构,其登船检验的结果符合客观事实,是对海事监督部门提出“船龄”质疑的印证。船检报告的结论是中国船级社通过实地查证,然后根据查证线索向国外有关制造厂和船舶管理部门查询,在当今世界主要的船舶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的查核之后才做出的,而且各种调查的结果都均证实“申联油1号”轮实际建造时间是1968年。整个过程虽是一个推导论证的过程,但其根据的是客观事实,鉴定报告中对查核船龄的方法做出如下说明:“根据验船师在主机输出端发现的主机铭牌上所记载的日本主机制造厂,将上述主机参数提供给该制造厂,请求其确认该主机是否由该厂制造,如是则请其确认主机制造日期。”显然,中国船级社查核的依据是主机铭牌上所记载的日本主机制造厂和主机参数,并不是主机制造日期。因此,本院认定船检报告的证据效力应优于船舶资料,依法采信中国船级社关于“申联油1号”轮船龄调查报告,确认“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日期事实上是1968年。证据13,缺少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第三组证据:1、“申联油1号”租金收入清单,2、银行进帐单和发票存根,为申联船务在原审过程中提供,证明石油化工以货币形式实际支付给申联船务的租金数额。

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1“租金收入清单”以及证2所附凭证所反映的实付租金人民币2,647,500元系计算错误。现依据原、被告原始支付凭证重新复核,本诉原告实付租金应为人民币2,577,500元。对此,石油化工提供的原审证据认可的实付租金是人民币2,577,500元。申联船务为证明其主张,又提供了一份补强性证据一张招商银行的退票单。

经查,日期为2001年1月22日上海市交通银行的进帐单上载明申联船务有人民币70,000元的收款入帐,但申联船务收到招商银行于2001年1月 23日出具的人民币70,000元的退票单,退票原因为余额不足,且上述两张银行单证上的付款行交换代码一致,可以固定石油化工的付款因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的事实。因此,本院认定申联船务实收租金为人民币2,577,500元。

第四组证据为《关于申联油1号修理费的备忘》,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11月19日订立,证明修船费人民币1,420,000元由石油化工垫付,申联船务负担,约定在每月租金中扣还。

因申联船务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确认,本院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组证据:收条、记录、工资单等,证明石油化工替申联船务支付船舶费用和发放工资的借款及其数额。

申联船务对借款事实确认,但对具体金额有异议,认为石油化工提供的重审第五组证据2中 “申联油1号进厂前拖带情况说明”书证中所涉的人民币6,500元拖轮费支出,该笔费用已计入“申联油1号”轮修理费帐内。“收到伙食库存柒佰伍拾元正” 收据,不是申联公司借款,而是退款,收款人杨香丸是本诉原告职工。上述两项多计申联船务人民币7,250元。申联船务确认借款为人民币 245,975.69元,而不是石油化工所主张的人民币253,281.69元。

经查,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费用中已经包含了将船舶从锚地到修船厂的拖带费用人民币7,020元,本院认为,同一次修船中通常不会有两次拖带,也不可能产生两次拖带费用,显然,“申联油1号进厂前拖带情况说明”书证中所涉的人民币6,500元拖轮费已经计入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理费用,所以该笔费用应予扣除。关于杨香丸签字的“收到伙食库存柒佰伍拾元正”收据,其签署日期为1999年5月19日,很明显,该笔费用发生在涉案船舶起租之前,申联船务关于该笔款项为“退款”的主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信。综上,申联船务借款金额应为人民币246,781.69元。

第六组证据:1、2000年3月22日至4月23日的航海日志,2、石油化工与有关货方的合同,3、石油化工与申联船务之间的函,4、申联船务关于损失的计算明细,证明:由于申联船务的原因,“申联油1号”轮被扣押,导致石油化工实际不能使用船舶的起止时间:“申联油1号”轮被扣不能履行货运合同,石油化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石油化工的索赔和申联船务承诺的事实。

申联船务认为,对证据1航海日志所记录内容无异议,但对本诉原告扣船损失时间从2000年3月22日至4月23日主张不确认。扣船时间应从航海日志记载2000年3月28日12时收到扣船令到4月18日6时船舶返回原扣船地时止,实际扣船损失时间是20天18小时。证据2对石油化工与有关货方的合同的真实性不确认。证据3 中2000年4月21日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函,其上扣船损失计算依据和金额系单方不合理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对证据3中2000年6月“申联船务致石油化工的函”以及证4 “被告关于损失的计算明细”的真实性确认,但对石油化工所证明的内容持异议。

申联船务对本组证据中1、3和4的真实性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涉案航海日志显示,2000年3月22日2300时,“申联油1号”轮从椒江空载起航开往大连装货,该轮于2000年3月26日0055时抵达大连港锚地。因申联船务于租赁前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同年3月28日1200时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申联油1号”轮实施扣押,命令该轮空载开回上海等候处理。4月18日0600时,“申联油1号”轮被解除扣押,并重新空放回到大连港锚地。因原大连港的货物在“申联油1号”轮被扣押时改由其他船舶出运,“申联油1号”在大连已经无货可装,故驶往天津。该轮于2000年4月21日1422时抵达天津港锚地待货。对此,石油化工于2000年4月21日向申联船务提交包括因未能履行运输合同的违约损失在内的计人民币580,680元的损失清单,此后石油化工扣减了2000年4月和5月的租金。2000年6月1日,申联船务法定代表人皮德诚致函石油化工,表示愿意承担石油化工的损失,并认可石油化工已扣减的2个月的租金人民币450,000元人民币为抵押。2000年9月22日,申联船务再次致函石油化工,表示承担上述扣船损失,但确认损失金额只有人民币 216,798.25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石油化工合理地调整了具体的损失计算依据和标准(大部分采纳申联船务的计算标准,如油料淡水消耗率、油价、工资伙食办公标准等),最后计算出损失具体为人民币407,184.32元。而申联船务坚持原来的观点。石油化工虽提供了相关的运输合同,证明未能履行运输合同的违约损失,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装载计划和实际赔付的证据,其就整个航次的损失(包括违约金)要求申联船务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支持。但鉴于申联船务已确认石油化工因扣船而致的损失为人民币216,798.25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扣船期间的船期损失以前一个航次结束时起至准备下一个航次前止的期间的租金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较为合理,即从2000年3月22日2300时船舶开往大连港待货时起到该轮于2000年4月18日0600时离开大连港往天津港锚地待货时止,石油化工因船舶被扣押实际损失了租期26天7小时。

第七组证据:1、2000年8月30日申联船务至石油化工安排舱容检测的函,2、国家船舶舱容积计量站收费通知单,3、舱容检定服务费发票,4、石油化工在2000年9月28日制作结算清单来源,证明涉案舱容检测的.费用是人民币33,000元,石油化工除已经替申联船务支付了舱容检测费用之外,舱容检测耗时,使石油化工5天无法正常使用船舶,产生损失。

申联船务确认证据1、2和3的真实性,证明申联船务同意利用避台期间进行舱容检测,不影响租期,“舱检费”控制在人民币35,000元内的事实。对证据4结算清单,申联船务认为是石油化工的单方主张,该要求已超出实际费用人民币33,000元之外,不予确认。

申联船务对涉案舱容检测费用为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石油化工在涉案舱容检测中产生的租期损失,由于申联船务在委托石油化工办理舱容检测事宜时表明了两层意思:一、舱容检测费用控制在人民币35,000元内;二、利用避台的机会进行舱容检测。且事实上,2000年8月 27日至9月5日间,正值“派比安”台风侵袭上海,申联船务的委托行为符合客观实际,并无证据证明给石油化工的船舶使用造成额外损失,石油化工关于因涉案舱容检测导致租期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认定。

第八组证据:1、涉案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相关记载,2、航海日志,3、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函,证明因船龄问题该轮经常被港监部门检查,致使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

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据1中关于2001年2月21日和4月30日安检通知书所记载整改事项,是属于光租方维修责任范围,与船龄无关,对石油化工所要证明的内容不确认。证据2航海日志2001年2月21日、3月3日、4月12日记载老龄船检查记录,反映的是有关部门正常检查,该检查不能证明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的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3石油化工的函,是单方主张,其内容不确认。

对该组证据的证据形式的真实性,申联船务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记载,涉案船舶在所到港口曾多次被当地港务或海事部门登轮检查船舶安全问题,其中曾涉及老龄船问题。2001年4月30日,上海海事局向“申联油1号”轮下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数十项内容,包括“船舶建造日期有疑问”:“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等等。

第九组证据:1、2001年5月15日石油化工要求申联船务接船的函,2、上海鑫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加油发票及凭证和加水发票,3、船员工资单,证明2001年5月15日因船龄问题致使船舶停航不能营运,其后至10月间,“申联油1号”发生的船舶维持费用。

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据1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函,是石油化工违反光租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光租合同的违约行为,对其内容不予确认。对证据2和3,光租合同未解除,仍有效,擅自停航发生费用应由光租人石油化工承担,且石油化工提出的费用凭证或是单方制作或缺乏合理计算依据,对有关费用数额不予确认。

申联船务对该组证据的形式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石油化工主张实际支出维持费用为人民币560,625元,并提交了各种财务单据予以证实。从证据角度,石油化工提交的证据完备,每一笔费用均有据可依。且在客观事实方面,石油化工所花费的维持费用均在合理范围内。如,在船员配备上,停航之初船员配备不可能减少,随着石油化工提起诉讼,船舶状态基本处于稳定,但随后船员的配备逐步减少直到最低限度。因此,对石油化工实际支出船舶维持费用人民币 560,625元的事实,应予认定。

石油化工于2003年3月24日提交了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致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的函,其上载明:根据我司实务操作,1999年载重吨为5000吨(1981年在日本建造)的二手油轮,光租市场租金为人民币8,00010,000元/天;建造时间为1968年的同类型船,光租市场租金为人民币 3,5004,500元/天。

申联船务认为,上述证据为案外人的一家之言,不予认可。由于该函为原件,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申联船务提交了其在原审中的证据、原判上诉审证据,并在重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作为本诉抗辩与反诉证据:1、“申联油1号”轮光船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以证明修船费由原告承担,2、船舶国籍证书,以证明船舶建造日期,3、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证明原告未按通知内容进行整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4、2001年8月6日,被告给上海海事局的函,要求海事局明确船舶停航原因,5、上海海事法院(2000)沪海法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 “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日期为1981年,6、适航证书,检验时间为2000年5月15日,以证明船舶适航,对原告的营运没有影响,7、违约金计算表,表明违约金的数额(仅作为反诉证据),8、光船租赁合同,以证明租金和违约金产生的依据(仅作为反诉证据),9、关于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中对船龄有疑问的解释的说明,以证明船龄问题并不影响开航,10、“申联油1号”轮2001年5月1日停航后维持费的计算表,表明申联船务计算的维持费金额,11、申联船务对石油化工租用“申联油1号”轮经营期间运费收入的估算表,表明申联船务计算的原告运费收入金额,12、“申联油1号”轮的租金收入清单、进帐单、发票及借入款明细清单,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往来帐目情况,13、关于2000年3月至4月间扣船损失的计算依据及附件,以证明申联船务计算的扣船损失的合理性。

在原判的上诉审中,申联船务又提交了:1、钢船登记证书,2、买卖船舶申请书,3、船名核准表,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明涉案船舶系1981年建造。

在重审中,申联船务又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联油1号”轮拍卖公告,证明宁波海事法院在报纸上刊登拍卖船舶公告,确认涉案船舶的建造日期为1981 年,2、石油化工拖欠租金明细表,证明在租期1999年7月13日至2001年11月30日石油化工应付租金人民币6,442,500元,扣除已付租金人民币2,557,500元、修船款人民币1,420,000元、借款人民币245,000元,其尚欠租金人民币2,200,000元。涉案船舶修理帐单,证明石油化工应当根据“还船时恢复适航状态”的合同要求和国家法定检验的项目,承担修理费用,3、修船工程询价单和修理价预报单,证明涉案船舶将要发生的修理费用为人民币1,450,473元,其中修理项目不包括扩大和隐蔽的项目。

石油化工对申联船务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先有补充协议,后有备忘录,故备忘录内容已经推翻了补充协议的内容;对证据2的形式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船舶的实际建造日期;对证据3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申联船务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船龄问题无法整改;对证据 4、5、6的形式没有异议,船龄应根据鉴定结论,故对申联船务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证据7系申联船务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8的形式没有异议,但认为应该撤销;证据9系申联船务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代表海事监督部门的意见;对证据10、11认为不能作为证据,这些材料仅表明被告申联船务的观点,其本身需要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证据12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借入款的金额有异议,认为应是人民币253,281.69元;对证据13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申联船务计算扣船损失的方法不予认可。

对申联船务在原判上诉审中提交的证据1,石油化工认为系伪造的,不予确认。对证据2、3、4和5,确认其证据形式的真实性,但对申联船务所证明的目的和内容予以否定。

对申联船务在重审中提交的证据,石油化工认为,对证据1 “申联油1号”轮拍卖公告形式要件无异议,但是对其所要证明的该轮建造日期为1981年的观点不予认可。证据2租金明细表,实收租金人民币 2,577,500元有误,应为人民币2,647,500元。石油公司在租期内未正常支付租金的情况确实存在,但都是有理由的:(1)2000年4月至6 月的租金未正常如期支付,是由于“申联油1号”因申联船务的原因被海事法院扣押1个月,造成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并产生损失。4月份的租金,石油化工因申联船务原因无法使用船舶,根本无需支付,5、6月份的租金是作为石油公司因此而遭受损失的赔偿。申联船务事后明确表示作为抵押。(2)2000年9月的租金,是由于进行舱容检测,导致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并产生费用,才对租金进行了扣留,这也是申联公司默认的。(3)2001年1月至4月的租金,在这期间,因船舶船龄的问题,申联油1号被各地港监部门多次查处,致使石油公司无法使用船舶,损失很大,申联船务亦不予解决,石油化工这才留下部分租金。所以,这部分租金的未正常支付,实质上是申联公司的船龄不实问题所引起,也不应支付。(4)2001年5月以后的租金,“申联油1号”被查出船龄不实后,于2001年4月底就被勒令停航,石油化工根本不能再使用船舶。关于证据3、4和5有关“申联油1号”还船时的修理工程单及相关报价等,申联油1号“事实上根本就是一条废钢船,光船出租这样一条废钢船的合同不合法。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该合同有瑕疵,在2001年4月30日由上海港监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对船舶建造日期做出质疑批注后,”申联油1号“事实上也已经无法营运。申联船务拒绝接船,后该轮被依法拍卖,自然就不存在还船时的修理问题。

关于申联船务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石油化工对申联船务提供的证据1、2、4、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应予确认,但认为关于船龄的记载内容均与最新的船检报告关于船龄的结论相悖,应以船检报告为准,故对申联船务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证据3与本院在上海海事局调取的材料是同一份证据,其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7、8是原件,其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9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代表海事监督部门意见的证明力;证据10、11是申联船务单方面估算的材料,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认定;石油化工对证据12的形式没有异议,对其真实性应予确认,但借入款明细清单所载内容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数额不予确认;石油化工对证据13的形式没有异议,其真实性应予确认。

对于申联船务在原判上诉审中提交的证据,由于钢船登记证书为复印件,石油化工也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鉴于石油化工的质证意见,其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对于申联船务在重审中提交的证据,石油化工对证据的形式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就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本院认为,宁波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船舶船龄的唯一依据,其证据效力低于船检机构的鉴定报告,不能推翻船检认定船龄的报告。关于石油化工已付租金,以及因船舶被扣导致的租期损失,前文已有认定。

根据石油化工的申请,本院原审向上海海事局调取了“申联油1号”轮的安全检查通知书;石油化工和申联船务对安全检查通知书没有异议,依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在重审庭审中,经法庭要求,石油化工提供了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合同,申联船务提供了金额为人民币6,100,000元的涉案船舶买卖合同。对石油化工的证据,申联船务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申联船务的证据,石油化工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

经对证据审查,并结合庭审内容,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1999年6月10日,石油化工作为承租人,申联船务作为出租人,就租赁“申联油1号”轮订立《光船租赁合同》。约定:自1999年7月1日起至 2002年6月30日止,石油化工光船租赁申联船务所属“申联油1号”轮,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000元,每月初的五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迟延支付租金,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起租前为满足租赁要求进行船舶修理的费用,由申联船务承担,申联船务确认后由石油化工垫支,分两年从租金中逐月平均扣还,扣完为止;申联船务未按合同约定保证船舶适航和适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石油化工有权解除合同;石油化工如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能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和航道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申联船务有权解除合同;对约定解除外的任何提出解约的一方,应给予对方三个月租金的补偿。还船时船舶应当适航适货;合同还对其他有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时被告提供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等船舶资料显示,“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完工日期是1981年。

2、1999年5月9日至7月9日,“申联油1号”轮进行租赁前的修理,产生总修理费用为人民币1,420,000元。就上述修理费承担问题,石油化工与申联船务之间曾经签署过《补充协议》和《备忘录》,《补充协议》将修理费的承担“变更”为石油化工承担,相应“降低”原先的租金标准(每年人民币 2,700,000 元“降”至第1、2年每年人民币2,040,000元,第3年为人民币2,600,000元,开始两个月租金人民币各200,000元,合计降租人民币 1,420,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170,000元,该份协议签署日期为“1999年11月”,未标明具体日期。《备忘录》中约定修理费的承担和处理方式仍按照原光租合同执行,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修船费由申联船务承担,《备忘录》的签署时间是1999年11月19日。2000年4月 21日,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关于暂扣申联油1号期间损失清单》中表述为“3月份已付全部租金,应扣还10天,225,000÷30×10= 75,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2000年9月22日,申联船务致石油化工的关于扣船实际损失清单中的第四项陈述为:“扣三月份已付租金:3.5×7,500=26,250元。”日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2000年9月28日,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关于舱容检测的《结算清单》中表述为“共计用时伍天(耗时租期费用人民币37,500元)”,显然,日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225,000元。事实上,申联船务在反诉请求中也是按照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计算租金损失的。石油化工和申联船务实际履行了《光船租赁合同》和《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即“申联油1号”轮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修船款由申联船务承担。

3、1999年7月初,石油化工为“申联油1号”轮上的原船员(租赁前申联船务所委派)发放申联船务所欠工资等费用,计人民币246,781.69元。1999年7月中旬,石油化工接船后,双方开始履行《光船租赁合同》。

4、根据涉案航海日志, 2000年3月26日0055时涉案船舶抵达大连港锚地待货。因申联船务于租赁前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同年3月28日1200时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申联油 1号”轮实施扣押,命令该轮空载开回上海等候处理。4月18日0600时, “申联油1号” 被解除扣押,并重新空放回到大连港锚地。因原大连港的货物在“申联油1号”被扣押时改由其他船舶出运,“申联油1号”在大连已经无货可装,故驶往天津。该轮于2000年4月21日1422时抵达天津港锚地待货。在上述期间,因申联船务单方原因致使石油化工未能实际使用“申联油1号”轮。因申联船务单方原因导致船舶被扣押引起的石油化工的损失除租期损失为26天7小时外,还包括船舶日常维持费用等损失人民币216,798.25元。

5、2000年8月28日至9月2日,“申联油1号” 利用“避台”时机进行舱容检测工作,耗时5天,石油化工为申联船务垫付人民币33,000元舱容检测费用。石油化工认为舱容检测导致其损失,与申联船务发生矛盾,迟付2000年9月份的租金。

6、“申联油1号”在营运过程中,在所到港口多次被当地港务或海事部门登轮检查船舶安全问题,曾涉及老龄船问题。2001年4月30日,上海海事局再次登轮查勘船龄并向“申联油1号”轮下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包括“船舶建造日期有疑问;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等数十项项目。

7、2001年5月15日,石油化工致函申联船务,要求解除合同,并在5月20日前到上海港浏河锚地接船。

8、自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除因申联船务单方原因(租赁前被告所欠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所遭受的损失和测量舱容争议于2000年4、5、 6月和9月份未正常支付租金外,石油化工一直向申联船务依约支付租金,并按“备忘”的规定逐月扣减租赁前发生的船舶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借款,共计支付人民币2,577,500元。

9、石油化工于2001年7月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光船租赁合同》,要求申联船务返还租金等款项人民币2,746,611.70元。

10、在原审审理期间,为确定“申联油1号”的实际建造时间,经石油化工的申请,本院委托中国船级社总部对“申联油1号”的建造时间进行检验、调查。由石油化工垫付船龄鉴定费用人民币16,150元。2001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作出《“申联油1”轮船龄调查报告》,该报告陈述了中国船级社进行的查证、查核过程,证实该轮的实际建造日期为1968年。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石油化工毕竟实际使用了“申联油1号”及本应由申联船务雇佣的船员工作20个月,本着公平的原则,石油化工表示:在无义务的情况下,在提出返还已经向申联船务支付或者替申联船务垫付的人民币5,359,515.01元的基础上,根据估算,自愿按照每月人民币130,645.16元标准给予申联船务补偿计人民币2,612,903.20元。

11、自2001年5月(船舶被责令停航)至11月间,石油化工为“申联油1号”轮实际花费各项维持费用计人民币560,625元。

12、2002年6月26日,因被告与海通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之纠纷,“申联油1号”被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02)甬海执字第246号民事裁定扣压。后该船被宁波海事法院依法拍卖。

就1968年建造的和1981年建造的同吨位和同船型的船舶在1999年至2001年的租金市场差异情况,本院陆续走访和调查了从事油运业务的航运企业: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上海交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长江油轮公司等,并调取了本案原审上诉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的材料。多数调查结论认为:31年船龄较之于18年船龄的船舶对光船租赁人而言有着重要影响,在船舶营运成本,诸如航速、油耗,修理费用,以及船舶安全系数、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均不一样;对出租人而言,前者船舶成本低,折旧率低,理论上光租租金低,而后者则船舶成本高,折旧率高,租金也应当高。市场需求对租金也有重要影响,在1999年间1981年建造载重吨为5000吨的二手油轮,光租市场租金在每天人民币7,000至10,000元之间;建造时间为 1968年的同类型船,光租市场租金为每天人民币3,000至5,500元之间。如果1968年建造的船舶经过大修的,折旧率增高,则租金应当增加。少数调查结论认为,光船租赁的租金主要受市场的影响,船龄对租金几乎没有影响。

根据交通部1993年7月1日施行的《老旧船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超龄海船中包括15年以上的油船。第七条规定:企业不得从国外购置超龄船舶参加营运。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检验发证,港务监督部门也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登记注册。

根据交通部2001年2月16日实施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类老旧海船中包括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第六条规定: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该规定附录《海船船龄标准》载明三类船舶31年以上属于强制报废船龄。

本院认为,根据交通部1993年7月1日施行的《老旧船管理规定》企业不得从国外购置超龄船舶参加营运,涉案船舶理应不从事营运。但由于申联船务不是直接从国外购得涉案船舶,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违法的故意,且鉴于涉案船舶确实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实际从事了营运,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确定交易的稳定性,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缔约行为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均有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石油化工认为其自2001年5月才隐约得知涉案船舶的船龄与船舶国籍证书所载不符,石油化工依法享有的撤销权并未消灭。合议庭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涉案光船租赁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以前,且当时我国《民法通则》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民事行为有明确规定,据此,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构成,误解必须是表意人的不知或者误认系自己的原因所致,最终导致表意行为与效果不一致。虽然石油化工对于船龄存在认识上的误解是客观事实,但其表意行为并无错误,对船龄的不知或者误认系因申联船务提供的证书有误导致的,显然,这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被告申联船务作为提供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内容。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申联船务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但事实上其提供了一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船舶,并确实导致了原告石油化工的损失,申联船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联船务如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船舶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故申联船务对于石油化工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石油化工以重大误解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涉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退一步讲,假设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据此,涉案光船租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因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石油化工于1999年7月份已经接船,对履约内容,即涉案船舶的船龄就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重大误解行为已经成立,但直至2001年5月 15日提出解除合同之前,其并未行使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已过,导致丧失了上述权利,故对其于诉讼时才主张变更或撤销涉案合同权利的请求不予支持。石油化工和申联船务均应按照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可解除问题。本院认为,由于“申联油1号”轮于2001年4月30日起已经被限制航行,并被法院依法拍卖,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联船务反诉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可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本案所涉光船租赁合同规定,任何提出解约的一方,应给予对方三个月租金的补偿。在本案中,石油化工也曾提出退还船舶并解除合同约束的要求,其和申联船务提出的理由是相同的,即由于涉案船舶客观上已经不能从事营运,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由于双方当事人就解约违约金均无诉请,故本院不作处理。

关于合同履行和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间,自1999年7月13日“申联油1号”轮正式交付使用至2001年4月30日被上海海事局限制营运,石油化工实际占有涉案船舶21个月零18天,其中扣除于2000年4月份客观上不能使用船舶的26天7小时,其实际使用船舶20个月21天 17小时。但是根据交通部2001年2月16日实施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之规定,涉案船舶已属于应当被强制报废的船舶,故从2001年2月16日起涉案船舶不应再从事营运,被告申联船务不应该再收取租金。申联船务可收取租金的租期为18个月7天17小时。对此后船舶被石油化工实际使用,石油化工自愿按照标准每月标准人民币130,645.16元予以补偿,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支持。其补偿的天数为2个月14天,申联船务可以收取补偿费人民币 322,238.06元。

其次,关于月租金标准,虽然涉案船舶在起租前经过修理,但属于维持船舶能够正常营运的修理,且1968年建造的油船在1999年出租时实际已经有31 年的船龄,显然不存在船舶折旧率增高租金应当增加的问题。参照1968年建造的同类型船的光租市场租金在每天人民币3,000至5,500元之间的标准,本院以较高的标准,即每月人民币5,500元计算申联船务的租金收入,申联船务应收租金为人民币3,012,395.83元。石油化工应当承担租金人民币 3,012,395.83元和补偿金人民币322,238.06元的义务。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又衍生了其他相关的法律关系。其中石油化工接受申联船务委托,为维修“申联油1号”轮垫付了修船款人民币1,420,000 元、代为舱容检测垫付人民币33,000元、申联船务为发放原“申联油1号”轮船员的工资向石油化工的借款人民币246,781.69元、石油化工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维持费人民币560,625元,申联船务应予归还。因申联船务原因船舶被扣导致石油化工损失人民币216,798.25元,申联船务应予赔偿。上述各项被告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477,204.94元,原告石油化工有权主张,被告申联船务应当依约向石油化工偿还。

结合石油化工应付款项人民币3,334,633.89元、已付款项人民币2,577,500元,石油化工仍应向申联船务支付人民币 757,133.89元。而申联船务应偿还给石油化工的款项为人民币2,477,204.94元,两相折抵,申联船务还应向石油化工支付人民币 1,720,071.05元,并应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石油化工请求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从原审起诉之日,即从2001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该请求合理,可以支持。由于涉案船龄确实不真实,石油化工诉请的船龄鉴定费用应列入其它诉讼费用,由申联船务全额负担。

申联船务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显然违约在先。对于2000年4月、5月和6月份的租金,申联船务也同意石油化工作为抵押以处理相关纠纷。申联船务没提交证据证实2000年9月份前石油化工拖欠租金额为人民币510,000元构成的事实,且石油化工对拖欠的指称也不予确认。而2001年2月份以后由于船舶实际上不应再从事营运,更不应收取租金,不存在产生违约金的问题。并且双方当事人还约定以修船款每月冲抵租金,再者,按照实际船龄应支付租金与实际已支付租金多出来的差额,石油化工显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因此,对于申联船务关于石油化工应承担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申联船务要求石油化工承担恢复“申联油1号”轮原状人民币1,420,000元修理费反诉请求,由于修船目的是为了使船舶能够继续营运,而本案中 “申联油1号”为1968年建造,船舶超龄,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实际已经不可能营运。对强制报废的船舶进行修理只能扩大损失,且事实上涉案船舶已被依法拍卖,修理船舶已经不可能,申联船务的上述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支付修船款、为发放被告船员工资等费用的借款、舱容检测费、原告代垫船舶维持费用及扣船损失计人民币2,477,204.9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应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船舶使用补偿费人民币757,133.89元。

以上应支付的款项两相折抵,被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720,071.05元,并应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从2001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就“申联油1号”轮订立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对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62.31元,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应负担人民币1,266.29元,被告应负担人民币22,396.02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07.40元,已由被告预缴,原告应负担人民币12,581.34元,被告应负担人民币16,226.06元。本案其它诉讼费人民币16,150元(船龄鉴定费),已由原告预缴,应由被告负担。经折抵,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人民币9,84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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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范文集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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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湖北省法院民一庭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简称孝感建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20号。

代表人王明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金,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冯渭,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应东,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购房款纠纷

上诉人孝感建行因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孝民三初字第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拓业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孝感中院)于1995年8月8日下发的(1995)孝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孝感市建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即申请孝感中院对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原孝感市物资协作总公司(以下简称物协公司)拥有的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屋首层已出租给张朝成,张朝成又将该房转租给广州市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拓业),故由孝感中院于1995年12月12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广州拓业和张朝成,要求其将应缴纳给张朝成,并由张朝成交给物协公司的租金,直接划转孝感中院,由孝感中院转付给建银公司,每月7.4万元(人民币,下同)。随后,又应建银公司的要求,将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进行委托评估,准备作价过户给建银公司或是拍卖获取资金履行建银公司应得到的受偿权,至1997年3月4日,孝感中院受理并调解了原告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诉物协公司的房屋代管协议纠纷案。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于1997年4月11日向孝感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孝感中院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后经建银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诉材料,本院于1997年9月30日以(1997)鄂法立函第5号指令孝感中院重审。孝感中院即于1997年12月31日下发(1997)孝经监字第12-1、孝经监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院(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1997)孝经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对建银公司与物协公司的案件进行再审,结论是物协公司对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并不享有产权和处分权,说明其长期的出租和收取租金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并于1998年12月26日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将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的产权确认仍为孝感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建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从良,委托代理人涂志于1996年11月12日、14日、15日向原广州拓业出具委托手续,提供孝感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与其签订《房屋抵偿协议》、《抵偿借款合同》,约定由广州拓业借款200万元给涂志,建银公司则以孝感中院执行裁定确认的建银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物协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以收取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租金每月7.4万元近一年的法律文书判决的物权进行担保,在《房屋抵偿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至1996年11月15日,原广州拓业即依约将2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涂志,涂志和毕从良在出具的收条上签字并加盖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1997年2月26日,建银公司又与广州拓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建银公司依照孝感中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将原误属于物协公司座落于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343.664平方米抵偿给广州拓业,总计价款为4123968元,合同签字后5天内建银公司收取广州拓业200万元(实际指的是前一年11月15日已交给涂志、毕从良的200万元),建银公司保证在6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广州拓业,转让费由广州拓业承担,过户十天内广州拓业将余款2123968元付清给建银公司。此后建银公司未如期将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即于1998年2月23日,再次找到广州拓业(此时广州拓业已更名为拓业集团),一方面解释是案件在进行再审,一方面提出可以马上办理,并要求拓业集团再付50万元作为过户费用,拓业集团即又支付50万元给建银公司,建银公司亦开具了50万元的收款收据。1999年元月15日、2000年7月1日,建银公司向拓业集团发函,确认涂志的200万元借款和后期的50万元过户费已转付该公司,并确认两笔收款均于1998年元月14日和2月24日开具收款收据的事实,承诺待案件再审完结后一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还在《说明》中承认由孝感中院执行提取的物协公司应收取的每月7.4万元租金已转达付建银公司的事实,亦加盖了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此后拓业集团在知道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产权已经易主,即于20xx年4月9日、6月4日发电报、函件给孝感建行,请求退还预付的250万元购房款无果而引起纠纷。拓业集团于20xx年8月诉至孝感中院,请求判令孝感建行退还原下设的建银公司预收的25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孝感建行下设的建银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毕从良任总经理至该公司被注销,虽然孝感建行曾于1994年以《孝建银人字(1994)第15号文件》将建银公司的总经理一职任命由罗建武担任,将毕从良调回行里就任他职,但直至建银公司于1996年7月9日经申请注销,孝感建行和建银公司均未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租赁纠纷也就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调解解决,一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调解。还可以仲裁解决,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一)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纠纷。

(三)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演出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由一方为他方演出文艺节目等,他方支付报酬的合演出人的主要义务是亲自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演出人应按合同约定亲自演出,不能由他人代替,这是演出合同所具有的人身属性所决定的。

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演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第49条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演艺活动日益增多,大大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但因演出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发生和增多,因此需要法律规范。《规定》将演出合同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以有利于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管辖。

(三)诉讼保全。

(四)调解及判决。

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上文的内容我们知道,要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前提是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否则是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的。此时,当事人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就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不管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您都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才有胜诉的机会,否则您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xx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

3月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20xx年12月、20xx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第一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即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毕业证,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xx年7月保证办好毕业证,否则退回学费。并出具学费、报名费发票,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xx年、20xx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开具学费报名费的发票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办。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毕业证,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 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 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据悉,20xx年3月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六】

光船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海法商重字第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原名上海石油集团运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青路123号。

负责人金国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583号海洋石油大厦2819室。

法定代表人皮德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之然,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宗耀,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化工”)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船务”)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18日作出(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2002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02年12月2日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3年9月30 日、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油化工的委托代理人曹放、申联船务的委托代理人金之然、余宗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油化工诉称,1999年6月10日,石油化工与被告订立了“申联油1号”轮的光船租赁合同,约定由石油化工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2年6月 30日止,光船租赁被告所有的“申联油1号”轮,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000元,每月初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双方还约定,起租前为满足租赁要求进行船舶修理的费用,由石油化工垫付,被告承担,分两年从租金中逐月平均扣还,扣完为止。合同订立后,原、被告双方即开始履行合同,直至2001年5月。 “申联油1号”船舶资料显示该轮的建造完工日期是1981年,而在2001年4月至5月间,该轮被查出实系1968年建造,并被有关港务监督部门限制营运,石油化工通知被告接回船舶,但被告拒不接船。石油化工认为,由于“申联油1号”轮的实际船龄与合同约定的船龄有重大差异,直接影响了原告对合同标的物的保养、使用和收益。该合同的订立是因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有重大误解,致使有关租金的约定显失公平。请求确认“申联油1号”轮的光船租赁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判令被告返还支付的租金差额、船舶修理费借款、赔偿原告因被告拒不接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等,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重审期间,石油化工进一步确认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返还租金差额人民币34,596.80元(即石油化工实际已付租金人民币2,647,500元与石油化工自愿补偿给被告的人民币2,612,903.20元之间差额);2、修船借款人民币1,420,000元;3、为发放被告船员工资等费用的借款人民币 253,281.69元;4、扣船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7,184.32元;5、代垫舱容检测费用及损失人民币54,774元;6、因被告拒不接船而产生的维持费用人民币560,625元(包含船员工资、伙食费及油水费用);7、船龄鉴定费用人民币16,150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 2,746,611.81元,利息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原审起诉之日,即2001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

申联船务辩称,一、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光船租赁合同依法成立。申联船务依约交付了适航并适于约定用途的“申联油1号”轮,提供了光船所需的全部有效证书,原告在履约的两年间也支付了大部分运费(租金),不存在对合同标的有重大误解和租金约定显失公平的情况。二、原告诉称的“2001年4月至5月间,该轮被查出实系1968年建造,并被有关港务监督部门限制营运”与事实不符。2001年4月30日港监部门发出的安检整改通知书既未认定船舶系1968年建造,也没有作出限制营运的决定,涉及的仅是光船租船人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整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海发(2001)221号文件的规定,“船龄应以船舶国籍证书载明的建造日期为准”,申联船务持有的“申联油1号”轮船舶国籍证书上的建造日期为1981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三、根据原、被告于1999年11月达成的光船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协商用降低租金的方法,将“申联油1号”轮起租前的修理费改由原告承担,该补充协议已由双方实际履行,原告有关支付修船借款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申联船务同时反诉称,光租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申联船务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石油化工请求撤销合同前提不存在。根据“申联油1号”轮的光船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合同实际履行从1999年7月13日至 2001年11月13日,日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总租金为人民币6,442,500元,扣除起租前修船费用人民币1,420,000元和向石油化工的借款人民币245,975.69元,以及石油化工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577,500元,石油化工尚欠申联船务人民币220万元。石油化工于2000年 4月至9月间拖欠申联船务人民币510,000元租金,2001年2月至9月间又拖欠租金人民币1,09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标准,石油化工应付租金违约金人民币139,480元。根据光租合同的约定,还船时船舶应具有交船时的相同状态,否则石油化工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给予赔偿,参照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费用,石油化工应当承担船舶恢复原状的费用人民币1,420,000元。因此,申联船务诉请解除涉案光船租赁合同,判令石油化工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并赔偿修船费用等费用,计人民币3,759,480元。

石油化工就反诉辩称,申联船务的请求系建立在光船租赁合同有效基础之上的,但由于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石油化工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违约事实,也没有过错,涉案船舶已经被港务监督要求停运,所以不存在恢复船舶原状的问题,申联船务反诉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石油化工为支持其本诉的诉讼请求及反诉的答辩理由,向法庭提供了九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光船租赁合同,2、船舶检验证书簿,证明双方于1999年6月10日订立光船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000元,“申联油1号”是1981年建造,主机额定转速应当为270RPM.

申联船务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光船租赁合同对租赁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已经实际履行,是处理本案纠纷的基本依据。船检证书系其于1996年5 月合法取得,证书载明的1981年建造事实,是通过浙江省温州船检处和上海船检局先后检验审核认定,其记载的船龄事实具有法定效力。

鉴于申联船务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石油化工所要证明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1、关于合作购买“幸运2号”废钢船协议,2、合作购买油船协议,3、中国船舶电站设备公司向乐清市华夏海运公司开具的一张普通发票和一张增值税发票,4、中国船舶电站设备公司进口废船移交通知书,5、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6、上海港务局装卸作业区进口货物费用收据,7、“中船电拆 9401”钢船登记证书,石油化工称上述证据来源于上海海事公安处,证明“申联油1号”实际上是乐清市华夏海运公司委托中国船舶电站设备公司进口的废钢船(“幸运2号”、“中船电拆9401”为其曾用名),用于拆解,建造年份为1968,8、船舶购销合同书,9、“乘胜油18号”轮产权交接书,10、“申联油1号”轮船舶检验证书簿,石油化工称上述证据来源于上海海事公安处,证明申联船务自乐清市华夏海运公司处购得“乘胜油18号”轮(“幸运2号”更名为 “乘胜油18号”),其后“乘胜油18号”轮又更名为“申联油1号”轮,11、“申联油1号”轮原始舱容表复印件,来源于“申联油1号”轮被禁止航行后,石油化工的船员在“申联油1号”轮上找到,证明“申联油1号”实际上是1968年建造,12、“申联油1号”轮船龄调查报告,证据来源为中国船级社应上海海事法院的委托作出,证明“申联油1号”实际上是1968年建造的,13、“幸运二号”钢船登记证书和废钢船登记证书的空白格式件,前者系申联船务在原二审过程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后者为石油化工从上海市海事局取得,证明该证书实际上是由证据7篡改而成,“申联油1号”轮实际上是废钢船。

对该组证据,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1至证7,证据形式上没有证据来源提供者的确认,真实性存疑,不予确认。其内容所涉及主体是案外人,针对否定的对象是船舶管理机关认定的船龄事实,与本诉被告无直接关联,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应依法通过行政诉讼另案处理;确认证8至证10的真实性,其内容证明 “申联油1号”轮系合法取得以及该轮在原船东转让前(1996年3月),建造日期就是1981年的事实;证11“原始舱容表”,该表来源不明,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2船龄调查报告中关于“船龄”推定结论真实性和相关证明力持有异议,不予确认,理由为:第一,推定结论与船检局和海事局已认定的81年船龄事实相矛盾。第二,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船检局和海事局认定的船龄事实是错误和违法的。第三,行政机关公文书证证明力优于中国船级社的鉴定结论。第四, “报告”关于船龄是68年的推定,其结论不是唯一排它的,不能作为推翻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船龄事实的证据。证13,空白纸张无内容,不能作为证据。

由于本组证据1至10均为复印件,石油化工虽称证据来源为上海海事公安处,但在证据形式上因缺少上海海事公安处的盖章确认,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证明。对于申联船务确认的证据8、9和10,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1原始舱容表,证据来源不明,欠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2为本院委托之鉴定,申联船务对该证据的形式没有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对该证据内容的争议,本院认为,船舶证书和船舶资料上记载的事项在通常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但在本案中,“申联油1号”轮在各项船舶证书均明确记载船舶建造日期的情况下,被海事监督部门提出“船龄”的质疑,本身说明船舶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实际船况有不符之处。中国船级社作为目前国内权威的船舶检验机构,其登船检验的结果符合客观事实,是对海事监督部门提出“船龄”质疑的印证。船检报告的结论是中国船级社通过实地查证,然后根据查证线索向国外有关制造厂和船舶管理部门查询,在当今世界主要的船舶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的查核之后才做出的,而且各种调查的结果都均证实“申联油1号”轮实际建造时间是1968年。整个过程虽是一个推导论证的过程,但其根据的是客观事实,鉴定报告中对查核船龄的方法做出如下说明:“根据验船师在主机输出端发现的主机铭牌上所记载的日本主机制造厂,将上述主机参数提供给该制造厂,请求其确认该主机是否由该厂制造,如是则请其确认主机制造日期。”显然,中国船级社查核的依据是主机铭牌上所记载的日本主机制造厂和主机参数,并不是主机制造日期。因此,本院认定船检报告的证据效力应优于船舶资料,依法采信中国船级社关于“申联油1号”轮船龄调查报告,确认“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日期事实上是1968年。证据13,缺少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第三组证据:1、“申联油1号”租金收入清单,2、银行进帐单和发票存根,为申联船务在原审过程中提供,证明石油化工以货币形式实际支付给申联船务的租金数额。

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1“租金收入清单”以及证2所附凭证所反映的实付租金人民币2,647,500元系计算错误。现依据原、被告原始支付凭证重新复核,本诉原告实付租金应为人民币2,577,500元。对此,石油化工提供的原审证据认可的实付租金是人民币2,577,500元。申联船务为证明其主张,又提供了一份补强性证据一张招商银行的退票单。

经查,日期为2001年1月22日上海市交通银行的进帐单上载明申联船务有人民币70,000元的收款入帐,但申联船务收到招商银行于2001年1月 23日出具的人民币70,000元的退票单,退票原因为余额不足,且上述两张银行单证上的付款行交换代码一致,可以固定石油化工的付款因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的事实。因此,本院认定申联船务实收租金为人民币2,577,500元。

第四组证据为《关于申联油1号修理费的备忘》,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11月19日订立,证明修船费人民币1,420,000元由石油化工垫付,申联船务负担,约定在每月租金中扣还。

因申联船务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确认,本院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组证据:收条、记录、工资单等,证明石油化工替申联船务支付船舶费用和发放工资的借款及其数额。

申联船务对借款事实确认,但对具体金额有异议,认为石油化工提供的重审第五组证据2中 “申联油1号进厂前拖带情况说明”书证中所涉的人民币6,500元拖轮费支出,该笔费用已计入“申联油1号”轮修理费帐内。“收到伙食库存柒佰伍拾元正” 收据,不是申联公司借款,而是退款,收款人杨香丸是本诉原告职工。上述两项多计申联船务人民币7,250元。申联船务确认借款为人民币 245,975.69元,而不是石油化工所主张的人民币253,281.69元。

经查,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费用中已经包含了将船舶从锚地到修船厂的拖带费用人民币7,020元,本院认为,同一次修船中通常不会有两次拖带,也不可能产生两次拖带费用,显然,“申联油1号进厂前拖带情况说明”书证中所涉的人民币6,500元拖轮费已经计入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理费用,所以该笔费用应予扣除。关于杨香丸签字的“收到伙食库存柒佰伍拾元正”收据,其签署日期为1999年5月19日,很明显,该笔费用发生在涉案船舶起租之前,申联船务关于该笔款项为“退款”的主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信。综上,申联船务借款金额应为人民币246,781.69元。

第六组证据:1、2000年3月22日至4月23日的航海日志,2、石油化工与有关货方的合同,3、石油化工与申联船务之间的函,4、申联船务关于损失的计算明细,证明:由于申联船务的原因,“申联油1号”轮被扣押,导致石油化工实际不能使用船舶的起止时间:“申联油1号”轮被扣不能履行货运合同,石油化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石油化工的索赔和申联船务承诺的事实。

申联船务认为,对证据1航海日志所记录内容无异议,但对本诉原告扣船损失时间从2000年3月22日至4月23日主张不确认。扣船时间应从航海日志记载2000年3月28日12时收到扣船令到4月18日6时船舶返回原扣船地时止,实际扣船损失时间是20天18小时。证据2对石油化工与有关货方的合同的真实性不确认。证据3 中2000年4月21日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函,其上扣船损失计算依据和金额系单方不合理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对证据3中2000年6月“申联船务致石油化工的函”以及证4 “被告关于损失的计算明细”的真实性确认,但对石油化工所证明的内容持异议。

申联船务对本组证据中1、3和4的真实性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涉案航海日志显示,2000年3月22日2300时,“申联油1号”轮从椒江空载起航开往大连装货,该轮于2000年3月26日0055时抵达大连港锚地。因申联船务于租赁前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同年3月28日1200时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申联油1号”轮实施扣押,命令该轮空载开回上海等候处理。4月18日0600时,“申联油1号”轮被解除扣押,并重新空放回到大连港锚地。因原大连港的货物在“申联油1号”轮被扣押时改由其他船舶出运,“申联油1号”在大连已经无货可装,故驶往天津。该轮于2000年4月21日1422时抵达天津港锚地待货。对此,石油化工于2000年4月21日向申联船务提交包括因未能履行运输合同的违约损失在内的计人民币580,680元的损失清单,此后石油化工扣减了2000年4月和5月的租金。2000年6月1日,申联船务法定代表人皮德诚致函石油化工,表示愿意承担石油化工的损失,并认可石油化工已扣减的2个月的租金人民币450,000元人民币为抵押。2000年9月22日,申联船务再次致函石油化工,表示承担上述扣船损失,但确认损失金额只有人民币 216,798.25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石油化工合理地调整了具体的损失计算依据和标准(大部分采纳申联船务的计算标准,如油料淡水消耗率、油价、工资伙食办公标准等),最后计算出损失具体为人民币407,184.32元。而申联船务坚持原来的观点。石油化工虽提供了相关的运输合同,证明未能履行运输合同的违约损失,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装载计划和实际赔付的证据,其就整个航次的损失(包括违约金)要求申联船务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支持。但鉴于申联船务已确认石油化工因扣船而致的损失为人民币216,798.25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扣船期间的船期损失以前一个航次结束时起至准备下一个航次前止的期间的租金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较为合理,即从2000年3月22日2300时船舶开往大连港待货时起到该轮于2000年4月18日0600时离开大连港往天津港锚地待货时止,石油化工因船舶被扣押实际损失了租期26天7小时。

第七组证据:1、2000年8月30日申联船务至石油化工安排舱容检测的函,2、国家船舶舱容积计量站收费通知单,3、舱容检定服务费发票,4、石油化工在2000年9月28日制作结算清单来源,证明涉案舱容检测的.费用是人民币33,000元,石油化工除已经替申联船务支付了舱容检测费用之外,舱容检测耗时,使石油化工5天无法正常使用船舶,产生损失。

申联船务确认证据1、2和3的真实性,证明申联船务同意利用避台期间进行舱容检测,不影响租期,“舱检费”控制在人民币35,000元内的事实。对证据4结算清单,申联船务认为是石油化工的单方主张,该要求已超出实际费用人民币33,000元之外,不予确认。

申联船务对涉案舱容检测费用为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石油化工在涉案舱容检测中产生的租期损失,由于申联船务在委托石油化工办理舱容检测事宜时表明了两层意思:一、舱容检测费用控制在人民币35,000元内;二、利用避台的机会进行舱容检测。且事实上,2000年8月 27日至9月5日间,正值“派比安”台风侵袭上海,申联船务的委托行为符合客观实际,并无证据证明给石油化工的船舶使用造成额外损失,石油化工关于因涉案舱容检测导致租期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认定。

第八组证据:1、涉案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相关记载,2、航海日志,3、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函,证明因船龄问题该轮经常被港监部门检查,致使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

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据1中关于2001年2月21日和4月30日安检通知书所记载整改事项,是属于光租方维修责任范围,与船龄无关,对石油化工所要证明的内容不确认。证据2航海日志2001年2月21日、3月3日、4月12日记载老龄船检查记录,反映的是有关部门正常检查,该检查不能证明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的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3石油化工的函,是单方主张,其内容不确认。

对该组证据的证据形式的真实性,申联船务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记载,涉案船舶在所到港口曾多次被当地港务或海事部门登轮检查船舶安全问题,其中曾涉及老龄船问题。2001年4月30日,上海海事局向“申联油1号”轮下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数十项内容,包括“船舶建造日期有疑问”:“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等等。

第九组证据:1、2001年5月15日石油化工要求申联船务接船的函,2、上海鑫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加油发票及凭证和加水发票,3、船员工资单,证明2001年5月15日因船龄问题致使船舶停航不能营运,其后至10月间,“申联油1号”发生的船舶维持费用。

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据1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函,是石油化工违反光租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光租合同的违约行为,对其内容不予确认。对证据2和3,光租合同未解除,仍有效,擅自停航发生费用应由光租人石油化工承担,且石油化工提出的费用凭证或是单方制作或缺乏合理计算依据,对有关费用数额不予确认。

申联船务对该组证据的形式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石油化工主张实际支出维持费用为人民币560,625元,并提交了各种财务单据予以证实。从证据角度,石油化工提交的证据完备,每一笔费用均有据可依。且在客观事实方面,石油化工所花费的维持费用均在合理范围内。如,在船员配备上,停航之初船员配备不可能减少,随着石油化工提起诉讼,船舶状态基本处于稳定,但随后船员的配备逐步减少直到最低限度。因此,对石油化工实际支出船舶维持费用人民币 560,625元的事实,应予认定。

石油化工于2003年3月24日提交了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致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的函,其上载明:根据我司实务操作,1999年载重吨为5000吨(1981年在日本建造)的二手油轮,光租市场租金为人民币8,00010,000元/天;建造时间为1968年的同类型船,光租市场租金为人民币 3,5004,500元/天。

申联船务认为,上述证据为案外人的一家之言,不予认可。由于该函为原件,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申联船务提交了其在原审中的证据、原判上诉审证据,并在重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作为本诉抗辩与反诉证据:1、“申联油1号”轮光船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以证明修船费由原告承担,2、船舶国籍证书,以证明船舶建造日期,3、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证明原告未按通知内容进行整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4、2001年8月6日,被告给上海海事局的函,要求海事局明确船舶停航原因,5、上海海事法院(2000)沪海法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 “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日期为1981年,6、适航证书,检验时间为2000年5月15日,以证明船舶适航,对原告的营运没有影响,7、违约金计算表,表明违约金的数额(仅作为反诉证据),8、光船租赁合同,以证明租金和违约金产生的依据(仅作为反诉证据),9、关于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中对船龄有疑问的解释的说明,以证明船龄问题并不影响开航,10、“申联油1号”轮2001年5月1日停航后维持费的计算表,表明申联船务计算的维持费金额,11、申联船务对石油化工租用“申联油1号”轮经营期间运费收入的估算表,表明申联船务计算的原告运费收入金额,12、“申联油1号”轮的租金收入清单、进帐单、发票及借入款明细清单,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往来帐目情况,13、关于2000年3月至4月间扣船损失的计算依据及附件,以证明申联船务计算的扣船损失的合理性。

在原判的上诉审中,申联船务又提交了:1、钢船登记证书,2、买卖船舶申请书,3、船名核准表,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明涉案船舶系1981年建造。

在重审中,申联船务又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联油1号”轮拍卖公告,证明宁波海事法院在报纸上刊登拍卖船舶公告,确认涉案船舶的建造日期为1981 年,2、石油化工拖欠租金明细表,证明在租期1999年7月13日至2001年11月30日石油化工应付租金人民币6,442,500元,扣除已付租金人民币2,557,500元、修船款人民币1,420,000元、借款人民币245,000元,其尚欠租金人民币2,200,000元。涉案船舶修理帐单,证明石油化工应当根据“还船时恢复适航状态”的合同要求和国家法定检验的项目,承担修理费用,3、修船工程询价单和修理价预报单,证明涉案船舶将要发生的修理费用为人民币1,450,473元,其中修理项目不包括扩大和隐蔽的项目。

石油化工对申联船务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先有补充协议,后有备忘录,故备忘录内容已经推翻了补充协议的内容;对证据2的形式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船舶的实际建造日期;对证据3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申联船务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船龄问题无法整改;对证据 4、5、6的形式没有异议,船龄应根据鉴定结论,故对申联船务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证据7系申联船务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8的形式没有异议,但认为应该撤销;证据9系申联船务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代表海事监督部门的意见;对证据10、11认为不能作为证据,这些材料仅表明被告申联船务的观点,其本身需要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证据12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借入款的金额有异议,认为应是人民币253,281.69元;对证据13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申联船务计算扣船损失的方法不予认可。

对申联船务在原判上诉审中提交的证据1,石油化工认为系伪造的,不予确认。对证据2、3、4和5,确认其证据形式的真实性,但对申联船务所证明的目的和内容予以否定。

对申联船务在重审中提交的证据,石油化工认为,对证据1 “申联油1号”轮拍卖公告形式要件无异议,但是对其所要证明的该轮建造日期为1981年的观点不予认可。证据2租金明细表,实收租金人民币 2,577,500元有误,应为人民币2,647,500元。石油公司在租期内未正常支付租金的情况确实存在,但都是有理由的:(1)2000年4月至6 月的租金未正常如期支付,是由于“申联油1号”因申联船务的原因被海事法院扣押1个月,造成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并产生损失。4月份的租金,石油化工因申联船务原因无法使用船舶,根本无需支付,5、6月份的租金是作为石油公司因此而遭受损失的赔偿。申联船务事后明确表示作为抵押。(2)2000年9月的租金,是由于进行舱容检测,导致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并产生费用,才对租金进行了扣留,这也是申联公司默认的。(3)2001年1月至4月的租金,在这期间,因船舶船龄的问题,申联油1号被各地港监部门多次查处,致使石油公司无法使用船舶,损失很大,申联船务亦不予解决,石油化工这才留下部分租金。所以,这部分租金的未正常支付,实质上是申联公司的船龄不实问题所引起,也不应支付。(4)2001年5月以后的租金,“申联油1号”被查出船龄不实后,于2001年4月底就被勒令停航,石油化工根本不能再使用船舶。关于证据3、4和5有关“申联油1号”还船时的修理工程单及相关报价等,申联油1号“事实上根本就是一条废钢船,光船出租这样一条废钢船的合同不合法。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该合同有瑕疵,在2001年4月30日由上海港监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对船舶建造日期做出质疑批注后,”申联油1号“事实上也已经无法营运。申联船务拒绝接船,后该轮被依法拍卖,自然就不存在还船时的修理问题。

关于申联船务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石油化工对申联船务提供的证据1、2、4、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应予确认,但认为关于船龄的记载内容均与最新的船检报告关于船龄的结论相悖,应以船检报告为准,故对申联船务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证据3与本院在上海海事局调取的材料是同一份证据,其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7、8是原件,其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9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代表海事监督部门意见的证明力;证据10、11是申联船务单方面估算的材料,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认定;石油化工对证据12的形式没有异议,对其真实性应予确认,但借入款明细清单所载内容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数额不予确认;石油化工对证据13的形式没有异议,其真实性应予确认。

对于申联船务在原判上诉审中提交的证据,由于钢船登记证书为复印件,石油化工也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鉴于石油化工的质证意见,其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对于申联船务在重审中提交的证据,石油化工对证据的形式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就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本院认为,宁波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船舶船龄的唯一依据,其证据效力低于船检机构的鉴定报告,不能推翻船检认定船龄的报告。关于石油化工已付租金,以及因船舶被扣导致的租期损失,前文已有认定。

根据石油化工的申请,本院原审向上海海事局调取了“申联油1号”轮的安全检查通知书;石油化工和申联船务对安全检查通知书没有异议,依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在重审庭审中,经法庭要求,石油化工提供了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合同,申联船务提供了金额为人民币6,100,000元的涉案船舶买卖合同。对石油化工的证据,申联船务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申联船务的证据,石油化工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

经对证据审查,并结合庭审内容,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1999年6月10日,石油化工作为承租人,申联船务作为出租人,就租赁“申联油1号”轮订立《光船租赁合同》。约定:自1999年7月1日起至 2002年6月30日止,石油化工光船租赁申联船务所属“申联油1号”轮,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000元,每月初的五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迟延支付租金,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起租前为满足租赁要求进行船舶修理的费用,由申联船务承担,申联船务确认后由石油化工垫支,分两年从租金中逐月平均扣还,扣完为止;申联船务未按合同约定保证船舶适航和适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石油化工有权解除合同;石油化工如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能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和航道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申联船务有权解除合同;对约定解除外的任何提出解约的一方,应给予对方三个月租金的补偿。还船时船舶应当适航适货;合同还对其他有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时被告提供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等船舶资料显示,“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完工日期是1981年。

2、1999年5月9日至7月9日,“申联油1号”轮进行租赁前的修理,产生总修理费用为人民币1,420,000元。就上述修理费承担问题,石油化工与申联船务之间曾经签署过《补充协议》和《备忘录》,《补充协议》将修理费的承担“变更”为石油化工承担,相应“降低”原先的租金标准(每年人民币 2,700,000 元“降”至第1、2年每年人民币2,040,000元,第3年为人民币2,600,000元,开始两个月租金人民币各200,000元,合计降租人民币 1,420,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170,000元,该份协议签署日期为“1999年11月”,未标明具体日期。《备忘录》中约定修理费的承担和处理方式仍按照原光租合同执行,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修船费由申联船务承担,《备忘录》的签署时间是1999年11月19日。2000年4月 21日,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关于暂扣申联油1号期间损失清单》中表述为“3月份已付全部租金,应扣还10天,225,000÷30×10= 75,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2000年9月22日,申联船务致石油化工的关于扣船实际损失清单中的第四项陈述为:“扣三月份已付租金:3.5×7,500=26,250元。”日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2000年9月28日,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关于舱容检测的《结算清单》中表述为“共计用时伍天(耗时租期费用人民币37,500元)”,显然,日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225,000元。事实上,申联船务在反诉请求中也是按照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计算租金损失的。石油化工和申联船务实际履行了《光船租赁合同》和《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即“申联油1号”轮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修船款由申联船务承担。

3、1999年7月初,石油化工为“申联油1号”轮上的原船员(租赁前申联船务所委派)发放申联船务所欠工资等费用,计人民币246,781.69元。1999年7月中旬,石油化工接船后,双方开始履行《光船租赁合同》。

4、根据涉案航海日志, 2000年3月26日0055时涉案船舶抵达大连港锚地待货。因申联船务于租赁前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同年3月28日1200时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申联油 1号”轮实施扣押,命令该轮空载开回上海等候处理。4月18日0600时, “申联油1号” 被解除扣押,并重新空放回到大连港锚地。因原大连港的货物在“申联油1号”被扣押时改由其他船舶出运,“申联油1号”在大连已经无货可装,故驶往天津。该轮于2000年4月21日1422时抵达天津港锚地待货。在上述期间,因申联船务单方原因致使石油化工未能实际使用“申联油1号”轮。因申联船务单方原因导致船舶被扣押引起的石油化工的损失除租期损失为26天7小时外,还包括船舶日常维持费用等损失人民币216,798.25元。

5、2000年8月28日至9月2日,“申联油1号” 利用“避台”时机进行舱容检测工作,耗时5天,石油化工为申联船务垫付人民币33,000元舱容检测费用。石油化工认为舱容检测导致其损失,与申联船务发生矛盾,迟付2000年9月份的租金。

6、“申联油1号”在营运过程中,在所到港口多次被当地港务或海事部门登轮检查船舶安全问题,曾涉及老龄船问题。2001年4月30日,上海海事局再次登轮查勘船龄并向“申联油1号”轮下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包括“船舶建造日期有疑问;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等数十项项目。

7、2001年5月15日,石油化工致函申联船务,要求解除合同,并在5月20日前到上海港浏河锚地接船。

8、自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除因申联船务单方原因(租赁前被告所欠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所遭受的损失和测量舱容争议于2000年4、5、 6月和9月份未正常支付租金外,石油化工一直向申联船务依约支付租金,并按“备忘”的规定逐月扣减租赁前发生的船舶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借款,共计支付人民币2,577,500元。

9、石油化工于2001年7月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光船租赁合同》,要求申联船务返还租金等款项人民币2,746,611.70元。

10、在原审审理期间,为确定“申联油1号”的实际建造时间,经石油化工的申请,本院委托中国船级社总部对“申联油1号”的建造时间进行检验、调查。由石油化工垫付船龄鉴定费用人民币16,150元。2001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作出《“申联油1”轮船龄调查报告》,该报告陈述了中国船级社进行的查证、查核过程,证实该轮的实际建造日期为1968年。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石油化工毕竟实际使用了“申联油1号”及本应由申联船务雇佣的船员工作20个月,本着公平的原则,石油化工表示:在无义务的情况下,在提出返还已经向申联船务支付或者替申联船务垫付的人民币5,359,515.01元的基础上,根据估算,自愿按照每月人民币130,645.16元标准给予申联船务补偿计人民币2,612,903.20元。

11、自2001年5月(船舶被责令停航)至11月间,石油化工为“申联油1号”轮实际花费各项维持费用计人民币560,625元。

12、2002年6月26日,因被告与海通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之纠纷,“申联油1号”被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02)甬海执字第246号民事裁定扣压。后该船被宁波海事法院依法拍卖。

就1968年建造的和1981年建造的同吨位和同船型的船舶在1999年至2001年的租金市场差异情况,本院陆续走访和调查了从事油运业务的航运企业: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上海交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长江油轮公司等,并调取了本案原审上诉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的材料。多数调查结论认为:31年船龄较之于18年船龄的船舶对光船租赁人而言有着重要影响,在船舶营运成本,诸如航速、油耗,修理费用,以及船舶安全系数、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均不一样;对出租人而言,前者船舶成本低,折旧率低,理论上光租租金低,而后者则船舶成本高,折旧率高,租金也应当高。市场需求对租金也有重要影响,在1999年间1981年建造载重吨为5000吨的二手油轮,光租市场租金在每天人民币7,000至10,000元之间;建造时间为 1968年的同类型船,光租市场租金为每天人民币3,000至5,500元之间。如果1968年建造的船舶经过大修的,折旧率增高,则租金应当增加。少数调查结论认为,光船租赁的租金主要受市场的影响,船龄对租金几乎没有影响。

根据交通部1993年7月1日施行的《老旧船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超龄海船中包括15年以上的油船。第七条规定:企业不得从国外购置超龄船舶参加营运。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检验发证,港务监督部门也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登记注册。

根据交通部2001年2月16日实施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类老旧海船中包括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第六条规定: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该规定附录《海船船龄标准》载明三类船舶31年以上属于强制报废船龄。

本院认为,根据交通部1993年7月1日施行的《老旧船管理规定》企业不得从国外购置超龄船舶参加营运,涉案船舶理应不从事营运。但由于申联船务不是直接从国外购得涉案船舶,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违法的故意,且鉴于涉案船舶确实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实际从事了营运,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确定交易的稳定性,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缔约行为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均有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石油化工认为其自2001年5月才隐约得知涉案船舶的船龄与船舶国籍证书所载不符,石油化工依法享有的撤销权并未消灭。合议庭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涉案光船租赁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以前,且当时我国《民法通则》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民事行为有明确规定,据此,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构成,误解必须是表意人的不知或者误认系自己的原因所致,最终导致表意行为与效果不一致。虽然石油化工对于船龄存在认识上的误解是客观事实,但其表意行为并无错误,对船龄的不知或者误认系因申联船务提供的证书有误导致的,显然,这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被告申联船务作为提供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内容。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申联船务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但事实上其提供了一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船舶,并确实导致了原告石油化工的损失,申联船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联船务如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船舶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故申联船务对于石油化工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石油化工以重大误解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涉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退一步讲,假设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据此,涉案光船租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因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石油化工于1999年7月份已经接船,对履约内容,即涉案船舶的船龄就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重大误解行为已经成立,但直至2001年5月 15日提出解除合同之前,其并未行使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已过,导致丧失了上述权利,故对其于诉讼时才主张变更或撤销涉案合同权利的请求不予支持。石油化工和申联船务均应按照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可解除问题。本院认为,由于“申联油1号”轮于2001年4月30日起已经被限制航行,并被法院依法拍卖,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联船务反诉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可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本案所涉光船租赁合同规定,任何提出解约的一方,应给予对方三个月租金的补偿。在本案中,石油化工也曾提出退还船舶并解除合同约束的要求,其和申联船务提出的理由是相同的,即由于涉案船舶客观上已经不能从事营运,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由于双方当事人就解约违约金均无诉请,故本院不作处理。

关于合同履行和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间,自1999年7月13日“申联油1号”轮正式交付使用至2001年4月30日被上海海事局限制营运,石油化工实际占有涉案船舶21个月零18天,其中扣除于2000年4月份客观上不能使用船舶的26天7小时,其实际使用船舶20个月21天 17小时。但是根据交通部2001年2月16日实施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之规定,涉案船舶已属于应当被强制报废的船舶,故从2001年2月16日起涉案船舶不应再从事营运,被告申联船务不应该再收取租金。申联船务可收取租金的租期为18个月7天17小时。对此后船舶被石油化工实际使用,石油化工自愿按照标准每月标准人民币130,645.16元予以补偿,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支持。其补偿的天数为2个月14天,申联船务可以收取补偿费人民币 322,238.06元。

其次,关于月租金标准,虽然涉案船舶在起租前经过修理,但属于维持船舶能够正常营运的修理,且1968年建造的油船在1999年出租时实际已经有31 年的船龄,显然不存在船舶折旧率增高租金应当增加的问题。参照1968年建造的同类型船的光租市场租金在每天人民币3,000至5,500元之间的标准,本院以较高的标准,即每月人民币5,500元计算申联船务的租金收入,申联船务应收租金为人民币3,012,395.83元。石油化工应当承担租金人民币 3,012,395.83元和补偿金人民币322,238.06元的义务。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又衍生了其他相关的法律关系。其中石油化工接受申联船务委托,为维修“申联油1号”轮垫付了修船款人民币1,420,000 元、代为舱容检测垫付人民币33,000元、申联船务为发放原“申联油1号”轮船员的工资向石油化工的借款人民币246,781.69元、石油化工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维持费人民币560,625元,申联船务应予归还。因申联船务原因船舶被扣导致石油化工损失人民币216,798.25元,申联船务应予赔偿。上述各项被告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477,204.94元,原告石油化工有权主张,被告申联船务应当依约向石油化工偿还。

结合石油化工应付款项人民币3,334,633.89元、已付款项人民币2,577,500元,石油化工仍应向申联船务支付人民币 757,133.89元。而申联船务应偿还给石油化工的款项为人民币2,477,204.94元,两相折抵,申联船务还应向石油化工支付人民币 1,720,071.05元,并应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石油化工请求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从原审起诉之日,即从2001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该请求合理,可以支持。由于涉案船龄确实不真实,石油化工诉请的船龄鉴定费用应列入其它诉讼费用,由申联船务全额负担。

申联船务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显然违约在先。对于2000年4月、5月和6月份的租金,申联船务也同意石油化工作为抵押以处理相关纠纷。申联船务没提交证据证实2000年9月份前石油化工拖欠租金额为人民币510,000元构成的事实,且石油化工对拖欠的指称也不予确认。而2001年2月份以后由于船舶实际上不应再从事营运,更不应收取租金,不存在产生违约金的问题。并且双方当事人还约定以修船款每月冲抵租金,再者,按照实际船龄应支付租金与实际已支付租金多出来的差额,石油化工显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因此,对于申联船务关于石油化工应承担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申联船务要求石油化工承担恢复“申联油1号”轮原状人民币1,420,000元修理费反诉请求,由于修船目的是为了使船舶能够继续营运,而本案中 “申联油1号”为1968年建造,船舶超龄,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实际已经不可能营运。对强制报废的船舶进行修理只能扩大损失,且事实上涉案船舶已被依法拍卖,修理船舶已经不可能,申联船务的上述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支付修船款、为发放被告船员工资等费用的借款、舱容检测费、原告代垫船舶维持费用及扣船损失计人民币2,477,204.9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应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船舶使用补偿费人民币757,133.89元。

以上应支付的款项两相折抵,被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720,071.05元,并应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从2001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就“申联油1号”轮订立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对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62.31元,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应负担人民币1,266.29元,被告应负担人民币22,396.02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07.40元,已由被告预缴,原告应负担人民币12,581.34元,被告应负担人民币16,226.06元。本案其它诉讼费人民币16,150元(船龄鉴定费),已由原告预缴,应由被告负担。经折抵,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人民币9,84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海

有关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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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潘某

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

案情:

2005年7月12日,潘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书》,委托方为潘某,代理人为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人为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签订当日,潘某与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了汽车租赁代理交接手续,载明车型为帕萨特轿车,牌号为ae3545,代理期限一年,租金标准为每月6500元。图表说明车辆正常完好,齐全有效。

7月14日,租赁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为该车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潘某将保险费3110.02元支付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接车后安装了gps,安装费用2760元,并将车送修,更换了b5压缩机、干燥瓶、膨胀阀、喇叭、发动机皮带等配件,维修费用共计2880元。潘某将车交给租赁公司一个月期限届满后,租赁公司扣除维修费用2880元、gps安装费用2760元,付给潘某租金860元。

同年8月17日,租赁公司与杨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交给杨某ae3545号帕萨特轿车及潘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登记及交接表载明,每日限驶里程260公里,每日租金400元,租赁期限4天。8月21日,杨某驾驶该车行驶在某高速公路33公里+500米处车头冒烟着火。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认定起火点位于右前轮正上部引擎盖内发动机,结论为火灾原因不明。公安局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意外原因。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判决: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潘某损失153000元。案件诉讼费用5941元,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汽车租赁公司从潘某处租得车辆,用于对外租赁经营,并从中获利,且以《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的形式达成租赁合同,其行为规避了国家对汽车租赁业的特别限制,违反了租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逃避了运输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管,扰乱了租赁业市场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该合同实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租赁公司在承租期间,租赁车辆发生火灾报废,不能返还,应当对潘某予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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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很多时候都会进行租赁,此时就会使用到租赁合同,注意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并没有转让所有权。合同能够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先看看合同的内容。所以,你是否知晓租赁合同是怎样的格式呢?以下是合同范本网(jht868.com)小编收集整理的“网友推荐:宾馆出租合同范文七篇”,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宾馆出租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_酒店租给乙方,租期_________年。

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租金17836元/年。

二、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租款交至甲方财务处。

三、乙方在租期内合法经营,保护好甲方的房屋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他人,不得拖欠租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

五、在租期内,乙方需装修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可进行装修,费用自理。

六、协议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租用,应提前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给乙方,并重新办理续签协议。

七、在租赁期内,乙方用水、电按表计量,每季度结算一次,向甲方财务处缴纳;取暖按供暖收费标准收费,一次性交至甲方财务处。

八、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宾馆出租合同【篇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出租房):

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位于的宾馆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所有位于的宾馆(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至年月日到期,租金元/年,租金每年交付一次。该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该宾馆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应由甲方承担的水电费及其他的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四、该宾馆现有装修、装饰、工具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万元整,转让费包括甲方向丙方缴纳的押金及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装饰、装修费用及设备费用,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宾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变更登记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接手经营宾馆(年月日)前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费,除甲方将宾馆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5‰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于甲方或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如期交付宾馆,甲方或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经营导致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国家政策拆迁、征用所给与的补偿,对经营利益损失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对房产本身的补偿归丙方所有。

十、甲方与丙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可与丙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及本合同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宾馆出租合同【篇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经四纬五的五层楼房出租给乙方为经营使用,楼房面积

二、租赁期限:

1、年年月日止,租期年。

2、续期: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乙方有优先续租。

3、乙方如要求续租,则须在租赁期满五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房屋租金;

2、付款方式:半年交一次,即每六个月交一次租金;

3、房租递增方式:每隔三年租金递增三万元,即:

(1) 201 年 月日至201 年 月日,每年租金

(2)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每年租金 万元;

(3)202 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每年租金 万元。 四、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承租之日起拥有该房的经营、管理使用及支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2、乙方经营后该店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负。

3、房屋承租前的所有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4、乙方在承租期内要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服从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不得搞非法经营,否则后果自负。

5、租赁期间允许乙方转租他人经营,乙方如需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五、甲方责任:乙方承租后,甲方无条件将房产的相关证明提供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逾期15日外,每天按上述租金的1%支付给甲方滞纳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2、在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按总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停租时,甲方要按乙方实际损失和租金全额赔偿。

4、租赁期内,如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时,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遇政府拆迁时,甲方可按国家拆迁补偿多少全部补偿给乙方。

七、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议未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部分均和主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宾馆出租合同【篇四】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省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_________酒店式公寓的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_________街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酒店式公寓_________楼_________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装修完整程度、家具设备及家居用品附后),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共_________天。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上述房租给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在租住期间,根据所租住时间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优惠。甲方为乙方提供酒店式家居服务;甲方保证乙方在公寓里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为乙方提供贵重财物的保管服务;甲方对乙方实行住客管理,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甲方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具有居住功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乙方保证在租住期间不改变公寓用途,不破坏房子结构,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且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

第五条本合同于乙方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押金后生效。

第二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交纳与结算

第六条乙方在入住公寓期间向甲方交纳租金和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

租金=标准租金×优惠折扣率×租用的公寓面积。

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和网络使用费用及送餐、托婴、文印等特殊费用(费用标准另定)。

甲方负责承担房产税、出租公寓所用土地的使用费、租赁管理等政府税费。

第七条乙方租住同一房_________天,付_________%房租;住_________天及以上享受_________%的优惠价。

乙方在人住期间,每月_________日向甲方交纳下月租金,先付后用,否则甲方可要求其立即退房。甲方收取租金后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租赁证。

第八条乙方要求提前退房时,甲方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应付其它费用。

第三章公寓的使用、维修和转租

第九条甲方在出租公寓内配备的所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妥善保护公寓及配套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第十条乙方事先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

1.不得在公寓内放置货物;

2.不得更动公寓内的电线、管道位置;

3.不得随意更动配套设施的摆放位置或搬离出租公寓;

4.不得在公寓内安装隔墙、隔板和改变公寓的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乙方在公寓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寓本身或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的_________小时内进行维修。本条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维修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施工。

第十二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确需对公寓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甲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经甲方同意按法定程序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乙方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公寓再行转租。本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二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六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乙方要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房间,须经甲方同意,但所居住天数不能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合同自动终止的免责条件:

1.发生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用出租公寓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公寓,或者需要改造房屋;

3.甲方的有关公寓租赁有效证件失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合同终止,所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乙方交回公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1.乙方为损坏公寓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乙方租赁押金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不及时补足押金的;

2.乙方逾期不交房租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公寓用途的,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公寓内部设施和内部结构的;

5.乙方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迁离公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预付消费金的余额以及租赁押金:

1.在公寓内固定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该公寓,且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公寓;

2.乙方在公寓里得不到安全保障;

3.乙方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条本合同到期或出现本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公寓进行核收,结算乙方所有应付账款后,应返还乙方的预付金余额和押金。乙方应按期迁离公寓。乙方提前办理退房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宾馆出租合同【篇五】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拥有合法出租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市 区 路 号位置(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实际向甲方租赁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 层至 层及租赁房屋楼顶、院落面积 平米,停车位 个。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合法转租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甲方保证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担保物权和债权,房屋现状不属于违章建筑,符合政府规定的规划、环保、卫生、消防、建筑要求和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已合法通过相关验收;也未被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煤等现有配套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要约定的相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总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和房屋交接但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的验收依据(自然损耗和折旧完成、合理磨损除外)。

二、租赁用途

2.1甲乙双方同意,租赁该房屋作为酒店及酒店相关配套经营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房屋所在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钱,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租和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XX年 月1日(交房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该房屋租赁期自20 年 月1日(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甲方给予乙方免租金装修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交房日期的,起租日、付款日和租赁期限也相应顺延。

3.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全部租赁房屋交给乙方,并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局部交房、交房存在主体结构或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问题均不视为完全交房,房屋交接确认书不作为完全交房依据;交房日自完全交房开始计算)。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但不免除甲方出租房屋由于产权问题、房屋抵押、担保或债务纠纷应承担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3.3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4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租赁权。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自20 年7月1日起,前五个租赁年度租金范围不变,租金为 元/年(大写 万元/年),租金单价为 元/平方米/天。第六个租赁年度( 年 月 日)开始租金在第一年的基础之上递增 %,为 元/年(大写: 万元/年),之后五年不变,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以其他任何理由调高租金;乙方无须支付除本合同租金以外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4.2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定金10万元,甲方收取定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此定金在免租期限结束后有乙方应付首期租金中扣除。

4.3首期租金乙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房屋租金按月度支付。该房屋全部交付乙方后并免租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首月的租金(冲减定金)余额 万元人民币给付甲方。 以后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本月度租金。

4.4甲方应于每月1日前将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正规房租发票交付到乙方财务部,以便乙方安排付款。如果由于甲方未能按时将发票交付到乙方财务部而导致乙方付款迟延,乙方不承担拖欠租金引发的违约责任,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5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4.6甲方确认收取租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方将合同约定的租金汇入如上银行视为乙方完成付款义务。如甲方账户变更应于乙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配套设施及其相关规定

5.1租赁期间,因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热能、供暖设施、通讯等与酒店经营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以上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支付,则甲方应给与乙方单独的水电等读表,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该房屋甲方已出租其他租户的水电费用有其自行向甲方缴纳,与乙方无关。若上述费用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物业公司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公用事业规定的相应费用标准收取(代征代收不应该超额征收),甲方应于乙方应付款日前5五日向乙方提供服务费发票和事业部门相应收款收据。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水电供暖等相关能源每天24小时连续不中断的正常使用(政府部门原因除外),如因甲方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水、电、供暖等,乙方有权暂停支付租金或直接从租金中扣除相关损失(按每天1万元计算)。

乙方依据实际租赁面积分担能源费用和相关损耗费用。

5.2公用配套设施及设备的约定及施工约定相见附件三: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供暖等现有配套状况和乙方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有关事宜。

5.3辅助用房:租赁区域内场地、租赁房屋楼顶及该房屋院落中的区域和所有辅助用房由乙方免费使用,其中包括已建 平方米(一合同附件图纸勾画为准),根据营业需要乙方可自行在场地内或建筑物内外搭建辅助用房,无须支付另外费用,辅助用房使用期限与本合同期限一致。

5.4该房屋广告位约定:乙方租赁房屋后,可自行决定在乙方大堂门口位置、弄堂消防通道任意位置、房屋楼顶任意位置甲方、乙方租赁区域外墙区域任意位置发布乙方公司标志广告,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期限按本合同有效期执行(广告申请、制作费及日常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得损坏甲方房屋主体结构,并须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租赁区域建筑物的广告发布权归乙方所有。

5.5停车场地:甲方租赁乙方范围内的场地和院落供乙方作为停车场免费使用,停车场地使用期限与本合同期限一致。

5.6在房屋租赁期间,与房产及土地有关的税费和房屋保险费等由甲方自行办理和承担费用。

5.7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除此之外发生的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用配套设施如水、电等维护费、改造费和增容费等)均有甲方自行承担。与水、电、供暖、有线电视、排污等市政配套设施相关的历史欠费,甲方应于交房前跟相关部门结清: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也有权直接从需支付的房租等费用中扣除。

5.8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协调相关单位或由甲方办理的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从而造成工期延误的,经乙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同意相应延长免租期。

5.9房屋交付后,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承诺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出现阻碍事由,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装修施工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目的正常对外经营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在阻碍事由存续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如为免租期或开业准备期则该期间顺延);如遇上述情况,自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满10日,甲方仍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等同于合同当年租金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房屋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主体结构及原有附属设施有损坏或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或更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柒内进行维修并于叁日内修复,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所需费用(以发票为准)在房租中扣除,因此影响乙方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出租房屋。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出租房屋及设施完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如甲方出租房屋有安全隐患或者经房屋鉴定专业机构鉴定不能满足乙方改造为酒店使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也可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根据自身使用要求对租用房屋进行加固和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该房屋应定期进行检查、养护时,应提前叁日通知乙方。检查维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避免对乙方使用该房屋造成影响。

6.4甲方为保证乙方对该租赁房屋建筑装饰的设计和改建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同意提供租赁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结构、水、电、暖、气等各专业竣工图纸,以及历年来建筑改建、扩建、拆除等情况的相关图纸和资料。乙方应在工程改造完成后将改建图纸交甲方存档。如果甲方未能及时提供附件所列文件导致乙方工期延迟的,甲方同意免租期顺延,如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同意赔偿;对因乙方超标排放污水、烟尘、噪音而引起的罚款、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6.5在乙方装修和经营期间,涉及与周边居民或相邻各方投诉矛盾的,则甲方应当负责平息有关纠纷和协调周边关系,保证乙方工作顺利进行不因此而蒙受损失。

6.6乙方办理消防、环保、工商等相关手续时,甲方应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6.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需对出租房屋所在大楼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以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为前提。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后的10日内返还该房屋。

7.2乙方返还房屋应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期间乙方所做的装修无须复原,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承担的费用。乙方装修所添置的可以分离的设施、设备和器具等,乙方有自由处置权。

八、转租、转让、交换和抵押

8.1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经营需要出租客房或转租部分场所;同意乙方因经营需要将该房屋全部转租给乙方的关联方(指与乙方有直接、间接股权投资或特许品牌授权关系),甲方同意配合办理与该关联方的相关租赁手续;如整体转租给非关联方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乙方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已经或将要设立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本合同承租主体自动变更为该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甲方开具发票及支付租金都以该子公司和分公司名称为准。

8.2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抵押权人认可本租赁合同内容,不影响乙方的承租权。

8.3在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出售处置该房屋,或因资不抵债、银行等抵押或质押需要处理该房屋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8.4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该房屋发生转让、所有权关系变更,甲方必须保证本租赁合同仍然生效,并继续履行。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世的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2甲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原则如实告知甲方已知或应知的房屋拆迁、征用信息,如政府部门对该房屋有征用、拆迁意向时,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告知乙方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双方同意,如出现当地政府部门有拆迁意向:

9.2.1如在房屋交接前或乙方交接房屋后尚未进行装修改造前,如乙方知晓当地政府部门有拆迁意向时,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也可以选择延迟交付房屋或者先行撤场,待确定该房屋无拆迁风险后进行房屋交接或重新进场。

如迟延交房或乙方撤场后该房屋最终确定被拆迁,则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最终该房屋确定为无须动迁的,则双方根据乙方进场或重新进场的时间确定起租期、免租期和租赁期限;

9.2.2如在乙方进行房屋装修后,如乙方发现当地政府部门有拆迁意向的,甲方同意乙方参与与动迁房的动迁补偿谈判,届时,乙方有权获得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残值(含二次装潢)和经营损失的补偿(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含装修改造、酒店用品购置、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费用、经营损失等,其中甲方确保乙方可获得赔偿的损失应不低于拆迁前12个月营业总收入的20%),甲、乙、拆迁方(三方)未达成书面一致的前提下,甲方不单方面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甲方承诺对属于乙方的动迁补偿款全部归乙方,甲方不作任何截留。

9.3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贰倍支付违约金;如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支付违约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该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9.3.1甲方未按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按时向乙方全部交付该房屋,迟延30日仍未交付的;

9.3.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9.3.3甲方未按时缴纳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有甲方缴付的费用,严重影响乙方经营使用的;

9.3.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害无法修复的;

9.3.5乙方未按照约定擅自整体转租房屋、转让该房屋全部承租权且其转租结果无法挽回的;

9.3.6乙方每次迟延支付租金,当甲方每次向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二次后,乙方自第二次收到该催款通知超过60天仍未付款的;

9.3.7本合同签订后,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若甲方单方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2个月向乙方提出,经乙方同意且向乙方承担当年房屋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后方可解除合同。若甲方违约擅自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装修原值(人民币 万元)。

9.3.8本合同签订后,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若乙方单方面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并向甲方承担相当于当年房屋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后方可解除合同。若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对房屋所做的不可分离的固定装修归甲方所有。

十、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产权纠纷及债务纠纷等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全额赔偿(包括装修改造、酒店用品购置、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经营损失等所有费用),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

10.2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害,造成乙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全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季租金0.05%的违约金。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返还保证金,每逾期一天,按应返而未返保证金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按拖欠租金的0.05%支付违约金。

10.5若甲方出租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用途、产权证的房屋类型不符合商业用途导致乙方无法在该房屋所在地办理相关证照和营业手续的,甲方承诺负责办理该房屋类型变更手续或尽快办理产权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此延误租期免费顺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责赔偿。若因此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甲方除赔偿乙方所有实际投入外,还需按租赁期间存续内租金金额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6在合同期内,甲方(包括甲方自己或引进的其他第三方原因)不得再次引进同类(住宿业)商户或酒吧等有重大噪音污染的行业。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贰佰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费,并消除该商户;

10.7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有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十一、财产保险

11.1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乙方负责办理装修、自行添置的设备等财产保险并承担费用,房屋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承担费用。任何一方不办了财产保险,免除因对方导致己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11.2双方办理保险时应将对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且各方办理的保险条款含有如下条款:“各方被保险人应视为相互独立的实体,如同每一方在其保单利益下拥有独自的保单。被保险人一方违反保单约定或未尽保单义务,不影响被保险人其他方面的保单权利。当损失事故涉及被保险人任何乙方、被保险人代表、员工时,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上述各方的追偿权。”如甲方保险条款中未能增加以上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物业和公用设备损失,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

11.3发生保险事故,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实际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额中获得的理赔款,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及追偿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所有书面通知均需以书面方式送达到甲乙双方联系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12.2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12.3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如已设立公司、代表处、分支机构等(简称“法律实体“),甲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该法律实体迁出该房屋以便甲方及时设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甲方未能及时将该法律实体迁出该房屋所在地导致乙方无法在该房屋设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甲方同意相应顺延的免租期给乙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2.4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30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并承担相关费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犯变更终止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6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对合同条款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索赔。

12.7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8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七分,甲方执三分、乙方持四分,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 约时间:

签 约地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 约时间:

签 约地点:

宾馆出租合同【篇六】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现就宾馆休闲会所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宾馆房屋名称、数量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宾馆休闲会所面积平方米,底楼门面通,楼全部(间及屋顶平台平方米),总面积平方米,有偿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房产证号:地址:____。

二、租赁时间

租期拾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转让费交纳方法

1、年租金为:第一年租金元,第二年起每年租金为元,不递增。每年租金交纳时间为年月日。

2、转让费为元),物签定合同之后天内交清。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双方签约后将其租赁宾馆会所房屋全部交给乙方经营使用,并由双方签具交接单。

2、双方签约后,甲方必须保证提供水、电设施完好无损,以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否则第一次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自主经营,自负负盈亏。合法经营处理周边关系。

4、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由甲方负责,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即时交纳水、电费和营业税及其相关的经营费用。

5、乙方在租赁期内,维护与装修应注意安全,文明施工;尽量不改变房屋结构,如有特殊要求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期满后,乙方只能将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拆除。如要变卖给甲方,应与甲方协商,甲方应同意乙方优先续租和转让费用的合理收取(与新承包方协商具体转让费及固定资产变卖费数额)。

6、经营期间出租宾馆用房屋一般性维修由乙方负责。房屋结构性维修或自然灾害损坏由甲方负责。

7、在二楼屋顶平台搭建与装修甲方应出面交涉和协助解决有关的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所新建房屋及固定设施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五、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购买。如不买,产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甲方,享有原方的权利,并承担甲方的义务。同时尽量保证该合同的顺利执行。

2、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更不得任意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甲方违约金(按合同年租金的100%计算),并无条件退还转让费给乙方。

3、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出租该宾馆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利,并有权转让、收取合理的转让费。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因特殊情况转让。可与甲方协商,征得甲方同意认可后方可进行,并收取一定的转让费。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所签补充协议或附件文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日期:年月日

宾馆出租合同【篇七】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经四纬五的五层楼房出租给乙方为经营使用,楼房面积

二、租赁期限:

一、年年月日止,租期年。二、续期: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乙方有优先续租。

三、乙方如要求续租,则须在租赁期满五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三、租金及付款方式一、房屋租金;

二、付款方式:半年交一次,即每六个月交一次租金;三、房租递增方式:每隔三年租金递增三万元,即:

(1)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每年租金(2)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每年租金万元;(3)202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每年租金万元。四、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自承租之日起拥有该房的经营、管理使用及支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二、乙方经营后该店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负。

三、房屋承租前的所有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四、乙方在承租期内要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服从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不得搞非法经营,否则后果自负。

五、租赁期间允许乙方转租他人经营,乙方如需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五、甲方责任:乙方承租后,甲方无条件将房产的相关证明提供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逾期15日外,每天按上述租金的1%支付给甲方滞纳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二、在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按总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停租时,甲方要按乙方实际损失和租金全额赔偿。

四、租赁期内,如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时,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遇政府拆迁时,甲方可按国家拆迁补偿多少全部补偿给乙方。

七、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议未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部分均和主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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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的普及,租赁合同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租赁合同不需要租赁物的交付才能够成立。合同可以维护双方的利益权益,签订租赁合同要注意内容真实。不可弄虚作假。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租赁合同模板呢?以下是合同范本网(jht868.com)小编收集整理的“网友推荐:压路机租赁合同电子版合集七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压路机租赁合同电子版【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承建延安市新区北区府前二路市政工程,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租赁乙方的压路机用于道路填方及管网回填压实施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机械所有权

本合同所租压路机所有权归属乙方,合同期内甲方只享有使用权,不得对所租压路机进行抵押或转租,否则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费用与结算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压路机租赁费用元整/月(元/月)。

(1)租期不足整月,租赁费用按整月计算;租期超过一个月后,不足整月,按元/当月天数×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因压路机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及司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乙方职责),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后,租赁费用按元/当月天数×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压路机进场费用元整(元)。以上费用乙方不承担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的.规费。

2、压路机租赁费用压月支付,即第三个月初支付第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以此类推;租赁期结束,甲方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清租赁费用;乙方压路机进场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进场费用。

三、甲方职责

1、提供所租赁机械燃油,司机食宿。

2、合同期间机械的看护。

3、协助乙方维修或保养机械。

四、乙方职责

1、机械司机施工期间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安排、调遣,不得顶撞、辱骂、殴打甲方机械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情节扣除乙方机械租赁费用并清除出场。

2、机械司机应按照机械操作规程作业并服从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机械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机械损坏或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五、安全

若施工中发生地震、塌陷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配合处理,保险理赔以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工作时间

1、机械每月工作时间按280小时计算,不足280小时按月支付费用,超出280小时,累计10小时按一天计算。

2、机械因保养、故障维修超过48小时后,超出时间不计租赁费。

七、劳动仲裁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或在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诉讼。

八、特别声明

以下事件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废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机械租赁费用,如果产生法律制裁,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机械操作及有关人员偷卖机械燃油;

2、未经甲方管理人员同意,乙方私自为他人提供机械服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解除机械租赁合同并支付全部机械租赁费用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压路机租赁合同电子版【篇二】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概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单价

1、自20xx年6月30日进入甲方工地,甲方开始使用之日计租至甲方下达停租通知之日止。

2、租赁费按月结算:

胶轮压路机每月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月);单价含进、出场费用;单价不含税。

第三条:乙方为每台租赁机械配备2名操作手,工资及食宿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机械运行期间,甲方施工员填写《行车命令本》并开具《报工单》,以便双方结算。甲方根据业主计量情况支付乙方租赁费。

2、甲方负担租赁机械的日常燃油,乙方负责租赁机械的维修、保养与特油,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3、在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行车命令本作业,命令本每天由项目部施工员填写签字后,方可加油。油料员必须对行车命令认真查看,未经施工员填写、签字不予加油。每月油料考核超出本机的标准,从租金中扣除,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五条:甲方职责

1、在租赁期间,乙方租赁机械进入甲方工地,甲方对租赁机械进行保管。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必须本着友好协商态度对待,对工作有利且对机械设备无损坏时,原则上应同意,不得无故刁难。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六条:乙方职责

1、为甲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乙方操作手应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乙方操作手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停机后,及时保养,不得因保养不当或不及时造成设备出现故障,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直至辞退操作人员,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索赔。

4、乙方派出的操作手应服从甲方作息时间的安排。

5、根据工程情况,甲方施工作业安排如有临时变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

6、乙方机械出现故障后,乙方必须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积极维修,不得耽误甲方生产。若每月设备维修超过三天则扣除所有维修天数的租金。如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将单价下调30%。

第七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乙方操作人员在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规程施工,如因乙方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乙方在施工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村规民约,如果乙方人员与当地民众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施工期间,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4、乙方必须为自己的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此项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压路机租赁合同电子版【篇三】

甲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经研究决定,现向乙方租赁机械性能符合甲方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租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月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设备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退场时间止。

三、机械设备管理、租金结算及支付方式(一)租金结算

1、实际使用不足______月按_________月计算,超过__________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2、租赁计费起止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三)租金支付:租赁满一个月支付一次。

四、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甲方所租赁的所有租赁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的机械设备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出租方自行负责。

五、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______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如因故障造成单次连续停机超过三天以上,则超过的天数不收台班费。

3、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

4、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5、出租方机手必须为熟练工,满足承租方生产要求。若因机手操作不熟练,影响生产,出租方必须无条件在1天内更换机手,直至满足承租方要求。

(二)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机的食宿。

六、违约责任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_______%的违约金。

七、合同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机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机械设备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机械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八、其他约定

1、出租方机械因故障停机,应在24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24小时扣租金(______月租费/30天),如果一个______月中因故障停机影响施工天数累加超过三个工作______日,扣半个______月租金,如果一个______月中因故障停机影响施工天数累加超过六个工作______日,扣全______月租金。

2出租方应对操作手进行安全教育,购买意外伤害险。如因机械操作不当一起的安全问题由出租方负责。

3、出租方机械或服务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承租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4、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商定由甲方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和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压路机租赁合同电子版【篇四】

租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施工需要,向乙方租用YZ14压路机一台,乙方自愿将自有压路机租给甲方使用,有关租赁的具体事项,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定:

一.租用方式:月租,每月租金壹万贰千元整。( 元人民币)

二.月租金内乙方承担的责任;

1.机操师工资由乙方负责;

2.除柴油以外的各种油品由乙方负责;

3.挖机的一切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挖机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影响甲方施工为原则。

三.租用方应负责以下事项:

1. 免费提供机操师的食宿;

2.按协定时间和相关条款及时支付租金;

3.每月安排两天时间作为压路机的维修工时。

四.租金支付方式及进出场费用约定:

1.租金支付:每满一月,每月15日达到合同预定条件后每月结清款项。

2.进出场费:甲方补助乙方进场费人民币500元,其余由乙方负责一切费用及安全负责。

五.机操师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和指挥,全力工作。

六.压路机每天停放必须按甲方指定地点停放,否则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甲方因施工需要时,压路机经过蔡官镇油路段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如压路机发生机械事故不能工作,超出正常维修时间而影响甲方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若甲方不能在协定时间内支付租金超过一周时,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停机的时间由甲方负责。

十.机操师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压路机操作规程,若违章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全部责任。

十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即日生效。至甲方停止使用,租金付清自然失效。

十二.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双方另行协商修订。

十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压路机租赁合同电子版【篇五】

甲方:中铁二十二局哈铁建集团武汉80万吨乙烯铁路专用线

工程项目经理部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施工需要,需租赁乙方压路机壹台。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并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如乙方操作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操作人员,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设备每月工作240小时,如因乙方机械故障导致每月工作时间达不到要求,造成甲方额外增加的压路机费用,此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当月的结算款中扣除,具体扣除方式见结算方式;如甲方现场需要而增加工作时间,增加的费用根据结算方式按实结算;如甲方需要晚上加班,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当月总时间不超过240小时,不另外增加费用。

4、乙方在施工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5、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和技术指导,乙方操作人员的食宿自理。

6、甲方每月按时与乙方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7、在甲方不需使用压路机时,甲方原则上同意乙方在厂区内租给别的单位使用,但不能耽误甲方施工,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在当月的结算款中扣除。对外使用燃油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使用甲方提供的燃油,按市场价格1.5倍收取费用,在当月的结算款中扣除。

二、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每月15号结算上月费用。

本协议压路机按月租赁,月租费用 壹万陆千元整(小写:16000)/月。压路机燃油由甲方提供,其他一切费用都包含在月租费用中,由乙方自理。240小时外费用按月租费用&pide;240小时×加班时间结算。如因乙方机械故障连续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工作,则按月租费用-月租费用&pide;240小时×故障时间进行结算。

三、付款方式

本协议无预付款。甲方每月15号支付上月的结算费用,如此类推。如合同终止,甲方按合同规定,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费用。每次付款,乙方需提供有效发票。

四、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如单方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对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铁二十二局哈铁建集团

武汉80万吨乙烯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经理部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压路机租赁合同电子版【篇六】

甲方:

乙方:

乙方因在 工地施工需要,租用甲方18吨振动压路机一台,经双方协商,将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日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赁方式:乙方按月租形式租赁甲方18吨振动压路机一台,每月租金 元。租金从进场之日算起,直到压路机退场为止,不管下雨、下雪或工地待工均按月租计算。

三、付款方式:甲方振动压路机进场后,乙方先垫付 元给甲方,其垫付款最后退场时结帐扣除。压路机的租金每月月底结算付清,乙方不得拖延,如果乙方未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乙方应承担延期支付的租金利息,并且甲方有权运走压路机。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配备一名技术熟练的司机,并负责司机工资。

(2)甲方司机要服从乙方施工员安排调度。

2、乙方责任:

(1)乙方要保证甲方压路机在工地施工中的安全(操作安全由甲方负责)。与施工现场发生矛盾和纠纷由乙方负责。

(2)压路机燃油(柴油)和压路机的租金发票税费由乙方负责,并无偿提供甲方工作人员食宿。

(3)压路机未工作时,乙方要负责看守,如压路机被人损坏或被盗,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压路机在工地需要加夜班时,乙方应补助压路机司机夜班费。

五、压路机进出场平板车拖运费甲乙双方各付一趟。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租赁期间双方都不得更改合同,如一方要终止合同,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压路机租赁合同电子版【篇七】

甲方:乙方:

甲方承建延安市新区北区府前二路市政工程,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租赁乙方的压路机用于道路填方及管网回填压实施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机械所有权

本合同所租压路机所有权归属乙方,合同期内甲方只享有使用权,不得对所租压路机进行抵押或转租,否则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费用与结算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压路机租赁费用 元整/月( 元/月)。

(1)租期不足整月,租赁费用按整月计算;租期超过一个月后,不足整月,按 元/当月天数×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因压路机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及司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乙方职责),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后,租赁费用按 元/当月天数×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压路机进场费用 元整( 元)。以上费用乙方不承担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的规费。

2、压路机租赁费用压月支付,即第三个月初支付第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以此类推;租赁期结束,甲方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清租赁费用;乙方压路机进场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进场费用。

三、甲方职责

1、提供所租赁机械燃油,司机食宿。

2、合同期间机械的看护。

3、协助乙方维修或保养机械。

四、乙方职责

1、机械司机施工期间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安排、调遣,不得顶撞、辱骂、殴打甲方机械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情节扣除乙方机械租赁费用并清除出场。

2、机械司机应按照机械操作规程作业并服从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机械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机械损坏或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五、安全

若施工中发生地震、塌陷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配合处理,保险理赔以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工作时间

1、机械每月工作时间按280小时计算,不足280小时按月支付费用,超出280小时,累计10小时按一天计算。

2、机械因保养、故障维修超过48小时后,超出时间不计租赁费。

七、劳动仲裁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或在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诉讼。

八、特别声明

以下事件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废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机械租赁费用,如果产生法律制裁,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机械操作及有关人员偷卖机械燃油;

2、未经甲方管理人员同意,乙方私自为他人提供机械服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解除机械租赁合同并支付全部机械租赁费用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热搜协议】租赁合同集锦七篇


随着法律的普及,租赁合同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租赁合同不需要租赁物的交付才能够成立。合同可以便于双方协调配合,签订租赁合同前要先看清楚合同的内容。那么,你知道租赁合同应该具有哪些内容吗?合同范本网(jht868.com)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热搜协议】租赁合同集锦七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租赁合同(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器租赁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电器租赁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在 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精装修,地转、厨卫瓷砖,乳胶漆白色墙壁)。出租给乙方作生活起居使用。

(附:房屋内物品清单)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出租双方有其他原因需要停止租赁关系的,请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以便减少双方损失。

第三条 在承租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电器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没收租房押金: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者与他人房屋调剂交换的。

2、擅自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或者原有装修进行人为破坏的;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配备多把房门钥匙的。

3、擅自出售、出借、出租、私自占有房屋内原有家具、家用电器的。(见:房屋内物品清单)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触犯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

5、发生严重破坏公共区域卫生、噪声扰民等周围居民意见强烈的行为,经两次警告无效的。

6、发生漏水、漏气、火灾、高空坠物等人为事故对房屋或者他人造成损失、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

第四条 房屋内水、电、暖设施如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老化、腐蚀等原因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如乙方先行垫付维修费用,需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报销维修费用。

以上情况,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自行进行及时维修对房屋或者他人造成损失、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

第五条 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 元(大写: ),

其中甲方承担房屋的(费用)

乙方承担房屋的 (费用)

2、租金交纳方式和时间。房屋租金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乙方必须在支付租金月开始后的五日内,以现金、汇款或者转账的方式将应缴租金支付给甲方。逾期未交租金且未向甲方说明原因时,甲方可视乙方拖欠租金,有权立即终止本电器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甲方收回房屋后,乙方须在五日内搬出房屋,逾期未搬出,甲方将寻求司法强制手段解决,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房屋如因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造成损失及伤害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的民事、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收乙方押金 元(大写:)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电卡读数 天然气读数 水表读数

第九条 租赁电器租赁合同因期满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住所,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租金另行协商定收;电器租赁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然继续出租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本电器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照电器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承租房屋或者中途退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扣除房屋押金作为电器租赁合同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电器租赁合同执行中,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经租赁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法院解决。

本电器租赁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妥善保管。须用蓝色墨水填写,改写、涂改、复印均视电器租赁合同无效。

电器租赁合同生效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篇二)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地址: 总建筑面积:

兹有甲方建设部门批准同意承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及价格(该租金价格为甲方向乙方代扣、代缴税费后的租金价格)以上租赁物的类别、数量、规格根据甲方的预计提供,具体结算以乙方的送货单上双方签字为准。

二、期限及租金的计算

租金由甲方或其代理人提货之日起计算至归还租赁物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当日止,连续按日计算(春节扣租赁费20天)。租金应于每月的月底结算一次,20层以下每月按50%,20层封顶付清20层以下所有租费,20层以上每月付清租赁费。并在每月的第七日内必须付清租赁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三、送退方式

甲方需用租赁物时,必须提前一天通知。提货时,乙方送到甲方工地由甲方卸货,归还时,乙方到甲方场地收货,但归还时运费由甲方承担,钢管归还时不按根数,按米数计算。

四、租赁物的使用、维护与保养

甲方对租赁物的使用、维护、保养等负有全部责任。甲方应正确、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改变租赁物原状,注意维护和保养,归还租赁物时要达到乙方的验收标准。如有损坏,应按乙方的维修规定缴纳维修费,如有丢失或严重损环,应照价赔偿(赔偿款必须在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能如期支付,应按照本合同继续履行,对应赔偿租赁物继续计算租赁费)。维修标准及价格:扣件螺生锈拧不动及滑丝的则按缺丝处理,扣件缺丝每套元赔偿,扣件沾油每套 元。顶托(丝杠)缺帽每个 、缺底每套 元、沾油每套 元。

五、其它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按甲方规定时间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如达不到甲方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停工待料损失。

2、乙方所提供的钢管、扣件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如有残缺、破损等,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更换。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更不得变卖或抵押。如有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由甲方按照违约部分价值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将租赁物周转至另外工地点使用时,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或双方另行签订《建筑机具租赁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并由甲方按违约的部分价值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收到租赁物时,应按发货明细对租赁物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质量进行验收。甲方在施工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换代理人时,必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乙方租赁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逾期付款部分按每天千分之二,由甲方向乙方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诚信履行。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由当地法院裁决(甲方将租赁物交回且乙方验收完毕、并付清全部租金、维修费、赔偿金、违约金之后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为准,经双方协商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双方各有关部门执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方在收获时应指定专人 名同时验收签单。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制定此合同。

一、合同标的物:

二、到货时间: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订单,在规定日期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三、送货地点、方式、费用承担

由乙方负责运送并缷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先支付3个月租金为押金(租赁满一年后退还);之后按季度支付租金一次;

2、每次付款前乙方先行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至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3、支付方式: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

五、 质量条款

1、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质量良好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若乙方提供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愿承担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金额的10%。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在承担质量违约金后,应及时更换符合质量条款的产品,否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甲方亦有权选择保留货物,总价款金额按本合同总价款的90%支付货物价款即可。

3、租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时,甲方应接到乙方报修电话后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及时排除故障保障乙方使用(甲方可根据乙方现场使用实际情况提供驻厂服务)。甲方有责任定期对合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提供修理或更换部件。

六、质量检验

1、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货物的验收以甲方的检验结果为准,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的验收结果3日内提出异议,双方共同到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以该第三方的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如3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对甲方验收结果的认可。

2、甲方在使用本合同产品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同乙方一同到检验部门检验,乙方拒绝检验,甲方有权单独到检验部门检验,视为乙方对检验结果的认可。使用中的检验费用,若符合质量条款,由甲方负担;不符由乙方负担。

七、合同解除

1、如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接到合同解除书面通知后3天内必须全部撤离甲方现场,甲方对乙方已交货量进行审计后,按照审计结果进行付款。

(1)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足量交货,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仍不能完成。

(2)本合同产品为分批或者分期交付的,甲方自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条款;

(3)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连续3次违反合同条款。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和乙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3、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单方面需解除或中止合同,需提前_30___天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签署合同解除协议,因合同解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商业贿赂之禁止

双方都同意坚决杜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发现以任何形式之商业贿赂给予另一方员工,如“回扣”、“招待”、“娱乐”、“购房”、“就业”、“国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借钱给对方的采购员”以及其它一切公司职工或其家属物质上任何形式受益者,皆视为商业贿赂。一方接收他方辞、退职人员和跳槽人员也在本禁止条例之列。如发生上述情况,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单方暂停本合同履行,调查事实,支付受损害方不少于商业贿赂额度10倍的违约金,并协同追究商业贿赂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情节严重或涉及刑事犯罪,则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延期交货及溢短装条款

1、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准时履行交货义务。若乙方迟延交货,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RMB)。甲方有权按延期天数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且有权取消后续订单。

十、不可抗力及风险转移

1、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包括一方员工罢工、政府政策变化、市场商业风险等情形。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的一方不能免除责任。

3、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对方,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本合同标的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由乙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从运输工具卸载且经甲方验收之前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迟延履行的一方全部承担。

十一、争议管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条款

1、合同中任何印刷字体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删除、涂改、添加一律无效。

2、乙方保证合同标的产品由合同约定的厂家加工、生产,不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厂家进行加工、生产,否则乙方应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篇四)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自己位于郑屯的货场及其房屋、设备等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一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标的物为位于郑屯镇的前丰三货场及该货场内的房屋、装载机、地磅。

2、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物所发生的水电、税费、维修保养、耗材、人员工资等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支付:

1、本此租赁的期限为一年,从20xx年3月23日至20xx年3月22日。若乙方需要继续租用,则应当在租期届满之前三个月与乙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年租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乙方应当根据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将全部租金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管理、维护及维修保养义务:

1、在租赁期间内,全部租赁标的物均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由乙方行使管理使用人的权利,承担管理使用人的义务及责任;

2、在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根据各标的物的性能、用途、操作方法等使用要求等妥善、规范使用各项标的物,承担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根据装载机、地磅等设备、设施的正规保养、检测要求,按时对各种设备、设施进行规范保养和检测,确保各种设备、设施及其机械的性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维护和管理好货场内的全部绿化树木,及时浇水,发现病虫害时及时救治,被人为损害时及时予以补种;

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发现乙方对任何标的物的使用可能产生损坏该标的物的后果或者乙方未按期进行规范保养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或者立即停止对该标的物的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违约责任及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理:

1、20xx年1月23日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叁万元。若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此保证金,则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于单方解除本合同之日收回全部租赁标的物。此时剩余期限的租金无需退还乙方;

2、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按时交还的全部租赁标的物均无任何损坏,乙方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后,甲方及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3、全部租赁标的物乙方都只能在甲方货场内使用(地磅不但用于与货场堆放货物无关的对外经营)。若乙方将租赁标的物带出前丰三货场以外的其他地方使用,则自设备离开前丰三货场之时起,乙方应按每台班叁仟元(不足一个台班按一个台班计算)的标准另行向甲方支付使用费,此使用费未足额支付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对该设备的任何形式的使用;

4、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按时交还全部租赁标的物时,乙方应当按每延期一天伍仟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5、若乙方所交还的任何租赁标的物已经被损坏或者应该保养维修而未保养维修,则甲方有权自行安排进行修复或者保养维修,因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从保证金中直接扣取,保证金不足支付此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乙方在费用确定后二日内补足;

6、租赁期限届满时,若存在乙方未结清的水电、税费等费用,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付,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支付。

五、其他约定:

1、乙方在使用标的物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各种要求,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物,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任何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目的;

2、租赁资产移交时各种设备的备件,双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购买价格进行结算;

3、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资产,动产在租期届满后由乙方自行带走,不动产则无偿归甲方所有。但任何情况下乙方添置资产的行为均不得损害甲方任何资产的价值、性能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

4、甲方向乙方移交货场之时未能够清场的货物, 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的收益及由乙方收取;

5、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当妥善处理与附近村民的关系,租赁期间应当支付当地村民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工作甲方有义务全力予以协助;

6、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物时,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妨碍;

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于乙方支付租金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代表人:

乙 方:

代表人:

时间:20××年3月23日

租赁合同(篇五)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

第二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即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____银行____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____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的____银行____营业部的帐户。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________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价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交货地),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

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____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1.按FOB或CFR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________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________保险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中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项解决:(1)由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

3.租赁设备确认书;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篇六)

出租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场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物的状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场是×××××大厦,坐落在市路号,该商场的建筑面积为×××,附该商场的平面图。

1-2甲方为该商场的房地产权利人,有全部的、无任何瑕疵的法定权利、权限和能力签署本合同,享受和承担本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3以下内容由甲、乙双方在以后的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场的验收依据:

(一)有关该商场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二)现有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租赁期满后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

(四)其他甲乙双方认为应另行约定的有关事宜。

二、租赁物的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对所租赁商场的使用范围与乙方的经营范围相符。乙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的,该商场的使用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也可进行相应调整,但甲方承诺不得将商场出租给与乙方经营范围(指西餐咖啡)相同的承租方。

三、租赁期限

3-1除非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商场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合同继续延长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上述延长期限届满后,则本合同再次继续延长年,既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支付

4-1该场商场的租金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4-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总价款的%,余款在甲方交付租赁物后个月内支付。

4-3进场时间为经甲、乙双方确认可以进场装修并由甲方发出进场装修通知书之日。

五、租赁物的交付

5-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进场装修通知书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了租赁物。

5-2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应具备的条件由甲乙双方商订后以补充协议确定。

六、商场的装修及维修

6-1甲方允许乙方按其经营需要,自行设计并装修。乙方应在装修之前向甲方提交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乙方的装修如涉及商场主体结构的,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否则乙方不得擅自进行。

6-2租赁期间,甲方在接到乙方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三日内应及时对租赁物及本合同5-2条款所列设施进行维修。甲方未及时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的除外),但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维修责任也由乙方自行承担。

6-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商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商场及附属设施受损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甲、丙方的权利、义务7-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7-2因出租商场产生的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与出租商场有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7-3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7-4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及土地使用权不得有任何出售、抵押之情形。

7-5租赁期内,如政府收回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必须退还相应的租金及承担乙方的利息损失。

7-6租赁期内,如租赁标的物具备出售条件的,则必须售与乙方,同时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即为购房款,对此,甲、丙方均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7-7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所需的工商、税务、规划、环保、消防、卫生、通讯、设计、施工、增容(如有需要)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报手续或经营执照,协助乙方提供报批所需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甲方对此类协助不另行收费。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8-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8-2乙方负责申报及缴纳因经营所产生的各种税费。

8-3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使用该商场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空调、通讯、设备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表具度数和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8-4乙方拥有完整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8-5乙方对商场招牌的设计和安装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8-6乙方负责租赁期间商场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于因在租赁商场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斗殴、火灾、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租赁物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8-7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

8-8租赁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组建或聘请的专业物管公司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提供水、电、清洁、保安、园艺、垃圾清运、房屋管理所需的费用)。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9-2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违约方承担下列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

(一)甲方交付的商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

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商场存在缺陷,危及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甲方除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及承担利息外,还应承担装修费用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乙方利用商场从事非法活动的。

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3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商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商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场毁损、灭失的。

十、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对乙方的装修申请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或以不

合理的理由拒绝乙方的申请,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年年租金的违约金。如甲方的该等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则除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还有权解除合同。10-2租赁期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

致使商场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合理使用商场导致的损害除外。

10-3甲方违反7-7规定的协助义务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10-4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已交纳的租金不作退回,且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整个合同期限内未到期租金的2倍的违约金。

10-5租赁期内,甲丙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收回商场的,或将房地产出售抵押的,乙方已交纳但尚未到期的租金及利息,甲方应予退还,且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整个合同期限内未到期租金的2倍的违约金。同时,甲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所有装修费、替代营业用房的租金差价、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

10-6甲、乙双方均承诺放弃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以任何理由申请降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权利。

十一、其他

11-1甲方必须保证本合同的合法性,否则除返还未到期的租金及承担相应利息外,还需承担乙方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支付给乙方万元的违约金。

11-2丁方愿意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提供担保。

11-3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4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1-6甲、丙方应提交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甲、丙方之间的合同、丙方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丙方的文书。

11-7本合同各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1-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四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合同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丙方:丁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租赁合同(篇七)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

赣县梅林镇杨仙大道文昌苑商住楼

二、租赁设备情况;

设 备名称:(450)型液压打拔桩机

数量(台):一台

随 机人员:两人

租 赁金额:按每月捌万元整不含税金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提供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机手必须服从乙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出租方负责。

3、甲方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4、甲方设备进场后按24小时工作制作业。但机手必须持证上岗。

四、乙方基本职责;

1、为甲方提供食宿。(床上用品均由甲方自理)

2、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作业。

3、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设备(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乙方向甲方签收机械租赁收据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施工现场的机手要进行安全交底。

五、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开始计算租金。如乙方提前使用,则从使用日期开始计算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后,办理退场手续。如乙方继续租用需签订续租合同,租赁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2、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按包月计算,乙方在甲方确认设备后向甲方支付押金 元,并且完全支付进场和反程运费 元后办理提货手续。乙方每月支付当月租金次月10日前支付,退场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不得拖欠。如乙方逾期未能支付租金,甲方每天按所欠款项的0.3%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停止机械或将设备撤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设备按月结算。如使用不足一个月,按整月结算。超过一个月以上,超出部分按天计算 元/天。

3、运费的承担:设备的进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进退场 元计算。

4、油料提供:乙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否则造成的停机损失由乙方承担。

5、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转移工作施工,必须征得甲方得书面同意,并保证甲方设备在该协议结束后返回。

六、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表,租赁机械收据,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七、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全部款项结清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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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租赁合同使用的次数越来越多了,注意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并没有转让所有权。合同在人们的心中是非常重要的,制定租赁合同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签订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呢?合同范本网(jht868.com)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网友推荐:深圳厂房租赁合同范本范本汇集七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深圳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篇一】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予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租赁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厂房类型为______________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___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或合同租赁满一年后提前终止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终止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元。

2、采用先付后租形式,甲、乙双方一旦签定合同,合同既生效。承租方应支付日首期第一季度租赁房款。后按顺序每季度期满前15日内支付。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受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电价由于损耗,所以甲方在向乙方收取电费时,每度电按国家标准加价人民币0.98元/度。水费是3元/立方米。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激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6、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在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满一年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在一个月内腾出房屋。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租赁合同签定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深圳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篇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________,租赁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厂房类型为______,_____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_____个月,自____月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租赁期______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年租金为________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____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上门电话。如需上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______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深圳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篇三】

厂房租赁双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 ,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厂房类型为 , 结构。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 个月,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 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 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

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 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厂房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 厂房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 厂房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 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 厂房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 门电话。如需 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 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 厂房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 厂房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 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 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 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 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厂房租赁合同,厂房买卖合同,厂房租赁协议,厂房出售合同参考

深圳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篇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为,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个月,自月日起,至月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为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门电话。如需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深圳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篇五】

出租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村)_________街(坊)_____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M2,_________(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并于当月(季)初_________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___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_________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_________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章):_________承租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ideng_f;">合同编号:XX( )

出 租 方(甲方)深圳市国土房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承 租 方(乙方)

地 址: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梅山苑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 用途。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九条 双方同意以委托建设银行托收为结算方式,乙方保证每月五日前其托收账户内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缴甲方的各项费用。

每月五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乙方应缴甲方的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日,托收不成功的租户可于托收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到甲方业务大厅缴纳现金,并承担由托收日后的第一日起计的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且在乙方滞纳期间,甲方有权进行督促,有权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条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在结清费用后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拾日内进行维修;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代为维修。

本条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使用损坏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须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乙方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乙方不得因装修或其它原因改变房屋结构,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壹个月;

(二)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五)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但保证金无权要求退还。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以及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没收租赁保证金,并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配套服务,包括水,电供应等。

第二十一条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同时甲方有权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并支付一个月房租金额的补偿金给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说明理由,经甲方同意并支付其相当于乙方所租房屋一个月租金的补偿费用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拒不支付补偿费用,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承诺遵守“梅山苑住户公约”,“梅山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与甲方达成的涉及所租房屋的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违约,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以中文为正本文字。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壹份,有关部门执壹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人(签章)

合同登记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深圳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篇六】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给乙方使用,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租用该厂房期限为三年,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前______天为装修期,装修期内甲方免收租金。正式起租时间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三、厂房与宿舍每月租金共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和第一个月的租金________元。合约期满乙方付清租金及一切费用之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六、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作生产用途使用。如乙方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电费按供电公司标准收取。水费按自来水公司标准收取。

八、乙方应保持厂房和宿舍的原貌,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设施、设备。如乙方需改建或维修建筑物,须经甲方同意方能实施。

九、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负责租用厂房内及公共区内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发生违法行为,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国家政策法令正当使用该物业,并按要求缴纳工商、税务等国家规定的费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或甲方、乙方有新的规划时,双方应配合新的规划执行,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十二、如发生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三、本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于有效期满之前三个月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深圳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篇七】

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厂房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月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

4.4供电增容费

甲乙双方商定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月___日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__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让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物业管理

9.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装修条款

10.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日内交甲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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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很多时候都会进行租赁,此时就会使用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以大概划分成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两种。合同对于我们有非常大的帮助,制定租赁合同时要注意把每一条条款写清写细。值得收藏的租赁合同范本有哪些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参考: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最新模板五篇,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篇1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篇2

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xx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

3月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20xx年12月、20xx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第一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即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毕业证,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xx年7月保证办好毕业证,否则退回学费。并出具学费、报名费发票,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xx年、20xx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开具学费报名费的发票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办。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毕业证,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 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 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据悉,20xx年3月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篇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 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问题补充:按照第三位朋友的分析,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80%的货物损失, 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另外的20%,由于甲公司延迟交货,乙公司1,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肯定不是指货物灭失的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指的损失当然是指甲公司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然乙公司认为货物未交付,那么货物灭失就不是给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会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按楼上的说法,这两项说法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里的的损失是指甲公司原本应当7月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的违约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必须交货。甲公司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非常明显,也没有正当的抗辩理由,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因为其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2,乙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终止是错误的。

因为,甲公司延迟履行构成违约后,乙公司本来既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延迟履行造成乙公司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甲公司当然构成根本违约)也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对乙公司有利)。而这时,乙公司选择了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那么,根据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拥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又保留单方解除权,这显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法理)

3,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动产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这个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地方是货物的交付地点。因为,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交货地点依第 141条解决。由于,货物在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灭失,因此双方不可能适用第61条,而只能适用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随之转移至乙公司。

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篇4

原告漯x宏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x公司)与被告陈x霞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桂林、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x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8月23日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豫 L-57512号货车租赁给被告自主经营,合同到期车辆所有权归被告,租赁期限为20xx年8月23日至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如不续签合同被告必须在15日内将车过户出原告单位等内容。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续签合同也不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单位,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将豫 L-57512号立即过户出原告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金6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x霞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 年8月23日原告宏x公司与被告陈x霞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宏x公司将豫 L-57512号货车租赁给被告陈x霞,租赁期限为20xx年8月23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被告陈x霞须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宏x公司预交次月租金(含养路费、运管费、货运附加费等),租金为每月600元;被告陈x霞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车辆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合同到期后,双方如不续签本合同,被告陈x霞必须将车辆在15日内过户出原告单位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宏x公司将豫L-57512号货车租赁给被告陈x霞从事货物运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陈x霞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拖欠租金600元,并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原告宏x公司续签合同也未将豫L-57512号货车过户出原告单位。原告宏x公司以被告陈x霞违约具状起诉。

另查明,豫L-575xx号货车系被告陈x霞出资购买,办理的是原告宏x公司的机动车行驶证,合同到期该车的所有权归被告陈x霞所有。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租赁经营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租赁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维护。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每月租金600元已构成违约,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将豫 L-57512号立即过户出原告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支付其拖欠租金6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L-57512号货车过户出原告漯x宏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交回有关营运证件;

二、被告陈x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漯x宏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租金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陈x霞负担。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篇5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师。

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__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

书记员汤__

合同分享: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模板(5篇)


随着时代的进步,租赁合同在很多场合下都会使用到,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签订合同是非常不错的选择,签订租赁合同前要先看清楚合同的内容。值得收藏的租赁合同范本有哪些呢?经过搜索和整理,合同范本网小编为大家呈现“合同分享: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模板(5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乙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挖掘机,为确保双方友好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

一、承租单位施工地址:

二、租赁机械型号及数量: 日立350挖掘机一台,带破碎锤

三、租赁挖掘机时间:暂定租赁期为 20xx 年9月2 日—20xx 年10 月 1 日,具体租赁时间按照实际使用为准。

四、租赁方式及价格:按月租赁,月租金 90000 元(大写:玖万元整 ) 限时270小时,每小时按330元补给甲方,若工作时间不够270小时,月租金不变

五、结算方式:机械进场后一次性付清第一个月租赁费,另外由乙方负担机械进出场费。

六、甲方的职责和权利:

1、 甲方司机应保证设备工作状况良好,并负责按设备的检修规程及时做好挖掘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2、 甲方负责机械租赁使用期间维持机械正常使用的液压油、配件等;

3、 甲方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乙方工地负责人的指挥,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主动与工地配合;

4、 甲方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作业,并有责任及时通知乙方共同采取措施,挖掘机出现故障时,甲方须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抢修,及时排除,以保证乙方生产使用;

七、乙方的职责和权利

1、乙方负责机械进场后的看护及日常管理以及机械的安全完好;

2、乙方负责机械使用过程中的燃油及日常润滑油料;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挖掘机作业要求,不得在甲方提出异议后仍违章指挥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在施工中或月租期间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连带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与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负责。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由守约方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期限为暂定期限,具体日期按照实际使用结算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梅河口

工程内容:

二、租赁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沃尔沃EC210BC挖掘机壹台,机手一名;

机手工资:壹万元整,甲方承担。

租赁金额:五万元整月(50.000元月)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甲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良好的设备和操作机手。

2、甲方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3、甲方机手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

4、如甲方不听从乙方人员的安排,乙方有权解除所属合同。

5、合同履行期间,机械的附属油、维修、零配件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

乙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挖掘机,为确保双方友好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

一、承租单位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机械型号及数量:大宇220-7一台。

三、租赁挖掘机时间:暂定租赁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乙方解除租赁合同为止。

四、租赁方式及价格:按月租赁,月租金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整),每月工作240小时,超时另算。按月租金除天数的方式。驾驶员工资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结算方式:每月____日付清当月租赁费,进出场运费三月内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的职责和权利:

1、甲方只负责提供挖机,在乙方提供的操作人员正常操作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挖挖机无故障。

2、甲方应保证设备工作状况良好,并负责按设备的检修规程及时做好挖掘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3、挖掘机出现故障时,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及时排除,以保证乙方生产使用。

4、甲方要求乙方每个月给甲方三天不定时保养。

七、乙方的职责和权利:

1、挖掘机的操作人员由乙方提供,工资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负责机械进场后的看护及日常管理人及人员挖掘机的安全完好,与甲方无关。

3、如果挖掘机被砸坏和被有关部门扣押,由乙方全全负责。

4、乙方提供的操作人员必须对挖掘机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如果未经日常保养和维护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

5、乙方负责机械使用过程中的燃油。

6、乙方负责为操作人员提供免费食宿。

7、乙方负责指挥和作业班次的安全生产,自行调整,可自行更换不合格操作人员,与甲方无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由守约方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期限为暂定期限,具体日期按照实际使用结算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甲方(承租方): 车 型:

乙方(作业方): 租赁使用地点:

为了确保挖机在租赁过程中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就挖机租赁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承担挖机的柴油消耗和随机配备工作人员的食宿,以及设备的保管。

2、甲方提供作业任务,对于岩石部分应作出相应的爆破,严禁硬性作业。

3、甲方负责挖机作业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计划。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提供挖机一台,驾驶员两名,确保车况正常,如因机械故障,月度内维修保养时间不得超除三天,若有超出甲方可按租金比例系数扣减乙方的实际误工租金(月度工时达到时免扣)。

2、乙方自理挖机的维修配件开支,以及业务往返的差旅费用。挖掘机租赁标准合同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自理施工过程中自身人为造成的安全责任。

三,租赁期间作业时间规定:

____月度租赁作业工时日夜为 小时,如因甲方原因或者是雨天和无作业任务等,造成停工情况。乙方作业工时不足 小时,乙方的租赁费不变,与乙方无关,不得有争异

四、进退场费用规定

甲方租赁乙方挖掘机期限不足3个月的,进出场费用由甲方承付,达到3个月的期限进出场费由甲乙双方各付50%。(首次挖机进场平板车费用由甲方先承付)

五、租金标准

合同宗旨为月度租赁,即每月(三十天)超出另加夜班 小时。挖机的基本租赁使用费为 元整, (乙方不提供税票)。

六、租赁费用的支付

挖机自进场之日起每月租赁时间达到25天后一次性付清当月租金。

七、安全责任及设备保管

1、甲方必须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正确指挥施工,如乙方觉得施工环境太差,工作难度太大,作业很不安全,可停止施工,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再施工。如甲方强行施工,造成设备及人员伤亡,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如出现甲乙双方事先没有预测的事故发生,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甲方承担责任。

3、属乙方挖机手责任,造成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责任人员必须听从安排,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责任人员的指挥,优质高效完成每天的工作,并遵守甲方的作业时间和规章制度。

5、挖机在租赁中如出现被盗或人为破坏甲方负责赔偿。

八、综上所述,甲、乙双方互相遵守,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挖机租赁使用起点日期为:

挖机进场电脑工作起点时间为:

柴油油箱表格指数为: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租赁方(甲方):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现有甲方将一台挖掘机(带破碎锤)租赁给乙方在xxxx工程进行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无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期间,乙方除支付甲方的设备租赁费用之外。

其他所有配件费用、燃油费、维修费用、来回拖车费、看车费等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金付款方式

两条路修整路基费用共贰万元(¥20x0.00元)人民币。机械到达施工现场后乙方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仟元(¥20x.00元);甲方修整完1.8公里路基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甲方进入另一条路开始修整路基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仟元(¥20x.00元);甲方修整完全部路基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下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给甲方。

三、施工要求及工期

1、按该路现状路宽进行路基修整施工,另增加四个避车道。

2、工期为25天,即从20xx年8月22日-20xx年9月18日止。

四、租赁期间

甲方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服从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排和指挥,尽职尽责,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但乙方不得强令操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如因此造成事故,乙方应负全责。甲方操作人员因自身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甲方应负全责。

五、甲方工程完工后,应提前通知乙方现场验收,作好退场准备。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使用管理不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擅自拆卸等原因,造成所租机械的损坏、损失,甲方自己负全部责任。

2、甲方擅自将机械转租或擅自安排未经乙方同意的人员上机操作所造成机

械事故,或利用机械进行非法活动,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甲方中途退出不按合同修整完路基,乙方有权不支付给甲方剩余款项。

4、挖掘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工程完工且剩余款项全部结清后,本合同自然失效。

九、本合同签字地点为: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关于租赁合同集锦七篇(合同范本)


关于租赁合同集锦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 位于西区经适房的二栋一楼2、3号门店 号,门店面积约60平方米左右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期 年,自 20xx 年 元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 30 日止。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公司办公用房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 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租金参考当时的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1300 元(大写 佰 拾 元整)年租金总额为 15600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第一年不变,第二年租金按上一年度租金增加7%计算租金。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交清全年租金。如续租,次年年租金在已交租金期满三个月前一次性交清,依此类推。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拖欠租金,从约定交款日第3天开始以每天按所欠租金1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拖欠房租30天以上缴纳的,属拖欠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4、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贰仟元整,合同终止无违约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水表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2、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空调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3、使用该房屋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合同方可继续有效。

第六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乙方的装修装饰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的门市,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和房屋。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乙方如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及设备归甲方所有。如果乙方拆走,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损坏房屋或房屋结构的;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损坏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在约定的交租金时间无故不交,并推迟30天以上的。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租或者乙方装修损害房屋的,保证金和所剩租金不退抵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等)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 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共同协商,就________商城档口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自有__________商城( )楼( )号档口,面积(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

2.双方同意租赁期限为叁年,期限起于___________商城正式开业之日至预定时间止,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乙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付给甲方档口租金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交付方式:一年一交付。

4.乙方付给甲方商场经营保证金 元,如违反商场规定,则乙方自行交付罚款,与甲方无关,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反商场规定,甲方则无息返还乙方所交纳的经营保证金。

5.甲方根据___________商城统一标准和要求,负责该档口营业前所必要的各项装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6.在该档口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物业费、电费、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7.如果乙方中止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8. 乙方应爱护商铺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商铺。

9.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方式:

签字日期:二0____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KTV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KTV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KTV租赁期共12个月。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30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KTV仅作为营业性歌厅使用,不得进行非法营业,如出现违法经营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KTV,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KTV每日租金为400元(大写:肆佰元整),于每日18:00以前付清。

2、 KTV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现金。

第四条 KTV修缮与使用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KTV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KTV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五条 KTV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KTV,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KTV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KTV。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KTV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KTV;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KTV。

(2)损坏承租KTV,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KTV租赁用途。

第七条 KTV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KTV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乙方应于KTV租赁期满后,将承租KTV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KTV应当保持KTV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影响KTV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街____号,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使用,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 日止的。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为元整,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交清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 日止的

租金 元整,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以后每年租金均在当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当给乙方收费凭证。

2、保证金: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期内相关费用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若乙方未按时缴纳租金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保证金不退。

第四条 设施及费用承担:

1、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房屋时无须对乙方进行的装修或修缮支付任何对价。乙方如欲拆除已装修或添附部分,不得破坏房屋原状及其他设施。不得拆除地砖和吊顶。

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产权清楚,若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改动,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

3、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店面进行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如需进行转让或转租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租房屋。

4、承租期内,由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和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未违反租约的前提下,有权优先续租该房屋。如要求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再由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除发生下列情形外,合同期内完全有效,不得单方解除。

1、租赁期届满。

2、因乙方过错严重造成房屋毁损的。

3、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达不到使用目的的。

4、政府强制征收或拆除该房屋的。

5、乙方迟延交付房租超过10天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合同总值20%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补充约定:

承租期内,若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按时退出所租用房屋,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但甲方必须负责退还乙方已交房租中但未使用完时间的租金。

第十条 甲方应提供产权证(或具有出租权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合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与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日

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坐落于——相关房屋及院落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现状

甲方房屋及院落位于---------,占地面积约 ____亩(详见附件)。

配套设施有变压器四个,配电室一间,加油罐三个,甲方拥有完全所有权。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拾伍年,即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租金为贰万元(20000.00)整,租金五年一增,每次增加五千元(5000.00)。

乙方于每年1月1日前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租赁费用,不得拖欠。

四、乙方使用范围

乙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加油站地面、机棚、油罐、加油机及相关设施。同时负责加油站运营手续的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五、费用负担

1、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房屋及设施维修等特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租赁期间,甲方房屋及配套全部设施设备(变压器一个、配电室一间、加油罐三个)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

1.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合法经营,但可以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1.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协调与政府职能部门、加油站相邻权人及周围四邻等外部关系时,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

1.4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房屋及配套设施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

2.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2.3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注意安全,若因乙方管理不善出现任何事故,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2.4 在租赁期间,若甲方出让该房屋,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买受方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5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2.6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应按甲方要求退还房屋及院落,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不可脱离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并将存放在房屋及院落内的乙方可移动物品搬走,七天内不搬走,视为乙方放弃该物品,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七、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照双方的约定范围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乙方在五日内予以验收,期限届满后不提异议视为租赁物合格无质量瑕疵。 八、补偿归属

租赁期间,如遇扩路、道路维修等因素影响经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独立承担,政府给予补偿时按所有权归属进行划分。

九、续租

1、租赁期满后,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乙方若继续承租,需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时,应在30日内将租赁物归还甲方,乙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甲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增添的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但不动产归甲方,双方根据各自需要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返还当年的租赁费作为违约金。

2、乙方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租赁费。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赁费,从欠交之日起,承担所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及院落。

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终止合同的,甲方应返还给乙方多收的租赁费。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需向房屋所在地(潍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日期: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乙方

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期限

自旋挖钻进场开工,至旋挖钻施工结束后撤场为止。

旋挖于20xx年11月26日晚进场,3天后即11月29日开始起算租金。

当实际期限与合同期限不一致时,应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第二条:租赁设备型号及价格

三一25型旋挖钻机 元/月,大写万整。

第三条:相关费用承担

第四条:设备服务范围

①、甲方机械验收负责人负责对进场的机械设备进行验证,验证标准执行甲方《公司机械设备检验标准》,特种设备要有特检合格证,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场。

②、要求司助人员具有操作该机械的有效证明,特种设备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

③、在合同期内,乙方设备要随时听候甲方安排,保障甲方工程顺利进行。乙方必须保证设备每月完好率为90%,维修保养时间不超过3天,若超过3天按日结算(日租金=月租金/30)。

④、对旋挖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设备及人员安全负责。

第五条:租金结算及付款

1、租金结算:甲方对租赁机械首月合同签订三天后付月租的80%,余下20%在月末付清。

次月租金自月首起15天为周期进行一次半月租金付款。

合同约定2个月后继续施工按天计租金。

2、月租机械不计大小月,全部按30天计酬。

3、乙方收款人为 ,收款账号:。

第六条:设备的续租及退场

1、合同期满,乙方有权撤离设备。如甲方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周内续签合同。

2、合同期满,乙方设备撤离甲方场地,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设备快速撤离现场,并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其他必要的支持。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退场造成场地紧张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责任

1、甲方施工场地,必须保证乙方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若乙方因操作人员违章操作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机械伤害、机械故障及与第三方的纠纷等,概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甲、乙双方权利

1、在租赁期内,甲方只享有设备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

2、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乙方正常维护保养时间一般为每月3天 。保养维修原则上应在7:00~19:00时间外进行,以不影响白天施工为准则。

3、甲方应按设备有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符合设备作业的材料及场地。

4、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人员不得随意开启乙方设备。

5、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出现消极怠工,不服从甲方指挥等不利于甲方工程进展、安全管理的现象,甲方有权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若单月罚款超过月租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对施工质量、垂直度负责,若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返工所消耗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若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附带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7、若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方面屡次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得占据场地迟迟不退场等消极负面抵触。若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扣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采取如下一种方式解决:a.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解决;b.诉诸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机械设备退场结清费用止自然失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合同 篇7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农耕地承租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租范围:

二 承租期限:

三 承租费用:

四 承租用途:承租人对承租的土地只能用于农耕使用。

五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承包期间乙方对农耕地只有使用权,但无继承权。

2 乙方不得在承租期间将农耕地转租第三人。

3 农耕地只能用于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的土地用于进行违法经营。

4 在租赁期间,如遇租赁范围被征用或村集体使用,承租方只享受附着物赔偿或青苗补偿,其他待遇归出租人所有。

5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将继续承租,直到合同期满。

6 乙方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的农耕地上的作物将无偿的交给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合同,将赔偿乙方的所剩承租期限的承租费及农作物的经济赔偿。

7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承租期间对农耕地的使用权,除违法行为外。

8承租期限为一年一续签,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续签的,应在期满前20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继续续租进行答复,甲方同意续签的,双方应重新签订承租合同。

9在承租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在租赁期间,对农耕地的使用问题,只能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如乙方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其协商结果无效,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有权在承租期间解除合同:

1 乙方在承租期间进行违法事宜,甲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进行任何赔偿。

2 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擅自将土地转租他人的,合同自动解除。

3 甲乙双方因滋生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七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规责与双方的原因,使农耕地不适宜使用时,甲方应退回相应的租金。

八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附件的内容与本合同的内容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发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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