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范本

居间协议书

2024.04.17 居间协议

居间协议书锦集八篇。

如何拟定有效合同?如今我国社会经济正在不断进步,在交易完成之前一般先要签订好合同,合同范本网为您准备了一份涵盖多个方面的“居间协议书”范文,敬请您关注并认真阅读该文!

居间协议书 篇1

一、判断居间协议的性质,区分预约还是本约

(1)区分的意义

确定居间协议属于预约还是本约,其区分的实益在于:

1、可否继续履行。若为本约,则当事人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支持交房、过户等继续履行的诉请;若为预约,依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预约只产生“强制磋商”的义务,而并不具有“强制签约”的效力,故法院无法“强制”当事人签订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只能由守约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2、可否支持房屋差价损失。一般认为,房屋差价损失是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并且无履行障碍为前提下的利益损失。而若认定为预约,则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故也无从支持只有以合同得以履行状态下而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

(2)区分的标准

区分居间协议属于预约还是本约,无非是判断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否已经有效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院公报案例的观点,(20xx年第1期程度迅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诉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总体区分的标准是考察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动产权属登记相关规范,最终完成过户手续必须签订正式版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在房地产审判领域,判断当事人是否另有订立新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以当事人是否在客观上需要签订网签合同为标准,而应判断当事人是否认为网签合同只是为了配合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之需。在对居间协议内容的审查中,也不能仅依据合同内容的文意解释进行判断,还必须探究当事人的真意,也就是说,即使合意内容尚不全面,若双方认为依此约定已经可以履行无需另行磋商,则应视为本约,反之亦然。

具体而言,可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房屋买卖合同基本条款的审查。若在居间协议中,已经具备了房屋的坐落、成交价、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交房期限、过户期限等基本条款,根据该些约款完全可以正常履行买卖交易,则应认定双方已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约成立。即使双方未就其中某些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但若通过其他约定可以推知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均认为无需另行进行磋商,认定为本约亦未尝不可。

2、双方磋商过程及履行行为的审查。若居间协议内容并不全面,但是若一方在居间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以其实际行为履行了本应约定的合同内容,对方并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双方就该事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例如,在居间协议中未约定交房时间,但出卖人在签订居间协议后遂将房屋进行交付;再例如,双方未就房款的支付方式或期限进行约定,但出卖人已经接受了买受人支付的房款或配合进行贷款等。

二、判断可否继续履行,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

在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居间协议,完成涉案房屋过户交易的情况下,若根据上述标准,认定当事人之间居间协议属于预约的,则应积极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请为解除居间协议,就预约的违约责任进行主张;而若认定为本约,则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应依职权审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诸如动迁安置房屋的过户限制,同时还应查明买受人是否符合本市购房政策,若存在上述任一一种限制交易情形,也应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买受人提出解约的违约责任。此处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居间协议属于三方协议,应引导当事人解除的系其与出卖人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预约)关系,在判决主文中也应做对应的表述,而不是解除整个居间协议。

三、解约前提下出卖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居间协议因出卖人违约而解除后,作为守约方的买受人除恢复原状外,可以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

1、居间协议为预约

01.定金

一般而言,当事人均会在居间协议中约定因一方的原因不予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的定金责任,定金系预约最主要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不具有补偿性,与实际损失无关,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当事人以定金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数额调低的,不予支持。

02.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与定金可以并处,但其与定金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居间协议若定性为预约,原则上只能支持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在我民法体系中,即指《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对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本文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是让守约方得以回复至缔约之前的状态,故买受人为与出卖人缔约所付出的成本如中介费等都可计算在内,但应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约束。

03.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争议

在一些格式文本的居间协议中,会有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任何违反约定的情形,均需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的违约金约款。若居间协议仅为预约,则守约方可否援引该约定主张违约责任,不无争议。反对观点认为,当事人关于逾期责任及解除责任的约定系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违约条款只有在成立本约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对此观点,笔者原则上同意,但若当事人以特别约定适用该条款,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支持,但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和履行状态进行平衡。

2、居间协议为本约

01.定金及违约金

即使成立本约,定金转化为购房款,也并非没有定金罚则的适用空间。若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并非局限于成约定金的情况下,则应理解为定金系保障整个合同顺利履行的担保,系履约定金,在当事人就其实际损失举证不能的情形下,本文认为适用定金罚则并无不妥。

至于违约金的适用自不待言,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若当事人无法就其实际损失充分举证,则应以当事人的实际履约程度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02.房屋差价损失

首先需要探讨的是,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还是可得利益?本文认为属于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发生的损失,其赔偿的结果,是使债权人处于如债务被正常履行的状态。从而,若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房屋,则买受人有权根据替代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要求赔偿,这其中当然包括该替代购买的实际价值与出卖人约定价值之间的差价;而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可实现。参考他国立法例,两者有时是不作区分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下,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三种形式。(法条索引:《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故在我国语境下,应将差价损失定性为履行利益为妥。

认定房屋差价损失为履行利益的实益在于,一是原则上不以合同的履行程度作为考量因素,合同的履行程度仅与守约方的积极损失有关;二是出卖人以房价上涨具有不可预见性为由进行抗辩应不予支持,差价损失是合同得以履行状态下的实际损失,并不受预见性规则的约束。

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

(1)遵从当事人约定。若当事人在签订居间协议之时,已对房屋差价损失的赔偿及计算予以了明确约定,或者在纠纷后就房屋现值达成一致意见,均可依照其约定进行处理。

(2)向中介机构进行询价。如果当事人对于房屋差价的主张数额差距较小,则可以依职权向两家以上房屋中介进行询价,并记明询价的过程及结果供当事人进行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3)以另行出售或购买的合同差价为准。若出卖人另行出售房屋给案外人或买受人在出卖人悔约后与他人另行签订了购房合同,则可以参照该合同价认定差价损失。但考虑到当事人往往会签订“阴阳合同”及防止买受人与第三人恶意夸大损失,应谨慎予以认定。

(4)司法鉴定。若当事人对于房屋差价数额的主张差距较大,则应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为宜。

一般而言,当事人会提出三个时间作为确定房屋市场价值的节点:一是守约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对方违约之日;二是守约方提起诉讼之日;三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之日。本文认为,首先,不能以守约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对方违约之日作为鉴定房产市值的时点。因为,合同解除权属于守约方的权利,若允许以相对方违约之日作为鉴定时点,则变相承认了违约方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实不可取。当然,考虑到买受人具有的减损义务,也不能简单以其提出申请鉴定之日作为确定标准。故本文认为,应按照具体案情及违约的原因,以买受人主张解约或其明知合同无法履行之时作为参考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而言,若买受人在诉讼之前、出卖人明示不予履行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已提出了解约或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的,则不宜再以其诉讼之后的表示作为判断房屋市价的时点;而若买受人一直坚持继续履行,但在此过程中发生诸如出卖人另行出售房屋或限购、共有人无权处分等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因素的,则应以该时作为判断时点为宜。总之,既要加大维护诚信的力度,也不能因此使买受人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而获益。

居间协议书 篇2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居间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下述房地产的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 意向金:乙方为表示对下述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

二、 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甲方提供并确保其真实性):

2.1 坐落:普陀区长寿 路100 弄100 号101 室以及/ 号车位(下称“该房地产”);

2.2 权利人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2.3 房地产权证编号: 沪房(地)普字(1999 )第015408 号; 类型:√住宅 □办公楼 □商铺(商场) □其他 ;

2.4 室内固定装修及固定设施设备一并随同转让;若非固定设施设备(含家具、电器等)一并随同转让,则详见附件约定;

2.5 是否设立抵押:□否

√是,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虹口支行;

是否设立租赁:□否

√是,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是√否 。

三、交易条件:总房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 元整)(其它交易条件见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

四、委托期限:在丙方收到意向金后十 个工作日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收回意向金,否则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为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若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签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至丙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若乙方未取回意向金,则视为继续委托丙方与甲方洽谈;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则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转定金:如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则乙方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甲方同意将前述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三 日内,乙方应补足定金至人民币100000 元(大写:壹拾万 元整),甲方同意将该定金继续交丙方保管。若甲方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由丙方保管的定金。若甲方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六、居间成功:《房地产买卖协议》(附件一)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

七、佣金支付: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

八、联络地址:在本协议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或身份证件所载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若未及时通知,则原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如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往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寄邮局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送达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快递第二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九、三方一致确认: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佣金,是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居间报酬;若甲、乙双方正常履行买卖合同,丙方承诺将无偿提供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协助服务。本协议签署人均保证有签署本协议并支付或收取定金的权利,若因一方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该方签署人将自愿自行或连带承担定金责任,且该方签署人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金为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 %。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应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特别告知: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在交易方向丙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存入以丙方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周一至周五间的工作日)或丙方董事总经理谭百强先生的银行账户(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并取得印有丙方发票专用章的打印(非手写)制式收据或发票原件。否则丙方无须就该笔钱款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丙方执贰份。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丙方):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承办分支机构: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经纪人签章: 联络地址: 地址:联络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居间协议书 篇3

工程居间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中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工程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居间服务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在以下工程项目中提供居间服务:

(工程项目名称:)

2.乙方居间服务内容:

(1)寻找工程项目承包方,协助甲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项目的洽谈和合同签订;

(2)协助甲方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进度监督等工作;

(3)协助甲方处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为以下起止时间:

(起始时间)至(结束时间)。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以下金额:

(服务费用)元(大写)。

2.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及时间)。

四、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居间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

2.甲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与承包方进行工程项目洽谈或签订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以下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

3.乙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

4.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居间服务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

六、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以下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仲裁机构名称)。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均已对协议内容进行了认真阅读和理解,确认无异议。双方对协议内容已充分理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5.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7.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甲乙双方已充分理解并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均已对协议内容进行了认真阅读和理解,确认无异议。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甲乙双方对未来发生的事项承担责任或保证。

居间协议书 篇4

原告,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女,1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男,**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________________********************路1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买卖居间协议起诉状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暂计至2021年1月5日为****元),两项暂合计为*****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房地产居间服务公司。被告一因房屋出售需要委托原告居间销售其名下址于福建省*********的房产,原告接受委托后,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一与案外人****于2021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________________被告一将上述房产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黄世阳,并于收到购房款全款当日交付房屋。签订该协议后,被告一与原告就居间介绍费用进行了确认,承诺如原告推荐客户完成上述房产的出售,则被告一应于交房当日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如无故延期,则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告追收滞纳金。

现被告与案外人于年月日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但中介服务费却一直拒绝支付。

居间协议书 篇5

居间方:驻马店市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顺达商务楼505室。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就驻马店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项目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居间方向委托方介绍驻马店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开发项目的合作方,并促成合作项目的顺利签约,双方签约成功,居间方的`任务即视为完成。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合作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项目的前期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促成项目成功签约。

委托方承诺一旦本项目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并实际开始操作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居间方按委托方的意见,促成委托方与合作方签约成功,则委托方应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给居间方,作为劳务报酬,此劳务报酬为不含税费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合作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推动与合作方的合同的签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本协议共贰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居间方:(盖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居间协议书 篇6

工程居间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居间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1乙方应协助甲方寻找、筛选和确定潜在的工程合作伙伴,并提供必要的工程信息和建议。

1.2乙方应协助甲方与潜在的工程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和谈判,包括起草、修改和准备相关的合同文件。

1.3乙方应协助甲方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服务费用

2.1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间应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2.2如甲方未按时、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应支付违约金。

三、保密条款

3.1乙方应对从甲方和合作伙伴处获得的所有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2在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继续对商业信息进行保密,直到甲方同意解除保密为止。

四、违约责任

4.1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五、争议解决

5.1协议签署后,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5.2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工程居间服务完成之日止。

6.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署:签署:

日期:日期:

居间协议书 篇7

工程居间协议书

本协议书是由以下两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

1.委托方:____________

2.居间方:____________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书旨在明确委托方和居间方之间在工程中介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委托方义务

1.提交有关建设工程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计划、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等。

2.根据居间方的要求,配合居间方进行工程中介服务。

3.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居间费用。

三、居间方义务

1.提供专业的工程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合适的工程师、建筑师、承包商等。

2.协助委托方进行工程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程咨询、协助谈判等。

3.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收取居间费用。

四、费用支付

1.委托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居间费用:

(1)首次支付时间为协议签署之日起___日内,支付金额为委托方应支付总金额的___%;

(2)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委托工程开工之日起___日内,支付金额为委托方应支付总金额的___%;

(3)第三次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___日内,支付金额为委托方应支付总金额的___%。

2.居间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居间费用为委托方应支付总金额的___%。

五、保密条款

1.双方同意在协议执行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对协议内容及其中细节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对于因协议而产生的商业机会,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其他条款

1.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3.如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签字

委托方: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居间协议书 篇8

居间协议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完成以下事项提供居间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尽其所能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

二、服务内容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居间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履行居间服务,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报酬及支付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若乙方未能完成居间服务,甲方无需支付报酬。

四、保密协议

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实施过程及涉及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公开、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中的内容。

3.本协议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五、违约责任

1.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居间服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完成居间服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1.若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