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

2024.02.26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范例十一篇)。

目前我们正处于越来越重视合同的社会,合同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份正规的合同该如何撰写呢?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保险合同”相关话题。如果您在阅读本文时能获得一些启发,那将是我的心愿!

保险合同【篇1】

商业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保障和风险管理的解决方案。这种合同是商业领域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涉及各种类型的保险,例如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商业保险合同的定义、组成部分、重要性,以及如何寻找和选择适合企业的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合同是一个通过签署双方协议而产生的法律文书,目的是保护企业或组织免受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损失。这种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和企业或组织之间签署,其中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合同条款向企业支付赔偿金。商业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


商业保险合同通常由多个组成部分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详细列出了保险公司在合同下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企业或组织需要履行的义务。这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免赔额和赔偿的条件等。保险条款中的这些内容对于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非常重要,因此在签署合同时需要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协商。


除了保险条款,商业保险合同还包括其他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申请表和批保单。申请表是企业或组织填写的表格,用于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批保单是保险公司将申请表中的信息和保险条款结合起来,形成最终的保险合同文件。这些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商业保险合同,确保保险责任和义务的明确性和有效性。


商业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企业和组织来说,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它们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获得财务和法律的保护。通过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合同,企业可以减轻自身的风险和责任,并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获得及时的赔偿。保险合同还可以提高企业的信任度,在一些场合下是必要的法律要求。


当企业或组织寻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合同时,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企业或组织需要评估自身的风险和保险需求。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和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来实现。企业需要从各个保险公司中获取报价和政策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在选择合适的合同前,企业或组织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以确保其满足其风险管理和保险需求。


小编认为,商业保险合同是企业和组织管理风险和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工具。这种合同通过明确责任和义务范围,为企业和组织提供财务和法律的保障。对于企业而言,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合同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进行详细的评估和比较。通过正确的保险选择和合同签署,企业可以获得最佳的风险管理和保护方案,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成功。

保险合同【篇2】

某某大学扶持大学生创业合作协议

(实践型创业项目用)

甲方:某某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乙方:                               (被扶持创业项目或团队名称)

甲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专门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项目团队提供创业服务和场地管理的机构。乙方是申请在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建立办事机构的实践型创业项目团队(商铺或企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项目名称为:                           项目。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创业实践基地地址为                       ,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     平方米。使用权是(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及时向乙方传达教育部、教育厅、工商税务等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政策指导并协助落实。

3.监督乙方办理以下事项: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及物业管理等。

4.设立创业资金,为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创业团队,提供资金支持。

5.针对考核合格的创业团队,为其主要成员申请素质学分。

6.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乙方的考核评估标准,不定期地对其进行综合考评。

7.于约定的日期将楼房、设施完好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对楼房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

8.因特殊情况须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履行安全,卫生责任,确保创业实践基地的和谐有序。

2.乙方发生办公场地使用用途内容变更的,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各团队在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大学生创业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需向大学生创业中心上报财务状况和经营项目状况。

4.办公场地有自然损坏需要维修,乙方应报告甲方,由甲方派人维修;若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自行维修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则由乙方承担赔偿。

5.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严禁进行宗教活动和传销,否则乙方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办公场地。

6.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非指定空间,若擅自搭建、堆放物品。若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令其拆除、清理。

7.乙方退房搬离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好甲方原有设施(包括已装修的门、窗、天花板、墙面、地面等房屋内部设施及附着物),不得拆迁、损毁,经甲方检查合格后,将其保证金退还乙方,方可搬离。若造成损坏,乙方应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可搬离。

8.乙方在协议结束日前,需偿还全部无息借款,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甲方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迟还款,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9.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入驻创业实践基地并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出现后,书面通知乙方纠正或整改。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承租的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创业实践基地并开展工作;

2.创业商铺形同虚设,项目计划书弄虚作假;

3.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大学生创业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

5.未能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水电费;

6.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7.乙方季度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授权协议;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可以享受创业实践基地对入驻团队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15日告知。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有意续约的,应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前30日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及附件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及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篇3】

1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

(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的含义

疑义不利解释,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是指当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或含义不明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制定者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都规定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

(二)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的原理

1.公平理论

保险合同表面上是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协商缔约,但保险合同条款多为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谓契约自由只是流于形式, 投保人对于合同内容的确定的自由则完全被剥夺。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对合同作成一方作出不利解释,以实现公平正义。

2. 附和契约理论

附和契约理论从保险人的角度揭示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虽然双方通过格式合同缔约的方式体现了经济、效率的价值,但因其在合同的缔结方式上与传统方式不同,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条款一般都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虽然实际上是由投保人作出投保申请,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对于保险单的内容仅能要么接受,要么离开,所以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在相对人的缔约自由受到限制的前提下,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很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因此现代民法均通过特殊的合同解释规则即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来维护和实现合同正义。

3.保护弱者理论

保险业具有垄断性质,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多为居于强势地位的,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之抗衡。为救济这一弱势群体,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平衡双方利益,避免保险人拟定的保险条款含义模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就合同疑义条款的解释上,应当适当倾斜照顾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在立法上确立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规则,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司法救济。

(三)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的现行规范

格式合同亦属于合同范畴,首先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范,同时,保险合同又具有特殊性,受到《保险法》的规制。《合同法》第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疑义不利解释原则主要由《保险法》明确予以规范。

2 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在类型上属于合同解释,首先应承继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遵循《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次,要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特殊性,还应当遵循《合同法》第41条及《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疑义不利解释的特殊解释原则。

(一) 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

对于合同条款疑义的解释,除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外,还有其他解释原则,如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关于上述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不同学者持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主张应当形成一个相对系统的解释制度,按照一定的序位适用上述解释原则。“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是可供依靠的第二位的解释原则,该原则在其他解释原则无法确定保险合同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3]。原因在于疑义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歧义条款提供了一种手段或者途径,它本身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更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疑义不利原则不具有绝对性,不能排除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或者方法的适用”[4],只有在运用其他解释原则仍不能正确解释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方能适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

(二) 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

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就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文字存在“疑义”。保险合同确实存在疑义是疑义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条件,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疑义”的条款就意味着该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含义。有无疑义,不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判断,而是基于一个中立的、“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的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诚实地对其含义产生歧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庭所关注的并不是保险人所要表达的意思,而是一个相当谨慎的保单持有人所能理解的意思。然而,如果该词语在商业或其他场合使用时具有技术性或者专门性的含义,那么即使诸如保险专家能清楚地理解该词语的意思,法院仍然会发现该词语的意思是模糊不清的。确定一个词是否存在疑义,关键不在于保险人的意思是什么,如果一个词是专业术语或在交易过程中被赋予特别的含义,即使这种含义对保险人来说是清晰的,但只要保单持有人持有疑义,法院仍然会认定语言是有疑义的。

(三) 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保险法没有对保险合同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常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误用于保险合同條款的一切类型。《保险法》第议商性条款、法定条款、审批条款四种,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对于各种条款的适用是各不相同的。通说认为疑义不利解释原则仅应适用于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而不应适用于保险机构制定的法定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特约条款。原因在于,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本质上并没有体现过多的保险人的自由意志,仅有格式条款之形而无格式条款之实,已失去了格式条款的本来含义。如果对法定条款适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就必然会损及到保险制度的基础。但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审批条款发生理解上的歧义时,为救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排斥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3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疑义不利解释的限制

按照对《保险法》第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即可。但由于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强大的“惩罚”作用,仅仅因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即允许法院或仲裁机关启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显然对保险人难言公平。同时,将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简单地确定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实际上是将该原则的启动交给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这种启动方式极有可能导致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破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最终有悖于该原则“拓展保险承保领域,并因此提高商业交易的有效性或涵括范围”的目的。为达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疑义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加以严格限制。

基于上述原因,在以下情形中不宜适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由第三方公正人拟订[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人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谈判达成的保险合同,或者合同订立过程有律师参与的;(“有争议而无疑义”。在有争议时,首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一般性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只有在真正出现歧异时,才能适用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绝不能过度扩大该原则的适用条件。

保险合同【篇4】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篇5】

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经济学界的深刻思考,许多有识之士早已振臂高呼,重塑保险业之诚信乃为当务之急,现本文就以保险活动及保险法研究中常常提及的”最大诚信”为题,作一些浅显的分析和理解。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看,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

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

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

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运行中的要求

如前所述,由于保险活动的特殊性,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至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赋予了极高的诚信要求,反映在诚实守信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深入在合同运作的全过程中。当然和其它的民事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运行也经历着订立、履行的两大基本环节,最大诚信原则也主要体现在这两大环节。

1、保险合同订立阶段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订立的合同条款对自己将要产生的影响有充分了解的权利,同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依约赔付的义务。现行《保险法》误解,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条款内容做出说明,使投保人正

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本条对保险人要求的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订立合同阶段对保险人的约束。另外,《保险法》17条

第第第保险合同订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阶段

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后,意味着保险人有权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而投保人也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合同期满后,若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投保人原有的可能性投保利益也将终止。在保险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可能因一定的事由发生变更,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保险利益实现的事项,投保人对这些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基本确定的',而保险标的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却是无法精准的,例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可能会发生主体的变更,或其它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内容的变化。而这些在保险合同建立后产生的新变化,对于保险人来说,由于其是一个固定的营业机构,不可能像投保人那样与保险标的有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都与投保人有着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说,其对保险标的信息量的掌握远远超过保险人,同时其对保险标的信息量的掌握不但不

会因保险合同的建立而缩减,反而会因保险关系的存在而变得更加紧密。而保险人却不可能时时监控着保险标的变化,由于其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产生的变化对自己产生的影响难以事先防范,这样就客观上使得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处在一个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可以理解,一面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不能对保险风险的变化予以适当了解,并在了解的基础上对保险费作适当调整,另一面却是让信息闭塞的保险人对随时随地可能产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义务,使保险人预定的保险成本非正常增加,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就需要投保人将保险标的变化及时地通知保险人,使得保险人及时了解保险风险的变化,并作适当的防范措施。对此,《保险法》37条都对投保人的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通知义务作了明确。

四、结语

诚实信用,不仅仅是做人成事的基本道德准则,同时也是贯穿我国民商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指导所有法律主体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意识底线。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作为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原则的定位,考虑保险合同的特点及日趋成熟的保险理论与保险学说,在保险索赔和保险理赔实务中,在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中,应积极充分地适用最大诚信的原则。针对目前保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制度上的建设,应该把《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进一步完善,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篇6】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保险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

本合同鲁商松江新城14-20#外墙保温工程,按照图纸和建设方的要求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以清包施工形式,乙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二、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总包通知为准。按总包总体进度施工,外墙保温 天。

三、 工程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以实际工程量计算造型线条窗口等均以实价粘贴面积计算不另外计价,在本合同工程段内价格不做调整,外墙保温固定价 元/㎡。

四、 质量要求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14-20xx);《黑龙江省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23/1206-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1/50411-20xx);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做好成品保护。

2、外墙完工后需满足外墙贴砖和涂料施工要求,由甲方、监理方、总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与外墙贴砖涂料施工队伍进行中间交接,交接成功视为此单项工程完工。

3、若出现设计变更,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如需修改的部位及做法已施工,修改部位之前施工的人工及材料费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修改设计要求,甲方有权将其施工部位拆除重做,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质量保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定验收,外墙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经质监站验收达到优良标准若达不到优良标准,扣除本合同总造价的2%为违约金。

五、 付款方式

1、乙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进度编辑劳务人员工资表,上报给甲方后,由甲方监督发放劳务工资。

2、工程款拨付按总包合同款拨付进度同步拨付,总包款到甲方账三日内拨付给乙方。即(外墙保温施工完成。经三方(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总包方)验收合格后付完成实际验收工程量造价的65%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内部验收且整改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完实际总造价的90%,工程审计完毕付完成实际工程量的95%,留5%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14日无息付清。

六、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服从施工现场的管理,接受施工现场的管理、接受现场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2、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保证考试合格后上岗。施工过程中按项目部统一规划,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分类堆放,定期清理。

3、每个工人必须上个人安全意外险,否则不得上岗。由于乙方原因在分包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时,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和终身责任。

七、工程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项目部的整体布置及要求,按照图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否则出现任何意外及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搞好自身管理工作,尽量做到节俭材料,能用的材料不能浪费。严格按图纸要求提料,避免浪费如因提料失误造成浪费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3、施工中所需的工具、机具全部由乙方自理,伙食自理。(脚手架除外)

4、乙方配备具有资格证的相应技术人员应与项目管理人员一起对外墙的墙体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墙体要求项目部及相关班组进行修整,合格后进行施工,否则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修整。

5、乙方按照总包的施工工期,做好施工计划,做好工人的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及时提料,上交甲方材料单,否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甲方负责材料进厂装卸到指定的材料厂,乙方负责二次搬运及上料。

八、其他协议

1、乙方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分包或转包,不得拖欠所属员工与农民工的工资。如因此导致再分包方或农民工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按该合同分包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

2、若因乙方管理不善,违反施工程序或无能力继续承担施工任务并可能对甲方和发包方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体。甲、乙双方在工程结束后依据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由乙方承担由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两年

2.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指定维修人员2小时到场均免费修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派人处理的,需求方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复,其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十、合同签署

l、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劳务工资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篇8】

建筑工程一切险_____条款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水灾、爆炸;

(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_____;

(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费用或责任;

(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_____、_____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氧化、锈蚀;

(费用或责任;

(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设备、装置失灵;

(费用或责任;

(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_____、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_____期限

本_____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_____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_____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_____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_____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_____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_____人的义务

一、被_____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_____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_____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_____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_____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_____项目保额为限。

五、_____内容如有变化(如_____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_____金额应调整等),被_____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_____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_____金额。

四、_____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_____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_____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_____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_____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_____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_____的存在,不论为被_____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

被____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___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_____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_____人负责时,以及被_____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_____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_____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_____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m.jHT868.COM

(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_____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工程_____单的组成部分。

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姓名和地址

是否被_____人

1

所有人

承包人

转承包人

其他关系方

2

工程名称及地点

3

工程期限

首批被_____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2) 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 包装工程项目

(5) 场地清理费

(6)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5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6

工程详细情况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建筑材料

拆除项目

7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地形特点

地质及底土条件

地下水水位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8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1)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有免赔额

赔偿限额 免赔额

A 人身伤害

每人

B 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9

是否投保证期_____,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10

被_____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_____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_____如是,请列明_____公司名称、_____种类、_____金额和主要_____条件: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_____单

_____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__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_____费后,同意按本_____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切险,特立本_____单为凭。

明细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_____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质损失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免赔额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物质损失总_____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第三者责任险

_____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1、人身伤害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_________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_____限额

保险期限

建筑期限:自年 月 日起

至年 月 日止

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_____费总额: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单签发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保险合同【篇9】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是具有其它合同没有的特点的。而在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时,以免在理赔期间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亦是需要稍作了解的。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虽具有一般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点,但其特殊之处需要投保人熟知。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合同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之分,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仅负有义务。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于保险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给付价金之后,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但保险合同之保险人在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之后,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换言之,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以保险事故为停止条件,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在国外,英美法学系的有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理由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仅有投保人一方负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一方承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而不能强制投保人有任何义务,因此是单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诚信度要比一般的合同高,故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投保人对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一切重要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不能有任何隐瞒和虚假。

对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要求,在最早的海上保险中就已存在。海上保险的标的是在海上运输中的财产,危险性较大,而且远在海外,保险人在承保前无法进行实际勘查,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予以承保,这就要求当事人具有超过一般交易合同的最大诚信。目前,各国的保险立法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出险的通知义务”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要求在立法中的体现。

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投保人来说,其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获得大大超过所付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丧失所交付的保险费;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其支付的保险金数额将大大超过保险费的收入,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获得保险费的利益,而无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危险事故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中,因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只是存在时间的问题,故其具有储蓄性,射幸性较弱。

保险合同虽是一种射幸合同,但它与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种射幸性质中是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保险事业并非投机性的事业。就保险业承保的全部保险合同来看,保险费总额与保险金总额的关系是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的,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偶然性。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篇10】

案情: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双方‘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保险单明细上,投保人一项为工程公司;投保范围一项内容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或由投保单位管理的临时用工及劳务工人员及该项目施工活动的相关人员等均在该保险范围内,都属于被保险人。本保险为无记名投保;保险责任一栏为包括“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在内的5项内容;保险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20万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机操作人员王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山体垮塌,挖掘机被掩埋,驾驶员王某来不及跳离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救,但驾驶员王某还是不幸死亡。因保险合同书上没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受理该案件后,认为根据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因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对于王某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效力到底应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于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工程公司对于作为其劳动者的王某,是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篇11】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货物运输人(通常是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之间订立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定风险和损失。这种保险合同主要保障的是货物在陆上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一般来说,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标的:即具体要保险的货物,通常是按照一定价值定额确定的,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 保险责任和范围:即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包括险别、险种和赔偿限额等内容;


3. 保险费率和费用:即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的保险费率,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


4. 保险期限和起止时间:即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和保险期限;


5. 保险责任免除和减免条款:即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6.索赔方式和程序:即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时,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应如何进行索赔等事宜。


对于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来说,订立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非常重要的。陆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如火灾、车祸、盗窃等,有可能导致货物被损坏或丧失,如果没有保险保障,对货权人或承运人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货物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使货权人或承运人在货物受损或丧失时可以及时得到赔偿,减轻经济压力。货物保险可以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货物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订立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货权人或承运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具有保险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险费率和费用、索赔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3.准确申报货物信息:在投保时,要准确申报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以免发生索赔时出现纠纷;


4.妥善保管保险单据:保险单据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要妥善保管,以便索赔时能够及时出示。


小编认为,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货权人或承运人在货物陆运过程中获取货物保障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货物安全、促进商业往来具有重要的意义。货权人或承运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和订立保险合同时要谨慎慎重,保持警惕,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