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 jht868.com

保险合同书

2023.06.13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书(推荐11篇)。

你是否在为合同烦恼呢?如今随着人民对维权的日益关注,签订合同成为了保障双方合作的无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一起来探秘“保险合同书”的世界,寻找其中的奥秘,以供大家借鉴和应用,也希望大家可以分享自己的经验!

保险合同书【篇1】

保险合同相关知识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又称辅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不同的人。但为同一人时,只限制于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通常是指当保险责任形成时,保险合同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由于各种法律原因或与保险标的同时灭失状态下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受益人的身份或者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是法律承认的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也称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表现形式,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

保险合同书【篇2】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

经(副)理:__________ 会计: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并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篇3】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书【篇4】

…………………………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抗议;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

保险合同书【篇5】

计算养老金其实质就是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那么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公式是: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

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例如:一名男职工,20其60岁退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账户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6。那么,他的基础养老金=(3566元+3566 元*0.6)+2*15*1%=427.92元。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0元/139 = 359.79 元;上列两项合并,他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

养老金上调5.5%, 实现13连涨,近一亿多人受益!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20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年1月1日起,为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

到,国家连续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10%以上,从去年开始,养老金涨幅首次回落到6.5%,而今年,养老金涨幅再次下调到5.5%,这个涨幅是怎么定的呢?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 金维刚:实际上从去年开始在养老金的调整方面,就开始借鉴国际的经验,主要是根据物价的变化情况,工资的增长情况以及经济的发展水平,考虑到基金的收支的增长情况来确定养老金的调整的水平。

此次调整是国家继年顺利实施首次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再次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更加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预计将有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何时能拿到增加的养老金?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为上年底前已退休人员,即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当年退休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待遇调整。

保险合同书【篇6】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保险合同书【篇7】

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20xx]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辩论:1我们认为保险车辆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坠落的情形。坠落是指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整个车腾空而起,然后落下导致的车辆损失。这里的落下应当既包括落在地面导致的损失,比如车辆下台阶时没有减速,车辆

腾空飞起,落地后车轴受冲击变型;也包括车辆落入悬崖、河流等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坠落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

2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坠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因此被告据此条款免责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采纳我方关于坠落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应付保险责任。

情形五:保险车辆损失主要由发动机进水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辩论:我方所诉的车损并不同于发动机损坏,而是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的整车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被告单方面认为发动机损坏应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观点与合同本身的约定相互矛盾,应属无效。

情形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应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申请由物价部门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单可知,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是真实有效的;而现在被保险车辆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评估。

情形七: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

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在签订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后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就应支付款项向原告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

总结陈词:

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事故真实,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偿责任732920元;保险公司未按约定理赔的,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保险合同书【篇8】

摘 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以及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同时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提出了适用于财产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问题;完善策略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

(一)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有助于防止投保人以他人财产进行投保的行为。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就限定了投保人仅可以自己的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投保,有效地保护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利于防范道德危险的诱发。虽然保险法规定,以欺诈方式骗取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拒赔。正是保险利益的存在,确定了保险人给付的范围,使得投保人实施的这种自害行为所能获取的赔偿与其所丧失的利益相等,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这种行为。

(三)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助于限制保险责任范围。通过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可以确定保险金额,这样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以有利于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及时救助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又可以做到保险赔偿有依据,使保险合同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

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问题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利益界定不明确,当前保险法没有具体阐述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定义。 通常情况下, 财产合同保险中保险利益判断标准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 从形式上来讲, 保险利益主要体现的是利害关系; 第二,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 保险利益表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 第三, 从法律角度来看, 保险利益属于合法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转移 在财产保险法中, 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那么保险合同将会失效。 因此,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确保保险利益,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有助于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得到相应的赔偿。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 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订立相关的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不明确, 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双方却享有保险利益。 按照相关的保险利益原则规定, 财产保险利益能够进行转让, 但是对转让时间却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 因此导致发生纠纷的概率高。

三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完善策略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定义 首先要界定保险利益的性质, 明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从而具体分析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者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关系。对于保险利益范围而言, 在确定的过程中, 主要的依据有四个: 一是标的物, 二是被保险人, 三是赔偿项目, 四是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上, 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首先要确认投保财产保险利益, 说明保险利益的合法性。其次, 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以及范围, 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第一, 财产法律享有者; 第二, 保管者所保管财产; 第三, 占有者所占财产; 第四, 股东财产;第五, 合同产生利益; 第六, 经营者对经营事业所期待的利益; 七是财产保险标的其他相关利益。

(二)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义务规定 在保险法中, 保险利益原则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保险合订立过程中, 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言, 首先要规定告知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基于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 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三)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 首先, 要明确保险转让定义。 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 只有在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 在具体标的物转移过程中, 要以实体利益为核心标准, 明确转让定义。 其次, 保险利益转移手续繁复, 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 保险利益也会发生转移, 为了确保保险人利益, 要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状况。 再者, 要掌握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标的物在转移前, 标的物所有人承担风险。 而标的物发生转移时, 风险也将会发生转移, 买受人承担风险, 因此要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四 结语

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财产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制度,或多或少会有写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和摸索中逐步完善以更好地保证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任以顺,陈夏.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J].金融与经济.20__(09).

[2] 邵祥东.论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__(08).

[3] 张晓一.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J].中国保险.20__(07).

保险合同书【篇9】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保险合同书【篇10】

民 事 诉 状

原告刘桂娥,女,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泗庙街虎山巷43号,身份证***325

原告钟梅,女,汉族,1992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泗庙街虎山巷43号,身份证***329

原告钟浩,男,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泗庙街虎山巷43号,身份证***31x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一号摩尔城1号楼7-8层,电话0713—8355455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初被告的浠水支公司的业务员吴秀兰多次到浠水县巴河镇向船主和船员介绍推销生命富贵花保险卡。吴秀兰说这种保险具有缴费低、出了意外事故赔付额大(10万)的特点。船主和船员问吴秀兰像船员这种职业能不能买。吴秀兰请示被告团体险部门工作人员后答复说“能”。船主和船员相信了她,纷纷通过她购买生命富贵花保险卡。原告的亲属钟少兵也将保费10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吴秀兰,吴秀兰将保费和几十份身份证复印件收齐后交给被告及其浠水支公司,被告及其浠水支公司工作人员刮开保险卡密码在网上完成激活。吴秀兰将激活后的保险卡带回巴河镇分发给各投保人。原告的亲

属钟少兵所购买的一张生命富贵花保险卡是一种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卡号码是E***63,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3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受益人为法定。保险利益是: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铁路、水运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公路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2013年1月25日在浠水拖0399号船上原告的亲属钟少兵摔倒受伤身亡。2013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2013年2月5日原告收到被告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拒赔决定通知书》。被告以被保险人钟少兵出险时职业是船员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认为:投保人钟少兵投保,被告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订立保险合同时、刮开密码并激活保险卡前,被告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被告明知被保险人钟少兵的职业是船员仍然向其销售生命富贵花保险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依据《保险法》第13、16、17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黄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6月26日

保险合同书【篇11】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产品责任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已经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和缓解消费者风险的必需工具之一。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的介绍与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及消费者提供参考。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有关法规以及其它约定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因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其它责任负担承担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保险承保范围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承保范围是指投保企业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其它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问题:如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产品安全问题:如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产品欺诈行为:如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环境污染问题:如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环境受到破坏或是影响到第三方人身健康,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以下责任:

(1)对于保单生效后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间因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款责任。

(2)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保险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和赔偿协助,如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等。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可以将保险索赔中的部分费用向再保险公司转移。

(4)保险人在行使赔偿权利时,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并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

3.投保企业责任

作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企业在保险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1)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规要求,对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过程中的品质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减小产品责任风险。

(2)企业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并支付保险费用。如果企业在投保时存在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所导致的风险不确定性,保险人可以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可能取消保障责任。

(3)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承担必要的保险事故鉴定、调查、证明等工作,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

三、保险合同条款分析

1.保险条款

(1)保险期间: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日期开始,到保险期限届满终止。

(2)保险费用: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用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质量与安全风险、行业等方面计算的,该费用通常较高。

(3)免赔额: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企业需承担的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即超过免赔额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保险责任限额: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最高承担的总责任额度,如果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则企业需要自行承担超过限额的部分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处理条款

(1)报告和通知: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提供事故证明、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和信息。

(2)鉴定、调查及证明:如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调查及证明,则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工作。

(3)理赔及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赔偿范围进行理赔及赔偿。

四、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险的适用范围需在购买前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确定是否适用于企业的具体业务。

2.保险责任:在购买产品责任险前,企业需要全面了解自身产品质量及安全风险,考虑保险责任范围和限额,以确定是否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3.缴费说明:具体的保险费用需要根据行业、企业产品质量及安全风险、保险责任等不同因素进行具体计算,企业需理性评估投保费用,避免盲目投保险种或是投保不必要保险责任。

4.信息披露:企业在购买产品责任险前,需如实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并投保相应范围的保险责任。如果企业在投保时存在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保险人可以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可能取消保障责任。

5.投诉处理:如企业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不满情况,需及时向保险人投诉,协商解决。

总之,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可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然而,为保证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投保企业需要在购买前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考虑,以保证企业与保险人之间的合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