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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合同

2023.09.20 电梯合同

电梯合同十一篇。

简单的合同怎么写?对于保障人们的权益不受他人侵犯,合同的地位就更加重要了。合同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经过多次筛选编辑为您找到了最新最全的“电梯合同”,希望你阅读完本文后能够将其收藏起来!

电梯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对甲方正在使用的XX套XXX自动感应门进行维修和保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如发现自动门有故障,本市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或电话联系最早处理时间,未按时按 30元/次从维保费用中扣除。

二、 自动门主机维护与保养、活动门页止摆器、密封胶条、自动门主机内部各种紧固件螺丝一年内免费保修和更换。

三、 协议期间乙方因维保产生的服务费、出差费和其它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 甲方支会乙方自动门维修保养费¥:XXXXX元/年,大写:XXXXXX,款项甲方一次性付清;

五、 甲使用的自动感应门如需更换配件,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选用乙方提供的配件,乙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 本协议有效期有 壹 年,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到期如需续签,由双方另行签订。

八、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电梯合同 篇2

__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现打算由____________公司班组执行安装:合同号_________的__________工地电梯安装工程,安装项目包括至交接甲方。

层站_________台,层站_________台,工程安装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工程安装费共计__________________元,(电梯开工后付总款的30%,三方验收合格后付40%,甲方交接后付30%)。

公司任命为该项目项目经理,负责该工程的`管理工作。

施工班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保证做到:

1.班组长在接受任务时,应组员交代工程内容,性质,技术要求及工期,在每项施工之前,应组织组员了解并熟识施工方案。

2.在施工期间,班组长应随时检查施工质量,施工平安,如有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方案等问题,应准时订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应钭工程的质量、进度、填写有关的记录,对消失的问题准时向公司汇报。

3.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文明平安生产,按有关规定穿戴整齐,工前不能喝酒,不得打闹嘻笑,保证文件生产,施工组员应听从班组长调配指挥,不得自行其事,自作主见。

4.施工班组要发扬团结,进展互助精神,做到相互关心,相互检查,努力学习电梯业务学问,提高组员的技术水平,在施工过程中全体员工要与甲方和其它协作单位搞好协作关系,维护公司的信誉及形象。

5.施工班组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及各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中铁x装公司对施工小组的施工平安负全部责任。

7.此文件一式二份,双方公司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电梯合同 篇3

工程地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要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设备租赁事宜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租赁期限:以每台租赁机械的检测报告日期 年 月 日开始计费至甲方报停日期终止。在租赁期间里由于甲方各种原因或天气原因造成停工或租赁机械无法正常工作时,由甲方承担,乙方无责承担,机械租赁费照常计算。

租赁期间,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只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将设备以实物的形式抵押给第三方,未经乙方同意也不得将设备转租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型号为 施工升降机 台,高度 米给甲方。

1、甲方指定的设备安装地点应满足设备的安全作业要求,在特殊环境中使用时(如作业区内有高压电路、管道等),甲方应采取符合规范的防护措施。

2、甲方负责制作设备安装基础,并承担制作费用,基础制作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必须满足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的相关规定。如因基础方面出现的安全事故问题,乙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如因基础原因导致设备损坏的,甲方将负赔偿责任。

3、甲方负责安装承租设备专用的动力电源设施(安装地点至设备底下)。电源配置的技术安全标准应完全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

4、甲方应指定专业人负责承租设备的作业指挥和生产协调工作,根据《劳动法》安排作业时间,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指挥操作。

5、甲方人员未经乙方允许不得擅自上机,更不得拆卸设备任何部件和随机附件。否则,导致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6、乙方负责设备配件,及顶升、附墙的安装工作。

六.合同中明确的甲乙双方条款和非约定条件在履行中必须双方签字确认生效。

七. 设备的运输、维护保养、安装和拆卸费用由 方承担。 设备的现场使用甲乙双方约定的设备租赁期限到期,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双方签订延期协议,本合同将一直执行至甲方书面需求停止时截止。

甲方应向乙方一个月结算一次设备租赁费。

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方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租赁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和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岀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完成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梯合同 篇4

买方(甲方)

单位名称:

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卖方(乙方)

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 烟台市高新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地 址: 莱山区迎春大街133号 电 话: (0535)6719898 传 真: (0535)6910197 邮 编: 2001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烟台分行莱山支行

银行帐号: 370048236

税务登记号: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1、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

2 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

2.1 本合同总价已包括电(扶)梯设备购买费、运费保险、安装费、试车、检测以及各种行政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甲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金钱给付义务。

2.2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必需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买方开具发票。 3 付款方式

3.1 合同签订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第一期款),计人民币 1135200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定金。

3.2 货到工地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5%(第二期款),计人民币 3121800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帐户。

3.3 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第三期款),计人民币1135200元,直接付给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技术监督部门合格证发放后乙方立即会同电梯相关资料移交甲方。 3.4合同价格的5%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电梯无产品质量遗留问题时7日内无息付清。 4 技术条款的确认

本合同签订后,对于乙方经充分考虑甲方具体要求、审阅甲方施工总图、勘察施工现场后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指导电梯设备制作安装的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在内的所有技术文件,甲方将进行书面确认,为乙方提供施工依据,但不代表电梯设备在设计、制作、安装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甲方负责,此类问题属于本合同乙方的义务范围。 5 交货

5.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到账,乙方在6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运输到现场。 交货时间顺延: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得顺延交货时间:(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2)因土建情况不具备安装条件的。 5.2 交货方式、运输

a、交货地点:甲方工地现场 b、囗货到现场。 c、运输方式:囗公路

收货单位: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 到(站)港:烟台市高新区

接货地址:烟台市高新区东泊子工地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6 收货查验

开箱查验: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验收。漏发、错发的电梯部件,经双方现场证实后由乙方免费换发或补发。 7 产品质量保证

7.1 乙方电梯根据“GB-7588-20xx”、扶梯根据“GB-16899-1997”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与安装。 7.2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电(扶)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全新的电(扶)梯设备。

7.3 乙方保证电梯设备的质量,保证电梯设备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其生产、销售、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在先享有的权利,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 产品包装 安装施工期

8.1 本合同工期 电梯设备进场后,视为确认土建和工地状况已具备安装条件。以甲方发出开工令为准,施工周期为 日历天。开工后甲乙双方相互配合,保证如期完工。

8.2 乙方指派施工现场的联系和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 8.3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安装工期计划进行安装、调试(如停电、不可抗力等),乙方书面知会甲方后,对所造成的延期和误工不负责任。 9.1 甲方责任和费用

a、甲方在收到电(扶)梯设备后现场验货,并提供存储库房。

b、在乙方进场前;甲方在安装施工现场提供足够面积的,有防盗措施和风雨保护措施要求的电(扶)梯部件存储库房和工具室,以及库房内的照明电源和消防器材;在乙方进场后,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c、提供符合土建布置图规定的机房、井道、底坑和乙方工作现场安全标准的厅门口安全护栏装置;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清除施工现场积水和杂物。

d、机房内每台电(扶)梯设备上方至少应有一个吊钩或起重梁(应有清楚的承载标示),其承载力和位置应符合布置图的要求;并提供符合电(扶)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三相五线制),在安装开工前,电源应提供到电(扶)梯机房电源箱附件。

e、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f、负责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

g、电(扶)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甲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2 乙方责任和费用

a、负责提前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甲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

b、在设备到货后,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发运资料共同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点。

c、负责保管在甲方提供的库房内存放的尚未安装的设备及部件,如有毁损、遗失、灭失,与甲方无关。 d、按照国家电(扶)梯安装规范和乙方的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e、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f、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

g、负责为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乙方现场施工人员与甲方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劳务关系,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h、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验并取得合格证按期交付给甲方,承担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费用。

i、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费用。

j、负责向当地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开工和验收申报,并配合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工作,甲方予以必要配合。 10 质量保证

10.1 保修期:电梯设备安装完毕,经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期自领取准用合格证之日起算,期限为24个月。

10.2 在免费保修期间,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电(扶)梯零部件(除照明灯具和油脂外其余部件均在免费保修范围内),并承诺每6个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免费检修、维护和保养。

10.3 保修期内,电梯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地解决问题,如情况紧急时必须马上派员赶往现场。如乙方未及时采取行动,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乙方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电(扶)梯维修、安装、调试,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索补齐。乙方仍应继续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免费保修的责任及费用。

10.4 鉴于电(扶)梯设备所涉及的技术条件比较复杂,为确保运行质量,电(扶)设备交付使用后,双方于保修期满之日前15天由双方签订《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乙方将提供完善的有偿保养服务,并在保养期内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 11 价格调整如果因为甲方要求需要增设其他额外设施或服务则乙方有权提出价格上调要求,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2 争议解决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不可抗力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免责。 14 违约条款

14.1 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电(扶)梯安装,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计付

方法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14.2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

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14.3 在未得到对方许可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造成前述事实,则

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中途毁约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 15 其他事项

15.1 甲方应以转帐方式,按乙方指定帐户及帐号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不以转帐方式或未按乙方指定帐户

及帐号付款的,乙方均不予承认且有权向甲方追索。 乙方指定帐户为:单位全称: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烟台分行莱山支行; 帐号:370048236

15.2 本合同条款如有更改,须另行签署补充协议附后;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代表共同签署并盖章。 15.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特种设备资质证书复印件。

15.4 本合同文本自双方签字与盖章(包括双方于首页盖章处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并由双方加盖骑缝章)时起生效。本合同文本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乙方:日期:

电梯合同 篇5

甲  方: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艺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由乙方提出,因雅典娜办公楼11、15层西侧装饰装修工作不方便,而使用办公楼电梯1部与14层公用,并且由乙方承担使用电梯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及经济责任。基于上述前提,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 乙方需临时使用的电梯梯号为XXXXXX。

2、 由乙方要求其装修单位负责安排一名司机看管、操作、运行电梯,同时保洁电梯,每层厅门门槛内坚决不得存留尘土及杂物,以避免出现运行事故。每日下班前另需清理、打扫所用电梯每层厅门门槛、轿门门槛及轿厢卫生。

3、 由乙方要求其装修单位负责为电梯操作及使用人员配备对讲机。

4、 电梯临时使用时间为上午8:30—13:00,下午14:00—21:30,应在该时间段内使用电梯,其余时间禁止使用。

5、 临时使用电梯运输的货物应不超过电梯额定载重,并有完整的包装。散装的.沙子、水泥、油漆、石灰、敞口容器所装的液态等物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不准运输。

6、 由于装修使用电梯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其中经济责任也包括:国家电梯主管部门对甲方的处罚所产生的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一旦发生上述问题,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电梯禁止使用。

7、 由于产品本身设计及制造的原因所导致的责任,乙方不予承担。

8、在使用期间,乙方确保不得有任何水源进入电梯及电梯井道。

9、每层厅门门框及地坎的孔洞都必须封堵完毕,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出现缝隙,导致安全事故。

二、 甲乙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1、 甲方责任与权利

(1) 监督临时用梯在使用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发现临时用梯有违反本协议规定时, 可立即关闭电梯,禁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内通报乙方。

(2) 在临时用梯发生故障,确定具体维修费且由乙方支付后,安排维护人员进行维 修,恢复电梯的正常使用。

(3) 甲方负责安排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司机进行口头形式的基本培训。

(4) 临时使用电梯过程中,一旦电梯零部件遭到损坏,甲方直接向乙方收取维修费 用。

(5) 办公楼共17层,设有5部电梯,甲方有权根据今后使用情况,安排乙方更换使 用其他电梯或与其他多个单位共用电梯。当多个单位共用电梯时,该协议作废,另行签订其他相关协议。

2、 乙方方责任与权利

(1) 负责对电梯的及时清扫,保持轿厢及地坎的清洁,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2) 做好电梯轿箱内及各层厅门门边的临时保护(防止硬物、杂物由门边进入井道, 造成轿箱、轨道倾斜)工作,以便保护轿箱及安全使用电梯。

(3) 乙方装修单位在施工中如需拆除一些临时用梯的防护设施时,必须提前两天通 知甲方。在施工期间,乙方将关闭电梯,禁止使用。

(4) 在使用电梯期间,乙方及乙方装修单位必须完全配合楼梯间装饰装修单位相关 工作。

(5) 负责工地现场的管理,严禁出现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各种临时使用电梯的情 况,并承担因管理不当造成相应损失及责任。

(6) 乙方完全负责该部电梯的运行、安全管理等所有工作,除产品本身设计及制造 的原因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电梯损坏,均由乙方负责,且维修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

(7) 乙方不得私自维修或许可其他电梯公司临时维修电梯,一旦发生,甲方有权向 乙方索赔壹拾万元人民币,并停止向其供水、供电,直至问题妥善解决处理完毕。

(8) 电梯为公共财产,现暂时单独交于乙方使用1部电梯用于装修工作,由乙方负 责向甲方支付贰万元人民币,作为电梯使用保证金。

三、 物业管理事项

该电梯目前暂时交予乙方自行管理及使用,待物业管理单位实行具体管理工作后,该协议作废,办公楼所有电梯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四、 临时用梯的交接

甲、乙双方安排相关负责人共同检验临时用梯,检验完毕,交由乙方使用,自乙方使用之日起,视为电梯检验无问题。该协议一经签署,电梯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产品损坏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临时用梯使用期限为: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20XX年X月XX日

电梯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维保业务的正常进行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维保业务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必须保证所承接维保项目,维保期间相关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合法性。

二、 乙方必须保证所承接维保项目,维保期间为相关作业人员缴纳五险和人身意外险,且保证五险和人身意外险的真实性、有效性,人身意外险保额应大于等于80万。

三、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质监局和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严格按照甲方维保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维保作业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乙方在电梯维保作业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全、质量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乙方在维保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本单位的施工标志,悬挂安全 警示标语、警示牌等。

(1)、维保期间,乙方是维保项目的安全管理主体,甲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2)、维保期间,乙方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对维保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四、 乙方必须为现场维保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对维保现场维保人员的工业卫生防治工作负责。

五、 乙方应制定维保作业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具体安全防范措施。

六、 乙方应至少指派一名人员做为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因乙方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或违章作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 甲乙双方安全管理人员相互联系,加强沟通,及时信息交流,共同搞好维保作业安全工作。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至施工完成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梯合同 篇7

塔吊、外用电梯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本规定中的安装,未经注明的,均泛指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在内的各项操作过程)、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对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和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第二章 塔吊、外用电梯的初次登记管理

申请初次登记时应提供所登记的塔吊、外用电梯的以下资料(本规定中提及的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吊、外用电梯,不予初次登记:

第三章 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告知管理

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单位在该设备基础施工前3个工作日,以及开始安装和每次加节顶升、附着、拆卸前3个工作日,应到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第四章 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登记管理

塔吊、外用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第五章 塔吊、外用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章 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管理

塔吊、外用电梯每次安装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以下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八章 塔吊、外用电梯的检测管理

塔吊、外用电梯每2年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外用电梯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相应的检测机构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检测机构对塔吊、外用电梯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塔吊应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通过检测:

第九章 塔吊、外用电梯的监督管理

附件: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电梯合同 篇8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的相关及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本补充协议,全部销售依据《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临时规约》及该商品房的使用和工程保修等信息,甲方承诺上述信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

一、对购房款项支付的补充约定:

(一)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

(二)乙方如以外汇现汇付款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款项结汇成人民币,并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且甲方可以自由支配的人民币金额为乙方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并且甲方可以自由支配的日期为付款日期,与该支付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以银行转账、票据或汇款的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时,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并且甲方可以自由支配的金额为乙方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并且甲方可以自由支配的日期为付款日期,与该支付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购房款实际支付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一致的,则乙方与实际支付人应向甲方出具付款的书面说明。

(四)对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按揭付款是指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购房款贷款,在乙方获得贷款银行发放的购房款贷款后将前述全部贷款作为购房款支付给甲方。

(2)乙方应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前付清房屋总价款扣除乙方拟按揭贷款数额以外的所有房款(乙方已付定金(若有)转为本期购房款),并于合同签订当天付清由政府规定的相关规费、税费、贷款产生的各项费用。若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3)乙方选择按揭付款的,乙方需自行到人民银行进行征信查询(甲方不负责查询),如乙方婚姻状况为已婚,则需查询夫妻双方征信,并出具《个人征信报告》,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提交给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

①乙方已知晓银行办理按揭的要求,并同意按照按揭办理银行的要求在本条约定的时间,即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同其选定的贷款银行签署按揭合同,在签署按揭合同时按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资料清单乙方已于认购该商品房时收悉)和签署其他相关贷款文件。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签署按揭合同或未按约定期限提供按揭所需资料和签署其他相关贷款文件,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上述拟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②删除主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内容,并另行约定为: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单方行使解除权的,乙方应在解除权形成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逾期视为乙方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行使解除权后,甲方应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止)退还给乙方。双方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不应理解为“甲方的原因”:①甲方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信息介绍;②银行在甲方售楼现场设点进行宣传推广及业务受理。

③主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鉴于实践中按揭银行并不就拒绝提供贷款发放提供书面理由和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意,将此项改为“除非乙方能证明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否则乙方应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此期限之后,乙方应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及本协议所指的“乙方的原因”应理解为基于提供按揭贷款银行判断标准,乙方作为借款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①乙方及其配偶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现行有效的贷款政策;②乙方及配偶资信不良;③乙方及配偶未及时全面提供贷款申请资料;④乙方及配偶未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其他情形。

④鉴于在签署本协议之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悉银行贷款等政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并对此协议已有充分认识,故双方确认,银行因政策原因或乙方不能满足银行审贷要求原因拒绝向乙方发放贷款或发放贷款少于乙方申请金额的,属于乙方原因,乙方应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第6)项之约定履行义务。

⑤甲、乙双方同意删除主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的约定内容,并另行约定为: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解除的,甲方应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甲方受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之日起至甲方受到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止)退还给乙方。

⑥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额度、成数、利率及年限以提供按揭贷款银行的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未批准乙方贷款申请或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的额度不一致的,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在银行批准是否贷款或贷款额度确定之日10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所有的购房款或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⑦乙方以按揭方式付款的,鉴于乙方在申请按揭贷款时,贷款银行是以甲方为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的,故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乙方应自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全额偿还甲方已被扣划款项,并按甲方代其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⑧如因乙方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或乙方作出按揭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在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代乙方偿还全部未清偿之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品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⑨发生上述第②项约定的情形时,若乙方已经入住该商品房的,乙方应将商品房恢复原状,且乙方须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将该商品房交还给甲方,甲方不补偿装修费用。若乙方逾期未将该商品房交还甲方的,除②所述违约金外,乙方应另向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房款1%的违约金,还须按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元的房屋使用费。

⑩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过户至乙方名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将该商品房转让给甲方或要求乙方以货币方式向甲方清偿代乙方承担的所有款项。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11乙方同意在获得贷款后,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因乙方原因未及时还本付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甲方扣收贷款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的,乙方应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甲方处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到乙方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每日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如乙方逾期未能归还欠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因甲方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办案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12原则上甲方为乙方引荐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若乙方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甲方不予提供任何资料和协助、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和担保等方面的配合,并且乙方承诺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内将按揭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逾期则按本条第(四)款第2)项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五)对购房款项支付的其他补充约定:

(1)无论乙方选择何种付款方式(含分期付款最后一笔款支付时间约定在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后的),只有当乙方全额付清购房款(其中按揭付款的则须甲方已全额收到银行发放的按揭款)及相关税费后,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交房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乙方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前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房屋交付期限及房屋产权办理期限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无论乙方选择何种付款方式,若乙方逾期支付任何购房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3)因乙方逾期付款,导致甲方起诉乙方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办案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4)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或按揭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变更付款方式的,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二、对本合同第六条作如下补充约定

将本条第二款如下内容“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全部变更为“甲方应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甲方受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止)退还给乙方”。

三、对本合同第九条作如下补充约定:

删除本条第1款第(2)项全部约定,另行约定为: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对本合同第十条作如下补充约定:

甲方按本条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房价款在扣除该违约金后,尚有剩余款项的,由甲方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五、对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一)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和按揭银行审批完毕后(若有,此两时间以后者为准)的60日内,由【甲方】【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其中60天是指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期限,并不是办结时间。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工作程序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本条约定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须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甲方代办合同登记手续。乙方应在《合同》登记备案之前向甲方付清应付购房款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和提供所需资料,缴纳标准以本项目所在区域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为准。乙方未付清应付购房款,或乙方未缴纳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或未提供规定所需资料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不按上述约定时间为乙方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所引发的逾期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对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一)乙方同意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甲方代办权属登记手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向甲方递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缴清房款、税款、公共维修基金和手续费等费;并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引起的逾期办证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超过6个月的,甲方解除为乙方代办权证的义务,由乙方自行向产权办理机构办理该房屋权证。

(二)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和按揭银行审批完毕(若有)并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五)款义务后的90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其中90天是指甲方将相关资料报送交易登记机构并取得受理单的期限,并不是办结时间。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工作程序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本条约定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乙方至甲方处实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验收手续并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五)款义务之日起18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其中180天是指甲方将相关资料报送交易登记机构并取得受理单的期限,并不是办结时间。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工作程序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本条约定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所约定的关于合同登记备案期限、产权登记期限及预告登记期限的天数特指工作日。

八、对交房手续的补充说明:

(一)若乙方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缴清房款、税款、公共维修基金和手续费等费用,则甲方有权暂停交房,直至乙方缴清为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期交房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对于现售商品房的,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具体接房时间,乙方在签署完毕《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完全部房款后的30日内前往同诚悦府现场办理接房手续。若乙方选择按揭付款的,则在首付款全部付清且银行按揭款全部到甲方账户后的30日内前前往同诚悦府现场办理接房手续,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前述时间不一致的,以后到时间为准。乙方最迟应在本条约定的交房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验收手续。乙方逾期办理交付验收手续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视为房屋交付之日,视为乙方认可并接收房屋。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甲方不予交付房屋的情形除外。

(三)对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的乙方可拒绝办理接房手续之“正当理由”是指:

(1)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

(2)该商品房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的。

(3)甲方拒绝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

除前述正当理由外,乙方以其它任何理由和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接房义务的,自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本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乙方承担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以及任何其他杂费等)即由乙方承担。若因业主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4)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受政策或专业部门或机构有关规定的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

②受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的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

③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爆发或较大规模瘟疫(传染病)影响施工进度且甲方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

(5)对本合同第十六条的“商品房质量”,甲方和乙方约定如下:

①在甲方交付该商品房时,若该商品房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即表明该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经设计、地勘、建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若在接房查验时发现有本合同第七第2款约定以外的其他问题的,乙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接房手续,不得因此拒绝和延迟办理接房手续,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但甲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负责修复,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修复事项的完成。乙方自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杂费和支出。

②甲方出卖的商品房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具备了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即使在该商品房交付后发现上述及其他质量问题,甲方也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6)乙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违约金(如有)、委托甲方代收代缴的物业维修基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并签署房价款的结算协议、办理完毕房价款结算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推迟将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乙方直到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费用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于合同约定交房之日完善房屋交接手续,乙方若延期接房的,按《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其他费用。

九、对保修责任的约定:

(一)在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进行保修并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对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照《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

(2)乙方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

(3)乙方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不当装修的。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的。

本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业主临时规约》。

十、对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说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授权他人无偿使用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

十一、对花园、露台、地下室、屋顶、外墙面等的补充约定:

(一)乙方同意放弃每一幢楼附带的露台。

(二)乙方同意放弃购买房屋所属楼栋屋顶的使用权。

(三)乙方同意放弃购买房屋所属楼栋的天井处结构板、楼梯间屋顶的使用权。

(四)乙方同意虽然有上述约定,但不影响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缴纳相应物管费及相关费用。乙方购买的物业附带的露台、屋顶、底层花园、地下室等附带空间(若有),不影响房屋价款(合同明确约定计算价款的除外),也不影响乙方购买本物业,即:若有变动,既不会影响房屋总价款,也不会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五)乙方所购买物业若附带了露台、底层花园、地下室、屋顶等,则使用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使用的业主自行承担。已布置的公共管线、通风口等公共设施,乙方不持异议并不能损坏或影响其使用并提供维修方便。乙方使用所购商品房附带的花园、露台,不能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不能放置可能损害建筑物本身的物品。乙方不能改变、移动甲方原建隔离墙或绿篱(包括形式、位置和高度等)。乙方不能损坏花园内外设置或预埋的公共设施。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承诺,若乙方对其所在的房屋及相邻区域进行改造的.,其责任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改造不得影响小区整体美观、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得给其他业主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由此造成的纠纷及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对规划或设计上属特定房屋买受人的附带花园、露台、地下室、屋顶等,乙方同意由购买该房屋的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享有专有使用权。乙方放弃使用并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侵害其专有使用权,且乙方保证要求乙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房屋权属承继人均保证遵守本条约定。如因此导致乙方(包括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权属承继人)向甲方或上述特定房屋买受人主张权利的,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八)乙方所购买物业若附带了露台、底层花园、地下室、屋顶等未计入本商品房计价面积及定价因素,以实际交付面积和利用状态为准,不影响本商品房的交付,乙方不得因露台、底层花园、地下室、屋顶的任何原因拒绝接房或主张退房。

十二、因乙方违约达到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可采取通过向乙方书面记载的地址(含《合同》、确认书等)寄发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无论乙方实际收到与否,甲方寄发上述通知7天后,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合同解除生效。甲方亦可采取公告方式,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次日即视为通知到达乙方,合同即解除。违约责任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乙方承诺遵守《业主临时规约》规定,认可甲方委托重庆新同诚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的前期物业管理。本物业涉及的物管相关费用有: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管理企业按标准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并按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和亏损由物管企业享有或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甲方与重庆新同诚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已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含水电公摊)。

(二)本物业的特约服务收费按平等、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十四、甲方享有建筑区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甲方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置。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规划内的游泳池、文体设施、会所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均属于甲方所有。

十五、甲方在同诚悦府项目内设置了示范单位及景观示范区,该示范单位及景观示范区仅作展示之用,不作为交房标准。乙方确认,包括但限于甲方的售楼书、广告、展示的样板房、家居布置、示范单位及景观示范区、模型、模型的画面、数据、文字、宣传资料、宣传资料的讲解及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资料及其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等,均仅为购房参考示范,不作为签订合同之标准,亦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承诺及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凡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

十六、合同解除的补充不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本合同解除,乙方均应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配合甲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等的撤销手续,如乙方不履行该等配合义务的,甲方除有权拒绝退还乙方款项外,还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本合同解除,如合同解除时,该房屋已经交付乙方使用或已经登记在乙方名下的,乙方应在甲方退款前将房屋产权办理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名下,甲方无需赔偿或补偿乙方装修费用。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除承担房价总款1%的违约金外,还需按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元的房屋使用费,且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任何款项。

十七、周边环境确认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其已经知悉所购物业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环境、地上地下管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项目及项目周边现状情况,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管网架设干扰等不利环境因素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十八、其他

1、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或废止导致本合同的内容部分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的,并不妨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等对本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份额共同承担。

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3、本商品房设施设备、环境、配套等各项内容以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4、本补充协议和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5、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需甲方通知乙方的,将根据乙方所留地址采用挂号信公告、特快专递等方式进行,并在该行为进行后的第七天开始,视为乙方已经收妥。需要紧急通知的,甲方可采用向乙方所留的手机、e_mail、qq等通讯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发送12个小时后视为乙方已经收妥。

6、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7、乙方所留地址和通讯方式要保持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后果自负。

8、在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经对本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逐条解释与说明,履行了告之和提示义务,双方也已就本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本补充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乙方对此认为无异议后,予以签字认可。

9、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名及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楼号及房号,系初步确定的地名、楼号及房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的最终确定为准。乙方不得因此拒绝接房或退房。

10、鉴于本合同约定之开发项目存在不同的物业形态以及不同物业形态所处位置相对集中,甲乙双方同意不同物业形态相对分区,并按甲方修建的围墙(或甲方确定的其他管理方式)独立管理,均不对独立管理范围以外开放。围墙修建位置及其他管理方式以甲方确定的为准。

11、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及(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电梯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我司负责安装的 电梯现已调试完毕,但尚未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由于甲方现需要使用我方安装的电梯,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同时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甲方应遵守以下使用协议:

1. 电梯在使用前,要对轿厢内部作妥善的保护。

2. 电梯内要保证良好的清洁。

3.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因电梯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

4.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甲方应派持有《电梯司机操作证》的专人看守。

5. 电梯不可运载超重、超高、超宽的物体。

6. 如电梯因井道跑水和进入杂物造成零部件损坏,由甲方负责。

7. 电梯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需及时通知本公司。

8. 电梯使用过程中出现一切电梯故障,切勿自行修理。

9. 电梯使用过程中严禁损坏轿厢内,厅门,呼梯层显等一切电梯设备,如有损坏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需方负责赔偿。

10. 电梯在未验收之前,使用后需要重新调试,所产生的费用如下:

10.1 电梯轿门调整每月 1000元/台;

10.2 电梯厅门调整 每月2000元/门;

10.3 电梯舒适感(起动、停车)调整每月 1500元/台;

10.4 电梯靴衬更换每月800元/台;

10.5 电梯补充或更换润滑油每月600 元/台;

10.6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杂物清理搞卫生每月 10元/台;

10.7 电梯控制柜清理除尘每月 600元/台;

10.8 其它不属于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造成的但又需要调整维修的费用另行计算。

以上各项工作应由使用方委托乙方完成并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电梯合同 篇10

根据《合同法》和《广告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关于租赁消防挂图广告位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订本合同。m.jHT868.COm

2、面积与租金:

3、租期:租赁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付款方式:乙方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给甲方。广告位全部完成后乙方应当即付清全部余款。

1、乙方需在合同签订5天内向甲方提交有关广告宣传背景资料或样板,自行拟订的图文内容需经过甲方审核。

2、乙方履行正常合法的租赁手续之后,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此广告位使用权,但不享有此广告位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此广告位转让、转租或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乙方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和合乎国家有关商业广告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政治目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4、乙方不得擅自挪动广告位位置、朝向或更改广告位面积的大小。

5、乙方广告图文内容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内容违反《广告法》或给予其他载体造成不良影响,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1、负责该广告位的提供,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约定广告位的位置、面积的大小、朝向等,应当向甲方保证约定广告位的质量。

2、甲方有监督、管理广告位及发布在广告位上之广告的权利,并负责与此相关的审核、维护、调整等相关工作。

3、该广告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1、如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广告位严重损毁不可使用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然终止。

2、租赁期满,若甲方需要续租上述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此广告位的优先租赁权,须另行签订书面广告合同。

3、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电梯合同 篇11

关于甲方  项目电梯向乙方订购施工,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方式,乙方对甲方订购的电梯机械、电气部分的组装件需提供厂牌、型号、产地、规格、技术性能、名称及质量保证的明细,并对整梯配置装修标准要详细说明,经甲方确认双方认可作为合同附件,以便监理单位的监督,乙方安装的电梯必须保证运行过程中的平稳、无异响、无坠梯现象,整体运行噪音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和同类、同型号规格的其他产品的标准,乙方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每台电梯应具备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包括电路图)、装箱清单及相关的品质证书等整套技术资料。

三、付款方式和产品进场及安装时间:

1、合同签定后,甲方按合同总价向乙方支付20%的预付款,自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开始对甲方订购的电梯按双方约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保证生产和运送到甲方项目指定地点的期限不超过80天,电梯产品的运输和安全保障由乙方负责,由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在乙方电梯生产完毕需运输前一周向甲方通报,若甲方施工现场达到进场要求,则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35%款项,由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总时间期限运输到阳光〃爱丁堡项目指定地点。若甲方还未具备电梯产品进场条件,则甲方按提货35%款项实际支付的时间对乙方总时间期限进行顺延。

3、如甲方现场不具备按合同约定的电梯数量整体进场条件,如需分批进场,甲方按需进场的'电梯数量向乙方支付到此批次需进场电梯55%的款项,对此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电梯进场及安装时间延误由甲方向乙方签证顺延,并说明后续进场时间和安装时间,经双方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进行安装,50天内完成安装验收并达到验收标准,在乙方开始对电梯井内固定支架和机房钢结构施工并施工完毕,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进场电梯总款的5%款项,待电梯井内轨道矫正完毕,矫箱开始组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已进场电梯总金额的5%款项,依次类推,待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电梯数量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行业质检验收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并向甲方移交,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10%款项,以上所有的报验费及其他向甲方移交前所发生的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剩余25%的款项,其中5%的款项留作保修金,自向甲方交付之日起对合同内电梯设备运行免费保修、保养30个月,保修金留至24个月,若乙方电梯及设备在24个月内运行过程中无任何质量问题,保修金到期一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20%的款项乙方要求购买甲方阳光〃爱丁堡项目内住宅房屋,房屋单价按甲方对市场的销售价,房屋楼层位置由乙方自行选定。待乙方选定房产后,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四、保修、保养期限及售后服务和验收方式:乙方在按合同和双方认可的阶段性时间将合同内所有电梯安装完毕,并一次性验收合格,自向甲方交付之日起对合同内电梯设备运行免费保修、保养30个月,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整梯保养说明,其中微机系统控制板在拾年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免费更换,在保修、保养期内对易损坏件和其他定期更换的材料乙方需定期更换,在保修、保养期内乙方保修人员

保证在电梯设备出现故障时1小时内进入故障现场维修、保养,并且乙方保证按承诺书中所承诺的电梯保修、保养时间段标准要求履行保修、保养责任。若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进行维修、保养,处乙方每次每台1000元违约金。乙方电梯设备在向甲方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超过3次故障,一年内不得超过6次故障,按合同约定保修、保养期内不得超过10次故障(例如:电梯停运3小时以上的故障),按以上约定的时间维修数量每超出一次,乙方相应增加对甲方电梯设备1个月的保修、保养期。在此合同签定前,乙方向甲方出具售后维修体系保修、保养的承诺书,例如:维修人员定岗、定员、编制及定期巡检,维修时间和应急措施,如何对甲方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经双方签章认可作为合同的附件内容,和合同具同等效力。在乙方保修、保养期间如因电梯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一切任何经济损失和造成的责任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因此,乙方必须对整梯办理完整的保险手续。在电梯安装完毕后由乙方人员办理报验手续甲方配合,验收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安装的电梯设备必须经政府相关验收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因乙方设备、部件和安装标准造成二次验收或多次验收,每进行一次验收乙方向甲方赔偿壹万元违约金。如按合同和阶段性经双方认可的总时间期限乙方达不到向甲方交付使用的标准,每延误一天向甲方赔偿壹万元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交付由甲方向乙方签证顺延。

五、进场配合及其他:

1、乙方电梯设备进场前需与甲方及甲方现场监理及土建施工方共同对电梯设备进场后存放地点进行确定,乙方必须按确定后的地点进行存放,乙方电梯设备各部位配件必须按双方认可的附件中约定的产品名称、产地、材质、规格并附清单经甲方及现场监理人员的验收方可卸车,如因乙方产品设备与附件清单不符造成退货影响工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电梯设备进场发生的所有运输费、吊装费、人工费及设备进场后的未交付甲方使用前的保管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此合同签定后在预付款支付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关于电梯井及机房的土建图纸,并经双方技术人员相互交底确认后,乙方开始组织电梯产品生产,电梯井内支架、轨道、机房内底座、吊架、轿箱底座支

架、预埋件由乙方施工,材料费、人工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需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为确保安全,乙方在电梯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电梯设备安装的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并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如乙方在电梯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及损失。

六、违约责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中各项条款和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按各项条款执行,此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除电梯质量问题外)不得无故解约,如其中一方无故解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

七、甲方按合同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必须先向甲方开具收款发票及收款收据,此合同必须由乙方代理的电梯生产厂家盖章担保,经甲、乙及乙方代理电梯厂家签章后生效。此合同及附件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乙方代理电梯厂家各贰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乙方代理电梯厂家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

1.2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 部电梯,具体型号与单价见附件一《 居住小区电梯统计表》;

1.3合同总价:共 部电梯,总价为RMB¥ (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详细规格见附件二《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2.2如经买方同意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

3、制造者和部件原产国家:

3.1本合同所指的全部电梯的制造商为 。

3.2电梯主要进口部件产地见附件三《电梯进口部件清单》。

4、包装:

4.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包装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电梯设备的交货、货物保管:

5.1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卖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 。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5.2交货期限:

5.2.1本合同项下 部电梯的`交货,为分期交货。

5.2.2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年 月 日之前交付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 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确认通知后 最迟在 个月内将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部电梯因属分期交货,具体交货、安装期限与数量待买方、卖方在卖方提交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形成《 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以便执行)。

5.2.3若买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 天通知卖方,但延期不得超过 天。

5.3货物保管: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在卖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卖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

5.4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运输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事宜由卖方负责。

6、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安装、安装验收:

6.1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每一期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数量、规格)。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符合时,应由卖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6.2卖方应提供进口部件的相关海关证明文件。

6.3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五《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进行安装。卖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6.4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 日内必须报请官方验收。卖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的,卖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买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6.5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6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之前,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同时,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买方并不排除卖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6.7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