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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定合同

2023.09.04 租定合同

租定合同集合5篇。

随着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合同是经过双方同意,保护双方权益的一份基础书面协议,该如何来草拟一份合同呢?来看看我们准备的这篇关于“租定合同”的内容,如果您感到快乐不妨告诉身边的朋友并分享这份快乐!

租定合同【篇1】

20xx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本来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资金等原因,无法经营。于是沈女士就将该门面房先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沈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租期为三年,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4日止,月租金为9000元。20xx年8月,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俞先生打算继续租赁,沈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但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20xx年2月,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给俞先生的门面房自己用,也就是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20xx年1月1日起至交付门面房之日止的租金。俞先生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20xx年的租金,其应在20xx年年底前给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沈女士就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支付租金是没有道理,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俞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且沈女士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虽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而且双方对20xx年8月后的租赁关系并未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应认定该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沈女士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当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还房屋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应支付相应的租金。

租定合同【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提高种子加工处理处理能力和种子保有量,稳固种业盈利能力等,经集团公司审查和实地勘察同意我场《关于要求提前实施潘村湖农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的请示》(垦据秘〔〕1号),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工程已于________年____月底交付验收并投入了使用。该项目目前尚未批复,资产尚未正式办理移交手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为约束并规范甲、乙双方的租赁行为,特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物本合同项目下的租赁物为________年____月底交付使用的新建金属暂储仓、烘干厂房及设备等,租赁固定资产价值暂按竣工估计价格,具体见租赁固定资产明细表。

二、租赁期限所列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项目批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乙方租用甲方固定资产的租金按年计算并支付,租金按照固定资产项目的折旧年限来计算,当年的租金____月____日前结清。

四、租赁物的使用及维修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所租用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检修等并承担所需费用。

五、本租赁合同自项目批复后办理了相关资产交付手续终止。

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租赁固定资产明细表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定合同【篇3】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内的一间__________。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按年付款_______元。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以及其他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必须交清欠费。

四、本协议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租定合同【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但几年下来,勉强糊口。

XX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交涉,由于双方在租金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房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东诉称:1996年6月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约定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这属于不确定期限,现房屋需要自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已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请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徐某辩称:当时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较贵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虑到可以长期租借。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办案手记《合同法》确有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但徐某与房东的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合同期限,直至拆迁的约定实属不明确的约定,即附合同的条件是不确定的,难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决。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租赁的期限,用词一定要严谨,否则极易引发争议。

相关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将一套私房出租给黄老太。李先生同黄老太的租赁关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动迁。经裁决,动迁部门将李先生妻子和黄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价后,拥有产权,且继续与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之后,黄老太与其大女儿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黄老太去世,其小女儿也搬入a房。XX年,李太太取得a房产权,要求黄老太两个女儿迁出a房,但大女儿认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迁。无奈之下,李太太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老太的女儿租赁李先生夫妇的房屋居住,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1998年,动迁公司将李先生的妻子作为被动迁房屋的产权人,继续同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但是1999年黄老太去世后,黄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将房屋出租给黄老太的女儿居住。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黄老太的女儿,就可完全解除租赁关系。

租定合同【篇5】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20xx-08-17 沃华律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区分意义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两间店面作为酒楼,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20xx年6月16日,乙书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离所租房屋另用。同月18日,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甲租用的房屋出卖给丙。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时,甲与乙仍然存在租赁关系。遂起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两间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乙之间是否就出卖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赁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94条和96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乙于20xx年6月16日将书面通知送达甲,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故双方的租赁关系在6月16日即已经解除。乙与丙在18日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与甲没有租赁关系,甲不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甲6月19日前搬出,双方的合同应当到6月19日解除。因此甲享有优先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4条和96条分别作出了规定。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于何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属于此列。该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结合上述的几条规定可以确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并非其通知到达承租人后合同即解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必须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应当根据通知所载具体内容确定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

对于第1个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232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什么期限为合理的期限而已,这当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就上述的案件来说,乙要求开酒楼的甲3日内搬出所租赁的房屋,似乎不是一个合同的期限。同时,乙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应当视为乙同意甲租赁使用该房屋至6月19日。虽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确的要求与甲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认为乙将具有终止与甲租赁关系意思表示的通知送达甲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即行终止,而应当根据乙通知的内容确定租赁关系最终的终止时间。我们不能干涉和否认出租人要求终止租赁关系具体时间的意思表示。

因而可以得出上面的第2点限制,即应当根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确定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具体时间。同样,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中,也应当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内容确定合同的解除时间。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向其发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履行义务,否则合同解除。到期后迟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们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权利人发出通知之日还是发出通知之日后的一个月笔者认为应当是发出通知之日后的一个月。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对《合同法》第96条进行调整,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则就否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等具体事项意思自治的合同权利。

房屋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中,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注意的内容:

(1)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及计算方式;

(2)租赁期限内房屋的维修及费用由谁承担;

(3)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

(4)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问题;

(5)是否可以转租;

(6)租赁登记的办理;

(7)业主有关物业管理权方面的授权;

(8)根据物业使用人承租物业的用途不同而应注意的事项

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14条)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

(5)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

(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同法231条)

(3)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

(4)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3条)

(5)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司法解释第8条)

(6)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权(司法解释第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过转租获利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