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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

2023.08.23 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分享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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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 篇1

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宁银北分委贷字第号

受托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地址:主要负责人:张进电话:58720261

委托人(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借款人(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委托贷款给丙方一事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委托贷款合同,幷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委托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币种)(大写)(小写)¥。本合同项下贷款为委托贷款。

二、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即利率为‰,在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下调)%,即利率为‰;在贷款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

(1)公布的次月对应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和本款约定的上浮或下调幅度相应调整浮动利率,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年1月1日调整浮动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按结息,

结息日为:

利息支付方式为。

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名称:账号:

甲方可以从上述账户中直接扣收,若丙方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三、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182天。如丙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四、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第二条、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一、用款计划

二、贷款偿还

丙方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由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贷款资金

乙方提供甲方发放委托贷款所需的资金,应于年月日之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手续费

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年费率为‰,收取方式;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手续费。若未足额支付手续费,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委托贷款存在担保的,乙方自行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必要的担保手续。

第六条放款条件放款账户:

甲方根据乙方放款指令,将约定金额划至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要求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有权了解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经营及还款计划;

四、有权监督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五、有权直接从丙方账户上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丙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七、在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乙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八、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乙方因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九、甲方应按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丙方发放贷款;

十、甲方应当对丙方的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一、甲方为丙方提供一般存款帐户和委托资金专户的结算和管理服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委托贷款期间,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并遵循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委托贷款政策法规的调整要求而作相应调整。

二、乙方应将委托办理贷款业务要素逐项在《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载明,且以下几项要素必须明确,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乙方的特别委托事项、甲方要求载明的其他要素等。对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内容暂不能具体明确的,乙方另行以《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形式通知甲方。

三、甲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乙方必须出具与委托书内容完全吻合的放款通知单,其中必须将委托书中未能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要素内容载明清楚。

四、乙方应在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中注明所委托资金用于一次性委托贷款还是循环委托贷款。如未特别注明,则视同为一次性委托贷款。

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所签发的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乙方不得在收回委托贷款资金后自行循环发放。

五、如乙方采用循环委托贷款方式,则必须在放款通知单中注明循环委托贷款的总期限等条件。循环委托贷款总期限是指自第一笔委托贷款的放款日,至最后一笔委托贷款的到

期日止。

循环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根据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间内向指定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委托贷款。

六、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需对已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等要素条件(含贷款展期)进行调整,乙方与借款人必须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甲方执行。如乙方与借款人未达成一致,则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已发放委托贷款进行要素调整。

七、乙方在甲方下属的开立委托资金专户。该资金专户内帐面留存资金的计息按(年/月)利率执行,并按季计息。

八、甲方将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存放于委托资金专户。委托贷款收回或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委托贷款期间,乙方需要提取委托资金专户部分留存款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划拨离开的委托资金不超过原拨入委托资金的%。

九、乙方声明;

1、本协议所指委托内容是乙方的自主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乙方同意甲方仅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和收回的经办人,不承担任何发放或偿还委托贷款资金的连带责任。

3、乙方保证所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且有权自主支配。

4、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需在甲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

二、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三、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和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七、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八、丙方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甲方、乙方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指定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因用途等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任务,或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丙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5、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者撤销;

6、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7、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8、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9、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10、丙方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甲方认为已经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四、乙方授权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

1、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2、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3、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5、有权直接从丙方、保证人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乙方和丙方合法设立、有效存续,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二、乙方和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

委托贷款合同 篇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我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按揭购买坐落于_______开发区_______路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号房屋,我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湖北银行,与该银行签署《抵押合同》,由于我无法前往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故委托_______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及领取该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缴纳抵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提交、领取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证件等手续。

三、代为查询并打印个人信息报告及相关信息。

委托期间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领取的相关房产资料及支付的款项,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3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09号联系电话: ***7邮政编码: 610000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约定的从属

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 2009年 12月 31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甲方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因 毕业 原因,正式离开 西南财经大学(所在学校)。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方式按 月(月/季)分期归还贷款利息,按第方式按月(月/季)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月,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年月 1

日止(其中:从2010 年 4月 1 日至年月 1 日归还贷款利息;从年月日至年月 1 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

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

为:,账户号为:;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

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2010年3月5日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样本一:前两年只还利息,后四年还本息的情况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

住所:XXX

工作单位: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XXX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09号联系电话: 87575602邮政编码: 610000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约定的从属

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 贰万肆仟 元(大

写);

二、甲方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因 毕业 原因,正式离开 西南财经大学(所在学校)。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

(一)方式按 月(月/季)分 24 期归还贷款利息,按第(一)方

式按 月(月/季)分 48 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 72 月,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1 日止(其中:从 2010 年 4 月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 日归还贷款利息;从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月 1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

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XXX,账户号为:XXX;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

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样本二:毕业后连续六年还本付息的情况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

住所:XXX

工作单位: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XXX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09号联系电话: 87575602邮政编码: 610000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约定的从属

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 贰万肆仟 元(大

写);

二、甲方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因 毕业 原因,正式离开 西南财经大学(所在学校)。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 / 方式按 月(月/季)分 / 期归还贷款利息,按第(一)方式按 月(月/季)分 72 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 72 月,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1 日止(其中:从 2010 年 4 月1 日至/年 / 月 / 日归还贷款利息;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月 1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

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XXX,账户号为:XXX;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

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委托贷款合同 篇4

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_________有偿使用。

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五、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六、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七、借款单位接受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的调查、监督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八、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甲方指定的贷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乙方对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_‰计算,按季列入甲方委托存款帐户;贷出后,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按贷款余额基数的月_________‰计算手续费,并从_________单位帐户收取。乙方将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季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十、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或提取委托贷款基金。

十一、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委托贷款全部收回,委托基金全部提走,本协议即自然终止。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5

银行委托贷款合同书范本

________银行受_________(甲方)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 %,乙方得 %.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委托贷款合同 篇6

第一条、甲方主办人事先支付较大资金(包括接送银主差旅费、通讯费、资金移动费、动款利息税等费用),因此在签署本合同时,用款方暂交纳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其标准为每亿元每天按3570元计算,待受托银行签章无误后,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退回,否则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

第二条、用款方按时提交委托贷款合同书和签章的查询证书及提供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经甲方核实有误,书面通知用款方。用款方不认可时,甲方立案,立案费由甲方暂垫付,用款方必须在两日内向甲方提交六人去受托银行的往返差旅费。未按时提交该费用,甲方不动身,视为用款方违约,合同终止,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按时提交该费用,甲方两日内和用款方共同去受托银行核实,核实无误,差旅费及时归还用款方,委托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否则负法律责任。核实有误,用款方暂交的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及差旅费不退,甲方垫付的立案费用由用款方及时归还。用款方按时提交去受托银行核实差旅费,甲方两日内不动身,视为甲方违约,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

第三条、委托贷款合同和查询证书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无效。

第四条、签署查询证书,用款方交纳查询费用叁仟元,待受托银行查询无误退回,否则不退。

第五条、委托方主办人负责代收代付一次性综合服务费,按本合同之规定,负责交纳所得税,开具税务发票证转交给相关操作人,操作人需交纳营业税,按一款两划的办法进行。

委托贷款合同 篇7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