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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汇总十一篇)。

栏目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一篇与“洞穴奇案读后感”相关的文章,当我们读作者的作品时,我们收获知识,更能得到人生的启示。这时应该动笔开始撰写一份读后感,将有针对性的感想记录下来,写好一篇读后感应当从哪方面开始入手呢?我所提供的以下信息是我经历过同样困境得出的建议!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1)

读罢此书,不由长长吁出一口气,竟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洞穴奇案读后感谭治。一个虚构的案件能引发如此多的观点,让我情不自禁地陷入其中,领略法律的无穷魅力,让还在法律之门徘徊、经历巨大震撼的我信服。

全书的十四个观点从数量上看的确不多,但是其中却囊括了成千上万人的看法,当我抱着自己的观点,兴致勃勃去探索书中的法律真谛时,却发现书中一些法官的观点,推理,逻辑无情的质疑着我的观点;随着阅读的深入,经过自己仔细的推敲,惊喜的发现某个法官证词的漏洞,然而,很快就发现,这个漏洞早已存在于另一个法官的观点中,也正印证了在读此书之前听到的一句话“你对此案例的所有看法都会在法官的观点之中”。这种从失望到希望再到失望的感觉,让我感受得淋漓尽致

再说说自己的观点吧,阅读了这些法官的陈词之后,我依然坚持了自己最初的观点,就是被告四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并应予立即执行。当然,这是基于法律系学生的立场。如果我不是一个懂法律的人,我会同情四名被告,认为他们不应该被判死刑。然而,一个法律人或者说是未来的法律人,其思维方式必是与“非法人”不同的,这个相异之处就在于我们遇事是运用法律思维去判断此事的是非,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某事的合法性,这个“法”就是白纸黑字,被所有人所接受的法律条文,而不是某些法官所谓的立法精神,因为那是无法准确把握的,没有一个足以使所有人信服的标准,读后感《洞穴奇案读后感谭治》。

现在我们都尝试着用法律思维去分析这个问题,那我们很容易的就发现,被告四人是不存在合法性基础的,其“故意杀人”的事实是毫无瑕疵的,如此而言,该案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案子了,至于其背后那复杂的事件起因以及情有可原的客观事实,就不应属于法律思维所考虑的范围了,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只需要遵从法律,排除其他任何的干扰,不能把自己的清感因素加入进去,这不也正是司法独立,公正客观的要求吗?当然,该案若从除法律以外的视角去看,的确有很多不必处死四人的缘由,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既然制定出来,每个人就应无条件遵守,不允许有例外。如果仅仅是为了多数人的生存权,我们就必须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我认为这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人人平等的精神。

还有一点,被杀的那人在最后时刻反悔,却依然未能逃脱被**的命运,这也值得每个人深思······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2)

脱离这个案例,海伦法官有独到的见解,她将一种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又不得不为的行为进行主客观阶层分析,五位生还者杀死威特莫尔是有意识的表达,但同时又违背了他们真实的意思。试想,有共同爱好的探险者一同探险,就足以证明他们存在友谊,杀死自己的同伴,也会深受这一事实内心的折磨,当然可以推断出犯罪的主客观阶层不一致,所以不应该被判处有罪。如果被判无罪,那么对被害人的生命利益又该如何衡量呢?

庭审的结果值得欣慰,法官判决被告故意杀人罪既遂成立,并判处死刑,由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法官**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的监禁。其结果不仅失刑罚的权威,更失刑罚的人道精神。

书中,法官的辩论逻辑严谨,二者之间的反驳势不可挡,精彩的语录给人们更多的思考空间: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本身的规定”.

”从道德上,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简单却会导致有罪判决”.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读这本书,让我学会认真思考,从多维度分析,拓宽思考维度,整体把握,细节出发,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有自己的想法见的,勤思考,多思辨,在思想的世界里特立独行,愿岁月静好,读书与思考常在!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3)

上个周末我去中国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买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带回宿舍,刚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读这本书的过程并不轻松——由于是法律专业的通识读本,书中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且句子的长度和逻辑结构有些让人难以忍受,但经过仔细而又沉重地将书读完之后发现这些并未阻碍我对本书所阐述的观点的理解;相反,我对作者的论证感到由衷赞叹,这本书无疑引发我对法律、哲学以及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后得知本书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识教育的过程中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难怪这本书这样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书名,也许会认为这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关于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本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Lon 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本书中作者富勒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法学家萨伯(Peter Suber)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本书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的集合。

本书对案例的讨论充斥着各种思想观念的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点。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正义、人情等等作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几个维度,在这些维度里面思考问题,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现就书中的话题仅举两例以说明几位大法官的主要观点以及其中精妙的论证技巧:

第一个例子,首席法官表达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根据这一条,我们基本可以断定其“不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为题,用两个新观点巧妙地绕过了首席法官的论点。福斯特法官认为:首先,实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一旦失去了这个基础,实定法便不再适用,而应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发时“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其次,法律的规定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为了说明问题,他举了另外一个案例:在某一案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规定,被告有罪,但由于当时街道被游行所占据而使得车辆无法移动,因此有罪判决最终被法庭撤消,因为在判案时要“明智地解读实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认为,综合两个观点,本案被告应该被判无罪。

第二个例子,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理由的唐丁法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被告沃尔金由于盗窃一个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当时正处于接近饥饿的状态中,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而另一方,赞成构成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沃尔金案与本案有着很多区别:首先,沃尔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饿,我们不知道其挨饿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尔金还可以有许多其他的选择,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讨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这样的选择,杀人只能成为唯一选择。这样精彩的辩论让我拍案叫绝。

从以上列举的两例,我深刻地体会到思维推理的逻辑性和多元性,这样的例子书中还有很多。然而问题出现了:每个法官说的都有道理,而结论却千差万别,难道法律条文终将成为一场玩弄思维游戏的文字工具吗?经过思考,我想这是不会的,因为法律是具有其时代性的,在某个时代,从宏观上看,主流意识虽然不会左右法律,但其所导致的公众道德会不自觉地融入到立法和审判中去,因此,处在某个时代的法律规定是具有严肃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本书作者萨伯告诫我们不要“对号入座”,道理应该就在于此了。

读这本书,我认真思考了很多问题,例如法律与公众观点的协调,制度与真理之间的矛盾,同情心对法律的影响以及生命的绝对价值等;同时,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第一,任何事物都有多方面的属性,我们平时思考问题的时候要多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要从总体上把握,多维度、多层次分析,并且注意细节之间的关系,利用关系进行严谨的推理,这样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第二,在平时的学习与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讨论,这样会更使知识积累地更加扎实,研究技巧也同样会越来越高明。俗话说真理会越辩越明,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生活中对各种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思考问题时不随波逐流,不偏激固执,不被他人的观点蛊惑,而应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进行推理判断,自主得出结论与评价,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我们在读书中不断积累知识,在思辨中不断升华内心。让我们在生活中常读书、读好书,在读书的过程中勤思考、多辩论,在思想的世界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独特之路。愿读书和思考伴随我们的一生。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4)

《洞穴奇案》读后感1500字:

五位探险家相约进入一个山洞探险被困数日,迫于生存采用掷骰子的方式杀死一位同伴吃掉。四位得救后,是否应判处谋杀罪?

整理14位法官的观点展示: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1.尊重法律条文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正义得到实现,也不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2.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法法律本身。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3.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未依据何其荒谬,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姓名为代价换得的。

4.维持法治传统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立法至上。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5.以常识来判断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只有依靠这一原理的洞见,我们才能保持必要的弹性。

6.判案的酌情权

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判无罪。

7.一命换多命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8.动机与选择

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9.生命的绝对价值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10.契约与认可

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11.设身处地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12.判决的道德启示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13.利益冲突,回避判决

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值得细细推敲,反复阅读。第15种观点会是什么呢?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5)

作者:陶路秀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萨伯

法律思想是独立存在的,不受公德和社会权利的约束。本书对假想案件的论述,充分反映了当时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征。案例交织着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相互之间复杂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关系,精彩的逻辑辩论,更引发我的思考。

根据该法,任何人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都必须判处死刑。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从"探求立法精神"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以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而探险者在案发时不在联邦的管辖下,他们当时处于"非文明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自然状态",因此就不应该适用文明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法律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他所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进状态,调解共同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一旦前提不存在,当人们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时,就不能支持这个观点。

我更倾向于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通过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在保**益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探险者被困在洞穴,虽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但并不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依然处于整体社会中,受社会法的规制,否则,会陷入局部化而非整体化的认识错误。

探险家们被困在洞穴里,水和食物都用完了,而且非常饥饿。他们集体决定以抽签的方式牺牲其中一人以获得生存的机会。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唐丁法官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他例举了一个案例,被告沃尔金因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答辩理由是当时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法庭不支持其答辩理由。所以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违法阻却理由,举轻以明重,饥饿当然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正当理由。

而支持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确有不同的观点,沃尔金并非可能一直处于饥饿的状态,他有很有求生的选择,然而,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选择吃掉他人以求生。每个法官的观点是不同的,结论自然是不同的,双方都有自己的见解,辩论也不是很精彩。

脱离这个案例,海伦法官有独到的见解,她将一种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又不得不为的行为进行主客观阶层分析,五位生还者杀死威特莫尔是有意识的表达,但同时又违背了他们真实的意思。试想,有共同爱好的探险者一同探险,就足以证明他们存在友谊,杀死自己的同伴,也会深受这一事实内心的折磨,当然可以推断出犯罪的主客观阶层不一致,所以不应该被判处有罪。如果被判无罪,那么对被害人的生命利益又该如何衡量呢?

庭审的结果值得欣慰,法官判决被告故意杀人罪既遂成立,并判处死刑,由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法官**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的监禁。其结果不仅失刑罚的权威,更失刑罚的人道精神。

书中,法官的辩论逻辑严谨,二者之间的反驳势不可挡,精彩的语录给人们更多的思考空间: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则,但不能违反法律本身的规则

“在道德上,简单导致无罪判决,但在法律上,简单导致有罪判决。”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读这本书,让我学会认真思考,从多维度分析,拓宽思考维度,整体把握,细节出发,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有自己的想法见的,勤思考,多思辨,在思想的世界里特立独行,愿岁月静好,读书与思考常在!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6)

反对洞穴中是原始自然社会,不适用于现代法律:是在洞口被封的时候,还是在他们快饿死的时候,还是在他们决定杀人的时候,他们从社会人变成自然人了呢?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节点。(精彩)

反对等待有人自然死亡的论点:如果这种可能性存在,则必有一个人明显较其他人虚弱,等待他的自然死亡无异于远古时期强者压榨弱者的丛林法则。(同意)

反对吃四肢末端的论点:吃四肢末端不足以支撑到获救,只有吃大腿或者胳膊才可以,但这样的痛苦会比杀人来得更重。(反对,杀人是排在死亡后的选择)

反对苏格拉底:“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以及路加福音中“有人打你右脸,你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扯了这个):圣经中暴饮暴食和贪欲也没有被列入法律。法律不能被宗教化。

支持紧急避难的观点:妇女强奸案中,暴徒问:“顺从还是死亡”。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但又回到了那个问题:宁可自己等死也不要去杀人,这是一个正直的人该做的选择。

反对自我防卫的论点:如果是自我防卫,则威特莫尔应该是有罪的,但威特莫尔没有对其他任何人造成威胁,相反,是他们自己选择登山,也应该承担山崩被困的后果。

反对“一命换多命”的论点:1.生命的价值是不能被量化的,一个人的生命和五个人的生命一样珍贵。(精彩)2.如果外界因素设定他们还要延长一个星期才能获救,他们就不得不再杀一个人,一直延长,大家自相残杀直到只剩一个人,此时四人换一人的命是否还是一笔划算的交易?(精彩精彩精彩)

反对“设身处地着想”(迷,这种脑回路也可以当法官吗哈哈哈)的观点:法官不是天使,法官只需要按照法律做出正确地判断。比如法官自己吸大麻,也不和他判别人吸毒有罪矛盾。

所以我最后支持有罪判决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7)

2 ·。 法律与道德秩序之争议

法律从诞生之日起,承载的就是人们对于正义、道德、公正、秩序……这一切美好的向往,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永远不可能满足全社会所有人的期望,于是人们总是在法律之上寄托自己朴素的道德观念、正义理念,只有体现正义理念的司法判决,也才是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判决。

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是关于正与不正的学问,是以公序良俗为依归的,因此,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是法律、法治的最根本的要求。从自然法学派的“恶法即非法”的观点来看,非正义法不是法。而对正义的追求,使法律呈现出一种开放结构,即它总是与公义、道德、人情、社会、文化等因素纠结在一起,总是承载着某种价值追求和担当。

而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势必导致秩序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尤其是在像洞穴奇案这样的疑难案件或两可案件中。有时,为了坚持法律的确定性,它可能失去其合理性,即为了秩序而曲解正义;相反,为了实现法律的合理性,必然会失去法律的确定性,也就是说,为了实现正义,它轻视秩序。

什么样的法律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秩序的共存?笔者认为,只有体现正义理念的司法判决,才是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才是足够让人们信仰的法律。立足道德的角度,为自保而杀人、食人的行为——至少在笔者心中——是让人难以容忍的,很难有道义上的正当性的行为。

就像身体的饥饿并不能理所应当的成为抢夺或者盗窃他人食物的借口一样,饥饿难忍也不能成为四人杀死威特莫尔并食其血肉的正当性根据。即使被告的行为被认为是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不足以成为杀人的正当理由。道德讲求真、善、美,这是一个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一个稍有品德的人难道不应该听取威特莫尔的意见再等几天,而不是在感知自己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就暴露出人性的丑恶而实施杀人行为。

或许正是由于威特莫尔以及其他几名被告明知剥夺他人生命并食其血肉这种行为是违反道德的,才会以抽签这种在形式上看似公平的手段来实现杀人、食人以自保的目的,或许可以减轻食人者内心道德谴责的痛苦。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8)

每个人自出生起便经历着不计其数的选择,无数选择共同构成了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也推动着历史的进程。在面对选择时,随波逐流的大有人在,拍脑袋决定的也大有人在。那么,当面对两难选择,我们该如何决断?

《洞穴奇案》展现的就是在涉及生死相关立场选择时的思辨过程,咋一看题目也许觉得该书是一部悬疑小说或者地理探秘集,但实际上该书却是一本不足200页的法哲学著作。

本书来源于美国20世纪著名的法理学大师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个虚构案例,讲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五名探险者相约探险时遇到山崩,他们所剩的食物已然不能维持到救援队伍的到来。无奈之际,由威特莫尔建议大家通过“掷骰子”的方式决定吃掉队伍中的某一人,而建议者威特莫尔不幸被抽中并被分食,余下四人因此获救,但随即被法院以谋杀罪进行起诉。富勒在案例的基础上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于此案的判决书,之后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所做的虚构案例,假设了五十年后对于此案进行翻案时的审理过程,并重新虚构了九位大法官针对该案的判决意见,并最终形成了《洞穴奇案》一书,“洞穴奇案”被法哲学界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由于是虚构的案例,其更能够使我们抛开实际事实可能存在的争议与讨论,而将焦点集中在基于明确事实基础上的不同观点的'交锋,观点涉及了法律、哲学、道德、伦理等各个方面,不仅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材料,也是非专业人员品味哲学式的思辨过程的绝佳读本,哪怕对法律毫无基础和兴趣的人都会沉浸于司法哲学的思辨海洋中无法自拔。而我则想谈谈其中的思维过程。

书中通过各种不同观点间的论证过程,不断形成思维上的碰撞,引导读者拓展更全面的视角并进行更深入的思考。14位法官立场、视角各异,思维方法也各具特色,有秉持生命价值绝对神圣和平等观点的理想主义者,也有赞同依据主流民意宣告被告无罪的现实主义者,有人试图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认为司法必须独立于政治和民意,坚持运用法律逻辑的形式来推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也有人认为当法律逻辑推理的分歧难以定论时,应当设身处地思考,遵从内心的道德标准。在不断的观点辩论交锋过程中,你会发现自己的思维方式以及观点立场不停地受到冲击,前一刻你笃定坚持的观点在下一刻即会被彻底颠覆,在读完全书14位法官的判决书后不免陷入各种思辨之中左右为难,难以选择自己所处的阵营,并对于最终判决的结论愈感迷茫,但与此相对,思维却在观点不断推倒重建的过程中愈发清晰,逻辑愈发严谨,这也许就是本书带给我们的最大收获,相较于论辩过程带给读者的启发,最终判决如何也许真的无所谓了。

这样的思辨过程不仅仅存在于法哲学界,生活中又何尝不是如此,这不免让我想到了前段时间比较热门的一个综艺节目《奇葩说》,尽管节目出于娱乐目的,有些论辩过程不甚严谨,但其对于所辩观点通过不同视角的呈现以及论证同样会使听众在正反观点之间摇摆,不断变化的正反观点支持者数量正是反映了这样的思辨过程。伴随着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外界对于各种事件观点的灌输,在面对各种选择时也往往随波逐流,却少有机会静下心来独立思考。当我们面对互联网不断推送的各种新闻、资讯,各个领域大V们的不同言论,如果我们缺乏独立思考与辨别的能力,那么将很容易被淹没在信息的洪流中失去方向。

让思维纵横驰骋,创造各种假设,想象各种可能,经过层层思辨,逐一解决,最终归于理性的世界,我想就是这本书给我的最大感悟。希望当我们在面对世间纷繁复杂的选择时不会再感叹,这该死的选择。

本文作者:吴昊.1984.男.浙江大学硕士.九三学社入社积极分子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9)

《洞穴奇案》读后感1000字: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1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十四位大法官代表着十四种对于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法学思维的认知。读后感·其中富勒笔下的五名大法官,两名认为应当维持原判支持有罪判决,两名反对,一名法官选择弃权;萨伯笔下的九名大法官,四名支持有罪判决,四名支持无罪判决,而另一人请求回避。

每一种想法细读下来都可以说是一环扣一环,十分流畅且有理有据,他们的观点之间有些却是互相对立的,而这本书最有意思的也就是这种思维之间的相互碰撞,细细品读其中观点,可以很好的增强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拓展自己对其他事情的认识方面,可以说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佳作。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10)

姚欣华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1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之谜》的作者富勒提出了一个假设,即公元4300年,一个案例发生了。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山体滑坡被困在山洞里。

由于与主办方失去联系,主办方立即要求救援,但由于探险队员被困山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进展十分缓慢。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

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又过了8个小时,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5名被困人员询问救援人员,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人,是否还能再活10天。尽管救援队队长不愿回答,但他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十四位**官代表着十四种对于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法学思维的认知。其中富勒笔下的五名**官,两名认为应当维持原判支持有罪判决,两名反对,一名法官选择弃权;萨伯笔下的九名**官,四名支持有罪判决,四名支持无罪判决,而另一人请求回避。

每一种想法细读下来都可以说是一环扣一环,十分流畅且有理有据,他们的观点之间有些却是互相对立的,而这本书最有意思的也就是这种思维之间的相互碰撞,细细品读其中观点,可以很好的增强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拓展自己对其他事情的认识方面,可以说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佳作。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11)

更严重的是,若无罪释放这四个可怜的“无辜人”,那未来更多的犯罪者便可以利用类似的方式来实施罪行——将某人带入特殊环境,再为集体利益进行**.

3、法律是客观存在的.

我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那条条框框的白纸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说,不论这个白纸黑字如何,我们都会形成一个所谓这样的“法律”,只不过如今白纸黑字的法律或许还不够具体,甚至有些与实质的“法律”相去甚远.

法律并不是主观人为规定出来的规则,比如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看见太阳就要处死”或者是“每年给国家上缴三千亿元”之类的法律,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没有意义,甚至阻碍社会,即使有愚蠢的立法部门提出如此的法案,也会被推翻.

可想而知,法律的规定不是武断的、主观的

那便可以大胆推测,或许这个世界上会有一部所谓的“终极法典”,就好像所谓“终极物理法则”一样,它的本质极其简单,但却在万物的表现上又纷繁复杂.而人类目前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在不断地通过不同立场的博弈,不断接近这部“终极法典”

而这部“终极法典”是要有一个目的性的,一定是要符合为人服务的原则,或许按许多人的观念,这个目的性是维持公正,但更本质一些,应该是维护效率.毕竟,最大的公正就是效率.

对这四个人免除故意责任或许意义重大,但对整个法律界来说却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在有足够的能力降低决定意图的成本之前,可能是这样的