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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商品买卖合同

2024.02.23 商品买卖合同

商品买卖合同(集合11篇)。

在人们都逐渐了解法律之后,交易时要注重合同的拟定。你知道合同协议具体要怎么写吗?出于您的需求我们编辑了“商品买卖合同”,希望这些方案可以为您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

商品买卖合同【篇1】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第2页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共有人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3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号 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城镇商业和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日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 浩森·中央公园1#、2#、3#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450124201700003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马山县房地产管理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马房预售证第2017000446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__马山县白山镇西华路___路___434___号______浩森中央公园___(项目)第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住宅__,属__钢筋混凝土结构_结构,层高为____3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_23__层,地下____1____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_______个,非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

第4页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马山县金威信息测绘中心;

注册地址,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国土大楼);

营业执照号码,9145012466972529XD;资质证书号码,丙测资字4521108;资质等级丙级;

法定代表人,苏州;联系电话,0771-6820160;

通讯地址,马山县白山镇信息你姐4号国土资源局;

邮编,530699。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3) ×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5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____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前注销抵押权登记________。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 _(2)__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第5页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1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该商品房属 预售 房,按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2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

第6页

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2)买受人不得以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存在差异为由解除本合同。

(3)出卖人应在得到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竣工测量建筑面积结果后,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到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补交或者领回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或者出卖人拒绝退还差价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补交款或者应退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计付违约金;买受人未按时前往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领会面积差价款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差价款。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按如下时间如期将总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买受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全部房价款,计人民币圆整(含定金)。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银行按揭,详见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此账户须为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指定开设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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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开户名称,马山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专用账户开户行,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专用账户账号,135412010130638579。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房价总额的 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房价总额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如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开始办理

第8页

按揭贷款手续,并在交付首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全部符合贷款要求的真实资料并签订借款合同,交纳贷款所需费用。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条条款的第2条的(1)条执行。

(3)如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应在签订本合同后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出卖人在合同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后通知买受人领取办理资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领取资料,并在领取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齐全的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同时保证在向出卖人领取资料后30日内将公积金贷

款款项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分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买受人逾期领取办理资料或者领取资料后逾期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齐全的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②买受人向出卖人领取资料后30日内未将公积金贷款款项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条条款的第2条的(1)条执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

第9页

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人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 ×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 × ;

(7)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人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

第10页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本条款的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合同备案、银行按揭手续,或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按揭款、有关税、办证及代办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

(2)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延期交房的;

(3)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4)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签订的时间或者交房通知指定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

(5)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因非正当原因拒绝签署房屋交接单的;

(6)其他非出卖人导致买受人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视为房屋已交接给买受人,与房屋有关的风险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之日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必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延期交房引起的一切费用。该房屋的保修期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算起。

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后,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如房屋存在局部瑕疵的,由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整改,

第11页

不视为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接房屋,出卖人在整改期间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接收房屋;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视为买受人已受领房屋,出卖人已履行交房义务。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房后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双方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进行整改达到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

3、 ×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

2、 ×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_2019_年_10_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 / 年 / 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 / 年 / 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第12页

5、社区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 年 / 月;

7、人防设施为 / 年 / 月;

8、邮政设施为 / 年 / 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 年 / 月;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买受人不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应当在上述日期到期后180日内将相关设施、配套建筑达到相关条件,但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的逾期除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2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

第13页

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已付房款 万分之零点壹 的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__72__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 (2) 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由双方协商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 (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 出卖人按房屋质量保证书对其相关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不负责保修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__具有建筑

第14页

工程质量检测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能改变所购商品房的建筑外观,不得在该商品房所在项目任何建筑外部安装加建物,不得破坏该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及擅自改变内部使用功能,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破坏小区环境。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广西南宁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2008】桂建房物字4501A0028,资质等级,贰级。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多层联排住宅0.5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1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铺(业)物业服务费2.0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服务费0.58元/月·平方米,公共车位停车费(个)100元/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月收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第15页

买受人按下列___2___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根据规划设计共有 299 个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 120 个,地下停车位 179个。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共×个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余共299 个停车位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该商品房所在地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35_______页,一式____伍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马山县房地产管理所壹份,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壹份,按揭银行壹份或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山县管理处 壹 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16页

出卖人(签章) , 买受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签章)

签于 签于

第17页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第18页

附件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南房字【2008】5号)的规定计算面积。分层分户尺寸图详见马山浩森中央公园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201709240001)。

第19页

附件三,装饰标准、设备标准

一、公共部分

(1)外墙,高级外墙弹性涂料;

(2)首层入户大堂,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及普通内墙涂料;

(3)标准层电梯厅,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及普通内墙涂料;

(4)安防(智能)系统,小区内设门禁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入口管理系统;

(5)电梯,品牌电梯。

二、户内部分

(1)门

1、入户门,品牌钢制入户门配机械锁(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入户门);

2、阳台门,铝合金中空玻璃推拉门或平开门,不含纱扇;

3、内门,预留门洞(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局部需装防火门)。

(2)窗

1、卧室及客厅窗:铝合金中空玻璃窗,不含纱扇(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玻璃窗);

2、卫生间及厨房窗,铝合金普通单玻窗,不含纱扇(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玻璃窗)。

(3)地面,结构板面。

(4)墙面,混合砂浆抹面。

(5)顶棚,结构板面。

(6)阳台

1、预(埋)留排水地漏;

2、栏杆,铁艺栏杆;

3、墙面,高级弹性外墙涂料;

4、顶棚,高级弹性外墙涂料。

(7)厨房,

1、预留排烟道及排水口;

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面;

3、顶棚,结构板面;

4、地面,结构板面。

(8)卫生间

1、沉箱做好防水,预留主排水管道接口,回填由业主自理;

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面;

3、顶棚,结构板面。

供水系统,每户在户外设独立水表,冷水管安装到户内公卫并安装一个水龙头,其他用堵头封堵。

配电系统,每户在户外设独立电表,户内设总配电箱并安装总开关,总配电箱后各用电回路由用户自理。

电视、电话、宽带,户内设总弱电箱,弱电箱前端及后端线路由用户自理。

管道燃气,如当地管道燃气运营公司已将市政主管道安装至本小区,则由用户自行向燃气公司申请开通,所涉及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空调系统,无,预留空调外机位和外墙空调孔。

针对以上装修标准,出卖人保留以更优质的材料及设备代替的权利。

第20页

附件四,建筑节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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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详见马山浩森中央公园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第22页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方确认,出卖方已就本合同正文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其中与本补充条款之间存在差异的条款或有可能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出卖方义务和责任部分,以及违约责任部分,采取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醒买受方注意并作充分说明。买受方同意购买出卖方开发的房屋。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本商品房买卖相关事宜签订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商品房限购责任约定

1、买受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出卖方已充分告知和说明了国家及地方关于商品房限购的政策规定,若买受方暂不符合在本市(县)购房的条件,买受方自愿承担依因此暂不能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后果,若届时因买受方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而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买受方同意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造成出卖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下降损失、因追究买受方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下同),买受方还应全额赔偿。

2、双方一致同意,若买受方暂不符合在本市(县)购房的条件,则在具备备案条件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双方将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相应备案或转移登记,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届时若需要重新签订相应文件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与本合同相同的条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文件,如买受方不配合导致相关备案或转移登记不能办理的,责任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责任方还应全额赔偿。

第二条、对付款条款的补充约定

1、银行按揭,

(1)受买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期款,占全部房价款的20.00%,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含定金)。

(2)余款占全部房价款的80%,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由买受人向按揭银行申请按揭付款。

2、买受方如需按揭贷款,有关贷款的条件、成数、期限、金额、利率以及应提交的资料,以买受方签订的贷款银行的最后审批为准,出卖方不承诺为买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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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按揭贷款手续。

3、如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款少于买受方申请的按揭款的,则买受方应当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后10日内将差额部分的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方,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及按揭合同交纳相关按揭费用。如逾期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如买受方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方原因最终未获银行接纳的,则买受方应当在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视为买受方单方面违约,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如非因出卖方原因导致银行未能按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出卖方有权要求买受方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后7日内支付全额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买受方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买受方应及时履行贷款合同的相应义务,因买受方未及时履行相关贷款合同义务,而导致出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卖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买受方追偿,同时出卖方有权在不通知买受方的情况下收回该房屋

另行出售。买受方除赔偿出卖方损失(含银行索赔)外,还应当按总房款20%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还需承担出卖方因实现债权、解除合同、处置房屋等产

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7、本补充条款的贷款机构包括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本补充条款所列的贷款包括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

8、买受方确认,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国家及房屋所在地的购房政策、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明确知悉国家及当地政府会不时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如因买受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买受方无法购买该商品房的,出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买卖合同,并按照该补充协议第十条履行相关手续。

9、买受方同意按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出卖方支付该房屋的房价款,买受方保证其支付的购房款项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完全合法并享有所有权。如第三方向出卖方主张对该笔资金的权利并最终导致出卖方将该笔资金退还第三方的,买受方应为出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出卖方退还第三人资金数额的两倍。如买受方所付的房价款因收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致使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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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由使用,则买受方应在出卖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补足被强制之款项,否则视为买受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买受方应当按照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产权登记办理

1、买受方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在接到出卖方通知后的15日内,向房屋所归属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及抵押权利证书(若有)的申请手续。

2、如买受方委托出卖方或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方应在房屋交付前,

(1)签署代办产权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2)按出卖方或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签署办理产权所需全部相关文件;

(3)向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交纳委托代办费;

(4)向出卖方预付办理产权前/时必须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由出卖方代缴。

买受方履行上述义务,是出卖方交付房屋的前提和履行交付后其他义务的前提。买受方同意,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出卖方或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可将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交出卖方或银行办理抵押权证等有关手续。如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或出卖方另行通知的,买受方应在通知后30日内补充提供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

买受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并且出卖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委托出卖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3、买受方违反前两款约定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若因此造成出卖方向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买受方应赔偿出卖方全部损失,并按照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

4、因出卖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出该房屋的权属证书的,如逾期不超过180天,买受方不退房,出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逾期超过180天,买受方可以不退房,出卖方按日向买受方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方也可以退房,出卖方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方已付房价款无息退还给买受方,出卖方不再因此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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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因逾期交房导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逾期的,则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不得重复计算。

第四条、交付程序、标志、房屋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的补充约定

1、买受方付清全部房款和其他代收代缴费用(如有)后方可与出卖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包括房屋交付和权属转移登记)。因买受方未付清全部房款和其他代收代缴费用而未能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视为因买受方原因导致未按时交付,出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出卖方在合同正文约定的交付之日前取得合同约定的批准文件,并已向买受方寄送交房通知书的,视为出卖方已履行了房屋交付通知义务。出卖方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提前交房,具体交房时间以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买受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该房屋已按照约定标准交付;

(1)买受方未按照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买受方办理交房手续的;

(2)该房屋交付时,除了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及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外,买受方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收房。

如发生前述两款约定的情况,该房屋自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最后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转由买受方承担,且开始计算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修期。

3、收房时,除了主体结构不合格等严重影响买受方居住的质量问题外,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买受方不得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在房屋交付后的合理时间内承担维修义务。房屋验收交接时,出卖方应出示的证明文件将备置在该房屋销售处供买受方查阅。

4、交房时,如出卖方为房屋提供的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方式处理,出卖方可以按约定的标准完善或使用等品质的材料、设备进行替代,不另行补偿;对于室内的装饰、设备,如无法完善或替代的,则出卖方应按照建设单位预算价补足装饰、设备差价。买受方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5、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出卖方延期交房的,出卖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出卖方可以据实顺延交房时间,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出卖方无法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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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的人为因素、恶劣天气、施工期间政府有关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不准施工等的禁令、市政规划、基础建设和配套要求更改、非典等重大流行性疾病或文物考古、挖掘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下同);

(2)因政府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

(3)因政府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影响本项目建设的;

(4)因政府报批时间超过政府已公布的办事时限而导致延误交房的;

(5)因动拆迁原因或者项目的市政配套设施原因造成延误的;

(6)军用设施规划、搬迁及使用的影响。

(7)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为影响施工或项目推进的。

(8)出现政府有关部门限制性行为或强制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制、安全、卫生检查等),均以政府发布文件、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9)因商品房或小区其他建设的设计、规划变更调整,影响施工的,报送

审批至审批通过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10)遇到重大考试(中考、高考等)或者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庆典、庆祝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11)因市政工程(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等)为建设到位,影响施工,或者影响交付房屋,或者影响房屋使用的,出卖方可顺延至市政工程建设到位的日期交房。

(12)工期内出现中雨、大雨、暴雨或者连续两天以上(包含两天)小雨、刮大风(六级或六级以上),不论当天降雨、刮大风时间多久,均按日计算,具体以气象部门记录的降雨、刮大风的日期为据实延期时间。

(13)非出卖人原因,一天内停水或停电(无论白天、晚上、夜间),1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据实延期半天,4小时以上(含4小时)则延期一天,以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延期时间。

(14)出卖人将房屋竣工材料或及其他单项验收材料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并被接受后,等待验收或丈量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15)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足额付款、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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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与按揭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和相关合同)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时间为出卖方可顺延交房时间。

(16)其他出卖人无法预知、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原因、地下埋藏物、地下市政设施等。

因上述原因延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6、买受方本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出卖方处办理完毕房屋的交接手续。买受方如需委托第三方办理交接事宜的,应当向出卖方交付经公证机关认可的委托手续,相关公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受方自行承担。买受方在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内(或出卖方另行通知的期限内)不办理的,按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

7、买受方本人无法在主合同约定期限前往项目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但委托代理除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买受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前,向出卖方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办理面签授权委托书。买受方与其委托代理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前,挈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前往出卖方售楼现场,在

出卖方的现场见证下,当面签署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并交付出卖方。

(3)提交使、领事馆见证或认证文件。(涉外)

第五条、关于面积和层高差异处理

1、房屋交付时,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和实测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含公摊面积和/或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房屋单价不变,合同继续履行,双方按照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本合同正文中约定的层高数值为房屋一般部位的结构层高;实际层高可能因如下情形有差异,

(1)地下室、阁楼、设备平台等特殊使用空间的层高;

(2)精装修房装修后的净高;

(3)根据设计要求,部分房间的顶板或同一房间的部分顶板可能存在高差;

(4)房屋中存在桁、梁等特殊部位,卫生间、厨房顶部有明管等部位的层高。

买受方对此均表示明白和接受,若发生上述情形,买受方同意不得因此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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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要求出卖方承担任何赔偿、补偿或者违约金。

3、除上述第2款约定情形外,若交房时,房屋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层高的,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允许误差且出卖方无法修正的,高度误差比每超过1%,出卖方同意按层高不足部分相应房价款的0.5%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除层高不足且低于国家对该类房屋的最低层高要求的,买受方不得再向出卖方要求其他赔偿、补偿,且买受方不得解除合同。实际层高超过合同约定层高的,不视为出卖方违约,买受方不得要求任何赔偿、补偿或要求解除合同。

第六条、销售广告及样板房

1、买受方确认,出卖方所制作的样板房及其样板区域以及售楼资料仅供展示和参考,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出卖方所有广告、模型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差别或局部调整,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买受方所购房屋面积、结构、装饰、设备标准均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2、买受方充分明白并知晓,出卖方通过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样板间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实际情况在签约时可能已有变更。不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方对该项目及该房屋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及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均已明确列明于本合同条款中,除本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内容外,其他内容均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对房屋购买和房屋价格无重大影响。

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

1、对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做出以下补充,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方不承担责任,买受方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各进行的变更;

(2)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进行变更;

(3)由于任何出卖方不可控制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致的变更。

2、买受方同意,除房屋结构形式、户型、朝向之外的其他变化出卖方无需通知买受方,亦不得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出卖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计和设置绿化、围墙、路灯、窖井、可视电话、电话或ATM等弱电井/箱、分支箱、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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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开关站、变电站、电表箱、配电箱/房、垃圾箱、有线电视箱、水泵房、煤气调压站、车库安全疏散口、排风竖井及其他公用设施及公用设备,也可以合理

设计和调整环境景观、路网、围墙、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外立面装饰部分细部处

理、门窗式样等对买受方实际使用房屋无明显影响的项目和部位。

3、本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项目后期设计方案在报建过程中可能发生调整,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批准实施的方案为准,出卖人保留对后期地块规划调整的权利且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4、出卖方对该项目红线外的环境及设施设备情况并无任何承诺,买受方已充分知晓并清楚该房屋毗邻的楼宇、桥梁或道路、市政设施、小区周边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河道等对该房屋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灰尘、噪音等)并愿意接受。本合同签订后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变化也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5、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充分认识后期地块开发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等问题,买受人保证不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6、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予以补偿。

第八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1、本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除本合同约定于商品房同期交付的配套设施外,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将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分期建成交付,但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时间。

2、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所有权人或经营者确定。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方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根据申请业主的数量决定。买受方应在交房后的3日内办理该房屋所属水、电、煤气等设施设备的过户登记手续,因买受方逾期办理而造成出卖方损失的,买受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同明确另有特别约定外,买受方仅对其房屋所在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备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但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最终规划服务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等归该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第30页

4、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明确约定配置给业主委员会或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房屋或公共设施之外,该项目的会所、地下车库(车位)等未计入该房屋共有分摊面积的其他配套用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人防工程的受益权归出卖方,出卖方有权用于出租、出售或自用。

5、在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方有权在小区内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后期项目施工可能给小区带来一定影响(噪声、适当使用小区道路场地等),买受方对此无异议且不要求出卖方给予补偿。

6、买受方同意小区其他业主无偿单独使用与该业主房屋紧密相连的围合面积(含首层、天台、平台、屋顶花园、底楼花园或围合绿地),出卖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对围合面积及形状进行调整。围合面积及围合形状具体以交付本商品房时的现状为准,买受方不得对围合面积及围合形状进行更改。买受方对该等面积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其使用年限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同,并应当遵守国家及本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临时

管理规约的规定,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围合面积可能存在窖井盖、各类管线及地下车库/道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买受方使用时不得影响和损坏公共

设施和设备,并给予出卖方、物业管理企业和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全部必要的协助

和便利。

7、主合同附件三包含以同等品质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买受方不得以出卖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受该商品房。

第九条、保修责任

1、出卖方对该房屋建筑结构、主要设备及装修设备的保修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人为事件、买受方自行装修、改动或不适当使用或其他非出卖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出卖方不负保修责任。

2、维修工作完成后,双方应当自出卖方通知到达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验收。买受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视发出通知之日为维修合格日。

第十条、终止和解除合同

1、如买卖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系指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明确规定该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的,即使同意支付违约金,也必须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有权不予同意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出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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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2、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的损失包括,(1)合同约定的房价与解除合同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之间的差额;(2)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3、无论因出卖方原因或是买受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买受方都应在收到出卖方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出卖方共同办理解除合同及注销登记手续。买受方逾期办理的,每逾期一天应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买受方配合办理完毕注销本合同网上备案之前,出卖方有权不向买受方退还任何应退还款项,直至买受方配合办理完毕,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买受方已办理收房手续后本买卖合同解除的,自买受方收房至房屋已交给出卖方之日止,买受方应每日按购房款总额的0.02%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使用费,除此之外,买受方还应缴纳上述期间内该商品房的水电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物业服务费等因使用或占有该商品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方应于本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妥退房手续并将房屋腾空退还给出卖方,如买受方逾期办妥退房手续并将房屋清空退还给出卖方的,出卖方有权自行收回该商品房并对该商品房内一切物件作出处理,并有权向买受方追讨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此给买受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出卖方概不承担。买受方在退房前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赔偿出卖方损失。如买受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买受方应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出卖方要求按现状收回房屋的,则该商品房的装修部分买受方不得拆除,出卖方对此不作任何赔偿。

5、如买受方以按揭方式购房或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的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的(按揭或公积金贷款已由银行放贷到出卖方指定账户中),出卖方将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将已发放至出卖方账户的按揭贷款本金返还予按揭贷款银行,买受方尚欠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保险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买受方自行承担,出卖方应返还的款项中,对于买受方尚欠按揭贷款银行的按揭款及利息,出卖方有权直接返还给按揭贷款银行或予以扣除。同时出卖方将买受方已交的首付款返还买受方;买受方已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自行负责,出卖方不再承担。

第十一条、个人资料及文件送达

第32页

1、买受方确认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个人资料都真实、有效,出卖方可按此以书面方式向买受方送达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且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

邮寄或直接送达,若买受方变更地址须在变更后五日内向出卖方提出书面通知,也以相同方式送达出卖方。

2、若买受方为多人时,出卖方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邮寄任何书面文件,即为向买受方全体进行联系或邮寄了书面文件。

3、若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无需以公正方式证明)第5日将视为已送达买受方,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买受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因买受方所填住所地不准确、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导致通知退还或由买受方住所地物业、门卫代为签收的,由买受方承担责任,并视为出卖方已经履行相关通知义务。

第十二条、其他

1、买受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购房的,如向出卖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限定代理范围的,则按其提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确定代理方的代理权限;如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则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包括付款、收房或签订除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之外的其他合同、协议)均视为其他联名购房人同意的共同行为,任何一人的行为效力及于其他联名购房人。

2、买受方同意出卖方保留该项目楼宇的命名权,出卖方有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更改全部或部分楼宇的名称。

3、买受方同意,出卖方或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允许本项目中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在楼宇屋顶和外墙以合理方式标示其单位名称、字号、或设置宣传材料(具体条件和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另行制定),买受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或要求取得相关收益。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方和其关联企业对产品介绍或企业形象宣传等所制作的广告牌、霓虹灯、彩旗、横幅等合法的宣传形式。

4、在买受方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如买受人拟将该房屋购买人更名、加名或减名(无论是否涉及直系亲属),或将该房屋转售、赠与他人或与他人置换,出卖方没有义务配合买受方办理购房手续更名。

5、如出卖方已垫付了该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方同意在签署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同时缴交该款项,逾期缴交的,买受方应承担该款项自出卖方

第33页

垫付日期算起的利息,并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承担责任。

6、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涉及的各类款项的利息,一律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效力

1、买卖合同正文条款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的规定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变更协议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任何口头(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或咨询等)或通讯通话或单方面文件均不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法律有规定或本合同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对本补充协议各条款,买受方均已充分阅读,且在签约前已就该全部条款与出卖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确认非格式条款。买受方确切理解本补充协议各条款之准确含义,并均表示接受和认同。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第34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商品买卖合同【篇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修订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现房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现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买卖合同【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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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沈阳市商品买卖合同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_____

签订日期:_____

签订地点:_____

经供方:___需方:___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

┌───┬────┬────┬─────┬────┬────┬────┐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

││││││││

├───┼────┼────┼─────┼────┼────┼────┤

││││││││

├───┼────┼────┼─────┼────┼────┼────┤

││││││││

├───┴────┴────┴─────┴────┴────┴────┤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

2.商品质量:

3.作价办法:

4.交货时间:

5.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6.质量检验及验收方式:

7.结算方式:

8.运输办法:

9.供方违约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的,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延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务,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应交货总值__%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应承担支付的费用和损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交货一个月,应偿付需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而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延期交货的责任。

10.需方违约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供方实际损失。【m.968OK.cOM OK语录网】

(2)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供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供方因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无故延期验收超过三个月即按中途退货处理。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11.风险的承担

12.争议解决的办法

13.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合同管理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14.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有效日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

│供方:│需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到站:│

│开户银行:│电话:│

│帐号:│开户银行:│

││帐号:│

└───────────────┴──────────────────┘

商品买卖合同【篇4】

12.1.         不可抗力

12.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2.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2.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2.3.         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2.4.         标题不解释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2.5.         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商品买卖合同【篇5】

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向甲方购买如下货物:  品名规格 材质 规格型号 数量(吨) 含税单价 金额(元) 生产厂家  螺纹钢  线材  具体数量以实发为准.

2. 质量标准:甲方保证所销售的货物符合现行国标,并附钢厂原始材质证书。  如经乙方验收有质量问题,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甲方降价,  换货,退货,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 价格条款:本合同单价为甲方仓库含税交货价,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4. 付款方式:期限:乙方预付合同货款10%,余款提货前付清.款到提货,按实发  数量结算.

10. 甲,以双方应诚信履约,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4.保 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2.验收方式:

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2.货款支付:

商品买卖合同【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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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小型商品普通买卖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按下表所列要求购买甲方商品:

商品名称货号规格质地颜色单位单价数量金额

合计金额: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_____________)

备注:甲方预收乙方定金_________元,乙方尚欠甲方货款_________元。

第二条质量要求:甲方所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由甲乙双方选择一种标准,在括号内打√)。

第三条验收方法: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的____%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项处理。

(1)申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买卖合同【篇7】

王某等11位购房业主(以下简称购房业主)与被申请人长沙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科技)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诉称:20xx年11月4日到20xx年4月26日,购房业主分别与被申请人A科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双方分别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购买了被申请人开发的商品房,合同对房屋的交付期限、产权登记及其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购房业主按约定向A科技付清了购房款。然而A科技未按合同约定向购房业主交付商品房,到申请仲裁之日止仍未依约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A科技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购房业主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数额根据合同具体规定计算);2、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自该截止日至涉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日止的违约金(数额根据合同具体规定计算);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A科技逾期交房属实,其原因是国家建设行政部门对房地产项目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性标准,增加变更了部分设施,同时规定要进行分户验收后才能进行综合验收,直接导致延长了交房时间,而且项目出现亏损,无力支付违约金。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已超过贷款利率两倍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适当减少。另外,交房日期应为按揭贷款到账之日,不能以申请人首付款之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日。对申请人申请支付逾期*违约金,被申请人无异议,但被申请人目前确实非常困难,如承担了逾期*违约金,可能会影响被申请人*的积极性,希望申请人撤回该申请暂不作处理。

仲裁庭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xx年11月4日到20xx年4月26日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并就首付与银行按揭进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被申请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被申请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申请人的;2、申请人未能按时交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被申请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1、逾期不超过60日,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申请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不能在36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申请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随后,购房业主与A科技分别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选择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应在银行审批通过并拨付按揭款后方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在发放银行贷款后,被申请人未能交房。延迟直至20xx年8月31日(对购房业主而言延期3-5个月),A科技的商品房基本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大部分业主才陆续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被申请人尚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申请人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依照约定申请仲裁。经仲裁庭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申请人逾期交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二、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三、关于违约金计算的起始日认定。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法履行。因被申请人在申请仲裁之时尚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申请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的仲裁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仲裁庭依法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辩称的逾期交房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地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被申请人以“国家建设行政部门对房地产项目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性标准,增加变更了部分设施,同时规定要进行分户验收后才能进行综合验收,直接导致延长了交房时间,而且项目出现亏损,无力支付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仲裁庭不予采信。被申请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已超过申请人应承担的贷款利率两倍多,依法可适当减少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仲裁庭亦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应按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大部分业主从20xx年8月3起陆续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故认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从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8月31日止,以各购房业主的总房价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据此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0月15日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A科技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购房业主分别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及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根据各合同的具体规定计算)。

二、仲裁费用主要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由每份仲裁裁决书确定)。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欧阳律师团评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中,争议主要集中在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房屋质量等问题。为了有效防范此类纠纷的产生,购房者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方面予以避免:1、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交付的法律责任,选择信誉比较好的开发商;2、明确逾期*的法律责任;3、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退房条款,若无约定,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中通常是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来确定法律责任,因此,对违约金的比例约定,应尽量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保证其操作的实现。购房者如果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做到这几点,以后即使发生争议,获得胜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商品买卖合同【篇8】


沙石买卖合同范本1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生产的需要,向甲方购买沙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产所需的沙石质量、数量应当符合并满足乙方生产需要,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根据生产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沙石,乙方每次需货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所需沙石的种类、型量、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日内将该沙石送到乙方指定地点。

3.由于沙石市场价格变动频繁,该货物的价格以固定价格

元/m为准。

4.沙石接收验收方式: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3

5.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质量问题及违约责任,该沙石款在双方终止协议后一月内由乙方向甲方付清。

6.乙方付

款 实 行 滚 动 付 款,月底结算。乙方并在次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的沙石款。

7.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沙石后应当就方量进行签收确认,乙方指定专人出具的签收单作为结算依据。

8.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果双方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沙石买卖合同范本2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生产的需要,向甲方购买沙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产所需的沙石质量、数量应当符合并满足乙方生产需要,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期限从20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根据生产需要,向甲方购进沙石至少420立方米,甲方应从20_年8月28日起供货。

在正常施工中甲方不能断货,否则乙方有权向第三方购沙,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且按照逾期部分的价款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石沙的价格定为45元每立方米(含税收)、毛石35元(含税收)。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质量问题及违约责任,该沙石款在双方终止协议后由县财政局拨款付清。

5.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沙石后应当就方量进行签收确认,乙方指定专人出具的签收单作为结算依据

6.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果双方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补充:甲方在接收到货款之后按每立方米3元的价钱返还给乙方;具体金额按实际方量计算。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沙石买卖合同范本文3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水泥稳定沙成品料的购销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二、水泥稳定沙数量与质量验收确认:

1,合同数量:以实际过磅吨位为准。

2,质量标准:乙方按照施工设计要求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水泥含量5%,砂石含量3/7齐配)执行。

三、水泥稳定沙单价与付款结算方式:

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综合单价为¥/吨,综合单价已包括水泥稳定沙成品料,路途运费,及其它风险等所有费用。

2,付款结算方式:无预付款,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在铺设水泥稳定沙工程完成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结清。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货款;

2,甲方应提前24小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送货数量与送达地点;

3,甲方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车辆调度,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4,作业现场如发生民扰导致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5,对于运送到的水泥稳定沙成品料,甲方应及时在规定时间指定卸货并组织摊铺,避免窝工及影响质量;

6,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运送的货物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如期供应货物;

2,乙方在现场必须服从甲方调度,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六、其它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终止于合同完全履行或其它解除事由出现时。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买卖合同【篇9】

进口商品买卖合同(中英文对照)

编号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1)货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价

(5)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______________

(6)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到货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买方投保。

(10)包装:

须用坚固的新木箱/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11)唛头: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12)付款条件:

甲、信用证付款:在货物装运前一个月,买方应由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本合同第13条甲项规定的装运单据交到_________(银行)后付款。

乙、托收付款:货物装运后,卖方应将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本合同第13条甲项所列各种装运单据,通过卖方银行寄交买方银行即_______银行转交买方,并托收货款。

丙、信汇付款:买方收到本合同第13条甲项所列单据后,应于____天内信汇付款。

(13)单据:

甲、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付款银行议付货款/托收付款,如为信汇付款,下列单据应径寄买方:

1.全套可议付的洁净已装运海运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并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___公司。

2.邮包收据注明邮费/空运提单。

3.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注明投保险种,一切险包括TPND。破碎,渗漏。无百分比限制,并注明货物到达后倘发现残损情况,须向到货口岸之_____检验局申请检验。

4.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唛头。

5.装箱单两份,注明毛、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6.按照本合同第18条甲项规定由制造厂签发的质量和数量/重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各两份。

7.按照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货物装船后立即发给买方装运通知电报真实副本一份。

乙、货物装运后十天内,除上述装运通知电报副本外,卖方应另外准备各种单据副本三套,以空邮将其中一套寄交买方,另外两套寄交到货口岸_____________公司。

(14)技术资料:

商品买卖合同【篇10】

供方:ⅩⅩ公司需方:ⅩⅩ公司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品质保证:原厂包装、原厂标准。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送货至需方公司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五、产品保修责任: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主机保修24个月,人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除外,保修期满后供方负责使用原厂配件进行有偿维修。

六、付款方式:货到当日内支付总额的80%,十日内付清其余20%。七、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每延迟一天需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需方于付款之

日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八、其他约定事项: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九、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ⅩⅩ公司单位名称:ⅩⅩ公司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商品买卖合同【篇11】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今就连续性商品交易事宜订立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制造下列内容的商品连续卖给乙方,乙方买进。

商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货款的支付方式,以每月底甲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为准,乙方于某个月底前以现金支付。但如获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九十日内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三条乙方若有不支付货款、支票无法兑现、停止付款或违反本合约条款的情况,则无需通知催告,乙方即失去货款债务期限的利益,并需一次付清本合约所规定的一切债务。

第四条本合约不预先订定期限。

第五条乙方就第一条的产品保证,以甲方所定的批发价销售,并指导其所属的零售店亦当以此价格销售。

前项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属的零售店间,得另根据甲方所定的条件订立再销售价格合约。

第六条乙方的销售地区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欲于某地区外销售,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乙方于某要求时,为履行本合约的债务,需依照甲方的指定,采取下列一种或同时二种的方式。

(1)推举甲方同意的连带保证人。

(2)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根据事先约定付清款项以避免甲方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提供保证金。

(4)寄托有价证券。

(5)乙方的赊帐债权让转予甲方。

(6)交付库存的甲方制品。

第八条乙方违反本合约的条款,或依据第三条债务失去期限的利益,与发生下列的情形时,甲方为顾及其未来。可解除本合约

(1)乙方的信用有重大变化时。

(2)乙方的公司组织上有重大变化时。

第九条若发生与本合约有关的争执,双方同意以甲方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与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公司名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