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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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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合同区别(篇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就在与自己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工作。

劳务合同是用人单位不是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专业的劳动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该用工合同即为劳务合同。这时该用人单位实际上是用工单位。这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是与派遣公司鉴定劳动合同,与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

其主要区别是“用人”与“用工”的区别。具体讲: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第一个区别,首先从性质上看,劳动合同是受到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是一个类似于提供劳务,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它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

第二个区别,劳动合同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它是一个等价交换。

第三个区别,劳动合同它的内容是由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这两部分,法定条款其中就有要为员工缴纳相关的保险,而劳务合同,不存在上保险。

第四个区别,劳动合同如果出现一些违法的情况,劳动部门是有权利管的,比如劳动局的执法大队。而劳务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的话,就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劳动合同需要一个劳动仲裁,如果通过这个劳动仲裁之后对结果不复,再到法院去起诉,从这个程序上来看是这样的。

第五个区别,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一些违法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三方面的责任,一个是行政责任,一个是赔偿责任,还有一个是刑事责任,限制人身自由,例如进了工厂以后不让你出去,有可能会触犯刑事责任,而劳务合同一般只发生民事责任,就是劳务费的支付问题。

协议书合同区别(篇2)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四点:

1)平等主体;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比方说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就某一事项的所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2)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从内容上来看,这一协议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说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身份关系;

3)协议;合同首先是一个协议,所谓协议就是指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排除了身份协议由《合同法》来调整;实际上,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物权协议也是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的;结合前面第2)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实际上它的内容只剩下一点,有关债权关系的协议;

明确了《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对于协议我们也就能够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了。实际上,《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定义,其中心词还是协议,只是在此基础上加了三个限定而已。换句话说,合同首先是协议,但是协议未必是合同。

协议书合同区别(篇3)

一、问题的提出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互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但在司法实践大量的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货样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难以甄别的情况。欧丰*具诉武汉NEC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xx年10月开始,其根据被告提供的货品种类、规格、数量、式样等,为被告制作各种柜台、灯箱等办公家具产品。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一份典型的买卖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买方、卖方,货物的数量、质量要求和具体货款等。类似情况在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中也经常出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欣维毛纺织*限公司诉叶繁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xx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内销呢绒供需合同》,由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样品,为原告提供价值42万元的钢花呢,原告另派员到被告生产工厂监督产品质量。另外,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一些单位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商品上注明买方特有标志,因此发生货物质量或者货款纠纷,此类案件中同样存在属于定作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的分歧。

二、甄别的意义

其实,区别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意义不仅在于案件的实体处理,更在于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程序问题,主要是:

一是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函(1995)175号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为定作人加工产品的地点,但如合同约定接收加工成果地为合同履行地,则从合同约定,不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而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应以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除交货地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视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货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只要部分货物的交付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一致,就要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主要管辖地,而买卖合同则主要以交货地确定管辖地。因此,在很多时候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着管辖地的确定和案件是否移送问题。

二是确定当事人举证的分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同的合同纠纷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要求是有区别的。承揽合同要求定作人举证证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技术要求或者材料,并且按照约定时间验收、接受加工成果,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材料费用;承揽人要举证证明按照定作人的技术要求保质保量地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加工成果。买卖合同只要求卖方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相应数量的标的物即可;而买方则要举证证明按时收货按时支付货款。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因为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力而要承担的结果责任。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当事人所要承担的结果责任也是不一样的,承揽人没有按时完成工作成果,负有的是继续完成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结果责任;出卖人如果不能及时供货,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甄别方法

甄别方法之一:承揽人身份特定化。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条件,是承揽人的“合作”。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定作人所需要的标的物能够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因此,定作人选定承揽人是基于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具有特定要求的。如果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或者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合同未经定作人同意,不能将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转交第三人完成。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生产过程不需买方制约,卖方可以将工作任务转交第三人完成,无须征得买方同意。因此,甄别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首先要看承揽人或者出卖人是否特定的。如上文提到长宁*院审理的欣维毛纺织*限公司诉叶繁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样品交付货物的,但是被告自身作为贸易公司是没有制作能力的,只能委托工厂加工。因此,按照承揽合同承揽人特定化的要求,该案应该定性为货样买卖合同纠纷。

甄别方法之二:承揽合同定作物特定化。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的,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且必须以定作人所具有的条件来完成。首先,这种标的物是在合同生效后才开始制作的,从制作开始即为定作人所有,承揽人无权处分,只有在定作人超过两个月不支付承揽报酬的情况下,承揽人才能作留置处理,否则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运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在合同生效后制作的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通常是不改变标的物本质属性,标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后生产。这种特定性是相对的,往往是买方在卖方的产品范围内或者基础上,做些选择性的确定,产品本质属性并不改变。上文提到的一些单位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商品上注明买方特有标志,如超市要求厂家在供应商品上打上超市标志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定作行为,仍属于买卖行为。

协议书合同区别(篇4)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协议书合同区别(篇5)

加工定作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甲方):签订地点:

承揽人(乙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加工制造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加工定作内容

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____

第三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及保密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内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必要文件。

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如认为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不合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回复;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修改意见完成承揽工作。

3.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图纸等的复制品。本合同终止,不影响该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甲方不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完成。

第五条工作成果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在施工现场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本合同质量保证期为360日。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按执行

1.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代办托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3.甲方在乙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

第七条:交货时间

20xx年6月20日必须完成装车,6月23日运到指定地点。

第八条运输方法、运费及运输保险负担

1.运输方法:按2执行。

(1)铁路运输;(2)公路运输;(3)水路运输;(4)联合运输;(5)其他。

2.费用负担:按

(1)运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2)运输费用51000元,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九条结算方式、时间:按1执行

1.分期支付:

(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即90000元人民币),在本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上述款项的收据,甲方收到收据后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定作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合同总价款剩余的70%(即210000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开具收据。

2.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在承揽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并在乙方出具相关票据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3.其他支付方式:。

第十条通知

甲方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

乙方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终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村料的,支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支付乙方已履行部分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按该未支付价款的%/天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8.其他:略。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乙方按逾期交付部分价款的1%/天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退还预付的价款。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1.其他:略。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10小时内向对方通知,并应在3天内提供权威机关的书面证明。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无。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2项处理:

1.由仲裁机构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廉政条款

双方应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并履行廉洁从业义务。

第十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乙方执1份,甲方执3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协议书合同区别(篇6)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1.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规范调整。

2.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

3.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伺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

6.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7.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一般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有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一般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协议书合同区别(篇7)

签订劳动合同和聘任书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具体区分,也较容易混淆,特别是在发生一些劳动纠纷的时候,那么企业聘任书和劳动合同内容是什么?

聘任书和劳动合同

企业聘任书是企业发给应聘者的文书,是企业录用员工的书面文件。应聘者经过考试、面试、复试以后,如果企业决定录用,则要向其颁发聘书。

聘任书沒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当写明被聘任者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间等内容。

企业的聘任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其内容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而达成的,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聘任书是由企业单方作出的文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由企业颁发的文件,其内容非常简单,不涉及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聘任书上只有企业一方的签章,沒有被聘用者的签字。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能因为颁发了聘任书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书合同区别(篇8)

1、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3、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6、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7、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8、《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以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9、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一)协议书:

1、协议书基本定义: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2、协议书的格式

(1)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

(2)正文:条款内容

①协商目的

②协商目的责任

③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③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

⑤履行条款期限

⑥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⑦落款{签署}

⑧签署日期

3、法律效应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二)合同:

1、合同的基本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表述【WEI890.com 唯美句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3、合同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

(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4)注意:

制定《合同法》之时,中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4、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