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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协议书模板6篇

2023.01.18 考试协议书

随着法律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多,签署合同已经成为了一项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常态化工作在合同上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避免后期纠纷产生,我们是否需要投入很多精力在撰写合同上?合同范本网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考试协议书”,可能你会喜欢,欢迎分享。

考试协议书(篇1)

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四科目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一、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应试人员应用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相关理论与方法解决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实际问题的专业工作能力。

二、考试内容和要求

1.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1.1招标采购合同的种类和用途

(1)一般合同的特点和分类。

(2)工程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3)货物采购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4)服务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1.2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要求

1.3招标师在合同管理中定位和作用

(1)招标师管理合同的主要任务、目标和作用。

(2)招标师管理合同的专业技能。

2.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法律运用

2.1招标采购合同的基本法理

2.2招标采购合同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主要合同法律法规。

(2)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2.3合同订立与效力

(1)要约和。

(2)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

(3)招标采购合同成立、生效的特殊规则。

(4)合同效力状态及其判定条件。

2.4合同履行与变更

(1)合同履行原则及抗辩权。

(2)合同变更。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限制。

2.5合同转让、解除和终止

(1)合同的权利转让、义务转让、概括转让。招标采购合同转让的限制。

(2)合同终止方式。招标采购合同的解除。

2.6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3.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实务

3.1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方法及其适用

3.2招标采购合同规划的主要内容、方法、作用和步骤

3.3招标采购合同的起草、签订、交底、履行、收尾、跟踪等全过程管理要点

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4.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起草、条款设置及合同管理要点

(1)勘察设计的主要内容和勘察设计合同应用特点。

(2)勘察设计合同的条款设置。

(3)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管理。

4.2工程施工合同起草、条款设置及合同管理要点

(1)工程施工合同种类和应用特点。

(2)工程施工合同工作范围、工期、质量、价格、变更、竣工结算、索赔、违约等条款设置。

(3)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管理。

4.3工程总承包合同起草、条款设置及合同管理要点

(1)工程总承包合同种类和应用特点。

(2)工程总承包合同工作范围、发包人要求、设计文件与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竣工试验和验收、违约、索赔等条款设置。

(3)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管理。

4.4工程分包合同起草、条款设置及合同管理要点

(1)工程分包合同种类和应用特点

(2)工程分包合同工作范围、与总包合同的衔接、合同价格与支付、完工验收、索赔、合同解除等条款设置。

(3)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管理。

5.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

5.1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1)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应用特点。

(2)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

5.2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及合同管理要点

(1)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款及设置。

(2)一般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管理。

(3)招标采购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管理。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

6.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应用特点

6.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惯例

(1)贸易术语的作用、分类及其选用;各类贸易术语在交付、风险、主要责任和费用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含义及区分。

(2)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运输单据的类别及作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及费用。

(3)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方式的分类以及信用证的特点、类别及支付流程。

6.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与合同管理要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款及设置。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

7.服务合同管理

7.1招标代理合同应用特点及合同管理要点

(1)招标代理合同条款设置。

(2)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管理。

7.2工程监理合同应用特点、主要条款设置及合同管理要点

7.3工程咨询合同种类、应用特点以及合同管理要点

(1)项目前期咨询合同主要条款设置。

(2)项目管理咨询合同主要条款设置。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主要条款设置。

8.其他合同管理

8.1特许经营合同种类、应用特点、主要条款及合同管理要点

8.2担保合同的种类、应用特点。工程担保方式

8.3保险合同的种类、应用特点。工程保险主要内容

8.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用特点、主要条款设置

9.合同争议解决管理

9.1合同争议的成因、类型、内容、解决原则和解决方式

9.2合同和解的特点以及促成和解的方法

9.3合同调解的特点、分类以及调解条款的约定

9.4合同仲裁的特点、适用范围以及仲裁条款的拟定

9.5民事诉讼的特点、适用范围以及诉讼管辖条款的拟定

考试协议书(篇2)

合同一

委托方(甲方):签约地点:

服务方(乙方):签约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项目的技术培训服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培训内容、要求、计划和进度: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其他: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服务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二

委托方(甲方):签约地点:

服务方(乙方):签约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项目的技术培训服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培训内容、要求、计划和进度: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其他: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服务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考试协议书(篇3)

抵销

1.分两种

①单方抵销(又称法定抵销);

②协议抵销。

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五)。

非货币之债。

不过,即使种类、品质不相同,如果利益上吃亏的,一方主动提出抵销,也可以。

2.货币之债。

例: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乙不能主张抵销。

提存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愿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甲找不到乙的原因在于乙。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提存,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的关系:见第103、104条。

①一旦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②孽息也归债权人乙;

③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

④风险由乙承担。

免除、混同

1.免除是单方行为。

2.混同的原因有:

①兼并;

②继承。

考试协议书(篇4)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考试协议书(篇5)

3)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招标即要约邀请,投标报价属于要约,中标函则是。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而约束要约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根据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两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

①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都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作出的,所以此时要约并未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约人的利益。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要约到达后、受约人作出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要约本身存在缺陷和错误、发生了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等,会促使要约人撤销其要约。允许撤销要约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但是,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中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②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消灭

(1)要约的消灭的概念

要约的消灭又称为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约束。要约消灭后,受约人也丧失了其的能力,即使向要约人发出,合同也不能成立。

(2)要约消灭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受约人拒绝要约;

②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要约;

③期限届满,人未作出;

④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试协议书(篇6)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虽单独作为有名合同规定,但没有规定的内容,仍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有多项规定,现就其中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几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第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对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确认其无效。第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

(4)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解除权。

(1)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的解除权。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法律敎育网

2、竣工日期的确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3、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承包人的直接责任。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工程费用的计算。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6、关于诉讼主体。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关于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就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在考试中,应当掌握如下内容:

1、法定的优先受偿权适用对象是不动产,因此不是留置权,故在适用时不要求必须占有该不动产。

2、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要注意的一点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可以适用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