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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租赁合同模板

当人们越来越重视契约之后,合同的效用就越发重要了,合同内容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下列免责条款。所以我们应该如何拟制合同呢?合同范本网特地为你收集整理“合同法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法租赁合同【篇1】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 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房屋租赁民法典效力】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租赁民法典风险】在现实中 ,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 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容易被当事人忽视,而又可能引起争议 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

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民法典》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 ,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 ,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 ,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 。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 ;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根据我国 《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 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 ,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 ,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 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用权 ,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 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 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 《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 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 ,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依据我国《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一办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 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 ,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但这种风险未必能规避。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三)租赁房屋”。因《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 ,因此按《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X将自有的200㎡商业用房出租给李X经营饭店,双方签订________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 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X依约交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始营业。因该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 ,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X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么 ,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呢

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根据《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 、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定以“应当”对登记备案加以规定,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因此确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 ,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32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 ,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 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 题。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 ,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笔者认为,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 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 ,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据《民法典解释》第9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 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现实中由于法律宣传及管理环节薄弱,以及当事人嫌手续麻烦 及规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对法人间的少一些,但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赁双方应进行登记备案 ,以减少合同风险。

2、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到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 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____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⑶在市 、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 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 。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 ,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民法典》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X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房租赁给张X,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服务,并同意张X的装修方案 ,将原卫生间拆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 ,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于是与出租人联系,要求其维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单进行了处理 ,但效果不是非常明显。在楼上楼下用户强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构造或是拆除装修进行彻底返修 ,承租人坚持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否则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 议,诉至法院。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约定不足,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 。向这样的案例还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必须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 。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 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 ,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 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 ,对添附物或改善物处理做约定是最好的。上述处理原则只具有一般性,每个案件都是有其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现实中也存在承租人恶意添附的情况 。本文定义的恶意添附是指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但对添附处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承租人主观上存在利用“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以期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获得更多补偿的行为;客观上进行为牟利而乱添附。通常承租人会采取在装修时 就出具一些伪发票证明自己购买的质次价低的添附物价值很高或是将一些没有价值的产品故意进行添附来讹取补偿等手段,造成出租人不堪补 偿的严重后果,侵犯出租人合法权益。因此,在订立合同或者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与对方明确约定添附物种类、价值及补偿标准等,并对装修过程进行尽职调查 ,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租赁期间,房屋遇到拆迁的情况大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如何保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现实中,有些合同约定房屋拆迁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屋。虽然拆迁不能完全被认定为 不可抗力,但这种约定从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些合同对此没有约定,遇到拆迁问题时就容易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了解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按照《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16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可以看出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承租人是独立于被拆迁人存在的 ,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

2、承租房屋拆迁时承租人享有权利国务院颁布的《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市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 做好下列各项工作:“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 项”;第38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 ,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 ,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因此如果出租人隐瞒了出租房屋的事实,单独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使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偿 应得的补偿部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 》中对拆迁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处理。因此,这就需要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 ,以免将来产生纠纷或者遭受财产损失。

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1、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________年1____月国务院发布的《____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买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当然即享有的权利。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其在任何时 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只有当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才能在同等条件下由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现实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转让,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此情况____区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其购买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 。租赁合同如经过备案,承租人可依法对抗受让人,申请撤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租赁合同未经过备案,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赔偿范围是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是必要的;二是恶意,即受让人明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而购买 ,那么承租人可依法行使撤消权。

3、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和继承优先购买权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但根据《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 ,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民通意见》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 ,在租凭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即如果承租房屋是供家庭共同使用的 ,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按《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 新房主继续有效”;《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 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租赁合同【篇2】

房屋租赁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担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附: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安阳市开发区十里铺新村四号楼三单元二楼东户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 个月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扣除应交水电气费后,将多余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治安管理费由乙方支付。

6.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水、电、气、卫生治安管理费。

2.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3.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5.乙方入住该小区应保持入住房屋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放电等安全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与乙方无关。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要爱惜使用并妥善保管室内设施,若有损坏及时维修或照价赔偿。同时务必注意安全用电、用气和其他特殊设施如电(燃气)热水器、取暖炉等的安全使用,若乙方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和事故,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年结算。每年 月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 ,男,住 号,身份证号: 。共有人姓名:,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共同承租人: ,身份证号:

为充分利用甲方闲置房屋,满足乙方的居住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昆明市 小区,属钢混结构,建筑面积0.00平米。房产证号: 一套房屋租赁给乙方居住使用。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来源合法。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屋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供水、电话、互联网接入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0.0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

租金按整套房屋计算,每年0.00(大写0.00)元, 0.00年共计租金0.00(大写0.00)元。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2、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3、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4、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即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使用。

2、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3、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即时间

1、合同签订后天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0.00年租金0.00(大写0.00)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六条房屋装修或改造

乙方租赁房屋后,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装修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可移动的设施由乙方自由处置。

第七条续租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如需续租,甲方应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乙方续租,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重新续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在合同租赁期内,甲方如想出售该房屋,须先与乙方协商购买意向。乙方同意购买的,由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乙方不同意购买的,须向甲方出具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甲方凭此《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另与其他第三人商定房屋买卖事宜,否则甲方将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并由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2、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不按时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相对的合同义务。为保证本合同能够实际履行,本条款独立存在,不受合同有效或无效,是否实际履行的影响。

3、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签署其他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实际上已经变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至其他协议或者合同生效并实际履行以后,导致本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再履行的,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违约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按如下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下列违约条款没有约定的,依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合同条款及其本条款均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及时向乙方交付房屋,导致乙方不能及时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总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合同签订后乙方不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交纳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3、甲、乙双方于合同有效期内,通过签署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实际上已经变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违约行为的确定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依照其他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需加盖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30天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

1、甲、乙双方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者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0.00年0.00月0.00日

签约地点:昆明市路号

合同法租赁合同【篇3】

一、合同双方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___________ 店(淘宝店,旺旺名:_______________ )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拥有的 _____________ 店(淘宝店,旺旺名:_______________,店铺域名:______________ 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________________ )出租给乙方用于淘宝规定的范围经营。

2、甲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租的 ____________ 店(淘宝店,旺旺名:___________ 店铺域名:______________ 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 ______________ )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所在范围内的商品、图片空间、附属功能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

1、乙方租赁 _____________ 店(淘宝店,旺旺名:_______________ 店铺域名:______________ 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_______________ )为商业店铺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淘宝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________ 年,自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一年总额为 元(大写 万___ 仟___ 佰___ 拾___ 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按每半年支付一次,分为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租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第二次支付租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第二次支付租金在 年 月 号之前须支付给甲方余下半年全部租金。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方收取乙方 _____ 元做为淘宝店铺等押金,租赁期满后,若乙方无违约行为,交清网店维护费外,其它全额退还。

4、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淘宝店所产生的维护费用、空间费用、域名费用、商品交易税收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当月租金及押金之日将上述账户、密码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淘宝店铺能够从事网络B2C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所在B2C范围内的商品空间、淘宝商品安置空间使用权设定抵押。

4、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可以移动、下架的数据在租赁期间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归还。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不承担淘宝店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不得利用上述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及破坏淘宝官方的交易规则的行为,如有违反此条列,一切法律责任要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出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__7__ 天以上。

(2)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乙方不得中途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租赁时甲方没有收取乙方任何转让费用,租赁到期后,店铺的信誉度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转让费,乙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甲方后续经营。合同到期后,甲方收回淘宝店铺,如有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乙方在淘宝店铺上进行的装修等,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商品数据打包下载带走,原来数据资料无偿退给甲方,不得故意损坏。

(5)乙方在合同使用期间一定要注意遵循淘宝网经营规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7)在租凭期满后,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归还有关材料。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因甲方范围内的商品、商标等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及范围内的商品、商标,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及其附属功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店,在租凭期间,店铺如因违规被处罚、封店、屏蔽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交还时:淘宝店铺、淘宝账号及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押金等其他相关数据及材料。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双方不得反悔。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方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人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法租赁合同【篇4】

出租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

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有效期限:年

月日

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合同法租赁合同【篇5】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兹由乙方施工需要租用建筑施工物资,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合同,已资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应提前一个月提供租赁计划给甲方备料,乙方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

三、租金支支付方式:每月日结算次月上月结算款的%,余款待工程结束内三个月付清,承租方如逾期,甲方有权要求全额付款并逾期付款时间向乙方主张每天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四、运输及装卸方式:送货及装车,归还及卸车,费用由乙方负责。如需甲方装车,其中装车费为1.2元/米(其中包括人工、车费)。

五、租赁物资不得任意截断、开孔、弯曲,否则甲方有权或作赔偿及报废处理。六、所借物资不得擅自转借,如有发生视为违约。

七、履约地点:甲方仓储。归还地点:甲方仓储。履约方法:乙方需要物资须在2日前将规格、数量交货通知甲方。

八、租赁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按工程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九、物资进场乙方指定由__________签收,其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十、租赁期内不得以押金抵租金,违约应付甲方2%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满后即办理租赁结算。如乙方需续租,应在合同到期一个星期内办理续用手续,如不办理续用手续,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超期租赁费及清理费、上油保养费、赔偿费按合同执行。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壹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有效。

十二、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方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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