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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受理回单)

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相信很多人在日常生活当中都要使用合同。合同可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你对于合同的具体书写格式是否掌握了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受理回单)”,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银行:

我单位申请对在贵行开立的___________号信用证做第___________次修改。

本次信用证修改通知方式:信开通知 电开通知

原证金额:___________

原证受益人:___________

我单位业务编号:___________

我单位合同号:___________

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签章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修改依据;第三联修改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银行:

请贵行按我单位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内容修改原证,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下述责任:

一、我单位同意贵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法》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修改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支付本修改项下的货款和一切费用。

三、本修改对由于邮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贵行不负责任。

四、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修改信用证申请书内容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五、如因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修改信用证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印制说明:此承诺书印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各联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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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证修改书(正本)


编号:

修改日期:年月日

我行现对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开立的第__________号跟单信用证进行第__________次修改。

申请人名称:

受益人名称:

通知行名称:

地址:

邮编:

本次修改包括如下内容: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

本修改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开立。本修改书是原证有效的组成部分。

开证行地址及邮编:

电传:

电话:

传真:

编押: 开证行签章

注:

1.信开信用证修改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副本;第四联修改通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2.电开信用证修改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修改通知。用途及联次应按第1点的要求印在各联上。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记载。

××银行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通知)


编号:

通知日期年月日

××(受益人):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___________开证日期:___________

修改次数:_____________修改日期:___________

我行收到上述银行电开信开信用证修改书一份,经核验,印章相符,密押正确,现随附通知。本通知须附于有关信用证,你单位申请议付交单时,请将本通知及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书一并提交,否则,你单位须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备注:

本修改连同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及附件共___________页。

如对本修改的条款有异议,请与修改申请人联系。

通知行地址:

电传:

电话:

传真:通知行签章

注:本修改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通知;第二联通知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银行信用证(正本)


编号:

开证日期年月日

开│全称││受│全称│

证├─────┼────────────┤益├─────┼────────────┤

申│地址、邮编││人│地址、邮编│

请├─────┼────────────┤├─────┼────────────┤

人│帐号│││帐号│

├─────┼────────────┤├─────┼────────────┤

│开记行│││开记行│

├──┴──┬──┴────────────┴─┴─────┴────────────┤

开证金额│人民币

│(大写) ¥

├─────┴─────────────┬──────────────────────┤

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

├───────────────────┼──────────────────────┤

通知行名称及行号│

>

运输方式:

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转运:允许不允许议付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

议付行名称及行号:

最迟装运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日后___________天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其他条款:

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本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我行保证在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履行付款的责任。如信用证系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应将每次提交单据情况背书记录在正本信用证背面。开证行地址及邮编:

电传:

电话:

传真:

编押:

开证行签章

注:

1.信开信用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副本;第四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2.电开信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按第1点的要求印在各联上。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开证申请书记载。

正本信用证背面

议付或│业务编号│ 增额 │议付或│ 信用证 │ 议付行 │ 备注 │议付行或

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余额│ 名称 ││开证行签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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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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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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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纠纷案


原告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下称新疆分行)因与被告新疆新兴水利

电力实业总公司(下称新兴公司)发生信用证交易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一笔信用证交易的受益人,在请求我行议付的同时提出押

汇申请。我行接受该申请,给被告提供了84万美元的出口押汇资金。在该笔信用

证交易因单证不符被保兑行拒付后,被告拒绝按其书面承诺给我行返还代垫的资金

。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代垫的资金本息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3162

7.78元。

被告辩称:此笔信用证交易被保兑行拒付,是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国际商会第5

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的规定合理谨慎

地审单,以致单证不符。原告对此应当承担责任。我公司所作愿返还押汇的承诺,

其前提条件是“出现不属于银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合理谨慎地审单,是银

行业务范畴内应尽的职责。原告断章取义,曲解我公司的承诺。另外,原告诉请我

公司还款,是基于票据关系中持票人的追索权。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公司出

示国外银行的拒付证明,已经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

当驳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被告新兴公

司与乌克兰尼里亚公司签订了一份120吨洋葱种子的进出口合同。随后,原告新

疆分行于同月17日收到一份由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开出并经德国法兰克福银行

加保的不可撤销备用信和证。证号99519i1610,申请人是乌克兰尼里亚

公司,受益人是新兴公司,金额为84万美元。新疆分行在审查了信用证的印押后

通知了新兴公司。新兴公司仅以自己是首次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不熟悉操作程

序为由,口头委托新疆分行具体指导及代制有关单据,但是始终未对信用证条款提

出任何修改意见。之后,新兴公司按信用证的要求准备了出口货物,并于11月2

2日向新疆分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请求议付。新疆分行在审单时发现

信用证中对运输单据的要求一栏内用括号注明应当使用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运输单据,便用电话向承运单位查询,在得到是cmr运输单据的答复

后,即结束审单。新疆分行在将单据发往国外保兑行确认的同时接受新兴公司的申

请,以新兴公司的单据为质押,向其提供了人民币6,965,952元(折合8

4万美元)、为期三个月的出口押汇。次日,新兴公司给新疆分行提交了内容为“

该笔84万美元实属新疆分行预垫资金,如新疆分行以信用证与法兰克福银行结算

中出现不属贵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我公司愿承担该款的偿还责任”的书面承

诺新疆分行发往保兑行确认的单据,被保兑行以运输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为由拒

付。

另查明,该笔押汇业务原本于1996年2月22日到期,原告新疆分行在通

知被告新兴公司押汇到期的同时,又两次展期至同年12月20日。因新兴公司始

终未能偿付,新疆分行于1996年12月24日提起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引

起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并根据当事

人在信用证中的约定,对本案各当事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适用

ucp500的规定确定。

@@一、ucp500第7条a.规定:“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

受益人,而通知行毋需承担责任。但如该行决定了通知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

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原告新疆分行在作为通知行期间,接到国外银

行寄来的信用证,经检查印押无误才通知受益人,保证了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已

经尽了通知行应尽的合理谨慎地审核的职责。在审查信用证阶段,新疆分行毋需承

担任何责任。

@@二、按照ucp500规定的信用证结算程序,受益人在接到通知行通知或者

转递的信用证后,应当严格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信用证上有无受益人不同意

或不能接受的条款。如有,则应该迅速通知开证申请人(买方)修改信用证。我国

没有参加信用证所提及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

开出“cmr”运输单据。被告新兴公司既然准备用国内公司承运,信用证上的这

一条款就无法履行。这是日后保兑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的起因。新兴公司接到通

知后,从未对信用证的这一条款提出修改异议,致使单证不符。新兴公司是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ucp500第3条a.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

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

相关,或不受其约束。”被告新兴公司虽然与原告新疆分行有过委托该分行具体指

导及代制有关单据的口头约定,但是新疆分行在作为通知行期间,其职责只是证明

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无审查原合同、帮助受益人修改或者履行信用证条款的义务。

新兴公司辩称由于新疆分行没有履行业务范畴内的职责而遭到拒付,其理由不能成

立。

@@三、信用证的受益人向银行提出议付申请后,接受议付申请的银行开始进行审

查单据的工作。ucp500第13条a.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

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原告新疆分行接受委托

具体指导这笔国际出口贸易业务,在审查新兴公司交来的单据时也注意到信用证要

求“cmr”运输单据,但是仅用电话向承运人查询,未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核实

,就轻信单证相符而将单据发往保兑行确认,遭到拒付。新疆分行在审查单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