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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合同: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模板合集

我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必定离开不了合同这个东西,我们必须要在了解情况后把合同给签订好才行。我们要仔细签署好这一次重大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方便双方协调及配合。所以您这是在找一些有关合同范本的东西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优质合同: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模板合集”,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1

案情简介

今年3月,小程通过职介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时双方口头协议月薪5000元,年底还可以再领项目奖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程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在他一再追问之下,人事部门给出了“合同就这样,爱签不签”的回复。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来之不易,无奈之下只得签下空白的劳动合同。可两个月来,小程每月只领到了3000多元的工资。小程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惹恼了领导。人事部门以“不能胜任项目为名”通知他,让其马上走人。小程十分气愤,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而单位拿出了当时和小程签订的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元。公司说:“当时签订的工资就是3000元。”小程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这样“被填空”了。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如果小程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的证据,但现实中这样的证据很难取证。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

裁判结果

近年来,像小程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员工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勉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会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时更改。这都会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而这本应是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文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留存起来,这样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维权难题。因此提醒劳动者,除了签订完整劳动合同外,留存劳动合同更为重要。劳动者如果发现所在单位让其签订空白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原件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2

转让方(甲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房

1、转让门面房位于__,建筑面积__平方米;

2、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同意。

3、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1、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金为__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月。

2、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2、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3、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3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它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它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及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进行门面交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2、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

3、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房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__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__元/天。

3、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九、其它规定

原门面租赁合同和财物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3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4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5

xxxxxxxxxxxxxxx书法展

书法笔会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xxxxxxxxxxx展服务合同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书法笔会造价

1、书法笔会造价总金额为xxxxxxxxxxx(含税)人民币大写金额为:xxxxxxx元整

2、本协议所列的书法笔会总额为笔会用品费、用餐费、场地费、场地布置、润笔费。(具体报价及材料说明详

见合同附件)

二、笔会地点、时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xxxxxxxxxxxxxxx展书法笔会活动的组织实施。

1、笔会时间:xxxxxxxxxxx

2、地点:3.展会名称:xxxxxxxxxxxxxxx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按展览总额(即人民币:元)付乙方笔会款。

2、xx年

3、甲方以银行转存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甲方应将该款项转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称:,开户行:。

四、笔会费用清单

1、

2、

3、xxxx以上级别一人,润笔费xxx万元整。如此人未能到场,乙方须退还甲方润笔费xxx万元。xxxx2人,润笔费共xxxx万元整。xxxx以上成员润笔费xxxx万元整。

3、场地宾馆会议室费用xxxx万元整。

4、用餐费用xxx元整(xxxx人,不含工作人员)

5、酒水费用预计xx万元整

6、笔会用品费用xxx万整(长卷装裱费用、毡子、墨汁、宣纸、毛笔、笔洗、砚台、印泥、水果、茶水等)

7、其他费用xxx万元整

五、双方责任

1、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违约,违约方须按合同损失金额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的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拥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xxxxxxxxxx展结束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望认真执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本协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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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诉孔德凯未申请专利之前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 被告:孔德凯,男,50岁,无锡六合微电子技术研究院院长。 1987年6月,大华公司与孔德凯经中介人介绍,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合同约定:孔德凯将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大华公司,由大华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孔德凯永远放弃本产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即使大华公司只实施,未申请专利,孔德凯也不提出申请;大华公司同意支付给孔德凯专利申请权转让费10万元,付款方式是:合同签约后预付5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5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大华公司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孔德凯无权再要求大华公司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 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分二次支付给孔德凯转让费6万元(一次1万元,一次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孔德凯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于1987年7月2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6月1日,孔德凯申请的专利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据此,大华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孔德凯返还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被告辩称:合同规定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然而大华公司既未去办理公证手续,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已构成违约在先。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行为,不影响转让合同的履行。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大华公司与被告孔德凯于1987年6月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孔德凯在签约后又自行申请专利,属违约行为。故其根据合同收取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应全数退还。合同未规定违约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本案系被告违约引起诉讼,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原、被告1987年6月签订的“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专利申请权转让费6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640元。 被告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申请权依法可以转让,但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方能生效。上诉人孔德凯与被上诉人大华公司签订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后,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登记和公告,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合同未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本案二审诉讼费640元,由上诉人孔德凯负担。 上诉人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一、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大华公司有无违约在先等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已违约在先。在新情况下,孔德凯将该技术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申请,是对该技术权益采取的保护措施。专利法第十条所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已经提出专利申请而尚未授予专利阶段内的技术转让。而本案转让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并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因此不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而是普通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条款对本案不适用。至于某项技术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当事人即将他们之间订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称之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实际履行。因此,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认定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成立,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在法律适用上,本案合同性质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但由于该法是1987年11月1日施行的,而转让合同是1987年6月签订的,该法对此没有溯及力。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转让合同系有效合同。经再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之间对“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不再存在任何权益争议;原审被上诉人不再使用该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技术; 二、原审被上诉人同意不再要求原审上诉人退还有关技术转让费用6万元; 三、原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审被上诉人与原审上诉人各自承担。 「评析」 一、二审认定本案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系定性有误,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便产生了法律适用错误。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专利法第10条之所以对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作如此严格的形式要件的限制,立法本意是为了加强对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和已经被授予专利的专利权的管理和保护。而对没有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则不在该法所调整和保护的范围之内。在实践中,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将没有提出过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报到中国专利局登记并公告。没有提出过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实质上不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而是一次性卖绝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将之称作“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实际履行。因此,再审认定该合同系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正确的。

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纠纷再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再字第1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芙蓉,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璧山县璧城街道办事处璧永路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安国,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璧山县璧城街道办事处璧永路230号(系程芙蓉之夫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国,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璧山县丁家镇马坊街道。委托代理人贺德威,男,璧山县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碧,女,汉族,居民,住璧山县丁家镇街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华,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璧山县正兴镇观音村9组(又系黄忠碧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财(系罗正华之妻),女,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沙堆村1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福秀(系罗正华之女),女,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沙堆村2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中文(系罗正华之父),男,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迴龙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荣先(系罗正华之母),女,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迴龙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宏声(系罗正华之子),男,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沙堆村2组(又系李祥财、罗福秀、罗中文、冉荣先之委托代理人)。张安国、程芙蓉与黄忠碧、陈胜国、罗正华、李正华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的(2001)璧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四被告不服,于2003年11月8日向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3年11月24日以重检一分院民抗字(2003)68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以(2004)渝一中民监字第069号文指定璧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璧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宣判后,张安国、程芙蓉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再审判决认定,虽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这个“企业转让合同书”中所转让的企业“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中,包含了“璧山璧南物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的、由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工商登记档案中的评估值为12.8万元)。而该土地使用权在原公司被吊销后,在没有对原公司资产进行清算的前提下,转变成了原审二原告的私有财产,成为其股份,而注入新的公司。二原告交给四被告的三个土地使用证,仍为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次,经审查:“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而本案中,原审二原告将该公司产权转让给原审四被告的行为,是将一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转让给四被告。再者,从原“璧山璧南物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到“璧山县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均使用“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而该印章是一个虚假的、不存在的公司的印章,严重违背了有关规定。故本案中,原审二原告将不属于自己的由行政划拨而来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后,又作价转让给原审四被告的作法,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违反了划拨土地转让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国家土地使用权制度,损害了国家利益,因而双方所签订“企业转让合同书”无效。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1)璧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350元(含办案车费),合计400元,由原审二原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审四被告垫付100元,限原审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时付给原审四被告)。该判决宣判后,张安国、程芙蓉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8日,璧山县计划委员会以璧计发(1996)136号文批准同意璧山县丁家镇房管所立项建设“丁家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996年12月20日,璧山县丁家镇房管所请示成立“璧山县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月24日,璧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以璧房发(1996)83号文同意丁家镇房管所成立“璧山县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同时指派丁家镇房管所职工张安国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及福利待遇仍保留在丁家镇房管所。1997年1月6日,璧山县丁家镇房管所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月8日工商部门批准注册为“璧山璧南物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丁家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的开发、建设、管理。但申请、刻制、使用的公章为“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1997年1月27日,璧山县人民政府以璧府地(1997)20号文向丁家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丁家镇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划拨给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建丁家镇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的批复;该批复第六条规定:行政划拨的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抵押。1998年11月5日,璧山县土地房屋管理局向“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璧国用(1998)字第008530号、008531号、0085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7月20日,“璧山璧南物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0年9月13日,在对原公司资产未进行清算的前提下,张安国、程芙蓉夫妻将原公司资产按照张安国占80%、程芙蓉占20%股份,合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璧山县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折价12.8万元),于同月22日获准注册,性质属私营,但公章仍使用“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同年11月7日,张安国与罗正华签订售房协议,将农贸市场内处于中间一楼一底22间门面作价33万元,卖给罗正华。该协议同时约定:罗正华交清33万元后,将“璧山县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正华以及原欠工商部门土地转让费56000元由罗正华负责归还、每月给张安国600元变更合同补偿金等。2000年12月1日,以张安国、程芙蓉为甲方,罗正华、李正华、陈胜国、黄忠碧为乙方,签订了“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产权以33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所有。2、2000年11月30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下欠土地转让费56000元由乙方负担。3、乙方自愿于2000年12月起,每月付给甲方转让补偿费600元至张安国终身时止。4、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0元等。该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还签订有一“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置于工商档案中。该合同书约定:1、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产权以伍拾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所有,乙方已一次性交清。2、本协议双方不得违约,如违约一方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3、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交付了“璧山县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名为“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和 “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原审四被告接管产权后,于经营中发现执照与公章名称不一致,重新刻制了与企业名称相同的公章“璧山县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6月起至2001年12月1日止,原审四被告没有按约定付给张安国补偿费共计1400元(已付部分除外),原审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审被告给付其尚欠的补偿1400元及滞纳金1440元。另查明,“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前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罗正华于2003年12月6日死亡,其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其妻李祥财、其子罗宏声、其女罗福秀、其父罗中文、其母冉荣先承继。上述事实,有璧计发(1996)136号文、璧房发(1996)83号文、璧府地(1997)20号文、璧国用(1998)字第008530、008531、0085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载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方与被上诉方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明确了上诉方是将“璧山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产权转让给被上诉方,而事实上转让的是“壁山县壁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产权。上诉方所有的“璧山县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含有国有划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行政划拨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抵押,因此,“璧山县璧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中含有的划拨土地不得转让。现双方所签订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双方所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无效。上诉人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但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主张。综上所述,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04)璧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350元,合计400元,由上诉人张安国、程芙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邦伦审 判 员 许 申代理审判员 章若微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合同编号:______科技合字()第______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技术转让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中介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机关:(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履行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研制单位(个人)研制完成时间年月日主要研究人员组织鉴定单位成果鉴定时间年月日获奖日期、等级发奖单位已应用单位技术商品转让方法专利申请号专利批准号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专利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次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它有关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帐号开户银行技术转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帐号开户银行中介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帐号开户银行鉴证单位意见:
经 办 人:
(公章)
年月日公证单位意见:
经 办 人:
(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文件和有关技术背景材料为合同附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2.在合同类型一项注明专利权转让合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权应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必须事先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因此,在合同类型一项中,应注明批准日期、登记号和公告日期。
3.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已经实施专利,或者已经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后转让专利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实施许可情况一项中明确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者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转移。在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如果需要继续实施专利,可以约定转让方在已经实施或者已经准备实施的规模上继续实施专利并免交专利使用费,也可以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专利应向受让方即新的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至于在专利权转让合同应立之日前已经订立的并正在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方与第三方之间就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由受让方承担。这种权利义务的转移宜告知第三方。

【实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意见模板合集五篇


合同可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护我们,并为我们提供可能,签订合同不是我们的出发点,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是时候对自己要进行的合同进行签署了,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那么你有没有了解过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实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意见模板合集五篇”,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意见 篇1

贷款方(以下称甲方)

姓名:

工作单位: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

姓名:

工作单位: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XXXX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XXXX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XX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XX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XXXX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XXXX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XX个月内,按期按合同规定数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甲方有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XX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第七条处罚。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五)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XX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XXXX

代理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盖章)XXXX

代理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丙方(签字)XXXX

XXXX年XX月XX日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意见 篇2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县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意见 篇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依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XX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XX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XXX等有价证券。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XX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XX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民法典》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民法典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XX、XXX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的问题:(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XX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民法典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意见 篇4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xx]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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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意见 篇5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经甲、乙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小额贷款贷款种类:

第二条:小额贷款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小额贷款借款用途:

第四条:小额贷款借款期限:小额贷款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实际发放金额和期限等以借据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利息的计付

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按约定支付,到期结清本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 %按月行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罚息利率的约定:贷款逾期后,罚息利率为在原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对违约部分从违约之日起罚息利率为在原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

第六条:抵押、保证条款

乙方自愿用乙方 的抵押,并请 (即丙方)作为借款保证人,丙自愿用丙方 为乙方在甲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之日起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保证担保范围;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财产处置费及其它费用)。保证人承担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实现债权的相关契税及税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本金。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当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由丙方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如果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保证期间相应提前,丙方放弃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抗辩权、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必要时,甲方可以申请丙方的开户银行从丙方的存款账户内划收贷款本息,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第五条的规定计收利息。乙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第五条的违约计收罚息,或商请乙方的开户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乙方需要将贷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有保证人的,还应由保证人签署同意延长担保的意见,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如果乙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

3、若乙方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本金或利息,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如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财产处置费及其它费用)。

第八条: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应通知对方,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它约定

第十条:本合同由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 处理。

1、向 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丙方对本合同的各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乙方、丙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各方对本合同条款认识一致。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