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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当我们真的有反思自己的错误的时候,不妨有空的时候动笔记录进心得体会。进行心得体会,得出的结论很可能会帮助我们做出成功的事业。经过合同范本网的耐心推敲和打磨这篇“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终于完成了,希望这些信息能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1】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表明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坚决态度。《条例》的制定,是管党治党的形势所需,是民族复兴的责任所迫,是人心向背的生命所系,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和法规利器,解决了问责的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这个难题,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性和意志力。

《条例》原则鲜明、指向明确、方式具体、程序清楚、要求严格,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作为卫健委机关党支部的一名普通党员,我将认真学习领会,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精神,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抵制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维护《条例》的性和严肃性,认真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增强党性修养。

通过学习《条例》,我明白,《条例》的出台代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文中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强调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条例》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划出了新禁区,标出了新底线,体现着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凝结着管党治党实践的新成果。今后,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敢于担当、善于担当,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遵规守矩,做到对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人民负责。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2】

8月19日为市人社局党组织统一活动日,社保中心第四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以党章为基准,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为广大党员干部戴上了“紧箍咒”。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尽心尽力履好职、尽好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但如果没有统一、配套、刚性的问责制度作支撑,问责的执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然有责,失责必须追究。制定问责条例,既是为了减少问责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也是在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时刻不放松自己思想修养,不忘记党的宗旨,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办事能力,时刻用问责条例提醒自己,来约束自己,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素质,并将此条例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工作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服务的良好工作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3】

中共中央政治局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堪称是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必赘述,对问责条例的施行,公众充满期待。“问责”是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的纠偏与处罚,我们一再强调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而问责是最有力的保障与最有效的促进。不追究责任,责任就是空的,相关制度规范就会沦为“稻草人”。问责机制日趋完善,必须严格执行不走样,方能成为“杀手锏”。

问责条例来源于实践的提炼,“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再在执行与践行中不断完善……这是制度创新与实践的循序渐进。问责条例,既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体现,又是“严是爱、松是害”的反映。问责条例的鞭策动力与衍生力量在于,从严厉问责、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党员干部“乱作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大作为”的方向迈进。

问责是手段,问效是目的。或者讲,强化问责贵在助力问效。“问效”不仅是进一步的监管行为,更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核心。“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办事效率和办事结果上。”这才是关键所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党内制度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不仅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更要让权力对权利产生敬畏,增强权力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问效也是检验问责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讲,问效,首先要追问机关效率与效能。目前,机关的“庸懒散奢”行为,尚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对此,必须在制度革新上下功夫,在提高效率上出实招,在优化效能上动脑筋,无疑及时到位的问责可以起到推动作用。其次是追问办事效果。“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不能局限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改观,更要让群众少跑腿办成事,及时有效的问责拉近官民之间身体与心灵距离的“一线牵”。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执行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我们党95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今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纪念日,在95年的光辉岁月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克服重重困难、跨越道道险阻,将曾经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国度,让人民过上了幸福安康的生活,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从而拥有一支纪律严明、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让人民有信心、国家有希望、民族有未来。

能否拥有一支深受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不仅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虽然从总体上讲,建党95年来,绝大多数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够克己奉公、一心为民,始终怀揣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来开展工作,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政治立场有所动摇,在开展工作时急功近利、患得患失。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受不良习气的影响,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不仅贪图享乐安逸,甚至还沾染上了腐败习气,工作上更是消极应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风、疏远了党群关系,党的队伍建设因此面临新的挑战。

当下,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不行,这是由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实际决定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通过从严治党来提升党的战斗力,更好地为来百姓服务。而在建党95周年纪念日来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释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了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这次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应该说,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利于打造更廉洁、更高效、更主动的党员干部队伍。但是笔者觉得,要想使问责条例能够真正成为推动并改进党的工作,更好服务身边百姓的重要力量,关键还是要强化执行。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始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指导思想,以强有力的执行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锤炼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带领全国人民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4】

6月29日,省纪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精神。

会议指出,加强党内问责工作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中央政治局在建党95 周年前夕审议通过问责条例,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坚决态度。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要率先学习,学深悟透、吃透精神、把握更准,保证执行到位,避免出现偏差。

会议要求,问责条例下发后,要及时按照中央、中央纪委要求,抓好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要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问责条例内容和有关精神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与学习其他党规党纪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和形式,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形成学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要抓好宣传引导,结合贵州文化、贵州实际,创新宣传思路和方法,注重宣传时效和实效,对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解读,传导压力、压实责任。要紧扣中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问责机制,确保真正用好用活条例,推进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倒逼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要加大问责工作力度,不仅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坚决问责,而且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应当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破坏法规制度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行动要快、问责要准,越往后执纪越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发挥震慑警醒作用,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利剑向何方板子怎么打?——聚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大看点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社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

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squo;严squo;和squo;实squo;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squo;惩前毖后、治病救人squo;。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专家最后指出,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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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可以说,《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突出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一举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突出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10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差异网。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5】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问责条例》。《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问责条例》强调权责统一,失责就要被问责,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强化政治纪律的刚性、政治规矩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这是为党员领导干部早就刻画出的“担当底线”。但在现实中,部分党员干部对党的意识薄弱、组织纪律涣散、立场不坚定,存在信念动摇和缺失,导致精神“缺钙”,“你拉你的琴,我吹我的号”,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或搞变通,使党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党的威信。党的以来,党的反腐倡廉取得了一系列成效,而制定党的问责条例,就是要把责任这把利剑高悬起来,剑指为官乱象,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实实在在刻画出为官底线。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把自己摆进去,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6】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相信随着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将更加密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倒逼机制将更加严厉。问责如同一把杀手锏,给那些不把纪律规矩当回事,在工作生活中信马由缰、信口雌黄、我行我素的党员干部的作风套上了笼头,不敢再肆意妄为,让纪律规矩真正成了不可碰触带电的高压线。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次次扯开了大嗓子,却看不见甩开的膀子,那么久而久之,党员干部就会麻木不仁,难免产生“只要无过,无功也罢”的政治错觉。找到问题却不能解决问题或及时解决问题,只会让群众更反感。“真抓”还是“假抓”、“实抓”还是“虚抓”、“常抓不懈”还是“偶尔抓抓”,都体现了转作风是否严实。所以,深入地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地以“严”和“实”的态度进行整改,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员干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现“两个百年”伟大实践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凡是对党和人民事业不利的,就当机立断、立马横刀,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改得越早越好,改得越彻底越好,切忌拖泥带水,更不能留下死角和尾巴。

能不能一抓到底、坚持不懈,把作风建设变成常态、推向深入,关键要看在解决问题上是不是下真功夫、硬功夫,发现反弹能不能严肃处理,解决深层次问题能不能啃下硬骨头。曾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中强调:“把抓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扭住关键、精准发力,敢于啃硬骨头,盯着抓、反复抓,直到抓出成效。”转作风不能有“陌上花开缓缓归”的闲情逸志,知道错了的东西,要及时改正,决不能借故拖延,明知故犯。同时,还要聚焦改作风转作风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

逆水行舟,一篙不可放松;滴水穿石,一滴不可弃滞。问责条例的制定为广大干部严实的工作作风树起了标准:工作要做细,不能“做戏”。转作风一定要实实在在,切不可虚张声势,立场不坚,则“四风”之疾永远不能痊愈。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7】

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8】

xx在报告中强调,面对人民的信任和重托,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和考验,全党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必须增强创新意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必须增强宗旨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必须增强使命意识,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增强忧患意识,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成熟的重要标志。过去的成绩固然显著,但是我们不可能就此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自身不够硬,过往的成绩也会得而复失。作为基层党员干部,面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盼,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追求更好生活的愿望,这样才能得到他们发自内心的拥护和支持。

增强创新意识,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领路人,始终以创新意识自我加压、自我革新、自我批判、自我修正,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到与时俱进,从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敢探索到科学发展的大胆实践,不断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创新和道路创新。我们常讲永葆党的活力,这种活力就是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的不安分。只有不断创新,我们党、我们国家才能顺应时代的步伐和社会的发展。

增强宗旨意识,是中国共产党团结人民共同奋斗的力量之源。执政首在民心向背,顺民心则政兴,逆民心则政废。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必须牢记:我们让人民群众满意,人民群众才会对我们满意。保持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不能拒人于千里之外,要用行动体现我们对群众的感情,体现到具体工作中,对来访群众有热心,对群众反映的困难有同情心,帮群众解决困难有诚心,遇到阻力和困难有攻坚克难的决心,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有长期作战的恒心,这样才能和群众心贴心。

增强使命意识,是中国共产党推动民族文明进步的精神之本。我们党把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作为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真正把有限的资源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要以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只争朝夕抓工作,埋头苦干求实效,努力创造出经得起检验的业绩。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9】

通过观看中央电视台推出的特别节目《榜样3》,心灵再次经受了净化和洗礼,从榜样人物身上汲取了无穷的力量。

他们都具有坚定的信仰和追求。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们心中有着共同的信仰和追求,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当人民群众遇到困难时,当祖国需要时,随时能够担当起来,义无反顾。正因为有了这种信仰和追求,他们才能坚定地履行党员的责任和义务,践行党员的承诺,脚踏实地,为党的事业奉献终身。

他们都具有百折不挠的勇气。虽然我们处于和平年代,虽然已不再有战争的硝烟,但是在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在科技进步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困难和艰难险阻,“我们党员的意志是钢铁”,这就是考验我们共产党员的时候。这些榜样人物,他们也具有坚强的意志和百折不挠的勇气,有带领全村人共同致富的、有千里迢迢给百姓送去医疗救助的、有几十年如一日为国家科技发展奉献的、有在缉毒战线上独挡一面的……他们的忠诚、担当、奉献,永远值得我们学习,是全体党员的骄傲,是我们国家的骄傲。

他们都做到了“不忘初心”。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体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初心是一个人出发时的初志、初衷。我们入党时的初衷,永远也不应忘记。习近平总书记说,“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辉煌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我们应该学习他们不忘初心、守住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仰和追求,坚定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通过观看《榜样3》,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和追求,我要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幸福美丽新华丰的建设做出贡献。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10】

在四月份开展的“集中学习日”活动中,我们认真详实地学习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通过学习对行政问责有了更加深刻和明确的认识,可以说《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对问责制的定义,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执行程序,有效的保障了今后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于错误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行政问责的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乃至生活作风的转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各级行政人员实施问责,对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县进一步推进机关工作提速增效,提高政府行风建设,助推“四兴”战略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举措,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好地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问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适应新形势下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及时融会贯穿到所负责的工作当中。要深刻认识到,推进行政问责工作是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密切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民生强县”和“产业名城”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开展行政问责目的就是要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对“吃拿卡要”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进行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彻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进一步提高行政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相关职能部门要集中力量查处纠正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集中力量查处纠正潜规则问题,真正塑造风清气正的政府新形象;集中力量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努力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创造条件;集中力量查处纠正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集中力量查处纠正行政执行力弱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取信于民,确保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三、完善制度,创新举措,进一步建立健全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落实岗位责任,坚持明察暗访,努力掌握实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政务运转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实际的新举措、新办法,真正建立起推进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延寿更好更快发展。

四、坚定信念,持之以恒,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政问责工作取得的成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工作深入开展,为我县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注入强大动力。《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在我县实施以来,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抓好推进落实,行政问责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全县已查处多起违反行政问责规定案件,个别公职人员被行政问责。通过问责,警示和教育了广大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公务人员“谋发展、促‘四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了各单位、各部门抓落实的意识,促进了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和工作执行力的提升;树立了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 因此,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要求我们,尤其是单位行政领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程序做出行政决策,自觉接受上级、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将人民和政府赋予的权力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最有利工具,积极主动完成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和决策,将公众利益作为行使权力的标尺,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提高责任意识防范行政过错。

软环境建设学习活动心得体会

阿旺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晶

近段时间学习了市委仇和书记的讲话,学习了高书记、田区长的讲话,阅读了相关资料,结合东川的发展变化和自身工作,对优化软环境有了更深的体会:

软环境是一个地方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标志。这个环境的主体是人,软环境包括领导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信用环境、协作环境等等。加强软环境建设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塑造阿旺形象、展示阿旺文明的需要,同时也是锻炼干部、培养干部,从根本上爱护干部的重要举措。

一、优化软环境必须在思想上形成共识

1.把自己切实摆进去。构成软环境的主体是人,每个人、每件事都是构成软环境的基本元素。我们每一位同志在想什么?做什么?为软环境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作了什么贡献?必须思考!各个部门、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思想理念、工作态度,对阿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都要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要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要从每一件事情做起。

2.思想大解放。有一句话叫: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经济发展的速度。思想解放不解放的要害在于“怕”。有的怕失权、怕失位、怕失利,有的怕惹事、怕麻烦,有的喜欢把政府权力放大化,甚至个人化、私有化。我们解放思想就是要敢想、敢干,政令畅通,只要方向是对的,大胆的创新。

3.树立软环境就是资源的意识。阿旺近年来的发展,是我们坚持团结干事,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创造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氛围,全镇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凝心聚力,形成加快发展的合力,软环境是最好的人力资源。发展软环境的核心因素是看人,通过看一个地方政权机构的工作人员、看这个机构整个群体综合素质高低。

二、优化发展软环境必须在推进上强行入轨

近年通过先进性教育,交流学习和狠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我镇的经济发展软环境进一步改善,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问题依然突出,现状不容乐观,与政府机关自身建设和阿旺加快发展的要求差距很大。有四个“老大难”问题:

一是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怕负责任的问题。旧的传统观念仍然禁锢着一些同志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不做平平安安,做了麻烦不断。

二是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干部仍然习惯于纸上谈兵,不调查了解、不深入实地,凭谱气,搞估算,下村讲条件,办事讲待遇,一问三不知。缺乏真抓实干的精神和强有力的措施。

三是少数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行政效率低的问题。纪律意识淡薄,我行我素,不遵守起码的上班制度,长期玩失踪。各项工作推诿扯皮,捻轻怕重,办事效率低下。

四是村级投资软环境有待优化的问题。现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来自村级的阻力增多,一些村民见有项目就谈条件、谈补偿,把项目当成“唐僧肉”;甚至有一些组长不能摆正位子,从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这些虽然不是普

遍现象,但影响很坏,危害极大,严重损害了阿旺的形象,阻碍了阿旺的加快发展。今后项目的实施,继续推行谁积极支持谁,谁无阻力支持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的作用,村组一级阻力内部消化。

富民强镇是全镇最大的政治,招商引资是全镇最大的任务。环境不优多是“人致”的,解决这个问题还必须通过“治人”来实现。不可否认,软环境建设最可靠的保障是人的觉悟和境界,但觉悟和境界的形成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我们决不能因为等待觉悟和境界的提升而延误阿旺的发展大计,必须强行入轨、强制规范,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共识。一要严厉惩治违规行为。二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三要严格履行查处职责。

三、把握重点,务求软环境建设取得实效

1、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着力解决政令不通、推委扯皮问题。镇党委、政府出台《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转 载 于: :履职问责心得体会)《中层干部问责制》,对我们来说就是铁的要求、铁的纪律。

2、以工作成效为重点检验软环境建设实效。阿旺的“山、水、门”三篇文章,八件实事,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高效率,无阻力、无条件的圆满顺利完成,是检验软环境建设实效的重要标准。要千方百计、有条件也要闯、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闯,干工作无条件、无怨言、无阻力用工作成效检验软环境建设实效。

软环境建设学习活动心得体会

阿旺镇党委书记 王海

在2017 年2月14日昆明市启动全市软环境建设活动以来,市属各县区、乡镇也纷纷相继组织了学习活动,我作为阿旺镇的老班长、“领头雁”,代表镇党委到昆明参加了 昆明市软环境建设工作动员大会,深感自豪。我作为基层的一名公务员,深感建设好软环境,就是为民服务、依法执政、廉洁为民的一个具体体现,现结合工作实际 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

变行政过问为服务,少干预多服务,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应遵循的执政规律。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特别自身作为阿旺镇三万余人的父母 官,就是要率先垂范,要始终把狠抓软环境建设作为撬动阿旺经济跨越发展的天平;始终把狠抓软环境建设作为促进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始终把狠抓软环境建设作 为解决好领导不作为,乱作为的重要

依据;始终把狠抓软环境建设作为有效解决好机关、站所等部门行政错位、管理越位、服务缺位等偶发问题;始终把群众利益放 在首位,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做到主动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协调服务,把便民、利民、惠民、安民作为首要工作目标,踏 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

二、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更新思想观念

党的现行政策是党依据当前的任务和现实客观条件制定出来的,其目的是调动绝大多数人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其着眼点是对整个社会行为的规范。自己作 为社会中的一员,理所当然应该模范执行党的现行政策,就要发扬高尚道德风格,先人后己,必要时放弃自己的利益,无私奉献。思想解放、观念更新,是重要的投 资软环境。只有营造好的环境,发展才有根可植、有机可固,才能使一切创造财富的要素聚集到发展上来,才能不断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

三、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江泽民同志指出: “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加强软环境建设,就必须 在如何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上下功夫,就必须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我认为,关键的就是要树立以下三个观念:一是当官不为发财的观念。领导 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当官不是发财的岗位,就像教师不是看病的岗位一样,想发财,就不要做官;想做官,就不要想发财;二是勤政为民的观念。哪里要修路,哪 里要架桥,哪里的群众办事遇到阻碍,都要往心里去,都要想办法解决,都要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竭尽全力对待。“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人民选择了我们,我 们就要全权负责。要“站好岗,服务好”否则,我们就对不起人民;三是工作不带私心的观念。无数事实证明,有了私心就没法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再有利的事 情,再好办的工作,都会变得纠缠不清;有了私心,就不能头脑清醒,就不能秉公办事,就不能理直气壮,就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工作只求实际”,是什么 就是什么,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四、把软环境建设与招商引资相结合

要招好商,引好资,就要从人的工作效能做起,没有效率,我们的工作就会一事无成,我镇5 千万的招商引资项目就将变成一句空话。大量事实证明,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思想不解放、效能低下、不学无术、推诿扯皮等制约 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不仅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影响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而且会阻碍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妨碍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我们要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好途径就是招商引资。作为阿旺,就是要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筑巢引凤”,引进实力强,开发以精细 磷化工为主,聚河沙开发、人文开发、彝族风情开发为一体的招商引资工作。我们要通过打造一个诚信、和谐、民主、法治、平安的社会,创建一流的软环境,只有 这样,才能为实现招商引资的更大突破奠定坚实的平台。

总之,建设好我镇软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发展资源,就是一个地区文明的象征。我们各级、各部门的干部群众,应当增强忧患意识、紧迫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 绝飞扬跋扈,不作为、乱作为等官僚思想,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高效快捷的工作节奏,更加吃苦耐劳的精神,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 展软环境,把东川建设成为一个美丽、富饶,人人向往的工业之城,把阿旺建设成一个山青、水秀、人美,外来投资者向往的佳地。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11】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方式为“坚持问题导向”。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在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的《中共问责条例》集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先有《中共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干部做出了“正面倡导”,后有《中共纪律处分条例》为五大违反纪律行为开出了“负面清单”,现有《中共问责条例》对失职失责行为做出了“制度化问责”的要求。这让我们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并非一句口号,而是越来越具体化、可操作、系统化、制度化的约束机制。

《问责条例》作为具体化的制度约束机制,提出了“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三位一体的追责制度,自上而下地传递着强烈的“以责为先”信号,以上率下、高屋建瓴地对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敲了一记重重的警钟。

对党员干部来说,怎么做才能回避《问责条例》的“高压线”,做到履职尽责呢?首先,要认真学习《问责条例》相关具体规定,以学解惑、以学明理;其次,真正树立起“责任大于一切”的意识,自觉维护党的纪律、规矩,自觉遵守五大纪律;最后,勇于担当,有所作为,认真考量工作、政策的成熟度,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心、无愧于位,为党和国家的全面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