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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模板:活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优秀模板五篇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签订的合同要选择具有法律效应的。唯有在重大的合同范本签订好了之后,可以更好的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你是否在为制定合同而烦恼呢?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范例模板:活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优秀模板五篇”,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活动合同的基本条款【篇1】

1、保修期出现缩水

在有些合同中我们会有保修期这一项,但是又的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行情的漏洞,往往把合同里的装修期写的不够清楚或笼统写成保修一年等样式。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住宅室内的装修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两年,具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和外墙面一般为五年。对于没有明确保修期和保修期缩短的情况,消费者应立刻提出并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

2、逃避保修的责任

一般有的装修公司会单方规定,消费者在多少多少天之内没有结清工程款,将会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按照规定,装修方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工程款,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有效途径来进行维权,对于单方规定的“不予免费保修”则无法律效力。这里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就需要跟装修施工方协商好,把相关事宜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3、转嫁纳税的义务

在签署的装修合同中,会出现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就需要承担税额。

消费者是有权利向装修公司索要发票的,而且国家也提倡以发票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发票产生的税收是企业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施工方必定是有意想要逃税。

4、增加额外的条款

有的装修合同中规定,施工过程当中如果消费者减少施工项目,需要支付该项目的减项费,或者规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当中拥有使用房屋的权利等条款。

在施工当中,如果消费者要求减少施工项目,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施工方已经付出劳动成果)来收取减项费,在我们签订合同之前就应该对于这些细则进行协商。施工当中,施工方只有对房屋施工的权利,并没有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5、工期未规定明确

在一些不规范的装修合同当中,有的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工期,也没有注明工期按照什么方式来计算。

工期是由消费者和装修公司两方人员一起来进行协商的,一般为2个月左右。工期的计算方式一般按照工作日来进行计算。除非遇到特殊的情况需要改变工期的情况下,必须经双方商议,并写明工期是按照工作日还是按日历天数来计算。

6、工期预付款条款不明

一些霸王合同条款中会规定,施工预付款开工前支付一部分,施工进度中途支付第二部,施工结束后支付最后的尾款。此处施工方中途没有确切定义,如果出现争议,消费者就比较被动。

对于这些合同条款,不仅仅要按照范本签订,还应该明确标出施工进度具体指那个阶段。

活动合同的基本条款【篇2】

合同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必备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是由法律法规指定的;约定条款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的条款。劳动合同一般同时具备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项目而形成的。《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项,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劳动民法典》现在的规定是九项,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增加的项目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减少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项。可以说,《劳动民法典》的规定更为详细、更加具体。《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39;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方式。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和劳动者岗位需求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可避免。在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劳动合同的变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仅仅是口头上讲一下,而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进行修改;或是虽然变更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不把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自己保管,而是由用人单位集中保管。有的用人单位就借劳动者没有合同文本和没有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之机,擅自改动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直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才发现用人单位作了手脚,侵害了其权益。这时,即使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大多是以劳动合同的文本为依据进行仲裁和判决,最终的结果是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却不能得到维护。《劳动民法典》的该条规定针对劳动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事,不能由一方说了算,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变更的内容是双方约定的内容,而不是法定的内容。二是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差不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作为双方各自的凭证和发生争议时维护各自权益的依据。三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能由用人单位独家管理,而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各自保管。只有这样,那些黑心的用人单位才不容易作手脚,劳动者的权益也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活动合同的基本条款【篇3】

一、团体的定义

本酒店对团体的定义为______人或______人以上同时进店及离店的旅游团体。

二、旅行团房数确认

所有订房请直接与酒店营业部联系,能否接受临时增减之订房,由酒店视客房出租情况决定接纳与否。贵社之正式订房通知单及行程资料须在客人抵达酒店前三天邮寄或送达本酒店营业部。

三、取消预定规定

所有取消之订房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旅行团之订房如在人住前两天内取消,贵社需负责交付所订房数50%的费用,如酒店在贵社团体预定到达前24小时内才接到取消订房的通知或在最后时刻团体没有人住,则需收取一晚房租补偿酒店客房空置的损失。

由于自然环境因素(如台风、班机取消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而令旅行团不能如期到达,由此造成的损失,酒店可免收损失费。

四、住宿延期及超额订房

如旅行团超过预订日期仍不能如期离店时,本酒店可根据客房的出租情况协助安排。

凡经本酒店确认的团体,因酒店客房全满而安排不下,本酒店负责将团体安排至同等级或高于本酒店等级的酒店人住,不再多收房费。

五、儿童收费

本酒店对十二周岁以下与父母同住一房的儿童提供一张免费加床。餐费则按成人标准的50%收取。

六、订餐规定

旅行团及散客订餐必须预先通知酒店,本酒店根据贵社计调部预订计划订餐,任何陪同均不能更改取消。

七、陪同餐安排

旅行团如在酒店用餐,本酒店负责安排全陪及本地司机免费就餐。

八、付款方式

本酒店全部账单均为月结,贵社必须在接获本酒店账单后十四天内付清。

本酒店开户银行:中国银行,fec账号:____________

us8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系贵社与本酒店业务往来之惟一合法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条款细则更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另备附件。

活动合同的基本条款【篇4】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

活动合同的基本条款【篇5】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a.付款

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b.免税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ontheprivilegesandimmunitiesoftheunited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c.出口许可证

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d.损失风险

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e.商品及包装的完好

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f.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

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货物。

3.终止此合同。

g.受让与资不抵债

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2.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h.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

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i.禁止广告

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j.仲裁

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k.特权和豁免权

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采购服务的基本条件:

1.0法人地位:签约方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签约人与联合国签约。任何情况下,签约方的工作人员和分包人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的雇员或代理人。

2.0指令源: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工作时,签约方不应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的任何权力机构的指令。签约方应避免任何有损于联合国的行为,履行合同并尽全力维护联合国的利益。

3.0签约方对雇员应负的责任:签约方应对其雇员专业和技术水平负责,并根据合同所需挑选能可靠有效地完成合同任务的雇员,他们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具备高尚的品格和优秀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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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

在保险合同签收日后十四天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

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二、自动不可剥夺之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缴保险费,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本公司”将自动采用下列“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本合同:

(1)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仍足以缴付当时到期的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代为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本合同当时所剩余的“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内的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条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

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除外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二、骚动、内乱或暴动;

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索赔申请时,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赔文件。

若发生身故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的权利,而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本合同是一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的终身寿险计划,本合同提供的利益保障如下:

第一条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度未期满的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则“本公司”亦将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间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六十天但不足一足岁20%满一足岁但不足二足岁40%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60%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80%满四足岁或以上100%第二条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简称本附约)是“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简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契约的条款适用于本附约,若主契约与本附约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约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内,成为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现金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缴费期满日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支付现金利益给付予被保险人,此现金利益给付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十。

届时被保险人需填写并递交“本公司”的“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被保险人可从下列“现金利益给付”方式中选择一项,利益给付即为“保险合同概要”第4-2页上所载的相应金额:

选择一:一次性领取现金利益给付:

此一次性现金利益给付总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现金利益给付及其累积利息,此利息根据“本公司”所定的实际年利率而计算。

选择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给付的年期期满为止。

选择三:“终身年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于五十足岁七十足岁间,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终身年金利益给付。终身年金利益给付保证期为十年,若十年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可继续每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为止。

第三条年金受领人

年金受领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仍有可领年金,此剩余年金利益将按期给付予“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上所指定的年金受领人。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a.付款

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b.免税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ontheprivilegesandimmunitiesoftheunited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c.出口许可证

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d.损失风险

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e.商品及包装的完好

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f.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

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 的货物。

3.终止此合同。

g.受让与资不抵债

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2.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h.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

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i.禁止广告

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j.仲裁

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k.特权和豁免权

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采购服务的基本条件:

1.0法人地位:签约方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签约人与联合国签约。任何情况下,签约方的工作人员和分包人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的雇员或代理人。

2.0指令源: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工作时,签约方不应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的任何权力机构的指令。签约方应避免任何有损于联合国的行为,履行合同并尽全力维护联合国的利益。

3.0签约方对雇员应负的责任:签约方应对其雇员专业和技术水平负责,并根据合同所需挑选能可靠有效地完成合同任务的雇员,他们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具备高尚的品格和优秀的职业道德。

有关“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有关“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

在保险合同签收日后十四天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

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二、自动不可剥夺之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缴保险费,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本公司”将自动采用下列“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本合同:

(1)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仍足以缴付当时到期的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代为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本合同当时所剩余的“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内的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条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

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除外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二、骚动、内乱或暴动;

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索赔申请时,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赔文件。

若发生身故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的权利,而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本合同是一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的终身寿险计划,本合同提供的利益保障如下:

第一条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度未期满的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则“本公司”亦将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间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六十天但不足一足岁20%满一足岁但不足二足岁40%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60%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80%满四足岁或以上100%第二条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简称本附约)是“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简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契约的条款适用于本附约,若主契约与本附约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约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内,成为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现金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缴费期满日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支付现金利益给付予被保险人,此现金利益给付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十。

届时被保险人需填写并递交“本公司”的“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被保险人可从下列“现金利益给付”方式中选择一项,利益给付即为“保险合同概要”第4-2页上所载的相应金额:

选择一:一次性领取现金利益给付:

此一次性现金利益给付总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现金利益给付及其累积利息,此利息根据“本公司”所定的实际年利率而计算。

选择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给付的年期期满为止。

选择三:“终身年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于五十足岁七十足岁间,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终身年金利益给付。终身年金利益给付保证期为十年,若十年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可继续每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为止。

第三条年金受领人

年金受领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仍有可领年金,此剩余年金利益将按期给付予“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上所指定的年金受领人。

其它贸易合同: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 (a) (b)不分先后。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 (b)不分先后。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B.免税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 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C.出口许可证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D.损失风险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E.商品及包装的完好 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F.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货物。3.终止此合同。G.受让与资不抵债 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2.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H.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 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I.禁止广告 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J.仲裁 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K.特权和豁免权 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采购服务的基本条件:1.0 法人地位:签约方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签约人与联合国签约。任何情况下,签约方的工作人员和分包人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的雇员或代理人。2.0 指令源: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工作时, 签约方不应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的任何权力机构的指令。签约方应避免任何有损于联合国的行为,履行合同并尽全力维护联合国的利益。3.0 签约方对雇员应负的责任:签约方应对其雇员专业和技术水平负责,并根据合同所需挑选能可靠有效地完成合同任务的雇员,他们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具备高尚的品格和优秀的职业道德。4.0 转让:卖方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卖方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转让,委派,许诺,安排给其他人,除非有联合国书面同意。5.0 分包:如果签约方需要将服务分包,那么签约方必须预先取得联合国对分包人的书面同意和认证。联合国对分包人的认可并不解除约方的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分包人所签协议必须和联合国所签合同条款一致。6.0 官员不能渔利:签约方必须保证,没有任何联合国的官员收受或将收受由签约方提供的任何与合同及其签订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签约方同意,违背这条规则等同于违背合同的根本规则。7.0 保障:如果因签约方及其雇员和转包人执行合同而产生了任何后果,签约方都需保证联合国以及联合国官员、代理人、公务员和雇员不受到法律起诉,不承担赔付要求和任何性质的责任,保障他们的利益,并且由签约方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这条规定也适用于如处理工人赔偿要求及责任和有关专利发明创造等事宜。8.0 第三方责任保险:8.1 签约方应对自己的财产和执行合同所需设备进行投保和续保。8.2 签约方应提供并延续必要的工人赔偿保险或这类保险的等同物,用于支付因执行合同带来的人身伤害和死亡赔偿。8.3 签约方应提供并延续足够数额的责任保险,用于赔付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时产生的第三方伤亡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因执行与合同有关的工作时,签约方、签约方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人操作自己的或租用他人的车、船、飞机或其它设备时产生的这类损失。8.4 除工人赔偿保险外,此款下所有的保单都应:i) 将联合国作为附加被保险人;ii) 323包含债权转让弃权书,放弃不利于联合国的向担保方的债权转让;iii) 在作出有关保险项目的取消或改变的30天前,确保联合国收到保险公司的书面通知。8.5 签约方应按要求向联合国出具本款下规定的充足投保证明。9.0 抵押权/扣押权:签约方不允许将本身对任何人的工作或材料欠款抵押/扣押权列入于政府办公室或联合国档案。10.0 设备所有权:任何由联合国提供的设备和供应其处理权属于联合国,在合同结束之后应或在签约方不再需要此设备时归还联合国。除正常磨损外,这些设备在归还时应保持原样。签约方负责向联合国赔偿除正常磨损以外的设备损坏。11.0 版权,专利和其它产权:与联合国合同产品直接有关的专利版权,品牌或知识产权均应属联合国所有,根据联合国的要求,签约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办理一切必要的文件,全面协助保护这类所有权并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文将它们让渡与联合国。12.0 联合国名称,标记和正式印章的使用:卖方不得用广告的形式或公开宣扬卖方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卖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联合国名称、标记、正式印章或者联合国的缩写用于与卖方有关的商业和其它用途。13.0 文件和信息的保密性13.1 签约方因履行合同时收集或收到的所有地图、绘图、照片、报告、建议、估计,文件和所有其它搜集的资料数据应视为联合国的财产,以上所有提及的资料应保密,在合同结束时只能交由联合国授权的官员。13.2 除非联合国授权同意,签约方不能与联合国以外的个人,政府或其它任何机构交流自己知道但联合国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签约方也不能将这些信息应用于私人用途。这些规定并不随合同的终止而取消。14.0 不可抗力;其它变化14.1 如一旦有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且签约方被认为无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签约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联合国并告知有关细节。签约方还须通知联合国任何阻碍或者可能阻碍合同执行的情况。在接到本条款所要求的通知后,联合国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它认为合适的措施,其中包括给予签约方一段时间以延期执行合同。14.2 如果认定签约方因不可抗力的缘故将无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和无力承担合同规定应付之责任,那么联合国有权依据15条“终结”条款之规定,暂时中止或者终结该合同,所不同的是通知的时间为7天而非30天。14.3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应解释为大自然、战争(无论是否公开宣战)、入侵、*、叛乱,或其它具有相似性质的事件。15.0 终结15.1 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合同,但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依据下面16条 “仲裁”进行的仲裁的开始不应被视为合同就此终结。15.2 如果联合国机构的指示或资金被取消或终止,联合国有权在任何时候终结合同。签约方在收到通知前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将由联合国补偿。15.3 无论本条中哪一种终止合同的情况,联合国都只会支付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务。 15.4 如果签约方经法庭裁决破产,清偿或者资不抵债;或者,签约方因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让渡决定;再或者,因签约方资不抵债而派驻破产管理人,那么,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自己其它利益的情况下,立刻终止该合同。签约方应立刻通知联合国上述事件的发生。16.0 解决争端16.1 友好解决:签约双方应尽可能地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争端,争议或赔偿,友好解决因毁约、合同终结、无效合同等引起或相关的争端、争议或赔偿。如果双方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那么调解应依据UNCITRAL的调解规定,或者以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16.2 仲裁在解决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或解决因毁约、合同终结、无效合同等引起或相关的争端、争议或赔偿时,除非在签约双方一方收到另一方提出的友好解决方案(在上一条款中提及)后60天内已经友好解决,否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仲裁,以UNCITRAL的仲裁规则处理。任何一方都可以按意愿请求美国仲裁联合会为仲裁提供指导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仲裁联合会即承担责任并被视为是经指定的仲裁单位。仲裁法庭没有裁决惩罚性赔偿的权力。合同双方应遵守仲裁关于争端、争议和赔偿作出的最后决定。17.0 特权和豁免:本合同中没有任何内容可被视为或暗示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任何权力的弃置。18.0 免税18.1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United Nations)的第七部分特别规定,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依据其进出口商品的正式官方用途,免于缴纳除公用事业服务费以外的所有直接税、关税和类似性质的所有费用。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18.2 除非签约方在付款前已与联合国进行磋商,或者,联合国特别要求签约方缴纳税收和关税,否则卖方授权同意联合国的付款额是从卖方的发票中减去上面提及的税收或关税后的余款。在后一种情况下,签约方必须向联合国提供已缴纳这些税款、关税和收费的书面证据,并证实它们的性。19.0 遵守法律:签约方在执行合同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20.0 修改权:根据《联合国金融规章制度》,只有负责签订合同的联合国机构才具有代表联合国同意对该合同所做的修改和变动,或者同意对某一条款的弃置或与签约方建立额外的合同联系。相应地,除非合同的修正是由签约方和负责签订合同的联合国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的,否则,任何对合同的修改和变动都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