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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2023.09.20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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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和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职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享受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集体合同争议依法协调和处理。

第七条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帮助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指导、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产生;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 协商双方应当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是协商代表的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或者工会主席不是协商代表的,首席协商代表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回答询问;

(三)参加集体协商;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

(二)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遵守协商纪律,保守相关秘密。

第十四条 协商双方可以更换其指派、选派或者委托的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损害被代表人利益、不履行职责、无法胜任工作的,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协商代表空缺应当及时补充,并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职工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其职务,但经本人同意的除外;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待遇。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延长的,或者本人自愿不延长的除外。

第三章 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就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特殊保护;

(七)职工培训;

(八)劳动管理制度;

(九)劳动定额;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十二)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十三)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章程、财务报表、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与集体协商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料。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级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提出协商要求。

用人单位可以向本单位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向单位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提出协商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一)对对方提出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不予及时回应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一方协商代表拒不履行职责使协商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协商会议前双方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商定协商的议题、时间、地点等;

(二)收集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了解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四)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五)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用人单位在七日内形成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草案文本上签字确认。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继续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十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应到会议代表或者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协商。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在十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审查有异议的,应当以《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双方协商代表,由其进行补充协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专项集体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协商代表履行集体合同监督职责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的变更而变更、解除。

用人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分立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用人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使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上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双方应当协商订立或者续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的总工会、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代表职工与同级的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就本区域、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组织选派。没有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区域、行业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的企业组织选派。没有上述企业组织的,由上级相关企业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

首席协商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区域、行业范围内的基本工资标准及工资调整;

(二)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三)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待遇;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向区域、行业内职工公示,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内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认可。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一方通过和用人单位认可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全部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协商要求的提出以及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以及保险福利等内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

(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带薪假期,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福利待遇和奖金分配办法;

(九)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十)其他与劳动报酬分配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两个月前,双方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续订或者重新订立。

第四十五条 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要求的提出以及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不予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违法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

(六)不履行生效集体合同的。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免除职务等方式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工资福利等各项应得收入;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各项应得收入二倍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争议处理和实施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有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所代表组织权益行为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企业组织、行业协会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 篇2

本合同由 ( 以下简称工会 )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 ( 以下简称企业 ) 签订。( 年 月 日第 届 次职代会通过)

本集体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条 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集体合同范本企业集体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条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企业减少工作时间。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企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条 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提出裁员方案;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十条 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

十条 企业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企业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十条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十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企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十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于每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和办法按下列执行: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工会有权予以监督。

公司企业集体合同范本4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集体合同 篇3

(1)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时期、不同企业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过去,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与发展计划的各项指标;

有关劳动竞赛中如何组织职工改进技术、提高技术的问题;

有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安全卫生状况的问题,确定如何使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金以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计划;

有关职工技术培训的各种制度,举办技术培训班、技工学校等促进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的措施;

(2)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合同。

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组织企业行政和全体职工或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补充,使集体合同充分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集体合同 篇4

集体合同是指由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它以集体的方式约定劳动条件和待遇,并在劳动法律的框架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集体合同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合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集体合同的定义、签订、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它的签订不是个体行为,而是代表了劳动者集体的意愿和利益。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者群体能够以集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和公正的协商,保障自身的权益。

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劳动者应当选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并确定代表团队的人数与成员。其次,代表团队与用人单位的代表进行谈判,双方就劳动条件和待遇等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形成集体合同。最后,双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公示,以便全体劳动者了解。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十分丰富和具体的。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劳动条件,如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以及职务与工资等。其次是劳动者权益保障,如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最后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劳资纠纷处理、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关于集体合同的实施,它一般应当由双方共同遵守并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和权益保障。而劳动者也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以保证劳资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维护。

集体合同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合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它可以确保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提升,减少劳资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其次,集体合同能够建立雇主与员工之间的良好信任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此外,集体合同还可以提升劳资双方的议价能力,使其在协商中处于更加平等和公正的地位。

然而,集体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比如,劳动者代表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团队的发言权问题。此外,集体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是否合理、可行也是关键。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理性对待。

总而言之,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在劳动关系稳定和劳资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签订、内容和实施等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遵守。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劳资沟通与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对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就集体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 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代表的确定,由全体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全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第九条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要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职业技能培训;

(六)保险福利;

(七)集体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九)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因个人过错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经双方集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知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

(一)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二)因企业改制、破产、兼并、解散、撤销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另一方应当作出答复,并在七日内由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市(地)、县(市、区)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说明,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集体合同未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应当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签订集体合同要求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不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审核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因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集体合同 篇6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_________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

_________。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

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础上。

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_____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

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

_________。

第六条 企业每月至少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

第七条 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

十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

_________。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十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条、单位对____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十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十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并于期满前_________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_________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_________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_________份。

企业(盖章):_________企业工会(盖章):_________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_________职工首席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 篇7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 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检查小组成员为 、 ,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 、 。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河南省《关于开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___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

第十一条每年_________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_____、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假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条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工会或协商代表应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员工应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___ 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